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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20 R1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36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36 部分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36Bus and trolley- bus passenger transport enterprises 2017 - 12 - 15 发布 2018 - 07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322.36- 2017 I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评定内容 ............................................................................ 2 4.1 基础管理要求 .................................................................... 2 4.2 场所环境 ........................................................................ 6 4.3 生产设备设施 .................................................................... 7 4.4 特种设备 ........................................................................ 9 4.5 用电 ............................................................................ 9 4.6 消防 ............................................................................ 9 4.7 危险化学品 ...................................................................... 9 4.8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9 5 评定细则 ........................................................................... 11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2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3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9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7 附 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4 附 录 F(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9 附 录 G(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2 附 录 H(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3 附 录 I(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6 DB11/T 1322.36- 2017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第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第11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 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第14部分汽车制造企业; 第15部分仓储企业; 第16部分印刷企业; 第17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 第18部分燃气供应企业; 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 第20部分科研单位; 第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 第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 第23部分建材企业; 第24部分冶金企业; 第25部分有色企业; 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第27部分煤矿; 第28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 ; 第29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 ; 第30部分尾矿库; 第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 第32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第33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34部分小规模单位; 第35部分医药制造企业; DB11/T 1322.36- 2017 III 第36部分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3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中公高远汽车 试验有限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公科、赵侃、夏鸿文、王昊、张庆波、王培怡、谢昱姝、张蓓。 DB11/T 1322.36- 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36 部分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9533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27876 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技术规范 GB/T 27877 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技术规范 GB/T 29781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CJJ/T 15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JT/T 1009 液化天然气汽车维护技术规范 JT/T 1010 液化天然气汽车日常检查方法 JT/T 1011 纯电动汽车日常检查方法 JT/T 1029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维护技术规范 DB11/T 532 公共汽车通用技术条件 DB11/T 648 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 DB11/T 657.3 公共交通客运标志 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DB11/T 1322.3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3部分加油站 DB11/T 1322.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7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驾驶员安全教育率 rate of safety education of drivers 接受安全教育的驾驶员人数与同期应接受安全教育的驾驶员总人数的比值。 DB11/T 1322.36- 2017 2 3.2 运营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合格率 rate of qual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of operating vehicle technical condition 技术状况检查合格的运营车辆数与同期运营车辆总数的比值。 3.3 运营车辆道路交通违法率 rate of the opreating vehicle for road traffic regulation violation 运营车辆道路交通违法次数与同期运营车辆数量的比值。 3.4 充电站 EV charging station 由三台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一台非车载充电机)组成,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并能够在 充电过程中对充电设备进行状态监控的场所。 [GB/T 29781-2013,定义3.4] 4 评定内容 4.1 基础管理要求 4.1.1 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4.1.2 安全生产责任制 4.1.2.1 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等证件应合法有效,实际经营范围与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 4.1.2.2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应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与企业安 全生产实际情况相符合。 4.1.2.3 企业应制定量化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应包括且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 标。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 b 驾驶员安全教育率、运营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合格率、运营车辆交通违法率; c 其他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4.1.2.4 企业公共汽电车客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率应不高于 0.05 次/百万公里。 4.1.2.5 企业公共汽电车每月道路交通违法率应不高于 0.01 次/辆。 4.1.2.6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4.1.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还应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a 驾驶员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驾驶员招聘条件、招聘程序、岗前培训、安全教 育与培训、从业行为考核、驾驶员档案等要求; b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车辆运营的技术条件、车辆采购、车辆维护与 修理、车辆例检、车辆检测、车辆报废与转让、车辆技术档案等要求; DB11/T 1322.36- 2017 3 c 场站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设施设备维护与修理、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 要求; d 充电站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充电设施设备维护和修理、安全巡查、充电 监控、应急处置、安全保护等要求; e 加气站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加气设施设备维护和修理、安全巡查、安防 监控、应急处置、安全保护等要求; f 运营监控与调度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车辆运营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与维护、监控及 调度部门和人员职责、违规行为处理、突发事件远程应急处置、监控调度记录等要求; g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渠道,投诉举报 的受理、调查与处理等要求; h 乘务管理员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乘务管理员的岗位职责、上岗条件、服务程 序、服务内容等要求。 4.1.4 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应对下列安全生产关键岗位制定操作规程 a 驾驶员行车操作规程; b 公共汽电车安全例检操作规程; c 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 d 运营监控与调度操作规程; e 运营安全突发事件操作规程; f 充电作业操作规程; g 加气、卸气作业操作规程; h 乘务管理员操作规程; i 其他关键岗位操作规程。 4.1.5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4.1.5.1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等),安全生产领导机 构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人员构成应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 相关各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4.1.5.2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应建档 保存,档案应完整清晰,至少包括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会议发言记录、形成有关决议等。安 全生产工作会议档案应至少保存 3 年。 4.1.5.3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月召开 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记录应建档保存,档案应完整清晰,至少包括参加人员签 到表、会议发言记录等。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档案应至少保存 3 年。 4.1.5.4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公共汽电车客运相关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 经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4.1.5.5 企业应在运营的公共汽电车上配备乘务管理员。 4.1.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学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驾驶员、乘务员、乘务管理员等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 24 学时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培训 的主要内容包括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运营安全及运营服务等; DB11/T 1322.36- 2017 4 b 对发生行车事故、交通违法行为、严重违规行为、投诉属实的驾驶员应在当月进行针对性的培 训,培训不少于 6 学时; c 对从事旅游包车、专车、夜间线路、高速公路线路、山区公路线路等特殊运营任务的公共汽电 车驾驶员、乘务员及乘务管理员应每年进行不少于 1 次的专题培训,培训应不少于 12 学时; d 对于季节更替、新开线路、调整线路、延长线路、线路运营时间改变、更新车辆、重大活动等 运营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进行行车安全专项培训; e 对不在岗三个月以上的驾驶员,上岗前应进行不少 4 学时的岗前再培训。 4.1.7 应急救援 企业应制定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a 恶劣天气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b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c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d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 重大客伤事故应急预案; f 突发治安事件应急预案; g 重大设施设备故障应急预案; h 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i 充电站突发事件(包含火灾、车辆事故、设备事故、人身伤害等)应急预案; j 加气站突发事件(包含火灾、气体泄漏、设备事故、人身伤害等)应急预案; k 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1.8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4.1.8.1 企业应按照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 1.5的比例,逐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4.1.8.2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建立专项的使用台账。 4.1.8.3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应符合规定。 4.1.8.4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1.9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4.1.9.1 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上岗 a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b 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c 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d 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e 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违规记录; f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4.1.9.2 乘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上岗 a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b 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c 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4.1.9.3 充电站从业人员、加气站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安 全技能、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培训合格后上岗。 DB11/T 1322.36- 2017 5 4.1.9.4 乘务管理员上岗前,应接受企业组织开展的岗前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培训内容应包括安保 工作常识、运营安全防范、消防设施使用、突发事件处置等。 4.1.9.5 企业应每月查询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督促驾驶员及时处理。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纳入 驾驶员安全行车档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4.1.9.6 企业应对多次发生违规操作、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章的驾驶员进行重点教育、约谈、停岗整 改、调离驾驶岗位。 4.1.9.7 企业应每年对驾驶员、乘务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惩措施。 4.1.9.8 企业应建立驾驶员档案,档案应一人一档,内容应完整、清晰、妥善保管。档案的主要内容 应包括驾驶员基本信息、聘用合同、安全驾驶信息、定期考核信息及教育培训记录及奖惩记录。 4.1.10 安全文化建设 4.1.10.1 企业应配备安全生产宣传设施设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知识、 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宣传教育,宣传内容定期更新。 4.1.10.2 企业应编制安全生产知识手册,并发放到每位从业人员。 4.1.10.3 企业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等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制定活动方 案,总结活动开展情况。 4.1.10.4 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采用下列形式保障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a 建立在信任和激励基础上的微小差错员工报告机制; b 定期召开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安全会议,讨论安全绩效和改进措施; c 开展岗位风险预见性分析和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状态的自查自评活动; d 其他形式。 4.1.10.5 企业应公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 诉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4.1.11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4.1.11.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从业人员应及时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现场从业人员和企业 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应瞒报、谎报、漏报、迟报。 4.1.11.2 接到事故报告后,企业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 4.1.11.3 及时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对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组织 的事故调查,企业应积极配合,接受调查询问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1.11.4 依据事故责任和原因,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4.1.11.5 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事故分析通报会,通报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责任人处理、 整改措施等情况。 4.1.11.6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现场图片、驾驶员信息、车 辆技术资料、车辆运行监控数据记录、当事人陈述材料、旁证材料、与当事人谈话记录、交管部门和 司法部门出具的有关结案材料、事故处理报告等。 4.1.11.7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分级统计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4.1.12 绩效评定与持续改进 4.1.12.1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定,核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指标的完成情况,评价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DB11/T 1322.36- 2017 6 4.1.12.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安全生产管理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 公布评定结果。 4.1.12.3 针对绩效评定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订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落实整改时间、 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 4.2 场所环境 4.2.1 车站 4.2.1.1 首末站、中途站及枢纽站的设施应分别符合 CJJ/T 15 的规定。 4.2.1.2 首末站的入口和出口应分隔开,且设置明显的标志。 4.2.1.3 车站候车亭设施应防雨、抗震、防风、防雷,亭内应设置夜间照明装置。 4.2.1.4 站台设置应避开井盖、城镇燃气设施等。 4.2.1.5 车站候车廊的隔离护栏应采用不易变形、防腐性能好、易清洗的材料制作,隔离护栏高度不 宜小于 1.1 m。 4.2.1.6 枢纽站应人车分流,进出车道分离;站内按停车区、发车区、小修区等功能分区设置,分区 之间应有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通道,回车道宽度应不小于 9 m。 4.2.1.7 车站应按照 GB 5768.2 和 DB11/T 657.3 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4.2.1.8 首末站和枢纽站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4.2.1.9 企业应当每月对其管理的车站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4.2.1.10 企业应在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 4.2.2 停车场 4.2.2.1 停车场的设施应符合 CJJ/T 15 的规定。 4.2.2.2 停车场应按照运营管理、停车、生产、生活服务等功能分区设置,分区之间应有明显的标志 和安全通道。 4.2.2.3 停车场应有回车道。 4.2.2.4 停车场内应按 GB 5768.2 和 DB11/T 657.3 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4.2.2.5 停车场的进出口和人员进出口应分开设置,人员进出口的宽度宜大于 1.6 m;车辆的进出口 应分开设置,停车场停放容量大于 50 辆时,宜另外设置一个备用进出口。 4.2.2.6 停车场的进出口处应保持畅通,并设置限速、引导、警告、禁行或单行等交通标志。 4.2.2.7 停车场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4.2.2.8 停车场内限速 15 km/h,出入口限速 5 km/h。 4.2.2.9 地下停车场宜采用单向行车,行车道的宽度和转弯半径应满足车辆安全通行。 4.2.2.10 电动汽车停车场站应设置功能有效的充电设施。 4.2.2.11 停车场应建立安全保护制度,按停车数量配备昼夜安保人员。 4.2.2.12 在专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有专人指挥并按照施划的停车位规范停放,无关人员及车辆不应 进入公交车辆专用停车场。 4.2.2.13 除专用停车场外,集中停放公共汽电车的区域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消防设备, 安排安保人员夜间巡逻。 4.2.2.14 对停车场内的危险源进行定期排查、登记、建档,制定并有效实施危险源管理措施,重大 危险源及时上报。 4.2.3 线路 DB11/T 1322.36- 2017 7 4.2.3.1 开通、调整、延长公交线路、调整线路运营时间前应对道路设施、交通环境等运营条件进行 实地勘察、评价。 4.2.3.2 每月对运营线路的道路通行条件、交通状况等进行排查,及时修订安全行车注意事项。 4.2.3.3 不定期在山区路段、高速路段、铁路道口、事故多发路段、交叉路口、枢纽站点等特殊路 段,客运高峰期、早晚班、夜间、重大活动、节假日、恶劣天气等重要时段,对线路运营安全状况进 行实地或跟车检查,每月检查车次应不低于所属车辆的 90。 4.2.3.4 发生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地质灾害时应先对运营线路的道路通行条件进行勘察,符合车辆 通行要求后方可运营。 4.3 生产设备设施 4.3.1 车辆 4.3.1.1 按 DB11/T 648 的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4.3.1.2 对车辆实施分级定期维护,视情维修故障车辆。 4.3.1.3 每日开始运营前应由驾驶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不应从事运营。 4.3.1.4 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审验。禁止使用已报废、达到报废标准、拼装、改装、 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公共汽电车客运。 4.3.1.5 压缩天然气车辆应按 GB/T 27876 的规定定期对 CNG 储气瓶进行检验,并对储气瓶过流阀进行 检查;液化天然气车辆应按照 JT/T 1009 和 JT/T 1010 的规定对 LNG 储罐的安全阀进行定期检验;液化 石油气车辆应按照 GB/T 27877 的规定对 LPG 储罐的安全阀进行定期检验。 4.3.1.6 车辆应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4.3.1.7 车厢内应配置车用手提式灭火器,手提式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表 D.2 的规定,或者灭火器的 总容量与表 D.2 中的规定相当。 4.3.1.8 发动机舱应装有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温度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应工作正常。 4.3.1.9 纯电动车辆应配备电池远程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具有可靠的数据上传与自动报警功能。 4.3.1.10 纯电动车辆应按照JT/T 1011的规定定期对动力蓄电池组或超级电容组的散热系统、高压电 器控制系统的高压电器控制器定期进行检验;混合动力电动车辆应按照JT/T 1029的规定对动力蓄电池 组或超级电容组的散热系统、高压电器控制系统的高压电器控制器定期进行检验。 4.3.1.11 纯电动车辆车载储能装置温度检测、报警功能、漏电保护功能、过压过流自动断电功能应 保持完好。 4.3.1.12 纯电动车辆、混合动力电动车辆车载储能装置舱体内应配置具有高温预警及自动灭火功能 的电池箱专用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4.3.1.13 纯电动车辆、混合动力电动车辆车载储能装置和动力电路系统应通过断路器和熔断器进行 保护,断路器和熔断器应能正常工作。 4.3.1.14 无轨电车集电杆与两根触线非正常接触时,应能防止短路。 4.3.1.15 无轨电车应设有脱线报警装置,当集电头脱离触线时,应能发出音响信号,其音响应与气 路系统中欠压报警装置的音响不同,脱线报警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4.3.1.16 车辆车门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的现象,门锁应牢固可靠。门窗应密封良好, 无漏水现象。 4.3.1.17 当车辆静止时,乘客门应易于从车内开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乘客门向车内开启时,其 结构应保证开启运动不致伤害乘客,必要时应装有适当的防护装置。紧急情况下,乘客门还应能从车 外开启。 4.3.1.18 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 在有故障或者意外的情况下, 仍应能通过车门应急控制器简便的从 DB11/T 1322.36- 2017 8 车内打开; 车门应急控制器应能让临近车门的乘客容易看见并清楚识别, 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 还应在驾驶人座位附近驾驶人易于操作的部位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 4.3.1.19 车辆应急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应急门关闭时应能锁止,且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 不会因车辆振动、颠簸、冲撞而自行开启。 4.3.1.20 当车辆停止时,应急门应能从车辆内外很方便打开,并设有应急门开启声响报警装置。允许 从车外将门锁住,但应保证始终能用正常开启装置从车内将其打开,门外手柄应设保护套,且离地高度 (空载时)应小于1800 mm。 4.3.1.21 应急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在钢化玻璃上表明易击碎的位置,并在每 个应急窗的临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的击碎车窗玻璃,且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 警。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电车车身两侧的车窗面具如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 均应设置为推拉 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 4.3.1.22 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或移开或用应急锤击碎。安全顶窗开启后,应保证从车内外 进出的畅通。 4.3.2 充电站 4.3.2.1 充电站作业场所应整洁、干净、卫生,无明显污垢。 4.3.2.2 充电站充电设备、消防器材、标识标牌等设施设备保持整洁干净。 4.3.2.3 充电站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巡视、清洁、检测、维护,并形成记录。 4.3.2.4 充电连接器在不充电时应放置在人不易轻易接触的位置。 4.3.2.5 充电设备安装在室外时,应设置防雨、防雪的顶棚。对于安装在室外的非车载充电机,充电 接口处应采取必要的防雨、防尘措施。 4.3.2.6 充电站应设置充电监控系统、供电监控系统和安防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的基本功能应符合 GB/T 29781 的规定。 4.3.2.7 充电站设备故障、设备检修时应挂牌明示。 4.3.2.8 充电站应设置进出口标识、安全警示标识、设备标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充电站。 4.3.2.9 充电站应配备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 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4.3.2.10 充电站应设置防雷装置。 4.3.2.11 充电站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4.3.2.12 充电桩的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非绝缘外壳应可靠接地; b 应具备带负载可分合电路; c 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d 应安装过流保护装置; e 应具备防雷击保护功能; f 应具备急停开关。 4.3.3 加气站 4.3.3.1 加气作业区内不应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4.3.3.2 加气站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图像显示器应设置在有人值守的房间 内。 4.3.3.3 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4.3.3.4 加气站应设置防雷防静电系统、火灾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定期检测形成记录。 DB11/T 1322.36- 2017 9 4.3.3.5 加气站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的设置除应符合GB 50156的规定和下列要求 a 建筑物防雷引下线应设置可断接的接地电阻检测点; b LPG 储罐、LNG 储罐、CNG 储气瓶组和加气机应设置可断接的接地电阻检测点; c 卸气场地内用于防静电接地的固定装置及可断接的接地电阻检测点,应设置在爆炸危险 1 区 外。 4.3.3.6 加气站灭火器材配备应符合GB 50156的规定。 4.3.3.7 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4.3.3.8 加气站设置有地上LNG储罐的一、二级LNG加气站和地上LNG储罐总容积大于60 ㎡的合建站应 设消防给水系统。 4.3.3.9 加气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够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切断油泵、LPG泵、LNG泵、LPG 压缩机、CNG压缩机的电源和关闭重要的LPG、CNG、LNG管道阀门。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失效保护功能。 4.3.3.10 LPG地上储罐、CNG加气站、LNG设备和管道的放散管设置应符合GB 50156的规定。 4.3.3.11 卸气点附近应配备灭火器材。 4.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4.5 用电 用电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4.6 消防 消防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4.7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4.8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4.8.1 驾驶员行车 4.8.1.1 驾驶员上岗前应具有良好的精神状态,上岗前不应饮酒、服用易引起嗜睡、精神亢奋或抑制 类的药物以及违禁药品。 4.8.1.2 上岗前应保证充足的睡眠和休息,不应疲劳驾驶。 4.8.1.3 文明驾驶,礼貌行车,注意路情路况,按规定行车路线行驶。 4.8.1.4 按道路限速要求行驶,保持安全车距。 4.8.1.5 超车时注意车头和车尾、让车时应让道减速。 4.8.1.6 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或停车让行。 4.8.1.7 通过繁华地段、交叉路口和拐弯时应提前减速,谨慎行驶。 4.8.1.8 熟悉本线路所经限高部位,谨慎行驶。 4.8.1.9 通过平交铁道路口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4.8.1.10 在夜间、早晚时间通过交通量小、违章多发的路口和路段时,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减速慢 行,谨慎驾驶。 4.8.1.11 无轨电车驾驶员通过分线器、并线器、交叉器时应减速行驶。 4.8.1.12 严禁下坡路段熄火或空挡滑行。坡道停车应在车轮下方正确放置三角木,防止溜车。 DB11/T 1322.36- 2017 10 4.8.1.13 站外非故障、非事故或者非突发事件停车,不应开门上下乘客。若开门上下乘客,应注意乘 客下车后的安全疏导。 4.8.1.14 车辆进站停稳后,驾驶员方可打开车门上下乘客。 4.8.1.15 能见度较差的风雾雨雪天气及在冰雪路面行车时,应保持安全车速,不宜超车。 4.8.1.16 遇积水路面,水情不明时,不应贸然通过。 4.8.1.17 公共汽电车之间发生轻微事故后应尽量采用快速处理方式,及时撤离事故现场。 4.8.1.18 运营中不应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4.8.1.19 遵守加油(气)站内的安全规定,服从加油(气)人员的指挥,不带客进入加油(气)站。 4.8.1.20 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按应急预案进现场处置。 4.8.2 乘务 4.8.2.1 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 4.8.2.2 配合驾驶员开关车门,防止夹摔乘客。 4.8.2.3 进出站、拐弯、经过繁华地段及能见度较差时,提醒乘客扶好、坐好,注意乘车安全,提醒 路边行人和非机动车注意安全。 4.8.2.4 关照老幼病残孕乘客安全。 4.8.2.5 协助驾驶员安全行车,协助观察倒车障碍物等。 4.8.2.6 运营中不应与驾驶员闲谈。 4.8.2.7 制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有毒及其他违禁物品乘车。每一单程运营结束时,检查车 内有无乘客遗留物品。 4.8.2.8 熟悉消防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4.8.2.9 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按应急预案进现场处置。 4.8.3 充电操作 4.8.3.1 充电前, 充电作业人员应检查充电接口是否正常完好, 并督促驾驶员对车辆进行充电前检查。 4.8.3.2 充电启动后,充电作业人员应确认充电正常,并定期巡视充电状态。 4.8.3.3 充电过程中,车辆不应启动或移动,不应带电插拨充电插头。 4.8.3.4 充电结束后、行车前,充电作业人员应确认充电终止以及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物理分离。 4.8.4 加气、卸气操作 4.8.4.1 不应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气。 4.8.4.2 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气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气作业。 4.8.4.3 加气站从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 4.8.4.4 卸气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应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 接卸。 4.8.4.5 卸气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启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 4.8.4.6 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气、液压异常等情况,不应进行卸气作业。 4.8.4.7 非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应进行加气、卸气工作。 4.8.5 乘务管理 4.8.5.1 乘务管理员上岗前不应饮酒,值乘期间非工作原因不应使用手机。 DB11/T 1322.36- 2017 11 4.8.5.2 乘务管理员值乘时间与运营同步。到岗后,对运营车辆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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