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1322.69-2019 第69部分:畜禽养殖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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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 B 40/49 备案号62683-2019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692019 2019- 09- 26 发布 2020- 01-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69 部分畜禽养殖场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69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s DB11/T 1322.692019 I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 1 3.2 场所环境 ......................................................................... 1 3.3 生产设备设施 ..................................................................... 2 3.4 特种设备 ......................................................................... 6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6 3.6 用电 ............................................................................. 9 3.7 消防 ............................................................................. 9 3.8 危险化学品 ....................................................................... 9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9 3.10 劳动防护用品 .................................................................... 9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9 4 评定细则 ............................................................................ 13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4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5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9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1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9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6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4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9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7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9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0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1 DB11/T 1322.692019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69部分畜禽养殖场;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69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安全生产科 学技术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季学伟、侯占杰、王世平、张晓峰、时德轶、代宝乾、谢昱姝、侯烺祎、梅楠、 张高菲、尹伯男、董凡赫、周鹏飞。 DB11/T 1322.692019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69 部分畜禽养殖场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包括畜场、禽场,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 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0395.1 农林机械 安全 第1部分总则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 19081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9 机械安全 防止上下肢接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T 122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NY/T 122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 DB11/T 1191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3.2 场所环境 3.2.1 场所选址应符合 NY/T 682 和 NY/T 1222 的规定。 3.2.2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 NY/T 682 和 NY/T 1222 的规定。 3.2.3 场区道路应符合 NY/T 682 的规定。 3.2.4 饲料配料车间建筑防爆要求应符合 GB 19081 的规定。 DB11/T 1322.692019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3.3.3.1.1 设备的选择应满足使用和安装规范要求。 不应采用未经鉴定或验收的设备, 不应使用应淘 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3.3.1.2 饲料加工车间设备应设置防爆设施。 3.3.3.1.3 沼气相关设备应符合 NY/T 1221 的规定。 3.3.3.1.4 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3.3.3.1.5 应在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悬挂安全操作规程。 3.3.3.1.6 设备电路、各机械零件应完好,螺丝和螺栓等固定件应紧固。 3.3.3.1.7 机械传动部位、外露运动件、喂料口等关键部位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防护装置应有足 够强度、刚度,保证在正常使用中不产生裂缝、撕裂或永久变形。 3.3.3.1.8 设备设施所用的电动机应可靠接地。 3.3.3.1.9 安全设备设施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 3.3.3.1.10 对操作人员有危险的部位,应在明显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3.1.2 安全标识 3.3.1.2.1 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的安全标识和危险图形应符合GB 10396的规定。 3.3.1.2.2 应每半年检查一次安全标识的完好情况并记录。 3.3.1.2.3 检维修、施工、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 3.3.1.3 便携式金属梯 便携式金属梯的结构及其性能应符合GB 12142的规定。 3.3.1.4 设备设施的防雷设置 3.3.1.4.1 钢质气罐内外金属物品、管道、线槽应连接成等电位并接地。接地装置连接应可靠,连接 处不应有松动、脱焊现象,接地装置应有防腐蚀和防机械损伤措施。 3.3.1.4.2 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设备设施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3.3.1.4.3 应采用等电位连接和屏蔽措施,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主接地网连接。 3.3.1.4.4 防雷装置上不应挂靠通讯线、广播线或低压线路。 3.3.2 畜禽养殖设备设施 3.3.2.1 畜禽养殖场所 3.3.2.1.1 猪舍、牛栏、羊舍、鸡舍、鸭舍应满足防寒、防暑、通风和采光的要求;结构坚固结实、 抗震、防腐、防火,能抵抗暴雨、暴雪、强风等外力因素的影响;牛舍抗震构造设防烈度可按 8 度考虑。 3.3.2.1.2 猪舍、牛栏、羊舍、鸡舍、鸭舍、孵化车间地面、墙壁表面平整、坚实、防滑、耐磨、耐 腐蚀,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便于清洗消毒。潮湿多雨地区应采取防潮措施。 3.3.2.1.3 鸡笼、鸭笼、笼架焊接点应牢固,不应有脱焊、焊断等缺陷。组装后笼子和笼架应平直整 齐,不应有扭翘现象。 3.3.2.1.4 羊舍应设运动场,运动场地面平坦、不起尘土、排水良好,夏季炎热地区有遮阳设施,四 周设围栏。 DB11/T 1322.692019 3 3.3.2.1.5 保定架与装牛台应结实牢固,装牛台的出口高度与运牛车同高。 3.3.2.2 饲草饲料加工设备设施 3.3.2.2.1 牧草收割机的驾驶室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3.3.2.2.2 铡草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上机壳应有锁紧装置,并牢固可靠; b 生产率大于 2.5 t/h 的铡草机,应设过载保护装置。 3.3.2.2.3 青饲料切碎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青饲料切碎机上已安装电机或电机位置已确定的,皮带及皮带轮应设防护罩; b 青饲料切碎机喂料口离地高度不应大于 1100 mm; c 无机械喂入装置的青饲料喂料口上缘至切刀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550 mm;有机械喂入装置的 青饲料切碎机喂入辊轴线至喂料口的水平距离应符合当生产率不大于 0.4 t/h 时,不应小于 喂料口的 3 倍;当生产率不小于 0.4 t/h 时,不应小于 450 mm; d 无机械喂入装置的青饲料切碎机应配置非金属手持式推料板, 该推料板伸进料筒时, 应保证不 接触切刀; e 在机体明显部位,应醒目标注切刀转向箭头。 3.3.2.2.4 秸秆揉丝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喂料口防护罩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550 mm; b 加工干秸秆生产率大于 2.5 t/h 或加工青秸秆生产率大于 5 t/h 的揉丝机,应设自动喂入机构 和过载保护装置。 3.3.2.2.5 饲料粉碎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人工喂料的青、粗饲料粉碎机的喂料斗长度不得小于 500 mm,喂料斗平台高度应为 700 mm~ 1100 mm。人工喂料的谷物类(麦类、大豆、玉米、地瓜干、碎豆饼等)粉碎机应安装可控制 物料流量的颗粒料斗。系统自动喂料的粉碎机应配有防止磁性金属异物进入粉碎室的保护装 置。人工喂料的粉碎机的喂料口应有“粉碎机工作时不应将手伸入”的警示标志; b 粉碎机应装有在打开粉碎室门或粉碎室门未关闭到位时, 保证电动机不能启动的联锁装置 (单 独使用的功率小于 18.5 kW 的小型粉碎机不作规定); c 粉碎机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主轴的转向。 3.3.2.2.6 锤片粉碎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粉碎机应配有防止磁性金属异物进入机内的保护装置; b 粉碎机应装有在打开粉碎室门时,防止电机启动的联锁装置。 3.3.2.2.7 饲料搅拌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固定式饲料搅拌车的地脚螺栓应固定牢固; b 人工加料的设备应在装料口处加装防护装置。 3.3.2.2.8 单轴(双轴)浆叶式饲料混合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操作开关及调节手柄处应有说明用途的文字或符号; b 混合机清理门处应装有安全联锁装置, 当清理门打开或未关到位时, 混合机应停止工作或无法 启动; c 双轴转动方向应有明显标志。 3.3.2.2.9 饲料生产加工设备设施防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饲料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按照相应的防爆等级设置设备设施; b 工艺设备运行时应避免因发生断裂、扭曲、碰撞、摩擦等引起火花; c 饲料生产区域内应杜绝非生产性明火出现; DB11/T 1322.692019 4 d 应以“密闭为主,吸风为辅”的原则,根据工艺要求,配备完善的除尘系统。应按吸出粉尘性 质相似的原则,单设或合理组合除尘系统; e 饲料加工系统内的设备停机后及检修前,应先彻底清除设备内部积料和设备外部积尘; f 应定期检查防火、防爆等相关设施,确保工作状态良好; g 斗式提升机机筒的外壳、机头、机座等均应可靠接地,连接处有绝缘时应做跨接,形成良好的 通路,不得中断。斗式提升机应设泄爆口,机头顶部泄爆口宜引出室外,导管长度不应超过 3m; h 热传导介质的加热器和泵应设置在独立而无爆炸危险场所的房间或有阻燃 (或不可燃) 结构的 建构筑物内; i 溜管、管件、缓冲斗的连接应采用装配式,但安装后应密闭; j 出仓机进料口与料仓连接时, 应做好密封防粉尘泄露处理, 在连接法兰处需衬有非金属密封垫 片并用螺栓紧固。出仓机出料口的联接及软管连接处应密封良好; k 磁选设备应定期检测; l 配料秤、混合机和缓冲斗之间的闸门宜用密封闸门,配料秤秤斗的软连接,应保持良好状态, 不应破损; m 通风除尘、泄爆、防爆设施,未经企业安全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更换及停止使用; n 应建立定期清扫制度,及时清扫饲料加工设备转动、发热等部位的积尘;宜采用负压吸尘装置 进行清扫作业,不宜采用压缩空气进行清扫作业。 3.3.2.3 全自动供料系统 全自动供料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外露回转件,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b 控制系统应做好防雨淋等防护措施; c 开关按钮旁边应标示功能; d 应装有联合报警装置。 3.3.2.4 牛奶制冷罐 牛奶制冷罐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各压力容器仪表工作正常; b 制冷设备应固定牢固,散热口应设立安全防护装置。 3.3.2.5 链式喂料机 链式喂料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食槽和接头应联接可靠,在同一水平线; b 驱动轮应与链条正常噬合,传动灵活; c 机器工作平稳,无冲击、间歇、起拱。 3.3.2.6 填鸭机 填鸭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传动部分应安装防护装置; b 人工填鸭机底部应安装固定装置。 3.3.3 畜禽养殖辅助设备设施 DB11/T 1322.692019 5 3.3.3.1 粪便干燥机 粪便干燥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外露回转件,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b 干燥机的配套设备如超出周围建筑的高度,应设置避雷装置。 3.3.3.2 粪便贮存设施 粪便贮存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在畜禽场生产区及生活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或侧风向,与主要生产设施之间保持 100 m 以上的距离; b 地面应为混凝土结构,地面向“n”型槽的开口方向倾斜,坡度为 1。坡底设排污沟,污水排 入污水贮存设施; c 墙高不宜超 1.5 m,厚度不少于 240 mm,采用砖混或混凝土结构、水泥抹面; d 顶部设置雨棚; e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围栏等防护措施; f 宜设专门通道直接与外界相通,避免粪便运输经过生活及生产区; g 设施周围应设置排雨水沟,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设施内,排雨水沟不得与排污沟并流。 3.3.3.3 污水贮存设施 污水贮存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内壁和底面应做防渗处理,底面高于地下水位 0.6 m 以上,高度或深度不超过 6 m。 b 地下污水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导流渠,防止径流、雨水进入贮存设施内。 c 进、出水口应避免在设施内产生短流、沟流、返混和死区。 d 地上污水贮存设施应设有自动溢流管道。 e 污水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 3.3.3.4 通风散热设备 通风散热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通风散热设备应固定牢固; b 通风散热设备围栏或防护罩。 3.3.3.5 冲刷设备 冲刷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水枪的泵、管和高水枪应确保完好,无泄漏; b 水泵启动时缠绕软管附近不能站人; c 防冻时期要求进行防冻处理。 3.3.3.6 消毒设施 消毒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畜禽场应配备人员、环境、畜禽舍、用具等的消毒设施设备; b 人员消毒设施应包括更衣室,淋浴间、洗手池和消毒通道; c 人员消毒通道内应设置迂回通道,并配置紫外灯和脚踏消毒池; d 各畜禽舍入口处应设置消毒室,并放置消毒垫、洗手池和紫外灯。 DB11/T 1322.692019 6 3.3.3.7 沼气设备设施 沼气设备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畜禽粪污储存池应采取防雨、防渗和防溢流处理,池壁不应有裂缝,池壁应设置 1 m~1.2 m 高的护栏。 b 预处理车间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且应设置消防和通风设施。格栅不应有变形和破损。预 处理池无损坏,应设有栏杆等防护措施,室内的预处理池应通风良好。 c 厌氧消化器装置外观应平整, 无膨胀或塌陷。 保温材料及表面装饰材料应牢固附着于厌氧消化 器,无脱落。管道连接应无泄漏。罐顶平台、爬梯和护栏应牢固可靠。 d 固液分离机进料管应无损坏泄漏。溢流管、回流管和排气管应无堵塞。 e 连接净化设备及储气柜的沼气管道、阀门应完好、无泄漏。沼气净化间应设置报警装置、通风 装置。沼气脱水器应具有自动排水功能或人工定期排水。双膜气柜外形应完好,外膜充盈应无 破损。湿式气柜升降机构升降应平稳,无卡、涩、抖动等现象。 f 沼气输配管道应连接完好,应无泄漏,阀门应启闭灵活。 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锅炉房 锅炉房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50016和GB 50041的规定。 3.5.2 压缩空气站 3.5.2.1 由电力驱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 42 MPa 的活塞压缩空气机、隔膜压缩空气机、离心压缩 空气机的压缩空气站及其压缩空气管道应符合 GB 50029 的规定。 3.5.2.2 压缩空气机外露的联轴器、 皮带转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护栏。 螺杆式压缩空气 机保护盖应安装到位,门、顶盖应关闭。压缩空气机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不应有影响强度和刚 度的缺陷,且无棱角、毛口;所有紧固件和各种盖帽、接头或装置等应紧固、牢靠。 3.5.2.3 压缩空气机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距操作人员站立面 2 m 以下设备外露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安装防护罩或盖; b 螺杆式压缩空气机的门、盖应确保运行时不能开启或拆卸; c 活塞式压缩空气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好、有效; d 急停装置应完好有效。 3.5.2.4 储气罐应定期排污,工业管道应定期清扫。 3.5.2.5 压缩空气机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完好。 3.5.2.6 对于轴功率不小于 2 kW、额定排气压力为 0.05 MPa~5 MPa 的固定式压缩空气机还应符合 下列要求 a 遥控的压缩空气机应在工作现场配有启动、 停车装置, 操作遥控压缩空气机的人员应采取适当 预防措施, 以保证在没有人接触压缩空气机和没有人在压缩空气机机上工作的情况下操纵压缩 空气机; b 压缩空气机的吸气口应布置得不致使衣服被吸入。 3.5.3 食堂 DB11/T 1322.692019 7 3.5.3.1 燃气 3.5.3.1.1 燃气引入管不应敷设在卫生间、配电间、电缆沟、烟道等地方,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 计量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3.5.3.1.2 应安排专人每天对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进行巡视和检查。 每次换气后, 应对供气系统与气 瓶连接处进行测漏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管护方式为托管的, 受托方应按照协议对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 进行检查,检查后双方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3.5.3.1.3 应在食堂显著位置设立燃气安全信息公示栏。 公示信息内容应包括 本企业瓶装液化石油 气安全负责人照片、姓名,安全承诺书,供气企业信息,安全检查记录等。 3.5.3.1.4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在用餐场所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气体卡式炉; b 不应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的气瓶; c 气瓶应直立放置,与灶具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0.5 m,不应使用明火、蒸汽、热水等热源对 液化石油气气瓶加热; d 灶具与气瓶连接的软管长度不应超过 2 m。用气设备前连接管宜选用金属管道硬连接方式。当 局部采用软管连接时应使用金属软管时两端应采用螺纹连接方式。 单瓶供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 时,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 1.2 m 到 2.0 m 之间且没有接口。瓶组供气管道到达用气场所的用气 设备前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 1 m。软管应经常检查,若出现弯折、拉伸、 龟裂、 老化等问题应立即更换; 连接处应严密, 安装应牢固, 不应使用管件将其分成多个支管; 不应穿过墙、楼板、顶棚、门窗。 3.5.3.1.5 采用瓶组方式供应液化石油气的应设置瓶组气化间,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存储气瓶的总容积应在 1 m 3 以下; b 不应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建(构)筑物,地面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c 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 d 应配备干粉灭火器,且数量不应少于 2 个; e 不应设置燃气燃烧器具以及其他明火,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f 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门、窗应向外开。 3.5.3.1.6 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使用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或采用有效的机械通风装置; b 天然气表间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c 用气场所环境应良好,无强腐蚀危害,环境温度不高于 45 ℃; d 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3.5.3.2 炊事机械及其作业 3.5.3.2.1 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3.5.3.2.2 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 且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30 mA 的剩余电流动 作保护装置。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3.5.3.2.3 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3.5.3.2.4 应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并记录归档。 3.5.3.2.5 搅拌操作的容器应加盖,且设置盖机联锁;联锁装置应完好有效。 3.5.3.2.6 绞肉机、压面机等机械,凡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的危险部位,应采取安全防护,且应 可靠、实用。 3.5.3.2.7 绞肉机加料口应确保操作人员手指不能触及刀口或螺旋部位,备有送料辅助工具。 3.5.3.2.8 压面机等其他面食加工机械,加料处应有防护装置。 DB11/T 1322.692019 8 3.5.4 自有配送货车 3.5.4.1 车身外观应整洁无损,并符合 GB 7258 的规定。前、后保险杠及汽车侧、后防护装置安装牢 固、无缺损。 3.5.4.2 底盘各部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应完好,位置正确;灯光系统、 喇叭、雨刷器工作正常。 3.5.4.3 驾驶室内应清洁,风窗前沿下不应堆放杂物。车窗玻璃不应粘贴妨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 3.5.4.4 安全带、备用胎、车身反光标识、停车三角警告牌等齐全、完好;车辆应配备灭火器,且在 有效期内,压力等指标应合格。 3.5.4.5 轮胎应在胎面磨损达到厂家规定的磨耗标识前更换。 3.5.4.6 厢式货车、封闭式货车货厢门启闭应灵活、轻便、锁止可靠,尾板工作可靠。 3.5.5 实验室 实验室应符合DB/T 1191的规定。 3.5.6 维修设备 3.5.6.1 电焊机 3.5.6.1.1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设置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进行隔离。 3.5.6.1.2 电焊机外壳应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应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 3.5.6.1.3 不应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3.5.6.1.4 每半年应对电焊机绝缘电阻遥测一次,且记录完整。变压器一、二次绕组与外壳间绝缘电 阻值不应小于 1 MΩ。 3.5.6.1.5 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 5 m,电源进线处应设置防护罩。 3.5.6.1.6 电焊机二次线应连接紧固,无松动,接头不应超过 3 个,长度不应超过 30 m。 3.5.6.1.7 电焊钳夹紧力和绝缘应良好,手柄隔热层应完整,电焊钳与导线连接应可靠。 3.5.6.1.8 不应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 3.5.6.1.9 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 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 应避免电 焊机和工件同时接地。 3.5.6.1.10 电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在室 外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工作;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 3.5.6.2 手持式电动工具 3.5.6.2.1 经常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 应每季度检测一次绝缘电阻; 间断性使用 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电气设备, 应在使用前测量绝缘电阻。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绝 缘电阻应不小于 1 MΩ。 3.5.6.2.2 电源线中间不应有接头和破损,长度不应超过 6 m,不应跨越通道敷设。当电源线长度不 够时,应采用耦合器进行连接。 3.5.6.2.3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保证插头完好,不应任意拆除或调换。接线端子应完好、无松动, 防护完整。I 类工具、设备接地应正确,连接应可靠。 3.5.6.2.4 不应使用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损、保护接地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机械损伤等故 障的手持式电动工具。 3.5.6.2.5 电动工具插头应与插座相匹配。 需接地的电动工具不应使用任何转换插头。 不应将电动工 具暴露在雨中或潮湿环境中。 DB11/T 1322.692019 9 3.6 用电 用电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沼气设施电气防爆应符合NY/T 1222的规定。 3.7 消防 消防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8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9.1 有害气体(氨气、硫化氢、二氧化碳、恶臭、甲醛)的防护 3.9.1.1 应采取固液分离与干青粪工艺结合的设施。 3.9.1.2 应采取科学的通风换气方法,保证气流均匀。 3.9.1.3 应在粪便、垫料中添加具有吸附功能的试剂。 3.9.1.4 应合理搭配日粮,在饲料中合理使用添加剂。 3.9.2 粉尘危害的防护 3.9.2.1 饲料车间、干草车间远离畜舍且处于畜舍的下风向。 3.9.2.2 不应带畜干扫畜舍,翻动垫料要轻,减少尘粒的产生。 3.9.2.3 应适当进行通风换气,并在通风口设置过滤帘,保证舍内湿度,及时排出、减少颗粒物及有 害气体。 3.9.3 噪声危害的防护 3.9.3.1 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每周工作 5d,每天工作 8h,稳态噪声限值为 85 dB(A)。 3.9.3.2 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宜集中布置,与其他工作岗位之间宜设置隔声屏障。 3.9.3.3 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3.9.3.4 在噪声危害较为严重的生产车间设置值班室或控制室的,该室应为隔声室。 3.10 劳动防护用品 3.10.1 接触粉尘岗位工作的作业人员应穿戴防尘口罩、防尘帽、防尘服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10.2 噪声作业岗位工作的作业人员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护听器。 3.10.3 从事焊接作业的人员应佩戴焊接面罩、防尘口罩、焊接手套、焊接防护服等。 3.10.4 从事动物病害处理的人员应佩戴口罩、手套、防护服等防疫措施。 3.10.5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并通过安全绳与可靠挂点相连接。 3.10.6 进入可能存在高空坠物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 3.10.7 企业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应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3.10.8 应指定专人按照防护用品的产品使用说明对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防护用品失效时应及 时更换。应保存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记录,记录上应有领用人签字。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11.1 基本要求 3.11.1.1 应对操作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并制定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DB11/T 1322.692019 10 3.11.1.2 作业负责人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指挥作业,作业人员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3.11.1.3 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办理作业许 可程序,许可相关文件应归档保存,应符合 GB 30871 的规定。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 施等内容。 3.11.1.4 实施危险作业时应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并设危险作业监护人员实施作业监护。 危险 作业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不应离开监护岗位。 3.11.2 有限空间作业 3.11.2.1 作业前,应识别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危害因素,提出防护措施,制定工作方案。 3.11.2.2 应在有限空间出入口不小于 1 m 处封闭作业区域,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夜间作业还应在 周边设警示灯。 3.11.2.3 作业前, 现场负责人应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过程存在的危 害因素和防护措施。 3.11.2.4 有限空间作业应至少安排 1 名监护者在有限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3.11.2.5 进入密闭设备前,应切断电源、停止设备及相关辅助运行设备的运转,并阻断通往密闭设 备的进料通道。电源开关、设备启动按钮、进料开关或阀门等处应挂牌上锁,启动电源和设备以及撤除 进料阻断措施的权限应暂时移交给进入密闭设备内实施作业的人员。 3.11.2.6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采取清洗、清空、置换、通风等措施,消除或者控制有限空间内 的有害因素。 3.11.2.7 应使用经检定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检测报警设备对有限空间内的空气质量进行检 测, 并记录检测结果。 应在检测结果显示有限空间内有害气体符合要求后方可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 间。 3.11.2.8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持续向有限空间进行通风换气, 并对有限空间内有害气体进行连续 监测。 3.11.2.9 发包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 应与承包企业签署委托协议并告知承包企业工作场所可 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承包企业实施作业前应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方案,经发包企业审核批准后,方 可作业。 3.11.2.10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 关闭有限空间出入口前, 应确认进入有限空间实施作业的人员全部 出离有限空间,且无作业工具遗留。 3.11.3 高处作业 3.11.3.1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3.11.3.2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3.11.3.3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 料及其他物品。 3.11.3.4 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线路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 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3.11.3.5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 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3.11.3.6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11.4 动火作业 DB11/T 1322.692019 11 3.11.4.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 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 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3.11.4.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地窖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3.11.4.3 使用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 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 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3.11.4.4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应确认无残留火种后可离开。 3.11.4.5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不应进行露天动火作业。 3.11.5 吊装作业 3.11.5.1 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3.11.5.2 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3.11.5.3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其中机械、吊具、索具、 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3.11.5.4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3.11.5.5 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 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3.11.5.6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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