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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60.30 C 65 备案号63586- 2019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65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65 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ent of work safety- Part 65Munica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water reclaimation plant 2019 - 03 - 27 发布 2019 - 07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322.652019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素 ................................................................... 1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2 3.4 特种设备 ...................................................................... 11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11 3.6 用电 .......................................................................... 12 3.7 消防 .......................................................................... 12 3.8 危险化学品 .................................................................... 12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12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13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13 4 评定细则 .......................................................................... 1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0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2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5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与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6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8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2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1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9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1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2 DB11/T 1322.652019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65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6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马卫国、程筱雄、徐院锋、江浩、郭超、张传光、宋垚、邹宝、韩晓宇、赵金亮、 郝姗、马虹。 DB11/T 1322.652019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65 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 (以下简称 “企业” )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的安全生产等级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4050 系统接地的形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L/T 620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B11/T 450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3.1.2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3.1.2.1 应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 3.1.2.2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1.2.3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 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3.1.2.4 应对事故进行登记管理。 3.1.2.5 应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3.1.2.6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3.1.2.7 应及时申报工伤认定材料,并保存档案。定期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3.1.2.8 应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对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事故发生企业应妥善处理 善后工作。 DB11/T 1322.652019 2 3.2 场所环境 3.2.1 建筑物 3.2.1.1 被识别为潜在危险构件物和危险房屋的, 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危险房屋鉴定, 根据鉴定意见, 采取相 应安全措施。 3.2.1.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1.3 厂房和仓库内不应设置宿舍。 3.2.1.4 构筑物的混凝土池壁与底板、壁板间湿接缝以及施工缝等的混凝土应密实、结合牢固。池体 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 a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它设计文件; b 测量放线资料和沉降观测记录; c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d 施工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3.2.2 厂区环境 3.2.2.1 厂区和主要工艺车间应设有安全通道,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运行;设备设 施布置应留有足够的人员安全通道和检修空间。 3.2.2.2 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防护栏。 3.2.3 车间环境 3.2.3.1 在消化池、沼气柜、沼气过滤间、沼气压缩机房、沼气火炬、加氯间、沼气发电机房、沼气 锅炉机房、 臭氧发生间、装卸氯瓶区、 硫酸储存区、甲醇加药间等区域应采用防爆灯具和开关; 初沉池、 生物反应池、二次沉淀池等大型户外构筑物群区的照明宜采用广照型的高杆灯。 3.2.3.2 格栅间、管廊、加氯间、次氯酸钠、酸库、甲醇加药间等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 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 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 锁的泄漏报警装置,事故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 12 次/小时。 3.2.3.3 各工作场所的噪声接触限值应符合 GBZ 2.2 的规定,应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 行综合分析,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 3.2.4 建筑物防雷 3.2.4.1 应制定包括建筑物防雷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的防雷措施。 3.2.4.2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室外大型设备、建筑物内电子系统等应按 GB 50057、DL/T 620 的规定设 置防雷设施,并保持完好。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生产设备设施上使用的需强制检测的元件、仪器仪表、变送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及可燃、有 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防雷电、防静电设施等均应齐全有效。 3.3.1.2 生产现场使用超过 0.1 MPa 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可安装安全 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 3.3.1.3 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设施应采取除臭措施。 DB11/T 1322.652019 3 3.3.1.4 定期对厂内各类设备、管线进行维护,不应有积尘、油垢和锈蚀,无跑冒滴漏现象,设备铭 牌应完整、清晰。 3.3.1.5 使用或储存酸碱等腐蚀性液体的车间、库房内应设置喷淋洗眼器等防护措施。 3.3.1.6 应采取保温或散热等措施,确保重点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3.3.1.7 设备安装牢固、地脚螺栓齐全紧固,所有传动部位连接牢靠,易触及的传动机构、旋转部位应 安装安全有效防护装置,并用箭头标示运转方向。 3.3.1.8 在设备运转过程中,禁止进行任何维修工作。停机检修时,应对设备进行断电处理,应将就 地按钮置于停止位置,并悬挂安全警示标识。 3.3.1.9 设备电气连接可靠,接线端子及接线柱接触面无烧灼,接地装置有效;电机的检修周期应根 据安装场所的环境条件及运行情况确定。 3.3.1.10 在初沉池、生物反应池、二沉池等构筑物上应悬挂安全标识,配备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用 品,应有定期检查和更换记录。 3.3.1.11 格栅间、污泥脱水机房、管廊等可能存在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危害场所内应设置固定式 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氧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宜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火灾报警、视频等集 中监控室。 3.3.1.12 直接与污水、污泥、气体接触的仪表传感器防护等级应为 IP68;室内变送器、控制器防护 等级不应小于 IP54;室外变送器、控制器的防护等级不应小于 IP65。安装在污水处理现场的仪表均应 按照防潮、防腐要求配备保护箱、遮阳罩、不锈钢支架等附件,并应可靠接地。 3.3.1.13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 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应按 GB 14050 的规定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3.3.1.14 消化池、沼气柜、沼气过滤间、沼气压缩机房、沼气火炬、加氯间、浓硫酸储存区、甲醇加 药间等防爆场所电器设备应采用防爆电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电机; b 控制开关及按钮应采用本安型或隔爆型设备; c 照明灯具应采用隔爆型设备。 3.3.1.15 主要污水或再生水处理工艺位于地下的厂区应有紧急情况下切断来水的措施或预案。 3.3.1.16 泵轴封机构、联轴器、电机、电气元件运行中应无异常情况。 3.3.2 闸阀门类设备 3.3.2.1 手轮、手柄及传动机构均不应作起吊用,禁止碰撞。 3.3.2.2 检查及维修输送有毒有害介质的闸阀门时,应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3.2.3 应定期对闸阀门进行保养,巡视检查密封性,并做好记录。 3.3.3 格栅间及格栅 3.3.3.1 格栅上部应设置工作平台,其高度应高出格栅前最高设计水位 0.5m,工作平台上应有安全和 冲洗设施。 3.3.3.2 格栅工作平台两侧边道宽度宜采用 0.7m 至 1.0m。工作平台正面过道宽度,采用机械清除时 不应小于 1.5m,采用人工清除时不应小于 1.2m。 3.3.3.3 格栅间应设置通风系统。 3.3.3.4 格栅除污机、输送机和压榨脱水机的进出料口宜采用密封形式,根据周围环境情况,宜设置 除臭处理装置。 3.3.3.5 检修格栅应至少 2 人,属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应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DB11/T 1322.652019 4 3.3.3.6 格栅运行过程中应定时巡视,并做好记录。应及时清除栅条(鼓、耙)、格栅出渣口及机架 上悬挂的杂物。 3.3.3.7 孔板式格栅与转鼓式格栅应保持冲洗水系统运行正常,无泄漏,泄水闸门灵活可靠。 3.3.3.8 抓斗式格栅操作手柄及电缆绝缘良好,无破损,使用操作手柄时,应防止电缆拖拽和扭曲。 3.3.3.9 抓斗式格栅运行过程中钢丝绳应无断股、无杂物缠绕,液压油管应无杂物缠绕。 3.3.4 除砂间及吸除砂设备 3.3.4.1 应及时清理处置渣砂及清洗地面。 3.3.4.2 如果在砂水分离间内设有跌水井,应对跌水井进行密封除臭处理。 3.3.4.3 采用气提式排砂的沉砂池,应定期检查储气罐安全阀、鼓风机过滤芯的堵塞情况。 3.3.5 沉淀池及刮吸泥机设备 3.3.5.1 对设有积泥槽的刮吸泥机,应定期清除槽内污物,并做好记录。 3.3.5.2 行走轮为钢轮时运行应无啃轨现象;行走轮为胶轮时运行轨道应平整。 3.3.5.3 应在联轴器设置剪断销。 3.3.5.4 初沉池刮泥机行走轨沿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在轨道沿途设置防护扶手或在走道坠落侧 设防护栏杆。 3.3.5.5 当采用污泥斗排泥时,每个污泥斗均应设单独的闸阀和排泥管。 3.3.6 鼓风机房及鼓风机设备 3.3.6.1 设备配套管线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3.3.6.2 风机进气口或进气管路直通大气时应加装保护网或其他安全设施。 3.3.6.3 大中型鼓风机应设置急停按钮。 3.3.6.4 应有明显的高温及噪音标识。 3.3.6.5 应有风机转向标识、风流标识应齐全。 3.3.6.6 应对高温表面作隔热处理。 3.3.6.7 鼓风机房应采取降噪措施。 3.3.6.8 应定期检查鼓风系统消音器消音材料,若有腐蚀、老化、脱落现象,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并 做好记录。 3.3.6.9 大中型鼓风机应设置单独基础,机组基础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5m。 3.3.6.10 采用沼气燃气发动机作为鼓风机的动力时,可与电动鼓风机共同布置,其间应有隔离措施。 3.3.6.11 对以沼气为动力的鼓风机,每班应加强巡查,检查气压、沼气管道和闸阀,发现漏气应及时 处理,并做好记录。 3.3.7 表面曝气类设备 3.3.7.1 表曝机减速箱动密封处应密封良好,不应有渗漏现象。 3.3.7.2 表曝机上应有明显的叶轮转向标志。 3.3.7.3 表曝机电气控制柜具有启动、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断相保护、漏电保护及报警等功能。 3.3.7.4 运行时产生的环境噪声声压级应小于 85dB;空载运行时声压级应不大于 80dB。 3.3.8 脱水机房及脱水机设备 3.3.8.1 脱水机房应靠近污泥浓缩池或沉淀池,宜处于生产管理区和生活区的夏季风向下风口。 3.3.8.2 各种污泥脱水设备脱水完毕后,应立即将设备冲洗干净,带式脱水机应将滤布冲洗干净。 DB11/T 1322.652019 5 3.3.8.3 及时清理遗撒絮凝剂,在工作通道、溶药系统周围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3.3.8.4 脱水机房应设置通风系统。 3.3.8.5 板框脱水机应严格按照程序操作,不得擅自更改参数设定。运行中应定期巡视高低压进泥泵 系统、滤布清洗系统、压榨水系统等,并作好记录。停机后液压管路要安全卸荷。 3.3.8.6 工作时,板框脱水机液压油缸的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值,液压站周围严禁站人。 3.3.9 消化类设备设施 3.3.9.1 厌氧消化系统的电气集中控制室不宜与存在沼气泄漏可能的设施合建,场地条件许可时,宜 建在防爆区外。 3.3.9.2 应定期检查二级消化池上清液管、 静压排泥管的通畅情况、 消化池沼气管线冷凝水排放情况, 定期检查消化池及其附属沼气管线的气体密闭情况,并做好记录。 3.3.9.3 应定期检查消化池污泥的安全溢流装置、定期检查和校验沼气系统中的压力安全阀,并做好 记录。 3.3.9.4 消化池热交换器长期停止使用时,应关闭通往消化池的相关闸阀,并将热交换器中的污泥放 空。 3.3.9.5 消化池附属泵房、阀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并应定期维修和校验,并做好记录。 3.3.9.6 厌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应在室外,并应有水封装置。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应 设回火防止器。 3.3.9.7 应在消化池控制塔设置避雷针,保护范围应涵盖池体,并定期检查检测接地电阻,做好记录。 3.3.9.8 消化池中控塔入口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器。 3.3.10 管廊 3.3.10.1 管廊的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 3.3.10.2 管廊内应设通风、 照明、 通讯、 火警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系统、 独立的排水系统、 吊物孔、人行通道出入口和维护需要的设施等。 3.3.10.3 安全出入口处应设置综合管廊介绍牌,内容应涵盖应急疏散路线。 3.3.11 沼气气柜 3.3.11.1 沼气应充分利用,剩余沼气不得直接排放,应使用燃烧器燃烧。 3.3.11.2 沼气柜水封槽内水的 pH 值应定期测定,当 pH 值小于 6 时,应换水并保持压力平衡,严禁出 现负压,气柜低位时严禁排水。 3.3.11.3 沼气柜的柜顶和外侧应涂饰反射性色彩的涂料。 3.3.11.4 低压浮盖式沼气柜的水封应有防冻措施。 3.3.11.5 应定期对湿式气柜的导轨和导轮进行检查,避免气柜出现偏轨现象,并做好记录。 3.3.11.6 干式沼气柜柔膜压力应控制在 2500 Pa 至 10000Pa,湿式沼气柜的压力 2500 Pa 至 4000Pa。 3.3.12 沼气发电机(内燃机)及机房 3.3.12.1 应定期清洗沼气、空气过滤装置、定期检测沼气稳压罐,并做好记录。 3.3.12.2 应经常检查沼气发电机进气管路,防止漏气及冷凝水过多而影响供气。 3.3.12.3 应定期清洗、检修发电机组余热利用系统的管道、闸阀、换热器等,并做好记录。 3.3.12.4 在发电、供电等各项操作中,应执行有关电气设备操作票制度。 3.3.12.5 进入沼气发电机(内燃机)的沼气应采取脱硫处理措施。 3.3.12.6 沼气发电机(内燃机)运行高温区域应有明显标志。 DB11/T 1322.652019 6 3.3.12.7 沼气发电机 (内燃机) 应装有急停装置, 可紧急切断沼气内燃机运行, 同时可切断沼气供气。 3.3.12.8 电机、 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沼气泄漏报警装置。 3.3.12.9 发电机房入口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器。 3.3.13 沼气燃烧器 3.3.13.1 废气燃烧器宜选用混凝土基础。 3.3.13.2 应安装防风罩,防风罩安装应采用单独支撑,不应直接固定在外罩上。 3.3.13.3 应定期检查自动式沼气燃烧器的自动点燃程序及母火管路的压力,并做好记录。 3.3.13.4 应定期清理沼气燃烧器火焰喷嘴的污物,并做好记录。 3.3.13.5 应定期校核沼气燃烧器上的压力表、 定期保养和维修沼气燃烧器管路上的电动闸阀, 并做好 记录。 3.3.13.6 采用电子点火装置的,应定期检查接地母线,并做好记录。 3.3.13.7 废气燃烧器在运行期间,应定时监控火焰燃烧情况,并做好记录。 3.3.13.8 每天应通过燃烧器底部的阀门排放冷凝水,并做好记录。 3.3.13.9 燃烧器长期停运时,应将主气管的手动阀门关闭,并做好记录。 3.3.13.10 燃烧器每月应点火一次,并做好记录。 3.3.14 沼气压缩机 3.3.14.1 沼气压缩系统中设备与管线应可靠接地。 3.3.14.2 压缩机运行时不应移开驱动装置保护罩。 3.3.14.3 沼气压缩机房入口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器,人员进入前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耳罩 等个人防护用品,关闭手机,并触摸人体静电消除器。 3.3.15 脱硫装置 3.3.15.1 应定期检查并记录脱硫装置的温度和压力, 当采用保温加热的脱硫装置时, 应定期检查保温 系统。 3.3.15.2 定期清理和更换反应塔内喷淋系统的部件。 3.3.15.3 应定时排放脱硫装置内的冷凝水,并做好记录。 3.3.15.4 湿式脱硫装置应确保碱液溢流通畅。 3.3.16 除臭装置 3.3.16.1 收集系统、控制系统、处理系统的运行工况良好。 3.3.16.2 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保持稳定的集气效果。 3.3.16.3 停止运行时,应打开屏蔽棚通风。 3.3.16.4 生物除臭系统管路连接可靠,风机安装隔音挡板。 3.3.16.5 喷淋水箱安装液位保护装置及应急排放口。 3.3.16.6 运行时转动无异响、异常振动。 3.3.17 污泥热干化系统 3.3.17.1 除进行维护保养外,流化床干化系统应在全自动状态下运行。 3.3.17.2 定期对干化系统传感器、仪器仪表进行检测校验。 3.3.17.3 干化系统管路、阀门密封性应达到完全密封的要求。 3.3.17.4 干化系统应设置除臭装置,且除臭风机应有独立的供电系统。 DB11/T 1322.652019 7 3.3.17.5 干化系统中的所有阀门应设计为气动阀门,干化系统气密性应良好。 3.3.17.6 干化系统应设置与温度、氧含量、一氧化碳含量等指标相关的报警停机程序。 3.3.17.7 干化系统所有设备及管路都应做保温处理。 3.3.17.8 干化系统所有管道设备应做等电位连接。 3.3.17.9 干化系统应安装惰性气体补充装置。 3.3.17.10 粉尘分离装置(旋风分离器)应内设防磨损材料。 3.3.17.11 干化车间每层应有急停按钮。 3.3.17.12 污泥热干化尾气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3.3.17.13 应定期对热交换器、风帽、旋风分离器、高水位报警点、风室挡板等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并应对所有的密封磨损情况进行详细地检查,并做好记录。 3.3.17.14 流化床运行时应连续监测气体回路中的氧含量浓度,不应在高氧量下连续运行。 3.3.17.15 停机检修时应清空干燥器内的干泥。 3.3.17.16 停机检修前应对流化床进行降温、卸料及空气置换;检修期间,应按照“先通风、再检测、 后作业”流程进行作业;检修结束后,应关闭所有仓门。 3.3.18 石灰干化设备 3.3.18.1 污泥石灰干化设备应是一个密封回路,所有进出料口、连接口、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 口盖等应作密封处理,无粉尘等外泄。 3.3.18.2 石灰干化设备固定部分应有绝热保温层,如果转动部件温度较高,又不易作绝热保温,需采 取其它有效的防护措施。 3.3.18.3 设备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3.3.18.4 污泥石灰干化系统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围挡。 3.3.18.5 如石灰干化系统设置在室内时,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3.3.19 污泥输送设备 3.3.19.1 污泥及栅渣输送设备应设有机械和电气过载保护装置。 3.3.19.2 皮带输送机的输送带应耐磨、耐油、耐腐蚀、耐高温(输送石灰污泥时)。其搭接处应采用 平整、牢固的接头。 3.3.19.3 皮带输送机全长应装有侧边挡板和密封罩,并镶有橡胶板。 3.3.19.4 螺旋输送装置应安装基础稳固,与设备连接可靠,螺旋无变形,盖板完好紧固;运行时转动 无异响、无异常振动。 3.3.19.5 板输送机应供料均匀并设有防逆转装置。 3.3.20 筛分设备 3.3.20.1 筛分设备的两侧护板高度设计应适当,或在筛箱上部安装防护罩。 3.3.20.2 筛分系统的给料装置应根据粒径需要设置篦子。 3.3.21 翻抛机 3.3.21.1 驾驶人员应经过翻抛机驾驶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3.21.2 翻抛机驾驶室应有良好的密封,并应设置相应的压强指示系统。 3.3.21.3 驾驶员启动发动机前应检查水位、机油、液压系统、链条拉紧状态、燃料管、齿刀等,确保 正常后方可启动,并做好记录。 3.3.21.4 驾驶室内、外不应搭乘非驾驶人员,进行工作时,应只由司机一人操纵手柄。 DB11/T 1322.652019 8 3.3.21.5 翻抛机驾驶室内应有新鲜空气输入装置和尘雾去除装置。 3.3.21.6 翻抛机内应设有逃离面具、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工具。 3.3.21.7 机械停止使用时,应降低所有的升起设备。 3.3.21.8 维护和修理工作(包括清洁工作)应在关掉发动机、机械冷却的情况下进行。 3.3.22 混料设备 3.3.22.1 进料口应设置篦子。 3.3.22.2 若混合器长期不运转,应将混合器内所有物料清理干净。 3.3.23 污泥堆肥车间 3.3.23.1 污泥堆肥车间应设有除臭系统,车间内的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 GBZ 2.1 的规定。 3.3.23.2 车间内有大型混料、布料等设备时进入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装备。 3.3.23.3 污泥堆肥车间的钢架结构应经过防腐处理,防腐等级达到 st3 级要求。 3.3.23.4 污泥堆肥车间地面满足翻抛机等设备的承重要求,并设有渗滤液的收集系统。 3.3.24 二氧化氯制备系统 3.3.24.1 车间内应设置通风设施,保证二氧化氯最高允许浓度低于 1mg/m 3,。 3.3.24.2 二氧化氯发生器与配电装置宜分室放置。 3.3.24.3 二氧化氯发生器出口与外接管路直径应一致,出口应安装止回阀。 3.3.24.4 出药管路应采用聚氯乙烯或 ABS 塑料管。 3.3.24.5 反应器及原料罐出口阀门的过滤网应定期清洗,并做好记录。 3.3.24.6 照明和通风设备开关应设置在车间外部,并备有防毒面具等应急装备。 3.3.24.7 固体氯酸钠应单独存放,且与设备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库房应通风阴凉。 3.3.24.8 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不应相互接触,应分别贮存在分类 的库房内,贮放槽需设置隔离墙。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酸钠及亚氯酸钠库房室内应备 有快速冲洗设施。 3.3.25 臭氧系统 3.3.25.1 应设置臭氧尾气破坏装置,以氧气为气源的臭氧处理设施中的尾气不应采用活性炭消除方 式,电加热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宜设在室内,室内应有强排风设施,必要时应加设空调设备。催化剂接触 催化和活性炭吸附的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应设置在池顶,并加装外部屏蔽房罩。 3.3.25.2 液氧设备的四周应设置隔离设施, 氧气气源设备的四周 (在 30m 半径范围内) 不应放置易燃、 易爆物品,不应堆放油脂和与生产无关的其它物品,不应在任何储备、输送和使用氧气的区域内吸烟或 有明火,不应动火及从事烧焊作业。 3.3.25.3 臭氧发生器应放置在通风干燥有遮蔽的场所, 应保持风设备处于工作状态, 室内环境温度不 应大于 40℃。系统运行时,臭氧发生器设备间和尾气破坏设备间臭氧浓度应低于 0.16mg/m3。 3.3.26 超微滤膜装置 3.3.26.1 浸没式膜装置膜池应安装液位计。 3.3.26.2 浸没式膜装置反洗排水池应安装高液位报警装置。 3.3.26.3 停机时间过长应按照要求将膜浸泡在水中或专用药剂中。 3.3.26.4 外压式过滤膜系统每 3 个月应进行一次声纳测试,膜元件出现问题,应及时隔离或修补,并 做好记录。 DB11/T 1322.652019 9 3.3.27 渗透装置 3.3.27.1 停机时间过长应按照要求将膜浸泡在水中或专用药剂中。 3.3.27.2 应定期巡查管道及膜压力容器,发现漏水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3.27.3 启动前应将系统内空气排出。 3.3.27.4 应设置与加药系统连锁的急停装置。 3.3.27.5 保安过滤器压差达到设计值后应及时更换新的滤芯,并做好记录。 3.3.28 砂滤池 3.3.28.1 冲洗滤池时,排水槽、排水管道应通畅,不应有壅水现象。 3.3.28.2 采用气水反冲洗时,鼓风机应有备用,并保持恒压运行,避免跑砂。 3.3.28.3 滤池初用或冲洗后上水时,池中的水位不应低于排水槽,不应暴露砂层。 3.3.28.4 每日检查阀门、冲洗设备、电气仪表等的运行状况,并定期保养、维修。 3.3.29 硫酸投加系统 3.3.29.1 硫酸间宜双人双锁管理。 3.3.29.2 硫酸间及硫酸储存区内应设置给水设施或储存用于中和的碱液, 定期测试硫酸间内用于中和 的碱液的浓度,并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3.3.29.3 硫酸间应防水,避免阳光照射,地面应为耐酸、耐腐蚀的坚固水泥地面。 3.3.29.4 硫酸不应用金属容器储存,应与易(可)燃物、还原剂、碱类、碱金属分开存放,严禁烟火。 3.3.30 紫外消毒装置 3.3.30.1 紫外消毒装置应设置温度过高保护、低水位保护、清洗故障报警、灯管故障报警。 3.3.30.2 紫外消毒渠水深应满足灯管淹没要求, 消毒水渠无水或水量达不到设备运行水位时不应开启 设备。 3.3.30.3 紫外消毒渠上应设置盖板,如需观察灯管应佩带紫外线防护眼镜。 3.3.30.4 定期对玻璃套管进行人工清洗,操作及更换灯管时应戴干净手套进行操作,并做好记录。 3.3.31 石灰加药装置 3.3.31.1 除尘器出口应畅通,无异物。 3.3.31.2 冲料前应关闭料仓出口开关。 3.3.31.3 启动除尘器时不应冲料。 3.3.31.4 停机后应冲洗管路。 3.3.31.5 石灰罐搅拌器搅拌轴不应反转及空载运行。 3.3.31.6 应定期清洗石灰罐及搅拌器叶片,并做好记录。 3.3.32 甲醇投加系统 3.3.32.1 甲醇应存放在专用储罐、专用场地或者专用贮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3.3.32.2 甲醇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控、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保温、保冷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DB11/T 1322.652019 10 3.3.32.3 人员进入罐区应采取防静电措施,严禁携带手机、打火机、火柴等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 区。无关人员严禁进入罐区,严禁私自在储罐安全防护栏周边 30m 以内进行动火、动土作业。严禁穿带 钉鞋进入罐区或到储罐、槽车上进行操作。 3.3.32.4 机动车辆应安装阻火器后方可进入罐区。 3.3.32.5 罐区不应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管沟、电缆沟应保持畅通,不应积存油污、 垃圾等。下水系统不应积存油、瓦斯和渗漏甲醇残液。 3.3.32.6 甲醇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贮存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室内贮存应设置防爆灯具。 3.3.32.7 罐区和生产装置内的残液、取样分析后的残液、充装后管道内的残液、泄漏、设备维修时的 排放残液等应有回收系统,不得随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残液。 3.3.33 热水解系统 3.3.33.1 热水解系统应设置为自动运行模式。 3.3.33.2 进入热水解系统区域应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鞋、工作服、 手套、防护眼镜、高能见度的服装、耳朵的防护用品和呼吸道的防护用品。 3.3.33.3 热水解设备与管线应进行接地。 3.3.33.4 热水解系统的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安全阀应安装释放气体收集管线, 气体的排放应设置在人 体无法接触的地方。 3.3.33.5 热水解系统的管线、阀门应设置隔热层。 3.3.33.6 在压力突变情况下应观察各个罐体的压力变化曲线, 检查是否有压力超高导致爆破片破损的 情况;如有爆破片破损,应隔离对应罐体并自然冷却降温降压;当压力下降到 0 时更换爆破片,期间应 使用长管呼吸器,更换完成后使用力矩扳手校验螺丝力矩。 3.3.34 化验室 3.3.34.1 化验室应建立化学药品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剧毒药品应设专柜存放,并双人双锁保管。 3.3.34.2 化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地面应 防滑,不应铺设地毯。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 3.3.34.3 化验室应备有消防设备,如黄沙桶和四氯化碳灭火器等,黄沙桶内的黄沙应保持干燥,不可 浸水。 3.3.34.4 电热设备所用电线应经常检查是否完整无损。电热器械应有合适垫板。 3.3.34.5 从事产生有害气体的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3.3.34.6 压力容器如氢气钢瓶等应远离热源,并停放稳定。 3.3.35 手持电动工具 3.3.35.1 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应符合 GB/T 3787 中的规定。 3.3.35.2 应按作业环境的要求,选用手持电动工具。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PE 线连接可靠。 3.3.35.3 电源线应用护管软线,长度不得超过 6m,中间无接头及破损。 3.3.35.4 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板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无变形,不松动。开关应灵敏、可靠 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不应跨越通道使用。 3.3.35.5 在使用电动工具时, 如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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