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1322.44-2018 第44部分:供热单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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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40 P 46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44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44 部分供热单位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44 Heating units 2018-06-15 发布 2018-10-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322.442018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 1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4 3.4 特种设备 ..................................................................... 11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11 3.6 用电 ......................................................................... 12 3.7 消防 ......................................................................... 13 3.8 危险化学品 ................................................................... 13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13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13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13 4 评定细则 ......................................................................... 1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6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9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3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5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8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1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2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0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5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6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7 DB11/T 1322.442018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4部分供热单位;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4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中机爱生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嗣祺、靳从发、叶艺楠、白光、宋冰雪、马云飞、田平、李书永、刘西川、 张有权、孟昭恒、王学广。 DB11/T 1322.442018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44 部分供热单位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从事供热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供热单位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273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16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TSG 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3.1.2 应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应急值守制度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3.1.3 应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的规定,制定下列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 度 DB11/T 1322.442018 2 a 岗位责任制; b 巡回检查制度; c 交接班制度; d 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 e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f 水(介)质管理制度; g 安全管理制度; h 节能管理制度。 3.1.4 应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的规定,建立下列锅炉安全运行管理记录 a 巡回检查记录; b 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改造、修理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c 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d 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e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f 交接班记录; g 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h 能耗状况记录; i 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试验记录; j 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3.2 场所环境 3.2.1 建(构)筑物 3.2.1.1 建(构)筑物属于危险构件物和危险房屋的,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危险房屋鉴定,根据鉴定 意见,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2.1.2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出力不大于 4 t/h 或 2.8 MW 时, 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b 燃气调压间,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煤库,粉煤间和输 煤廊的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3.2.1.3 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b 重油油箱间、 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 应设置 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c 与锅炉房贴邻的燃气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 d 锅炉房和库房内不应设置宿舍。 3.2.2 厂区环境 3.2.2.1 出入口不宜少于 2 个。如出入口为 1 个时,人流出入口与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3.2.2.2 人流出入口处和危险地段, 应设置 5 km/h 限速标志。 道路视线盲区处, 应设置户外型反光镜。 3.2.2.3 人流道路与物流道路宜分开布置。如同道布置时,应有明显的人流和物流道路分隔线。宽度 9 m 以上的物流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3.2.2.4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DB11/T 1322.442018 3 3.2.2.5 道路应畅通,路面不应堆放物品。道路在弯道处,道路外不应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2.2.6 跨越道路上空的建筑连廊或架设的管线距路面最小净高不应小于 5 m,建筑连廊或管线的两 侧均应设置限高标志或限高设施。 3.2.2.7 照明设施布置应合理,照明灯具应完好。 3.2.2.8 物品应定置摆放。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定位、分开存放,有防吹散和防污染设施。 3.2.2.9 设置停车标识线,机动车辆应在停车标识线内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和电动车应集中停放, 停放地点应在出入口附近。 3.2.3 锅炉房 3.2.3.1 在锅炉房内公示本部分第 3.1.3 条规定的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3.2.3.2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少于 2 个。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 12 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 200 m 2时,其出 入口可设 1 个; b 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应有 1 个直通室外; c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 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3.2.3.3 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开启, 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应锁闭,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 3.2.3.4 疏散通道应有标志线,地面应平坦,无积油、积水和绊脚物。疏散通道应畅通,不应堆放物 品。 3.2.3.5 物品应定置摆放, 宜设置标识线, 在标识线内摆放。 物品码放应平稳, 码放高度不应超过 2 m。 3.2.3.6 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照明设施布置应合理,照明灯 具应完好。 3.2.3.7 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并符合下列要求 a 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宜连通。 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置的辅助设施及监测、 控制装置和管道阀门 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 b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 m。 3.2.3.8 锅炉房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并定期检测。 3.2.4 库房 3.2.4.1 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4.2 疏散通道应有标志线,地面应平坦,无积油、积水和绊脚物。疏散通道应畅通,不应堆放物 品。 3.2.4.3 物品宜设置货架摆放。货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货架应标注最大载重量标识,货架上摆放 的物品质量不应超过货架的最大载重量。 3.2.4.4 堆垛码放的物品,宜设置标识线,在标识线内摆放。每个堆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50 m 2。堆 垛物品码放应平稳,码放高度不应超过 2 m。可滚动物品,应设置防滚动设施。 3.2.4.5 照明设施布置应合理,照明灯具应为封闭式,照明灯具应完好。 3.2.4.6 电气设施应符合 GA 1131 的规定。 3.2.4.7 不应吸烟和使用明火,并应设置相关警示标志。 3.2.5 建筑物防雷 DB11/T 1322.442018 4 3.2.5.1 锅炉房、燃气调压间、油箱间、油泵间、煤库等建筑物均应设置防雷装置,或在防雷保护范 围内,并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 3.2.5.2 防雷装置的接闪器或避雷网、引下线等部位,应与电气线路或弱电线路保持 30 cm 以上安全 距离。 3.2.5.3 防雷装置应每年至少检测 1 次,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确认合格,并出具检测报 告。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通用要求 3.3.1.1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3.3.1.2 设备设施周围应设置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应畅通,不应 堆放物品。 3.3.1.3 设备设施附近的明显位置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 3.3.1.4 设备设施的外壳应有足够的强度,不应有锐边和尖角。 3.3.1.5 设备设施的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完好、醒目。外文标注的安全警 示标志应翻译成中文,且中外文对照。 3.3.1.6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 2 m 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 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等外露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且安全防护装置应完整可靠。 3.3.1.7 设备设施的金属外壳保护接地线应连接可靠。 3.3.1.8 设备设施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大型设备设施间距应不小于 2 m,中型设备设施间距应 不小于 1 m,小型设备设施间距应不小于 0.7 m。 3.3.1.9 属于特种设备的设备设施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应附着于该设备 设施的明显位置。 3.3.2 锅炉与辅机 3.3.2.1 一般要求 3.3.2.1.1 属于特种设备的锅炉,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允许参数使用。 3.3.2.1.2 锅炉应符合 GB 50273 的规定,锅炉本体应无漏风、漏烟、漏汽(气)、漏油等现象,炉墙 无裂纹,炉拱无松垮,隔烟墙无烟气短路。 3.3.2.2 承压蒸汽锅炉 3.3.2.2.1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 75 t/h 的锅炉,在炉膛和烟道上均应设置防爆门,且防爆门的位 置不应危及人身安全。 3.3.2.2.2 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应有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应装设防止火焰喷 出的联锁装置。 3.3.2.2.3 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高度超过 2 m 的锅炉顶部,应装设平台,平台周围应设防护栏。 3.3.2.2.4 除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 0.5 t/h,或者额定蒸发量小于 4 t/h 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 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外,每台锅炉应至少装设 2 个安全阀。 3.3.2.2.5 承压蒸汽锅炉锅筒(壳)的蒸汽空间、给水调节阀前、可分式省煤器出口、过热器出口和 主汽阀之间、再热器出口和进口、直流蒸汽锅炉的启动分离器或其出口管道上、省煤器入口、储水箱和 循环泵出口等处,都应装有压力表。 DB11/T 1322.442018 5 3.3.2.2.6 除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 0.5 t/h,或者额定蒸发量小于 2 t/h 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 示控装置,或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的蒸汽锅炉外,每台蒸汽锅炉锅筒(壳)至少应装 设 2 个彼此独立的直读式水位表。 3.3.2.2.7 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蒸汽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2 t/h 的锅炉,还应装设低水位联锁 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b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6 t/h 的锅炉,应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超压联锁保护 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c 锅炉的过热器和再热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金属壁超温。再热蒸汽系统应设置事故 喷水装置,并且能自动投入使用; d 安置在多层或者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配备超压(温)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 保护装置; e 室燃锅炉应装设送风和燃料联锁装置、点火程序控制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且应灵敏、可靠; f 安全保护装置的备用电源或者气源应可靠,不应退出备用,且定期进行备用电源或者气源自投 试验。 3.3.2.3 承压热水锅炉 3.3.2.3.1 热水锅炉的安全阀应装设排水管(如果采用杠杆安全阀应增加阀芯两侧的排水装置),排 水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且有足够的排放流通面积,保证排放畅通。在排水管上不应装设阀门,并且应 有防冻措施。 3.3.2.3.2 热水锅炉的锅筒(壳)上、进水阀出口和出水阀入口、循环水泵的出口和进口等处,应装 有压力表。 3.3.2.3.3 热水系统应符合 GB 50041 的规定。 3.3.2.3.4 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B 级锅炉及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 7 MW 的 C 级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装置和联锁保护装置; b 层燃锅炉应装设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者水温超过了规定值以及循环水泵突然停 止运转时,能够自动切断鼓、引风和燃料供应的装置。 3.3.2.4 有机热载体锅炉 3.3.2.4.1 每台气相炉至少应安装 2 个安全阀。安全阀与筒体连接的短管上应串连 1 个爆破片。 3.3.2.4.2 气相炉安全阀和爆破片爆破时的排放能力,应不小于气相炉额定蒸发量。 3.3.2.4.3 爆破片与锅筒或集箱连接的短管上应安装 1 个截止阀,在气相炉运行时截止阀应处于全开 位置。 3.3.2.4.4 气相炉的锅筒和出口集箱、液相炉进出口管道上应装压力表。 3.3.2.4.5 气相炉的锅筒上应装 2 个彼此独立的液面计。液相炉的膨胀器应安装 1 个液面计。有机热 载体炉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液面计,应采用板式液面计。 3.3.2.4.6 液面计的放液管应接到储存罐上,放液管上应装有放液旋塞。有机热载体炉运行时,放液 旋塞应处于关闭状态。 3.3.2.4.7 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锅炉及系统内气相有机热载体总注入量大于 l m 3及液相有机热载体总注入量大于 5 m3时,火 焰加热锅炉的炉膛应配备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b 在相应位置应安装系统报警装置; c 自然循环气相锅炉出口处应装设超压报警装置; DB11/T 1322.442018 6 d 液相强制循环锅炉的出口处应装设有机热载体的低流量、超温、超压和低压报警装置; e 火焰加热锅炉应装设出口烟气超温报警装置; f 闪蒸罐、冷凝液罐和膨胀罐应装设高液位和低液位报警装置,闪蒸罐、冷凝液罐和闭式膨胀罐 还应装设超压报警装置; g 膨胀罐的快速排放阀和膨胀管的快速切断阀应设置动作报警装置; h 安全保护装置应能够切断加热装置,并且报警。 3.3.2.5 常压热水锅炉 3.3.2.5.1 锅炉给水和锅水的水质应符合 GB/T 1576 的规定。 3.3.2.5.2 常压热水锅炉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锅炉大气连通管上不应安装阀门; b 系统中应装设防止停泵时回水溢出的装置; c 对于直接加热式的锅炉,系统中循环泵应安装在锅炉出水一侧; d 系统中应装设自动和手动补水装置; e 系统中应有可靠的定压措施和保护循环水膨胀或冷却的装置; f 系统中应有防止停泵造成水击事故的装置。 3.3.2.6 安全附件 3.3.2.6.1 安全阀 3.3.2.6.1.1 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应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的规定,且应采用 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或者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电磁式等),热水锅 炉宜采用微启式弹簧安全阀、 杠杆式安全阀或者控制式安全阀, 有机热载体锅炉应安装不带手柄的全启 式弹簧安全阀。 3.3.2.6.1.2 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且应安装在锅筒(壳)、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壳) 之间或者安全阀和集箱之间, 不应装有取用蒸汽或者热水的管路和阀门。 几个安全阀如果共同装在一个 与锅筒(壳)直接相连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的流通截面积之和。安全阀应 与带有螺纹的短管相连接,短管与锅筒(壳)或者集箱筒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结构。 3.3.2.6.1.3 弹簧安全阀应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 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3.3.2.6.1.4 安全阀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两个独立的 安全阀排汽管不应相连。安全阀排汽管应固定,不应有任何来自排汽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阀上。露天布 置的排汽管应加装防护罩。 3.3.2.6.1.5 安全阀排汽管的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疏水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3.3.2.6.1.6 在用锅炉的安全阀、 蒸汽管道的安全阀, 及带有蒸汽和高温水的容积式换热器的安全阀, 应每年至少校验 1 次。新安装的锅炉或者安全阀检修、更换后,应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密封性。安全阀校 验后,应加锁或者铅封,且应保持完好。 3.3.2.6.1.7 锅炉运行中的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排放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3.3.2.6.2 压力表 3.3.2.6.2.1 A 级锅炉的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 1.6 级,其它不应低于 2.5 级。 3.3.2.6.2.2 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3.0 倍,宜选用 2 倍。 3.3.2.6.2.3 表盘直径不应小于 100 mm。 DB11/T 1322.442018 7 3.3.2.6.2.4 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 3.3.2.6.2.5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检定。在用锅炉的压力表、蒸汽管道的压力表,及带有蒸汽和高温 水的容积式换热器的压力表,应每半年至少检定 1 次。压力表检定后应加铅封,且保持完好。 3.3.2.6.2.6 应安装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 3.3.2.6.2.7 应有存水弯管或者其他冷却蒸汽的措施,压力表与弯管之间应装有三通阀门,便于吹洗 管路,卸换和检定压力表。 3.3.2.6.3 水位表 3.3.2.6.3.1 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的明显标志。 3.3.2.6.3.2 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 且不应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玻璃管的内径不应小于 8 mm。 3.3.2.6.3.3 应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3.3.2.6.3.4 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 6 m 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测量装置或 者水位电视监视系统。 3.3.2.6.3.5 水位表照明灯应采用安全电压,其电源线应设有隔热措施。 3.3.2.6.3.6 在用锅炉的水位计、 蒸汽管道的水位计, 及带有蒸汽和高温水的容积式换热器的水位计, 应每半年至少检定 1 次。 3.3.2.6.4 温度表 表盘式温度表的温度测量量程应为工作温度1.5倍~2倍。 3.3.2.7 辅机 3.3.2.7.1 鼓风机、引风机、除渣机、除尘器、水泵等设施及其附件应完好,无破损、无泄漏。 3.3.2.7.2 联轴器、地脚螺栓应无松动。 3.3.2.7.3 水泵联轴器旋转部位应有防护罩或防护网,且完整、可靠。 3.3.2.7.4 设置自动调节装置的锅炉(自动燃烧调节器、自动给水调节器等),其自动调节装置应每 班至少检查一次,确保完整、准确、可靠。 3.3.3 燃气设施 3.3.3.1 调压场所 3.3.3.1.1 燃气调压设施露天设置时,应设置遮阳棚、围墙、护栏或车档。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 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 0.3 m。 3.3.3.1.2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离,中压调压站不小于 6 m,中压 调压柜不小于 4 m。 3.3.3.1.3 调压装置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平层毗连建筑物内,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 口的防火墙隔开。 3.3.3.1.4 建筑物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3.3.3.1.5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3.3.3.1.6 调压室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 1 m 以上。调压柜的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4 m。 3.3.3.1.7 调压室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 3.3.3.1.8 封闭式燃气调压室、计量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 设备和切断阀联动。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定期检测,并保存检测记录。 DB11/T 1322.442018 8 3.3.3.1.9 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3.3.3.2 燃气管道系统 3.3.3.2.1 燃气引入管不应敷设在发电间、变配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缆沟等 地方。 3.3.3.2.2 地下敷设的管道应在地面设置走向标识,且管道地面标志应明显、完好。 3.3.3.2.3 架空敷设或外露的燃气管道,应有与输送介质相一致的识别色,其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 介质流向和安全标识,并应符合 GB 7231 的规定。 3.3.3.2.4 燃气管道无泄漏,表面无腐蚀。 3.3.3.2.5 燃气管道 4 个及以下螺栓连接的法兰应接导除静电接地装置,每 200 m 长度燃气管道应安 装导除静电接地装置,且应定期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3.3.3.2.6 锅炉房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 1 m 以上。锅炉烟囱出口与燃气 放散管出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 5 m。 3.3.3.2.7 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 均应有导除静电接地装置。 3.3.3.2.8 炉前燃气系统在燃气供气主管路及进燃烧器前的各分支管路上,都应设置具有联锁和放散 功能的阀组。 3.3.3.2.9 使用燃气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与移动式的工业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宜超过 2 m,接口不应超过 2 个; b 软管与管道、燃具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或管卡固定; c 不应存在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 d 橡胶软管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时,应加护套管。 3.3.4 燃煤设施 3.3.4.1 煤库 3.3.4.1.1 煤库入口处应设置防火安全警示标志。 3.3.4.1.2 煤库内道路畅通,主要通道应满足运输工具和消防车通行。 3.3.4.1.3 采光或照明充分,通风良好。 3.3.4.1.4 不应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3.3.4.1.5 电气设施应选用封闭型、无火花型或防尘防爆型。 3.3.4.1.6 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3.3.4.1.7 应设置洒水和消除煤堆自燃用的给水点。 3.3.4.2 粉煤间和输煤廊 3.3.4.2.1 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 3.3.4.2.2 每隔 20 m 长度范围内应至少设置 1 个急停开关。操作工位、升降段或转弯处应设置急停装 置,人行道路侧应设有全程的拉绳急停开关。 3.3.4.2.3 设置声光警示信号,在设备开动前警告其他人员注意安全。 3.3.4.2.4 应有机械制动装置,胶带头部和尾部应有制动装置及保护罩。 3.3.4.2.5 露天布置的皮带输煤机应设除水及防皮带损坏的装置,其转运站应有密闭除尘净化装置或 喷雾洒水装置。 3.3.4.2.6 皮带输煤机下方的通道净空高度应大于 2 m。 DB11/T 1322.442018 9 3.3.4.2.7 皮带输煤机上坡、下坡段或下面有人员通过的部位,应在下面设置坚固的防护网(板)。 穿越楼层而出现孔口时,应设护栏。在人员能接近的重锤张紧装置下方,应设立防护栏(栅)。人员经 常跨越输送机械的部位应设置人行过道(桥)。 3.3.5 燃油设施 3.3.5.1 输油管道 3.3.5.1.1 4 个及以下螺栓的法兰连接处导除静电接地装置应完好有效,且应定期检查,保留检查记 录。 3.3.5.1.2 燃油燃烧器供油母管上以及燃油燃烧器所有自动控制阀前,应在安全并且便于操作的地方 设有手动快速切断阀。 3.3.5.2 储油箱 3.3.5.2.1 储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 5 m 3,轻柴油不应超过 1 m3。 3.3.5.2.2 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 30 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 21 MW 时,室内储油箱应采用连 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 3.3.5.2.3 室内油箱应采用封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路,通气管路口应设置阻火 器和防雨设施。 3.3.5.3 储油间 3.3.5.3.1 储油间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 3.3.5.3.2 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宜与排风设备联动,定期检测,并 记录归档。 3.3.5.3.3 应设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 置。 3.3.6 热力网 3.3.6.1 一般要求 3.3.6.1.1 热力网运行管理部门应设下列图 a 热力网平面图; b 热力网运行水压图; c 供热调节曲线图。 3.3.6.1.2 热力网设备及附件保温结构应完好。 3.3.6.1.3 安装阀门、放水、放气、除污装置的操作平台的尺寸应保证维修人员操作方便。1.2 m 及 以上平台周围应设防护栏。 3.3.6.1.4 运行的热力网每周应至少检查 1 次,新投入的热力网和运行参数发生较大变化的热力网及 汛情时,应增加检查次数。 3.3.6.1.5 热力网宜敷设在车行道以外地方,且易于检修和维护的位置。 3.3.6.1.6 热力网管道与自来水管道和重油管道一起敷设在综合管沟内时,热力网管道应高于自来水 管道和重油管道。地上敷设的热力网管道不应架在腐蚀性介质管道下方。 热力网管沟内不应穿过燃气 管道。 3.3.6.2 热力管道 DB11/T 1322.442018 10 3.3.6.2.1 凡有可能产生超压的热力管道,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泄放装置的出口应朝向安全地点, 泄放装置及其支承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以承受泄放反力。 3.3.6.2.2 热力管道的阀门、阀井、法兰、补偿器、调压器、套管等组成件,及管道连接接口应无泄 漏。 3.3.6.2.3 热力管道的保温结构和补偿器应完好。 3.3.6.2.4 热力管道布置、敷设,以及净空、净距应符合 GB 50316 的规定。 3.3.6.2.5 架空热力管道的支撑、吊架应牢固、齐全。 3.3.6.3 检查室 3.3.6.3.1 地下敷设管道安装补偿器、阀门、放水和除污装置等设备附件时,应设检查室。 3.3.6.3.2 检查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净空高度不小于 1.8 m; b 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 0.6 m; c 干管保温结构表面与检查室地面距离不小于 0.6 m; d 检查室面积大于或等于 4 m 2时,人孔不应少于 2 个,其直径不应小于 0.7 m,并应对角布置。 人孔口高出地面不应小于 0.15 m。当检查室只有放气门或检查室净空面积小于 4 m 2 时,可只 设 1 个人孔; e 检查室内至少设一个集水坑,其尺寸不宜小于 0.4 m0.4 m0.3 m,并应置于人孔下方。 3.3.6.3.3 设备及管道保温结构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60 ℃。 3.3.6.3.4 有电气传动装置的检查室应装有防潮型照明设施,且照明设施的电压应为 12 V。 3.3.6.4 管沟 3.3.6.4.1 通行管沟、 半通行管沟操作人员接近维修处, 设备及管道保温结构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60℃。 3.3.6.4.2 经常有人工作的通行管沟内应装有防潮型照明设施,且照明设施的电压应为 12 V。 3.3.7 热力站和中继泵站 3.3.7.1 一般要求 3.3.7.1.1 热力站和中继泵站应设下列图 a 设备布置平面图; b 供热系统图; c 供电系统图。 3.3.7.1.2 应按照 GB 3096 的规定,选用低噪声设备。 3.3.7.1.3 站房的照明和通风良好。 3.3.7.1.4 设备间的门应向外开。 3.3.7.1.5 各种设备和阀门的布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 宜设有检修场地, 并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 0.7 m 的通道。 3.3.7.1.6 热力站和中继泵站的运行人员应掌握管辖范围的供热参数、供热系统设备及附件的作用、 性能、构造及其操作方法,并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 3.3.7.1.7 站内管道的颜色和标志应明显,并标明供热介质流动方向。 3.3.7.1.8 管道及附件应有保温设施。 3.3.7.1.9 1.2 m 及以上操作平台应设扶梯和防护栏。 3.3.7.1.10 热力站和中继泵站应有通风设施,且完好有效。 DB11/T 1322.442018 11 3.3.7.2 热力站 3.3.7.2.1 热水热力站当热力网设计水温大于 100 ℃,站房长度大于 12 m 时,应设 2 个安全出口。 蒸汽热力站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 3.3.7.2.2 热力站加热设备的布置应留有清除水垢、抽管检修的场地。 3.3.7.2.3 当容积式加热器热水出口管上装有阀门时,应在每台容积式加热器上设安全阀。当每台容 积式加热器出口管不设阀门时,应在生活热水总管阀门前设安全阀。 3.3.7.3 中继泵站 3.3.7.3.1 站内架设的管道不应阻挡通道,不应跨越配电盘和仪表柜等设备。 3.3.7.3.2 安全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3.3.7.3.3 中继泵站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2 m。 3.3.7.3.4 中继水泵吸入母管和压出母管之间应设装有止回阀的旁通管。 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工业梯台 3.5.1.1 金属结构件应无变形、裂纹、腐蚀等缺陷。 3.5.1.2 固定式钢斜梯踏板及钢平台铺板应采用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制作。 3.5.1.3 钢直梯的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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