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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 65 备案号63568- 2019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57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57 部分电子通信制造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57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 2019 - 01 - 02 发布 2019 - 07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322.572019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2 3.1 基础管理要求 ................................................................... 2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3 3.4 特种设备 ....................................................................... 8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8 3.6 用电 .......................................................................... 10 3.7 消防 .......................................................................... 10 3.8 危险化学品 .................................................................... 11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11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11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12 4 评定细则 ........................................................................... 1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6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3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4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4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7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4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03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17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36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39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42 DB11/T 1322.572019 II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 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57部分电子通信制造企业;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5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 研究中心、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曾炎、董艳、陈华、杨栋、梁春生、李卉、朱旭东、谢梓枫、谢昱姝、张蓓、 刘学桐、李蒙蒙、柳新宏、宿赛龙。 DB11/T 1322.572019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57 部分电子通信制造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电子通信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计算机、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子器件等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05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11164 真空镀膜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3927 工业阀门压力试验 GB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754 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 GB/T 21431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472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494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 50523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 50646 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724 大宗气体纯化及输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781 电子工厂化学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1155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AQ 4201 电子工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SJ/T 10478 磁控溅射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Z 2.1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DB11/T 1322.572019 2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 3.1.2 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特种气体火灾和泄漏、危险化学品火灾和泄漏、急性职业中 毒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专项预案,剧毒库和易制毒储存场所安全防范专项预案,并组织专项演 练。 3.1.3 应以班组为单位建立班组台账,包括班组信息、安全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台账等内容。 3.2 场所环境 3.2.1 厂区 3.2.1.1 厂区内建筑、道路、管道的布局应符合 GB 50016、GB 50187 和 GB 50523 的规定。 3.2.1.2 厂区内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开存放,并应及时清理。 3.2.1.3 厂区道路及厂房、厂区道路及仓库建筑之间的空地不应堆放物品。 3.2.2 厂房 3.2.2.1 厂房的耐火等级、厂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厂房疏散门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472 的规定。 3.2.2.2 特种气体间应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独立的建(构)筑物或空旷区域或生 产厂房的房间内或生产厂房一楼的外侧。 3.2.2.3 应在特种气体站值班室与气体站间采取隔离措施,值班室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2.3 仓库 3.2.3.1 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仓库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3.2 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难燃以上材料制作,应标明货架承载质量。 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3.2.3.3 仓库内装卸安全管理和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 GA 1131 的规定。 3.2.3.4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不应使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3.2.4 车间环境 3.2.4.1 车间的通风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019 的规定。 3.2.4.2 洁净厂房环境应符合 GB 50472 的规定。 3.2.4.3 气体危险化学品应放在车间外部的专用房间内,激光等设备宜放置在独立的房间内。 3.2.4.4 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区域宜相对集中设置,且与其他作业区域分开;员工休息 间、会议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应与作业区域隔离。 3.2.4.5 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与墙 (柱) 间应留有的安全距离,当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应采取安 全隔离。金属切削机床类设备布局应符合 GB 51155 的规定。 3.2.4.6 车间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车行道宽度应大于 3.5 m,专供叉车通行的单行道应大于 2 m; 1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 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DB11/T 1322.572019 3 b 人行安全通道宽度应大于 0.8 m,其分隔线应清晰; c 车行道、人行道上方的悬挂物应牢固可靠; d 当人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和安全标志; e 路面应平坦、无积油、无积水、无绊脚物,排水管网畅通; f 主干道、应急疏散通道及人行通道应无占道物品。 3.2.4.7 作业区域的地面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地面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及护栏; b 地面无积水、无积油和无垃圾杂物。 3.2.5 建筑物防雷 3.2.5.1 应按 GB 50057 的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 3.2.5.2 防雷与接地系统检测时间应符合 GB/T 21431 的规定,并检测合格。 3.2.6 安全标志 3.2.6.1 厂区、车间和仓库内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防火、限速等安全标志,标志的颜色和式 样应符合 GB 13495 的规定。 3.2.6.2 应在产生及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 (产品) 包装、贮存场所设 置相应的安全标志。标志应设在醒目地方,标志的颜色和式样应符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8)的规定。 3.2.6.3 安全标志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标志前不应有障碍物。 3.2.6.4 多个标志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 排列。 3.2.6.5 安全标志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安全标志的设置位置和方法应符合 GB 15630 的规定。 3.2.6.6 安全标志应具有中文警示说明。 3.2.6.7 安全标志有损坏、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高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应及时修改及 更换。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通用要求 3.3.1.1.1 设备应选用由具备生产资质厂家生产的带有安全设施的产品。设备应有中文警示说明。 3.3.1.1.2 使用酸液量大的生产工艺,宜采用管道输送酸液。管道应采取防腐蚀防泄漏措施。 3.3.1.1.3 设备周围应留有维修空间。应设置避免闲杂人员触碰、靠近、穿行及停留的标识。 3.3.1.1.4 机器运行过程中,应保持联锁防护装置有效。 3.3.1.1.5 压力表、温度计、时间控制器等仪器仪表应保持完好有效。 3.3.1.1.6 设备电器应保证良好接地(接零)。 3.3.1.1.7 设备液压系统、润滑系统、气动系统应密封良好。 3.3.1.1.8 安全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在设备设施检修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及安全标志,在现场的坑、井、 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安全标志; b 设备安全标签(标识)应清晰准确。 DB11/T 1322.572019 4 3.3.1.1.9 急停装置应符合 GB 16754 的规定。 3.3.1.1.10 设备反应腔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完全密闭,并有开腔安全联锁; b 观察窗应具有紫外线屏蔽措施; c 应有真空度表、压力表、温度计等参数监测装置,并具有报警功能; d 涉及开腔作业的设备应具有惰性气体置换系统。 3.3.1.1.11 设备中的高压、高频及其他可能产生高频辐射的部位应安装屏蔽装置且应接地。 3.3.1.1.12 应用紫外线原理的设备,设备外壳及观察窗应有紫外辐射屏蔽装置。 3.3.1.1.13 带有高速旋转零部件的设备,存在机械安全隐患的局部,应配置具有足够强度、刚度和 合适形态、尺寸的防护罩,必要时应规定此类零部件的检查周期和更换标准。 3.3.1.1.14 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3.3.1.1.15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 置、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操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灵敏、准确;附属装置应齐全。 3.3.1.1.16 设备的启停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接近。 3.3.1.1.17 危险系数高、不能通过一个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的生产设备应配 置紧急开关,并保证开关完整有效。 3.3.1.1.18 设备运动部件防护设置、防滑和防高处坠落、紧急开关设定、噪声振动控制等内容应符 合 GB 5083 和 GB 4053 的规定。 3.3.1.1.19 设备安全联锁装置能够通过软件设计进行屏蔽的,应设置屏蔽密码。 3.3.1.1.20 设备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脚踏板应完好、牢固并具有防滑设计。 3.3.1.1.21 设备设施电气配置应符合 GB 13955 和 GB 50052 的规定。 3.3.1.1.22 泄漏报警装置应与工艺设备、操作阀等连锁。 3.3.1.1.23 距操作者站立面 2 m 以下设备外露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网。 3.3.1.2 使用液体化学品的设备设施 3.3.1.2.1 液体输送管道架空敷设时,宜平行直线布置,尽量避免转弯、交叉。 3.3.1.2.2 液体输送管道的支撑部件应牢固可靠,无位移、沉降、倾斜、开裂等缺陷,螺栓应连接 牢靠,架空敷设管网下方为交通通道时,应有相应的跨高及悬挂醒目的安全标志。 3.3.1.2.3 液体输送管道应标出介质的名称、流向等信息。 3.3.1.2.4 液体输送管道外观应无破损,无裂缝,无腐蚀。 3.3.1.2.5 液体输送管道易撞部位应有硬质保护措施。 3.3.1.2.6 液体输送管道从主管上引出支管时,宜从主管下方引出。 3.3.1.2.7 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或有腐蚀性气体及液体的管道、管件、阀 门,其材质、连接方法等,应分别有密封、耐压、防腐蚀、防静电等相应措施。 3.3.1.2.8 液体输送管道设有保温层时,保温层应完好无破损。 3.3.1.2.9 并列管线上的阀门宜错开布置。 3.3.1.2.10 管道阀门应悬挂阀门开关标识牌,阀门处应标明闭合方向。 3.3.1.2.11 阀门安装前的功能性试验应符合 GB/T 13927 的规定。 3.3.1.2.12 设备液体化学品使用端应具有手动或远程液体控制切断装置,宜有安全联锁功能,设备 异常或停机后能主动切断液体供应。 3.3.1.2.13 液体输送管道上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压力表应标记正常压力范围。 3.3.1.2.14 液体储罐及液体存储设备应具有液位计,液位计应能正确显示液面,并且有最高和最低 安全液位标记。 DB11/T 1322.572019 5 3.3.1.2.15 设备内可能发生液体泄漏风险的位置应安装液体泄漏检测装置,并有故障自检功能。 3.3.1.2.16 输送腐蚀性化学品的管道,可直接采用非金属管材,但应设置保护套管。 3.3.1.3 使用气体的设备设施 3.3.1.3.1 特种气体、大宗气体管路、生命安全系统、安装和验收应符合 GB 50646 和 GB 50724 的规 定。 3.3.1.3.2 气体压力表、流量表表盘应标出最大压力、流量值。 3.3.1.3.3 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易与空气、水或相互间发生剧烈反应的气体时,在进行通风系统 设计时要防止相互反应气体混合,易燃易爆气体的排风装置不应形成网状结构,应设置阻火和泄爆装 置,管道内壁材料应为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发火材料,管道应进行可靠的防静电接地,重要部位宜设置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和惰性气体抑爆装置。 3.3.2 光电子器件及其它电子器件 3.3.2.1 镀膜和干法刻蚀设备 3.3.2.1.1 设备端特种气体阀门箱箱门应具有安全联锁,阀门箱排风口应有风压报警联锁。 3.3.2.1.2 镀膜设备应符合 GB/T 11164 和 SJ/T 10478 的规定。 3.3.2.1.3 涉及靶材打磨作业的镀膜设备应设置局部排风除尘、真空吸尘器、可吸式打磨机等装 置。 3.3.2.2 显影、剥离和湿法刻蚀设备 3.3.2.2.1 使用易燃液体作为显影、剥离和湿法刻蚀材料时,设备的化学品使用、供应等单元需设 计消防保护措施;易产生静电的部位,应具有消除静电积聚的措施。 3.3.2.2.2 设备应设置化学品压力、流量、温度监控装置,并具有报警功能。 3.3.2.2.3 设备应设有自动清洗装置。 3.3.2.3 曝光设备 曝光设备模具投入口应设置感应光栅。 3.3.2.4 加热和固化设备 3.3.2.4.1 设备应设置温度监控、联锁装置,并具有过热报警、切断功能。 3.3.2.4.2 导致有机物挥发的加热和胶固化设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入专门的有机排风装置。 3.3.2.5 清洗设备 3.3.2.5.1 设备观察窗上盖应无变形,具备防止液体喷溅措施,且密封良好。 3.3.2.5.2 设备液体供应单元阀门、储罐等存在液体泄漏风险的位置应设有集液托盘,并在托盘底 部设有液体泄漏检测装置。 3.3.2.5.3 液体储罐应设置液位监测装置,液位异常时能发出警报信号。 3.3.2.5.4 应用电离原理去除基板有机物而产生臭氧的设备,设备反应腔应密闭并设有排风装置。 3.3.2.6 传送设备和自动化作业线 3.3.2.6.1 传送设备应全封闭,如无法全封闭则应安装光感防护装置。 3.3.2.6.2 危险性大或行程较长及有特殊要求的传送设备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或光感装置。 DB11/T 1322.572019 6 3.3.2.6.3 天顶运输机下方应设置安全护网。 3.3.2.6.4 人员经常跨越运输线的地方应设过道(桥)。 3.3.2.7 摩擦设备和涂布设备 3.3.2.7.1 使用易燃介质作为涂布材料时,设备的化学品使用、供应等单元需设计消防保护措施; 易产生静电的部位,应具有消除静电积聚的措施。 3.3.2.7.2 使用 X 射线消除静电的摩擦设备和涂布设备应具有屏蔽 X 射线措施。 3.3.2.7.3 使用易燃介质作为涂布材料时,设备应设有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并具有报警功能。 3.3.2.7.4 使用黏性介质进行涂布的设备,在喷口等可能堵塞的位置应设置手动或自动清洗装置。 3.3.2.7.5 使用有毒物质清洁设备时,应采取防毒措施。 3.3.2.7.6 使用腐蚀性介质进行涂布的设备,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3.3.2.8 研磨设备 3.3.2.8.1 设备应设置独立的供水、排水系统,并与电气系统有效隔离。 3.3.2.8.2 研磨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限值要求时,应采取噪声防护措施。 3.3.3 半导体分立器件及集成电路 3.3.3.1 扩散设备 3.3.3.1.1 使用特种气体的设备,应设有排风装置。 3.3.3.1.2 炉体工作区应设置防火、防毒、防爆等设施,炉体加热部分区域应有隔热装置。 3.3.3.2 刻蚀设备 3.3.3.2.1 干法刻蚀机、湿法刻蚀机等产生酸碱废气的设备,均应采取各自相应的排风措施;各种 连接管道,应使用耐腐蚀的材料,必要时应规定检查周期和定期交换标准。 3.3.3.2.2 酸洗槽、腐蚀槽及其他化学槽等应设槽边侧吸罩、吹吸式罩、防喷溅挡板,并在明显位 置设置标识铭牌。 3.3.3.2.3 使用有毒气体进行刻蚀的设备应设有专门的带有排风装置的气瓶柜,配置气体监测报警 装置、防爆装置、消防安全设施;作业场所应设机械排风装置和泄漏报警装置。工艺设备的尾气排放 口应设置可靠的现场无害化处理装置和局部排风装置。 3.3.3.3 成膜设备 3.3.3.3.1 溅射工艺过程和背面金属化过程中设备产生的金属粉尘废气应设置排风装置,在排气管 道前端设置集尘装置并使用惰性气体保护,集尘装置宜配备惰性气体抑爆装置。各种连接管道,应使 用耐腐蚀的材料。 3.3.3.3.2 使用特种气体进行作业的设备应设有专门的带有排风装置的气瓶柜,配置气体监测报警 装置、防爆装置、消防安全设施;作业场所应设机械排风装置和泄漏报警装置。工艺设备的尾气排放 口应设置可靠的现场无害化处理装置和局部排风装置。 3.3.3.4 匀胶显影设备 产生的有机废气、碱性废气宜分别使用不同的排风装置。 3.3.3.5 注入设备 DB11/T 1322.572019 7 3.3.3.5.1 作业场所应设机械排风装置和泄漏报警装置。 3.3.3.5.2 产生辐射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铅板保护装置,定期测量辐射计量。 3.3.3.6 焊接设备 3.3.3.6.1 使用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及有腐蚀性气体的管道、管件、阀门,其材质、连接方 法,应分别有密封、耐压、防腐蚀、防静电措施。 3.3.3.6.2 焊线机温控装置应灵敏有效。 3.3.3.6.3 应设机械排风装置、事故排风装置和泄漏报警装置。泄漏报警装置应与事故排风装置、 工艺设备、操作阀等连锁。 3.3.3.7 X 射线荧光分析仪等辐射仪器 3.3.3.7.1 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备案材料等文件应齐全。 3.3.3.7.2 在使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防辐射标志牌。 3.3.3.7.3 应设有启动报警装置。 3.3.3.7.4 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通知联系生产厂家进行拆除、封存、运输、维修。 3.3.4 计算机及通信和广播电视 3.3.4.1 金属切削机床 3.3.4.1.1 防止夹具、卡具和刀具松动及脱落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3.3.4.1.2 每台设备应配备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3.3.4.1.3 磨床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砂轮应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使用,并不应有裂纹; b 砂轮卡盘与砂轮之间应有软垫,旋转时无明显跳动; c 砂轮机安全速度应与主轴的转速匹配; d 防护罩应齐全、无破损,强度应为 415 MPa。 3.3.4.1.4 车床加工棒料、圆管,且长度超过机床尾部时应设置防护罩 (栏) ,当超过部分的长度大 于及等于300 mm时,应设置有效的支撑架等防弯装置,并应加防护栏及挡板,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3.3.4.1.5 插床限位开关应确保滑块在上、下极限位置准确停止,配重装置应合理牢固,且防护有 效。 3.3.4.1.6 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 70 ℃以上,且应采用浸入式加工方法,液位应 与工作电流相匹配。 3.3.4.1.7 加工中心换刀区域、工件进出的联锁装置及紧固装置应牢固、可靠,任何安全装置动 作,均切断所有动力回路。 3.3.4.2 冲、压、剪机械 3.3.4.2.1 离合器动作应灵敏、可靠,且无连冲;刚性离合器的转键、键柄和直键无裂纹及无松 动;牵引电磁铁触头无粘连,中间继电器触点应接触可靠,无连车现象。 3.3.4.2.2 制动器性能可靠,且与离合器联锁,并能确保制动器和离合器动作协调、准确。 3.3.4.2.3 大型冲压机械一般应设置在人手可迅速触及且不会产生误动作的部位。 3.3.4.2.4 外露在工作台外部的脚踏开关、脚踏杆均应设置合理、可靠的防护罩。 3.3.4.2.5 折弯机应配置一种以上的安全保护装置,且可靠、有效。多人操作的压力机应为每位操 作者配备双手操作装置。 DB11/T 1322.572019 8 3.3.4.3 注塑机(含塑料压延机) 3.3.4.3.1 液压及冷却管路应连接可靠,油 (水) 箱及管路无漏油、漏水,控制系统开关应齐全,动 作可靠。高压软管总成应采取防止松脱的措施,在高温区域及易接近发热件的地方应安装隔热装置。 3.3.4.3.2 模具及其紧固螺栓应齐全,无松动、无裂纹、无变形,模具应编号清晰。 3.3.4.3.3 自动取料、落料装置应标识清楚、动作灵敏可靠。 3.3.4.3.4 作业区应有良好的通风。 3.3.4.4 工业机器人(含机械手) 3.3.4.4.1 液压管路及气压管路应连接可靠,无老化及泄漏;控制按钮配置齐全、动作准确。 3.3.4.4.2 执行机构应定位准确、抓取牢固;自动锁紧装置应灵敏、可靠。 3.3.4.4.3 当调整、检查、维修的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时,设备应具备防止意外启动的功能。 3.3.4.5 老化设备 3.3.4.5.1 应将装置安装在防火系统控制的区间内。 3.3.4.5.2 老化工作台、工作架等相关设备应有保护接地(接零)措施。 3.3.4.5.3 宜根据监测关键参数电压、压力、液体水平及温度等,设计自动断电控制系统。 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空压站 3.5.1.1 压缩空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压缩机空气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阀门等处用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宜采用焊接; b 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支架牢固可靠; c 任何与进、出口接头的进气和排气管道支架,应采取防止振动、脉冲、高温、压力以及腐蚀 性和化学性因素的防护措施; d 管道漆色用淡灰色,使用深色标示流向箭头。 3.5.1.2 空气压缩机外露的联轴器、皮带转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 保护盖应安装到位,门、顶盖应关闭。空压机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不应有影响强度和刚度 的缺陷,并无棱角、毛口;所有紧固件和各种盖帽、接头或装置等应紧固、牢靠。 3.5.1.3 空气压缩机铭牌和安全标志应清晰完好。 3.5.1.4 空气压缩机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时,超压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换为无负荷状态; b 驱动功率大于 15 kW 的空压机,超温保护装置应能使每级排气温度超过允许值时自动切断动 力回路; c 螺杆式空压机的门、盖应确保运行时不应开启或拆卸; d 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好、有效。 3.5.1.5 储气罐应定期排污,管道应定期清扫。 2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 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DB11/T 1322.572019 9 3.5.2 锅炉房 3.5.2.1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应设置在首层 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 疏散口的两旁。 3.5.2.2 疏水器完好有效,疏水管接至安全地点排放。 3.5.2.3 燃气、燃油锅炉房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油、燃气锅炉后的烟道上,应装设防爆门; b 通风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c 室内油箱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41 的规定; d 燃气使用应符合 GB 50494 的规定; e 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使用应符合防爆要求。应安 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检定校准,并记录归档。 3.5.3 水处理站 3.5.3.1 纯水站的酸碱储存设备,应有防腐蚀、事故排放等安全措施,并应有检修和清洗措施。装 卸和储存设备附近应设防围堤,并应设置安全淋浴和洗眼装置。 3.5.3.2 酸碱贮存槽,计量筒等顶部应设置酸雾吸收器及通气管。 3.5.3.3 装卸及输送酸碱液体时,宜采用负压抽吸、泵输送或自流方式。当采用压缩空气输送时, 应有减压和稳压装置,酸碱罐的耐压强度应经过测试。 3.5.3.4 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方,酸碱液管道不应架空敷设。如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5.3.5 在地面上不便操作检修的水处理设备和阀门处,应设置扶梯、平台。设备、阀门较重时, 应设置起吊装置。 3.5.3.6 鼓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宜布置在单独隔间内,并采取消声、隔振措施。 3.5.3.7 水池、储罐、地下室等可能涉及密闭空间作业的,出入口或人孔应设置防止人员进入措 施,并设有相关安全标志。 3.5.4 污水处理站 3.5.4.1 净化池应定期清理,配备防坠落网及救生设备。 3.5.4.2 污水处理所用的化学品应摆放整齐,无泄漏。 3.5.4.3 设备在运转时可能产生可燃性气体的,排气管(孔)末(外)端应设置防火装置,主机及 附件应使用防爆型设施。 3.5.4.4 在进入可能产生有害气体区域作业时,应穿戴好相应的防护服,应配备两套以上应急救援 防护用品。 3.5.4.5 对作业过程中易造成化学灼伤或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事故的工作场所,应设置安全淋 浴和洗眼装置,对溅入眼内引起化学性眼炎或灼伤可能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淋浴和洗眼装置。 3.5.4.6 室内的处理装置区域应设置局部通风,曝气池应设置排气设施。 3.5.4.7 应根据污水特征和处理设施设置有毒气体监测和报警设施。 3.5.4.8 污水处理站的化学品药剂灌、酸碱储存设备,应有防腐蚀、事故排放等安全措施,并应有 检修和清洗措施。装卸和储存设备附近应设防泄露围堤,并应设置安全淋浴和洗眼装置。 3.5.4.9 污水处理站应设置溢流水位报警装置。 3.5.5 废气处理系统 DB11/T 1322.572019 10 3.5.5.1 化学气相沉积设备、干法刻蚀设备的尾气应设置就地处理装置。 3.5.5.2 酸、碱、有毒和有机废气应分开设置排风系统,并应设置备用风机和应急电源,有毒排风 系统的风管应采用内涂四氟乙烯的不锈钢材料制作,风管应在便于观察的位置设置透明观察口,其 管内风速不应小于 10 m/s,有毒和有机排风应采取防爆措施。 3.5.5.3 酸、碱、有毒废气宜采用淋洗方式处理,处理设备的加药、补水和排污应采用自动方式, 处理设备宜就近设置日用药箱,处理设备的排水应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3.5.5.4 当两台或两台以上废气处理设备并联运行时,应在每台设备的入口设置电动或者气动密闭 风阀,酸、碱、有毒和有机排风系统宜在排气筒内设置在线监测取样传感器。 3.5.5.5 应定期对排风管道进行清理,防止粉尘等异物堵塞管道,导致排风风压不足。 3.5.6 叉车充电间 3.5.6.1 封闭式充电间应有排风设施。 3.5.6.2 充电间应与员工作业场所隔离。 3.5.6.3 充电间的门不应完全关闭。 3.5.6.4 充电间或充电间附近应设置满足人员紧急冲洗的设施。 3.5.7 空调机组 3.5.7.1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b 压力继电器应灵敏可靠,并在系统超出正常工作压力范围时,电触头能切断动力回路,使压 缩机停止运行; c 温度计应指示清晰、可靠; d 安全阀应铅封完好,动作灵敏、可靠,定期校验;介质应排放至安全的地方; e 液位计应清晰、可靠,当发生意外泄露时,其阀内的钢球应能阻止容器内的介质大量外流。 3.5.7.2 输送管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管道弯曲角度应准确,弯曲处的表面应无皱纹和裂纹,其横断面应无明显的椭圆; b 输送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阀门等处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其余部分均应采取焊接,且 无未焊透、咬边、裂纹等缺陷; c 输送管线上的阀门应灵活可靠、密封良好;管道应无破裂、泄漏、堵塞。 3.5.7.3 操作系统内各种仪表、指示器、按钮等应设置合理,显示正确;带自动控制装置的电箱门 或机房应上锁。 3.6 用电 3.6.1 应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变配电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种记录档案应分类归档,设计、 施工、竣工验收的图纸、图表等文件资料应长期保存。 3.6.2 用电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 3.6.3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门及开关盒应保持常闭状态,内部定期清扫。 3.7 消防 消防应符合GB 50016和相关标准要求 4。 3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 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4 北京地区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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