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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3.040 D 20 备案号64065- 2019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27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7 部分煤矿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7 Coal mining 2018- 12- 17 发布 2019- 07-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322.272018 I 目 次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 1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4 3.4 特种设备 ...................................................................... 14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15 3.6 用电 .......................................................................... 15 3.7 消防 .......................................................................... 18 3.8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19 3.9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20 3.10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20 3.11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 21 3.12 灾害防治 ..................................................................... 23 3.13 矿山救护 ..................................................................... 26 4 评定细则 .......................................................................... 2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2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3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9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2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与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4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6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09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19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23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24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26 附录 M(规范性附录) 灾害防治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33 附录 N(规范性附录) 矿山救护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38 DB11/T 1322.272018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27部分煤矿;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2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全明、张兴凯、卞杰成、马存金、吴印红、赵祎、彭孟长、李钢、贾艳华、 姚卫华。 DB11/T 1322.272018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7 部分煤矿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煤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16542 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GB 20181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 GB 22340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2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 50417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 50419 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 GB 50450 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 GB 50451 煤矿井下排水泵房和排水管路设计规范 AQ 1017 煤矿井下安全标志 AQ 1020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AQ 1023 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AQ 1025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AQ 1028 煤矿井工开采通用技术条件 AQ 102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 1048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AQ 1051 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一般要求 DB11/T 1322.272018 2 一般要求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3.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还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下列制度 a 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b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c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d 安全检查制度; e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f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g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h 地质灾害普查制度; i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j 敲帮问顶制度; k 围岩观测制度。 3.1.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3.1.3.1 企业应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要以正式文件确认; b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3.1.3.2 企业应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 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1.4 安全费用 企业应依据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3.1.5 图纸管理 企业应按规定填绘下列图纸 a 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b 井上、下对照图; c 巷道布置图; d 采掘工程平面图; e 通风系统图; f 井下运输系统图; g 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h 压风、排水、防尘、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i 井下通信系统图; j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k 井下避灾路线图。 3.2 场所环境 3.2.1 工业场地和井口 DB11/T 1322.272018 3 3.2.1.1 工业场地和井口的地址、布置应符合 GB 50215 的规定。 3.2.1.2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 水位的,应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3.2.2 安全出口 3.2.2.1 每个生产矿井应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0m。 3.2.2.2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应至少有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 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3.2.2.3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 2 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 45时,应设置人行道。倾角 大于 45时,应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应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应大于 10m;立井梯子 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应大于 80,相邻 2 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 8m。 3.2.2.4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3.2.2.5 井巷交岔点,应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3.2.3 工作面 3.2.3.1 采煤工作面 3.2.3.1.1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个采煤工作面和 2 个煤(半煤岩)巷掘 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 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3.2.3.1.2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不应掘进回采巷道。 3.2.3.1.3 采煤工作面应保持至少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3.2.3.1.4 采煤工作面不应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应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 清理干净。 3.2.3.1.5 采煤工作面应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不应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 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3.2.3.1.6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应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3.2.3.1.7 采煤工作面应及时支护,不应空顶作业。支架应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不应在浮煤或 者浮矸上架设支架。不应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 3.2.3.1.8 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加强溜煤眼与 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者架设木垛。 3.2.3.1.9 采空区应及时封闭。应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 束后 45 日内,应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3.2.3.2 掘进工作面 3.2.3.2.1 掘进工作面不应空顶作业。掘进工作面的支架损坏后,应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3.2.3.2.2 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应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 施。 3.2.3.3 顶底板 3.2.3.3.1 采煤工作面应及时支护,不应空顶作业。 DB11/T 1322.272018 4 3.2.3.3.2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 开采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3.2.3.3.3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应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的,应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3.2.3.3.4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应铺设完好并搭接严密。 3.2.3.3.5 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应及时充填。 3.2.3.3.6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应充填满。 3.2.3.3.7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应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3.2.4 巷道支护 3.2.4.1 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采用光面爆破。 3.2.4.2 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应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对喷体应做厚度和 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3.2.4.3 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 3.2.4.4 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应塞紧、背实。支架间应设牢 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采用金属支拉杆,并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设迎山角;可缩 性金属支架在受压变形稳定后应喷射混凝土覆盖。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应用不燃物充满填实; 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应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应小于 0.5m。 3.2.4.5 综采、高档普采工作面进入机道作业前应打好贴帮柱和临时支护。维修或清扫采煤机时,其 顶部应有可靠支护。 3.2.5 井下巷道和人行道 3.2.5.1 巷道净断面应符合 GB 50419 的规定。 3.2.5.2 人行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50419 的规定。 3.2.5.3 主要绞车道不应兼作人行道。 3.2.5.4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应不小于 2.4m;其他地点,行 人的不小于 2.2m,不行人的不小于 2.1m。 3.2.6 矿井通风 3.2.6.1 矿井应采用机械通风,并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3.2.6.2 新井投产前应进行 1 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 3 年应至少测定 1 次。生产矿井转入新水 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应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3.2.6.3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 5 年至少进行 1 次性能测定。 3.2.6.4 矿井通风总风量符合设计要求。 3.2.6.5 矿井空气成分应符合 AQ 1028 的规定。 3.2.6.6 井下空气温度、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 AQ 1028 的规定。 3.2.7 安全标志 井下安全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应符合AQ 1017的规定。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DB11/T 1322.272018 5 3.3.1.1 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 标志的,不应使用。 3.3.1.2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 料和设备。 3.3.2 通风设备设施 3.3.2.1 主要通风机 3.3.2.1.1 主要通风机站的位置、装置和供配电应符合 GB 50450 的规定。 3.3.2.1.2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 6 个月检查维修 1 次。 3.3.2.1.3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 1 次反风设施,每年进行 1 次反风演习。 3.3.2.2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 3.3.2.2.1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局部通风机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b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应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应不小于 10m;全风 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 c 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供电; 或者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 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 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 部通风机的电源应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 d 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e 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均不应自行启动,应人工开启 局部通风机; f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应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使用 2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 2 台局部通风机应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 g 每 15 日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日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 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h 不应使用 3 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 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应使用 1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2 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3.3.2.2.2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应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应将 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人员不应入内。 3.3.3 防排水设备设施 3.3.3.1 排水设备及供电 3.3.3.1.1 井下主排水设备、采区和井底水窝排水设备应符合 GB 50451 的规定。 3.3.3.1.2 井下排水管路应符合 GB 50451 的规定。 3.3.3.1.3 主排水泵站应符合 GB 50451 的规定。 3.3.3.1.4 主排水泵的电气保护装置应符合 GB 50451 的规定。 3.3.3.2 水仓 3.3.3.2.1 矿井主要水仓应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DB11/T 1322.272018 6 3.3.3.2.2 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 1000m3/h 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 8h 的 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 1000m3/h 的矿井, 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 2 倍的 (正常涌水量3000m3/h) 计算。 3.3.3.2.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 4h 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3.3.3.2.4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箅子。 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 还应设置沉淀池。 水仓的空仓容量应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 50以上。 3.3.3.2.5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应清理 1 次。 3.3.3.3 防水闸门 3.3.3.3.1 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应漏水。 3.3.3.3.2 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 5m 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应 空帮、空顶。 3.3.3.3.3 防水闸门来水一侧 15m~25m 处,应加设 1 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应停 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 1 道箅 子门。 3.3.3.3.4 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应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 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应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 闸门墙体时,应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应漏水。 3.3.3.3.5 防水闸门应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3.3.3.3.6 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应进行注水耐压试验,防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应大于 15m,试验的压力不应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 24h 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3.3.3.3.7 防水闸门应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 2 次关闭试验,其中 1 次应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 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应专人保管,专点存放,不应挪用丢失。 3.3.4 采掘设备设施 3.3.4.1 采煤机 3.3.4.1.1 采煤机上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启动采煤机前,应先巡视采煤机 四周,发出预警信号,确认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应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 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应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 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 3.3.4.1.2 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处理措施,不应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3.3.4.1.3 工作面倾角在 15以上时,应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3.3.4.1.4 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应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 才能开机或者改变牵引方向, 防止牵引链跳动或者断链伤人。 应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连接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应避开牵引链。 3.3.4.1.5 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 3m 范围内,应护帮护顶,不应操作液压支架。应切断采煤 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 施行闭锁。 3.3.4.1.6 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 应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 挡煤板导向管的连接情况, 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应紧固、完好。 3.3.4.2 支架 DB11/T 1322.272018 7 3.3.4.2.1 所有支架应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不应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 3.3.4.2.2 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应塞紧、背实。支架间应设 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采用金属支拉杆。倾斜井巷支架应设迎山角。 3.3.4.2.3 工作面煤壁、 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应保持直线。 支架间的煤、 矸应清理干净。 倾角大于 15 时,液压支架应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3.3.4.2.4 液压支架应接顶。 3.3.4.2.5 采煤机采煤时应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 明确规定。 3.3.4.2.6 当采高超过 3m 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应设护帮板。 3.3.4.2.7 工作面内液压支架(支柱)编号管理,牌号清晰。 3.3.4.3 刮板输送机 3.3.4.3.1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应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应超过 15m。 3.3.4.3.2 刮板输送机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应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 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应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 3.3.4.3.3 刮板输送机不应乘人。 3.3.4.3.4 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应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3.3.4.4 耙装机 3.3.4.4.1 耙装机作业时应有照明。 3.3.4.4.2 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应完好、可靠。 3.3.4.4.3 耙装机应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应使 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3.3.4.4.4 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应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3.3.4.4.5 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应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耙装机运行时,不应在耙斗运行范围 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应有人。上山施工倾角大于 20时,在司 机前方应设护身柱或者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应有防止机身下 滑的措施。 3.3.5 提升设备设施 3.3.5.1 提升机和提升绞车 3.3.5.1.1 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应符合 GB 20181 的规定。 3.3.5.1.2 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安装、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新安装的矿井提升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应每年进行 1 次性能检测,其他提升系统每 3 年进行 1 次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b 提升机应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 减速声光示警装置, 应设置机械制动和电气制动装 置; c 机械制动装置应采用弹簧式,能实现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作制动应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 2 安全制动应有并联冗余的回油通道; 3 双滚筒提升机每个滚筒的制动装置应能够独立控制,并具有调绳功能; DB11/T 1322.272018 8 d 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动闸空动时间盘式制动装置不应超过 0.3s,径向制动装置不应超过 0.5s; 2 盘形闸的闸瓦与闸盘之间的间隙不应超过 2mm。 3.3.5.2 罐笼 3.3.5.2.1 罐笼罐体应符合 GB 16542 的规定。 3.3.5.2.2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进出口应装设罐门或者罐帘,高度不应小于 1.2m。罐门或者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应 超过 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应大于 200mm,罐门不应向外开,门轴应防脱; b 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应装有阻车器; c 不应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3.3.5.2.3 立井提升容器和载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 b 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应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c 罐笼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 3.3.5.2.4 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门与罐笼位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阻车器之间 的联锁,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应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 b 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 系统联锁; c 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应设置闭锁装置。升降人员时,不应使用罐座。 3.3.5.3 提升钢丝绳 3.3.5.3.1 新钢丝绳的使用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钢丝绳到货后,应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者锈蚀; b 每根钢丝绳的出厂合格证、验收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应保存完整; c 存放时间超过 1 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应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d 钢丝绳悬挂前,应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 3 种试验,不合格不应使用; e 主要提升装置应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f 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 18mm 的钢丝绳,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检验报告等,外观检 查无锈蚀和损伤的,可以不进行 a)、c)所要求的检验。 3.3.5.3.2 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 自悬挂使用后每 6 个月进行 1 次性能检 验;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 12 个月检验 1 次; b 升降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悬挂使用 12 个月内,应进行第一次性能检验,以后每 6 个 月检验 1 次; c 缠绕式提升钢丝绳的定期检验, 可以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 2 种试验。 试验不合格不应使 用; d 摩擦式提升钢丝绳、 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 平衡钢丝绳以及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 18mm 的钢丝绳,不受 a)、b)款限制; e 提升钢丝绳应每日检查 1 次,平衡钢丝绳、罐道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 装置钢丝绳、 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应每周至少检查 1 次。 对易损坏 DB11/T 1322.272018 9 和断丝或者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 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 检查结果应记 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f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采取防腐措施。摩擦提升钢丝绳的摩擦传动 段应涂、浸专用的钢丝绳增摩脂; g 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应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 防止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 使用圆形平衡 钢丝绳时,应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 h 平衡钢丝绳不应浸泡水中。 3.3.5.3.3 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达到其中一项的,应报废; b 更换摩擦式提升机钢丝绳时,应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 表1 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 项目 钢丝绳类别 报废 标准 说明 使用 期限 摩擦式提升机 提升钢丝绳 2 年 如果钢丝绳的断丝、 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 本表断丝、直径缩小、锈蚀类型的规定,可继续 使用 1 年 平衡钢丝绳 4 年 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 1 年 到期后经检查鉴定, 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表锈蚀类 型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悬挂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 2 年 断丝 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用钢丝绳 5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 1 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 丝总断面积之比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 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 、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 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和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 10 罐道钢丝绳 15 无极绳运输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用的钢丝绳 25 直径 缩小 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或者制动钢丝绳 10 1、以钢丝绳公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 2、使用密封式钢丝绳时,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 达到 50时,应更换 罐道钢丝绳 15 锈蚀 各类钢丝绳 1、钢丝出现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 不应再用作升降人员 2、钢丝绳锈蚀严重,或者点蚀麻坑形成沟纹, 或者外层钢丝松动时, 不论断丝数多少或者绳径 是否变化,应立即更换 3.3.5.3.4 有接头的钢丝绳仅限于下列设备中使用 a 平巷运输设备; b 无极绳绞车; c 架空乘人装置; d 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e 钢丝绳接头的插接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1000 倍。 3.3.5.4 连接装置 3.3.5.4.1 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应对连接 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 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为单绳提升不 应超过 10 年、多绳提升不应超过 15 年。 3.3.5.4.2 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应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 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DB11/T 1322.272018 10 3.3.5.4.3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应用 2 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 进行试验。 3.3.5.4.4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应至少每年进行 1 次 2 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3.3.5.5 提升装置 3.3.5.5.1 提升装置应装设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a 过卷和过放保护; b 超速保护; c 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 d 限速保护; e 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 f 闸瓦间隙保护; g 松绳保护; h 仓位超限保护; i 减速功能保护; j 错向运行保护; k 过卷保护、超速保护、限速保护和减速功能保护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 l 缠绕式提升机应加设定车装置。 3.3.5.5.2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立井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 1 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不超过 2 层; b 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 2 层,升降物料的不超过 3 层。 3.3.5.5.3 缠绕 2 层或者 2 层以上钢丝绳的卷筒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卷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 2.5 倍; b 卷筒上应设有带绳槽的衬垫;或在卷筒板上刻有绳槽或者用 1 层钢丝绳作底绳; c 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 1/4 长的部分)应经常检查,并每季度将钢丝绳 移动 1/4 绳圈的位置。 3.3.5.5.4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卷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有特备的容绳或者卡绳装置,不应系在卷筒轴上; b 绳孔不应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应形成锐角; c 卷筒上应缠留 3 圈绳,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应留有定期检验用绳。 3.3.5.5.5 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应低于天轮的边缘, 其高差 提升用天轮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1.5 倍, 悬吊用天轮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1 倍。 3.3.5.5.6 天轮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下列限值,应更换 a 天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 1 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或者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 1/2; b 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超过 70mm。 3.3.5.5.7 提升装置管理应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a 提升机、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 b 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 c 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 d 故障记录簿; e 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 f 司机交接班记录簿; g 操作规程; DB11/T 1322.272018 11 h 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等应悬挂在提升机房内。 3.3.6 运输设备设施 3.3.6.1 带式输送机 3.3.6.1.1 带式输送机的安装应符合 GB 22340 的规定。 3.3.6.1.2 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装设过速保护、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钢丝 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b 在倾斜井巷中, 应在低速驱动轮上装设液控盘式失效安全型制动装置; 制动装置应具备手动和 自动双重制动功能。 3.3.6.2 轨道机车 3.3.6.2.1 轨道机车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低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低瓦斯矿井进风的 主要运输巷道,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并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b 各种车辆的两端应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3.3.6.2.2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 7 台及以上机车时, 应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 同一水平行驶 5 台及以 上机车时,应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b 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应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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