DB11!T~1322.45-2018 第45部分:城市照明设施施工维护单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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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 65 备案号60714-2018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45-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45 部分城市照明设施施工维护单位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45 Urban lighting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maintenance enterprises 2018- 09- 29 发布 2019- 01-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322.452018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 1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2 3.4 用电 ........................................................................... 4 3.5 消防 .......................................................................... 11 3.6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11 3.7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11 4 评定细则 .......................................................................... 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4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5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7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1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3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7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8 DB11/T 1322.452018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5部分城市照明设施施工维护单位;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4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清城品盛照明研究院有限 公司、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力特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西湖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嘉禾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亮都丽景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北京沃德智光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路明路灯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江西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朱红、谢昱姝、尹喜超、卢五松、马晔、储直明、刘卫中、梁红柳、黄雁平、 宫殿海、谢孝前、蔡金樟、贺文超、吴跃煊、周秋君、聂国、张嘉林、宋军、张蓓、葛悦、肖红炜、王 原铭、朱煜焜。 DB11/T 1322.452018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45 部分城市照明设施施工维护单位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城市照明(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施工维护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安全生产 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单位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013.4 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胶绝缘电缆 第 4 部分软线和软电缆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CJJ 89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DB11/T 388.5 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 第5部分安全要求 DB11/T 388.7 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 第7部分施工与验收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一般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1.2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3.1.2.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 等内容。 3.1.2.2 高处吊篮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 项施工方案应进行设计计算。 3.1.2.3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确认。 3.1.3 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DB11/T 1322.452018 2 3.1.3.1 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应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 底。 3.1.3.2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分部分项进行。 3.1.3.3 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 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 3.1.3.4 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签字确认。 3.1.4 现场安全巡视 3.1.4.1 应建立现场安全巡视制度。 3.1.4.2 安全巡视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定期巡视并填写记录。 3.2 场所环境 3.2.1 现场防护 3.2.1.1 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警戒线或围挡。 3.2.1.2 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3.2.2 现场场地 3.2.2.1 施工现场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 3.2.2.2 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扬尘措施。 3.2.3 材料管理 3.2.3.1 材料应放置整齐,并应标明名称和规格。 3.2.3.2 施工现场材料应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风和防雨等措施。 3.2.4 公示标牌 3.2.4.1 公示标牌应规范、整齐。 3.2.4.2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语。 3.2.5 安全标志 3.2.5.1 施工现场入口处、主要施工区域和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3.2.5.2 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设置。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高处作业吊篮 3.3.1.1 安全装置 3.3.1.1.1 吊篮应安装防坠安全锁。防坠安全锁不应超过标定期限,并应灵敏可靠。 3.3.1.1.2 吊篮应设置作业人员挂设安全带专用的安全绳和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可靠位置上, 不应与吊篮上的任何部位有链接。 3.3.1.1.3 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并应保证限位装置灵敏可靠。 3.3.1.1.4 吊篮施工荷载应满足设计要求。 3.3.1.1.5 多层吊篮作业时应设置顶部防护板及防撞击钢结构。 DB11/T 1322.452018 3 3.3.1.2 悬挂机构 3.3.1.2.1 悬挂机构前支架不应支撑在女儿墙及建筑物外挑檐边缘等非承重结构上。 3.3.1.2.2 前支架应与支撑面垂直,且脚轮不应受力。 3.3.1.2.3 前支架调节杆应固定在上支架与悬挑梁连接的节点处。 3.3.1.2.4 不应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 3.3.1.3 钢丝绳 3.3.1.3.1 安全绳应单独设置,型号规格应与工作钢丝绳一致。 3.3.1.3.2 吊篮运行时安全绳应张紧悬垂。 3.3.1.3.3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应对钢丝绳采取保护措施。 3.3.1.4 安装 3.3.1.4.1 吊篮应使用经检测合格的提升机。 3.3.1.4.2 吊篮所用的构配件应选同一厂家的产品。 3.3.2 起重吊装设备 3.3.2.1 起重机械 3.3.2.1.1 起重机械应按规定安装荷载限制器和行程限位装置。 3.3.2.1.2 荷载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 3.3.2.1.3 起重拔杆组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3.3.2.2 钢丝绳与地锚 3.3.2.2.1 钢丝绳规格应符合起重机产品说明书要求。 3.3.2.2.2 吊钩、卷筒、滑轮应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 3.3.2.2.3 起重拔杆的缆风绳、地锚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3.2.3 索具 3.3.2.3.1 当采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 15 倍的绳径,且不应小于 300 mm。 3.3.2.3.2 吊索规格应互相匹配,机械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3.3 高处作业平台 3.3.3.1 移动式操作平台 3.3.3.1.1 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连接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80 mm。 3.3.3.1.2 操作平台应按规范要求进行组装,铺板应严密。 3.3.3.1.3 操作平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登高扶梯。 3.3.3.2 物料平台 3.3.3.2.1 物料平台应有相应的设计计算,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搭设。 3.3.3.2.2 物料平台支撑系统应与建筑结构进行可靠连接。 DB11/T 1322.452018 4 3.3.3.2.3 物料平台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在平台上设置荷载限定标牌。 3.3.3.3 悬挑式钢平台 3.3.3.3.1 悬挑式钢平台应有相应的设计计算,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搭设。 3.3.3.3.2 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应位于建筑结构上。 3.3.3.3.3 斜拉杆或钢丝绳应按要求两边各设置前后两道。 3.3.3.3.4 钢平台两侧应安装固定的防护栏杆,并应在平台上设置荷载限定标牌。 3.3.3.3.5 钢平台台面、钢平台与建筑结构间铺板应严密、牢固。 3.3.4 施工机具 3.3.4.1 手持电动工具 3.3.4.1.1 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单独设置保护接地线,供电回路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3.4.1.2 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应保持出厂状态,不应接长使用。 3.3.4.2 电焊机 3.3.4.2.1 电焊机使用前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3.3.4.2.2 保护接地线应单独设置,供电回路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3.4.2.3 电焊机应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3.3.4.2.4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应超过 5 m。 3.3.4.2.5 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3.3.4.2.6 电焊机应设置防雨罩,接线柱应设置防护罩。 3.4 用电 3.4.1 道路照明设施 3.4.1.1 配电装置 3.4.1.1.1 配电室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并靠近电源,应设在尘少、无腐蚀、无振动、干燥、进出线 方便的地方。 3.4.1.1.2 配电室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进入的防护设施。 3.4.1.1.3 配电室内电缆沟深度应符合CJJ 89的规定,电缆沟盖板应采用热镀锌花纹钢板盖板或钢筋 混凝土盖板。电缆沟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3.4.1.1.4 低压配电装置在室内布置时四周通道的宽度,应符合 CJJ 89 的规定。 3.4.1.1.5 配电柜(箱、屏)可开启的柜门应以裸铜软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连接。柜体内应装有 供检修用的接地连接装置。 3.4.1.1.6 室外配电箱应有足够强度,在起吊、安装中防止变形和损坏。箱顶应有一定落水斜度,通 风口应按防雨型制作。 3.4.1.1.7 配电箱应在明显位置设安全警示标志。 3.4.1.1.8 电器安装应符合 CJJ 89 的规定。 3.4.1.1.9 引入柜(箱、屏)内的电缆及其芯线应符合 CJJ 89 的规定。 DB11/T 1322.452018 5 3.4.1.2 电缆线路 3.4.1.2.1 电缆敷设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 CJJ 89 的规定。 3.4.1.2.2 电缆直埋或在保护管中不应有接头。 3.4.1.2.3 1 kV 及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三相回路的电缆芯数选择应符合 GB 50217 的规定。 3.4.1.2.4 电缆标志牌的装设应符合 CJJ 89 的规定。 3.4.1.2.5 电缆从地下或电缆沟引出地面时应加保护管,保护管的长度应符合CJJ 89的规定,沿墙敷 设时采用抱箍固定,固定点不应少于 2 处;电缆上杆应加固定支架,支架间距应符合 CJJ 89 的规定。 所有支架和金属部件应热镀锌处理。 3.4.1.2.6 电缆金属保护管和槽盒等金属管线应有至少两处可靠的接地。 3.4.1.2.7 直埋电缆应采用铠装电力电缆。 3.4.1.2.8 直埋敷设的电缆穿越铁路、道路、道口等机动车通行的地段时应敷设在能满足承压强度的 保护管中,应留有备用管道。 3.4.1.2.9 在含有酸、碱强腐蚀或有振动、热影响、虫鼠等危害性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4.1.2.10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道路、建筑物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净距应符合 CJJ 89 的规 定。 3.4.1.2.11 交流单根电线、单芯电缆,不应单独穿于金属导管内。 3.4.1.2.12 在经常受到振动的高架路、桥梁上敷设的电缆,应采取防振措施。桥墩两端和伸缩缝处 的电缆,应留有松弛部分。 3.4.1.3 电气设备 3.4.1.3.1 城市道路照明电气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应接地保护 a 变压器、配电柜(箱、屏)等的金属底座、外壳和金属门; b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位的金属遮拦; c 电力电缆的金属铠装、接线盒和保护管; d 金属灯杆、金属灯座、I 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e 其它因绝缘破坏可能使其带电的外露导体。 3.4.1.3.2 不应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线。接地线不应兼做他用。 3.4.1.3.3 单相开关应装在相线上,中性线上不应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3.4.1.3.4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选用 TN- S 接地型式时,整个系统的中性线 (N) 应与保护线 (PE) 分开, 在始端 PE 线与变压器中性点(N)连接,PE 线与每根路灯钢杆接地螺栓可靠连接,应设置局部等电位 联结,配电系统应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4.1.3.5 TT 系统中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分开独立设置,独立的 PE 接地线与每根路灯钢杆接地螺栓 可靠连接,配电系统应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4.1.3.6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采用 TN 系统时,PE 线与灯杆、配电箱等金属设备连接成网,在任一地 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Ω。 3.4.1.3.7 采用 TT 系统接地保护灯杆、配电箱等,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 Ω。 3.4.1.3.8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N)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 Ω。 3.4.1.3.9 接地装置应利用两种以上的自然接地体,如构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桩)埋设在地下 的金属管道(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管道除外)及金属构件等。 DB11/T 1322.452018 6 3.4.1.3.10 明敷设接地体(线)应符合 CJJ 89 的规定。 3.4.1.3.11 接地体 (线) 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焊接应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采 用热镀锌螺栓连接;对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压接、热剂焊等方式连接。 3.4.1.3.12 接地体搭接焊的搭接长度应符合 CJJ 89 的规定。 3.4.1.3.13 接地体 (线) 及接地卡子、螺栓等金属件应热镀锌,焊接处应做防腐处理,在有腐蚀性的 土壤中,应适当加大接地体(线)的截面积。 3.4.1.4 路灯安装 3.4.1.4.1 灯杆基础螺栓高于地面时,灯杆紧固校正后,应将根部法兰、螺栓现浇厚度不小于 100 mm 的混凝土保护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其表面平整光滑且不积水。 3.4.1.4.2 灯杆基础螺栓低于地面时,基础螺栓顶部低于地面的高度应符合CJJ 89的规定,灯杆紧固 校正后,将法兰、螺栓用混凝土包封或其他防腐措施。 3.4.1.4.3 道路照明用气体放电灯灯具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 应低于 IP43,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封闭灯具的灯头引线应采用耐热绝缘导线,灯具外壳与尾座连接紧密; b 灯具的温升和光学性能应具备省级及以上灯具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3.4.1.4.4 道路照明用 LED 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 3.4.1.4.5 灯具引至主线路的导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 500 V 的铜芯绝缘线,最小允许线芯截面应 符合 CJJ 89 的规定,功率 400 W 及以上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应符合 CJJ 89 的规定。 3.4.1.4.6 在灯臂、灯杆内穿线不应有接头,穿线孔口或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并应采用绝缘套管或 包带包扎(电缆、护套线除外),包扎长度应符合 CJJ 89 的规定。 3.4.1.4.7 灯杆下的接线口盖应借助专用工具方能开启。 3.4.2 景观照明设施 3.4.2.1 照明供配电 3.4.2.1.1 照明供配电的电压等级应与照明设备额定电压一致。 3.4.2.1.2 景观照明室外分支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4.2.2 导管敷设 3.4.2.2.1 室外埋地敷设的导管,其埋深应符合 DB11/T 388.7 的规定。 3.4.2.2.2 室外敷设的镀锌钢导管应热浸镀锌。埋地敷设的非镀锌钢导管应用素混凝土保护,保护层 厚度应符合 DB11/T 388.7 的规定。 3.4.2.2.3 室外导管的管口应设在箱、盒内或设置防水弯头。从下部进入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的管 路管口应不低于基础面 50 mm,所有管口在穿入电线、电缆后应做密封处理。 3.4.2.2.4 室外使用的柔性导管应采用防水、防腐型可弯曲金属导管,柔性导管应使用专用连接锁母 与设备连接。 3.4.2.2.5 钢导管不应对口熔焊连接;壁厚小于等于 2 mm 的钢导管不应套管熔焊连接。 3.4.2.2.6 埋地敷设的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应焊跨接地线,焊接长度不应小于圆钢 直径的 6 倍,双面施焊。跨接地线最小规格应符合 DB11/T 388.7 的规定。钢导管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DB11/T 1322.452018 7 时,套管长度应不小于管外径的 2.2 倍,且四周焊接应严密,不夹渣、咬肉。埋地敷设的钢导管施焊 处应采用沥青漆进行防腐处理。 3.4.2.2.7 室外明敷的镀锌钢导管敷设时不应采用熔焊跨接接地线,应采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 线。接地线截面应为不小于 4 mm 2 的铜芯软导线,专用接地卡应与管径相适配,其壁厚不应小于 0.8 mm。 3.4.2.2.8 室外明敷的导管应使用明装接线盒,所有连接处(包括丝接处、管进盒、灯具处)应采取 防水处理措施。 3.4.2.2.9 室外灯具与接线盒连接的金属软管,应采用防水防腐型可弯曲金属导管。两端锁母应与导 管配套,安装后不应脱落,防护等级应达到 IP55 或与灯具防护等级一致。 3.4.2.2.10 古建筑、易燃结构及饰面上敷设的管、盒应采取防火措施。 3.4.2.2.11 室外露天的金属管路,应采用防腐性能好的管材,且不应采用冷镀锌管材。 3.4.2.3 金属槽盒敷设 3.4.2.3.1 非镀锌槽盒连接板的两端应用专用接地螺栓跨接地线;当镀锌槽盒连接板的两端有不少于 2 个有防松螺母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时,可不做跨接地线。 3.4.2.3.2 自槽盒引入、引出的金属导管应可靠接地。 3.4.2.3.3 槽盒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3.4.2.4 电线电缆敷设 3.4.2.4.1 交流单根电线、单芯电缆,不应单独穿于金属导管内。 3.4.2.4.2 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管内电线不应有接头。 3.4.2.4.3 直埋电缆敷设应符合 DB11/T 388.7 的规定。 3.4.2.4.4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 DB11/T 388.7 的规定。 3.4.2.4.5 铠装电力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采用镀锡铜编织线,截面积应符合 DB11/T 388.7 的规定。 3.4.2.4.6 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进行,接头应采用缠绕涮锡法或导线连接器连接;在潮湿场所应用 的导线连接器,其防护等级应达到 IP55 及以上;导线接头应牢固、包扎紧密、绝缘良好。 3.4.2.4.7 芯线与电器设备的连接应符合 DB11/T 388.7 的规定。 3.4.2.5 灯具安装 3.4.2.5.1 灯具的选择应与其使用场所相适应,应根据应用场所选用防触电保护为Ⅰ类、Ⅱ类或Ⅲ类 灯具;观礼台、桥梁等防护栏 (墙) 上人体可触及的灯具宜选用Ⅲ类灯具,若选用非Ⅲ类灯具,应有防 意外触电的保护措施。 3.4.2.5.2 室外安装的景观照明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其中在有遮挡的棚或檐下灯具防护 等级不应低于 IP54,桥体安装的灯具应不低于 IP65, 埋地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7,水下灯具防护 等级应为 IP68。 3.4.2.5.3 照明设备所有带电部分应采用绝缘、遮拦或外护物保护。 3.4.2.5.4 景观照明控制模块应满足室外环境运行的温、湿度条件及防护等级要求。 3.4.2.5.5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应大于 2 MΩ。 3.4.2.5.6 距地面 2.5 m 以下的照明灯具和设备应借助于工具才能开启。 3.4.2.5.7 灯具及安装固定件应具有防止脱落或倾倒的安全防护措施。 DB11/T 1322.452018 8 3.4.2.5.8 安装于易燃建筑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选用具有阻燃隔热措施的型灯具。 3.4.2.5.9 仅用于水中的灯具应标有“只能浸入水中使用”;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灯具应具有“只 能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标识。 3.4.2.5.10 灯具安装应符合 DB11/T 388.7 的规定。 3.4.2.5.11 水下灯具应根据现场情况配套相应长度和规格的橡皮绝缘电缆,电缆应符合 GB/T 5013.4 中规定的 YCW 型电缆或至少具有与其等效性能的电缆(如 JHS 型电缆)。 3.4.2.5.12 灯具固定应可靠,在震动场所使用的灯具应采取防震措施,高空安装的灯具应采取抗风 压、防坠落措施,需固定投射方向的灯具应具有便于调整、牢固锁定的装置。灯具安装所需的支架及 零部件均应作防腐处理。 3.4.2.6 配电箱、柜安装 3.4.2.6.1 配电箱、柜内电器元件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完好且附件齐全,排列整齐,固 定牢固;配电箱、柜内各配电分支回路应有标识,门内侧应有电气系统图。 3.4.2.6.2 室外安装的配电柜不应设在场地低洼处,且均应有混凝土及型钢基础,柜底应高于室外地 面 300 mm 以上。 3.4.2.6.3 配电箱、柜内应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保护导体(PE)汇流排,并有标识,各支路保护 地线由汇流排引出。保护导体(PE)汇流排上的端子数量不应少于进出线回路的数量。 3.4.2.6.4 配电箱、柜内的金属部件及可接近裸露导体的接地线最小截面积应符合DB11/T 388.7的规 定。 3.4.2.6.5 室外照明配电箱、控制箱等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44。 3.4.2.6.6 配电箱、柜体应设专用接地螺栓。配电箱、柜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接地可靠。装有电 器的可开启的门,门和框架的接地螺栓间应用铜芯软导线连接,且有标识。 3.4.2.6.7 箱体开孔应与导管管径相匹配,不应电气焊开孔。进出室外箱、柜的导管穿线后,管口应 做密封处理。进出箱、柜的金属导管、槽盒均应可靠接地。 3.4.2.6.8 配电箱、柜内二次回路的绝缘电阻应大于 1 MΩ;配电箱、柜内线路应绑扎成束,不同电 压等级、交流、直流线路及控制线路应分别绑扎,固定牢固,且有标识。 3.4.2.6.9 PE 线不应接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4.2.6.10 通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 N 线,不应重复接地。 3.4.2.6.1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投入运行前,应操作试验按钮,应能正确动作;并应使用专用仪器 施加额定剩余电流的情况下测试动作时间,测试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4.2.7 防雷、接地 3.4.2.7.1 景观照明应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3.4.2.7.2 接地系统的选择应符合 DB11/T 388.5 的规定。 3.4.2.7.3 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接地应符合 DB11/T 388.7 的规定。 3.4.2.7.4 不应利用可弯曲金属导管、电缆金属护套层做接地线。接地线不应兼做他用。 3.4.2.7.5 当采用 TN 系统时,在各级配电箱处 PE 线应做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设 计无要求时不应大于 10 Ω。 3.4.2.7.6 接地装置的材料为钢材时,应做热浸镀锌处理,最小允许规格应符合 DB11/T 388.7 的规 定。 DB11/T 1322.452018 9 3.4.2.7.7 接地装置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 0.6 m。圆钢、角钢及钢管接地极应垂直埋入地下,间距 不应小于 5 m。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接,搭接长度应符合 DB11/T 388.7 的规定。 3.4.2.7.8 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采用 TN- S 接地系统,过电流保护装置不能满足切断故障电路时间的要求时,应采用剩余电 流动作保护器作接地故障保护; b 当采用 TT 接地系统时,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接地故障保护,当接地电阻足够小(满 足 IaRA 小于等于 50 V 时),可采用断路器或熔断器保护; RA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阻(Ω); 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c 室外场所照明配电末端支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100 mA,动作时间 不应大于 0.3 s; d 当采用 TN- S 接地系统时,应作等电位联结,并应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共用接地装置;当采用 TT 接地系统时,接地电阻应符合 GB 50054 规定的 IaRA 小于等于 50 V 的要求; e 安装灯具的金属构架和灯具、配电箱外露可导电部分及金属软管应可靠接地,且有标识; f 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应作保护接地。 3.4.2.7.9 电涌保护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标识外壳标明厂名或商标、产品型号、安全认证标记、最大持续运行电压 Uc、保护水平电 压 Up、分级试验类别和放电电流参数,并符合设计要求; b 运行指示器加电时处于指示“正常”位置; c 接线端子压接牢固,压接螺栓、垫片、接触面良好。 3.4.2.7.10 电涌保护器接入主电路的引线应尽量短而直。上引线(引至相线或中性线)和下引线(引 至接地)长度之和不应超过 0.5 m。 3.4.2.7.11 电涌保护器电源侧引线与被保护侧引线不应合并绑扎或互绞。 3.4.2.8 室外戏水池照明 3.4.2.8.1 0 区和 1 区只应采用标称电压不大于交流 12 V 或直流 30 V 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保护 方式。其供电电源应装在 0 区和 1 区之外。当在 2 区内安装 SELV 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 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4.2.8.2 在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以及电源插座。在1区内只准许为SELV回路安装开 关设备或控制设备以及电源插座,其供电电源安装在 0 区和 1 区之外。 3.4.2.8.3 电气设备至少应具备下列防水等级 a 0 区内为 IPX8; b 1 区、2 区内为 IPX5。 3.4.2.8.4 戏水池专用的供水泵或其他特殊电气设备安装在戏水池近旁 1 区和 2 区之外的房间或某一 场所内,人需通过地面上的入孔或门进入才可接近这些电气设备,否则这些电气设备应采用下列之一 的保护措施 a 不大于交流 12 V 或直流 30 V 的 SELV,其供电电源装在 0 区和 1 区之外。当 SELV 的电源装在 2 区时, 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 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b 满足电气分隔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泵或其他设备应采用非导电材料的连接水管连接到戏水池内; 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开启入孔盖或门; DB11/T 1322.452018 10 装设在该房间或某一场所内的所有设备, 应具有至少 IPX5 防护等级或采用外护物 (外壳) 来达到该防护等级的保护要求。 c 采用自动切断供电电源措施,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当泵或其他设备连接到戏水池内时, 应采用电气绝缘材料制成的水管或将金属水管纳入水 池等电位联结系统内; 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开启上述的入孔盖或门; 装在上述房间或某一场所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应具有至少为 IPX5 防护等级或采用外护物 (外壳)来达到该防护等级的保护要求; 附加等电位联结; 电气设备应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 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4.2.8.5 室外戏水池照明安全要求应符合 DB11/T388.5 的规定。 3.4.2.9 喷水池照明 3.4.2.9.1 喷水池在电源未切断前人体是不允许进入喷水池内的(包括涉水),否则应按照 3.4.2.8 的要求来处理。 3.4.2.9.2 在 0 区和 1 区内应采用下列保护措施 SELV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自动切断电源; 电气分隔,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 3.4.2.9.3 室外喷水池照明安全要求应符合 DB11/T388.5 的规定。 3.4.3 施工用电 3.4.3.1 外电防护 3.4.3.1.1 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JGJ 46 和 GB 50194 的规定。 3.4.3.1.2 安全距离不符合 JGJ 46 和 GB 50194 的规定时,应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明显 的警示标志。 3.4.3.1.3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JGJ 46 和 GB 50194 的规定,并应坚固、稳定。 3.4.3.1.4 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不应进行施工、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及其他杂物。 3.4.3.2 接地保护系统 3.4.3.2.1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 TN 系统或 TT 系统。 3.4.3.2.2 保护接地线应由总配电箱电源侧中性线处引出,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与保护接地线连 接。 3.4.3.2.3 保护接地线应单独敷设,线路上不应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不应通过工作电流。 3.4.3.2.4 TN 系统的保护接地线应在总配电箱处、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3.4.3.2.5 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两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接地体应采用 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 3.4.3.2.6 工作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 Ω,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Ω。 DB11/T 1322.452018 11 3.4.3.2.7 施工现场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脚手架应采取防雷措施,防雷装置的冲击接 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30 Ω。 3.4.3.2.8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线应同时做重复接地。 3.4.3.3 配电线路 3.4.3.3.1 线路及接头应保证机械强度和绝缘强度。 3.4.3.3.2 线路应设短路、过载保护,导线截面应满足线路负荷电流。 3.4.3.3.3 线路的设施、材料及相序排列、档距、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JGJ 46的规定。 3.4.3.3.4 电缆应采用架空或埋地敷设并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应沿地面明设或沿脚手架、树木等敷 设。 3.4.3.3.5 电缆中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接地线的芯线,并应按规定接用。 3.4.3.3.6 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应符合 JGJ 46 的规定。 3.4.3.4 配电箱与开关箱 3.4.3.4.1 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 的开关箱。 3.4.3.4.2 配电箱应分设中性线端子板和保护接地线端子板,保护接地线、中性线应通过各自的端子 板连接。 3.4.3.4.3 总配电箱与开关箱应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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