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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 65 备案号63588- 2019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80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80 部分粮食仓库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80 Grain barn 2019 - 03 - 27 发布 2019 - 07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322.802019 I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 1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3 3.4 特种设备 ........................................................................ 3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3 3.6 用电 ............................................................................ 5 3.7 消防 ............................................................................ 6 3.8 危险化学品 ...................................................................... 6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6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6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6 4 评定细则 ............................................................................ 9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0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1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5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1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4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8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4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9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6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3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4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5 DB11/T 1322.802019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 3 部分加油站; 第80部分粮食仓库;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80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粮食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粮食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众易安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胡加庆、刘庆宗、白光、阎维洪、王颖、陈明、吉喆、李文宝、张桂荣、崔纪 芳、高国敬、曹健、苗瑞锋、张小英、赵英纯。 DB11/T 1322.802019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80 部分粮食仓库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粮食仓库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粮食仓库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T 10596 埋刮板输送机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7440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23580 连续搬运设备 安全规范 专用规则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320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AQ 4229 粮食立筒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 4230 粮食平房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LS/T 1201 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 LS 1206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LS 1212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 LS/T 3514 粮食斗式提升机 LS/T 3515 粮食带式输送机 DB11/ 450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 DB11/T 1171 粮食仓库仓储管理规范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DB11/T 1322.802019 2 3.1.1 一般要求 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1.2 粮食仓库防汛 防汛的基础管理应符合DB11/T 1171的规定。 3.1.3 铁路专用线 粮食仓库铁路专用线管理应符合 GB 4387 的规定。 3.2 场所环境 3.2.1 建(构)筑物 3.2.1.1 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1.2 防雷装置应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 3.2.1.3 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防鼠、防雀、防盗、通风气密和保温隔热等安全技术措施。 3.2.1.4 房式仓装粮高度应结合储粮工艺水平、粮食进出仓设备的能力、工程造价及作业安全等因素 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散装平房仓装粮高度不宜低于 6m,包装平房仓堆包高度不宜低于 4.5m,不宜高于 6m; b 散装楼房仓一楼装粮高度不宜低于 6m,其他各层装粮高度不宜低于 4.5m,包装楼房仓一楼粮 食堆放高度不宜低于 4.5m,不宜高于 6m,其他各层粮食堆放高度不宜低于 4m,不宜高于 6m。 3.2.2 库区环境 3.2.2.1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2.2 道路设置应符合 GB 50187 的规定。 3.2.2.3 库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库区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库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 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出入口的数量不宜少于 2 个; b 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库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 侧; c 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应靠近运输繁忙的仓库、堆场,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 接方便。 3.2.2.4 库区铁路专用线出入口,应具备良好的瞭望条件。 3.2.2.5 排水通道保持畅通,易于雨水排出。 3.2.3 粮食平房仓 3.2.3.1 建筑结构应符合 GB 50320 的规定。 3.2.3.2 粉尘涉爆安全应符合 AQ 4230 的规定。 3.2.4 粮食立筒仓 3.2.4.1 建筑与结构应符合 GB 17440 的规定。 3.2.4.2 粉尘涉爆安全应符合 AQ 4229 的规定。 3.2.5 粮食浅圆仓 DB11/T 1322.802019 3 3.2.5.1 粉尘涉爆安全应符合 GB 17440 的规定。 3.2.5.2 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应配置通风冷却系统、环流熏蒸系统及粮情测控系统。 3.2.5.3 应配备杂质清理筛、谷物防护剂施药装置。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 3.3.1.2 设备设施的防护装置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 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及时复原。 3.3.1.3 产生静电的设备设施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定期检测并保存记录。 3.3.1.4 防护装置应设置在操作人员容易接近的运动部件上或其附近,但不应妨碍运动部件的正常工 作。 3.3.1.5 粉尘涉爆场所的设备应当符合 GB 17440 的规定。 3.3.2 斗式提升机 3.3.2.1 斗式提升机应符合 LS/T 3514 的规定。 3.3.2.2 应在机壳垂直段、机头的适当位置设泄爆口。 3.3.2.3 应避免使用导电性差的材料制作畚斗,并采取接地等防止静电聚集措施。 3.3.2.4 畚斗及畚斗带应连接牢固,避免脱落、碰撞等情况出现。 3.3.2.5 制动器及逆止器应工作可靠,设备无逆行现象。 3.3.3 埋刮板输送机 3.3.3.1 埋刮板输送机应符合 GB/T 10596 的规定。 3.3.3.2 安全辅助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挡板轴组在壳体上安装调整好后,应转动灵活; b 当挡板下沿距壳体底板高度达到规定要求时,应保证摇柄与行程开关的触头接触。 3.3.3.3 过载保护装置和断链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输送机产生的冲击载荷使其过载电流超过额定要求时, 过载保护装置应能使电动机在规定的 时间内停止工作; b 当输送机出现断链事故时, 断链报警装置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电动机停止工作, 并同时发出 报警信号。 3.3.3.4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在其操作、调整和经常维修部位,应设易于触及的急停装置。 3.3.4 移动式输送机 3.3.4.1 移动式输送机应符合 GB/T 23580 和 LS/T 3515 的规定。 3.3.4.2 工作时应安放平稳并放置挡轮器。 3.3.4.3 输送机移动前,应停机并拔掉电源;移动输送机时,设备上不应放置重物或用人做配重。 3.3.4.4 可升降式输送机应装设限位装置,避免发生倾覆。 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DB11/T 1322.802019 4 3.5.1 锅炉房 3.5.1.1 锅炉房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041 的规定。当燃气金属管道螺纹连接的弯头、阀门、法兰 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 0.03Ω 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3.5.1.2 地面应平整,无积水。 3.5.2 简单压力容器 3.5.2.1 应保存简单压力容器的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材料。 3.5.2.2 简单压力容器铭牌应明显、清晰,朝向便于观察。 3.5.2.3 本体、接口、焊接接头等部位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等缺陷;无腐蚀、凹陷、鼓包或其 他外伤。 3.5.2.4 简单压力容器的日常保养、检查、排污,以及检验等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TSG 21)的规定。 3.5.3 燃气设施 3.5.3.1 调压场所 3.5.3.1.1 燃气调压设施露天设置时,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3.5.3.1.2 落地式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为 0.3m。 3.5.3.1.3 调压装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设置时,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 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该建筑物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 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3.5.3.1.4 调压站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 2m 以上。 3.5.3.1.5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4m。 3.5.3.1.6 调压室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 3.5.3.1.7 封闭式燃气调压、 计量间, 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并宜与排风扇等排风设备联锁。 燃 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定期检测并保存记录。 3.5.3.1.8 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3.5.3.2 燃气管道 3.5.3.2.1 燃气引入管不应敷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纸屑纸尘回收场所、发电间、变配电室、不 使用燃气的通风机房、电缆沟等地方,不应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3.5.3.2.2 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 1m以上。 3.5.3.2.3 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 均应有防静电接地设施。 3.5.4 电焊机 3.5.4.1 电源线、二次线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3.5.4.2 焊机外壳保护接地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3.5.4.3 每半年至少对焊机绝缘电阻摇测 1 次,变压器一、二次绕组之间,一、二次绕组与外壳之间 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1MΩ。 3.5.4.4 焊机电源线长度不超过 5m,且不应有接头。焊机二次线长度不超过 30m,接头不超过 3 个, 保护接地线连接到位。 DB11/T 1322.802019 5 3.5.4.5 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3.5.4.6 电源控制开关应有单独控制开关。 3.5.5 手持式电动工具 3.5.5.1 应具有国家强制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3.5.5.2 应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或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3.5.5.3 工具使用、检查与维修应符合 GB/T 3787 的规定。 3.5.5.4 电源线长度应小于 5m,不应有接头,且无破损、无老化。 3.5.6 移动电气设备 3.5.6.1 防护罩、盖应能防止人手指触及旋转部位,且应完好、无松动。 3.5.6.2 电源开关应可靠、灵敏,配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线长度应小于 5m,不应随意接长, 不应破损,不应接触尖锐物品。 3.5.6.3 停用超过 3 个月间断性使用的,使用前应摇测其绝缘电阻;常年使用的应每 3 个月摇测 1 次 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 1MΩ。 3.5.6.4 接地保护装置应符合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移动电气设施容量要求,接地正确,连接可靠。 3.5.6.5 每台设备应有单独控制开关。 3.5.6.6 周围不能堆放易燃物。 3.5.7 食堂 3.5.7.1 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3.5.7.2 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且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 0.1s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3.5.7.3 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3.5.7.4 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并记录归档。 3.5.7.5 可能对操作者造成伤害的炊事机械危险部位,应采取安全防护,且可靠、实用。 3.5.7.6 凡有用气管道和用气设备的场所(含用餐场所、瓶组气化间、用气设备房间等),均应设置 可燃气体探测器,且与通风装置联动。 3.5.7.7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应符合 DB11/ 450 的规定。 3.6 用电 3.6.1 一般要求 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6.2 照明灯具 室内220 V灯具距地面不应低于2.5m, 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应低于3m。 当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 时,应使用不大于36V的电压供电。 3.6.3 电气防爆 3.6.3.1 电气设备应符合 GB 17440 的规定。 3.6.3.2 在危险场所的分类发生改变或电气设备位置发生变化时,其防爆形式、设备类别和温度组别 应与改变后的条件相适应。 DB11/T 1322.802019 6 3.6.3.3 电气设备宜远离粉尘释放源。 3.6.3.4 粮食储运电气系统应符合爆炸性粉尘环境对电气工程设计的规定。 3.6.3.5 粮食储运电气系统的生产作业,应设置符合工艺要求、保障安全生产的电气联锁,以保证在 故障时生产作业的安全。 3.7 消防 3.7.1 应符合 DB11/T 1322.2 和 GB 13495.1 的规定。 3.7.2 粮食仓库区域内进行明火、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时应进行危险作业审批,并安排人员进行全程监 护。 3.7.3 应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应在库区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现场应设置不放易燃物、不 带火种、不燃放鞭炮等安全警示标志。 3.8 危险化学品 3.8.1 一般要求 应符合DB11/T 1322.2和LS 1212的规定。 3.8.2 熏蒸药剂管理 3.8.2.1 应实行化学药剂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保管、双人使用的管理措施。 3.8.2.2 熏蒸药剂存放地点应干燥、通风良好,存放空间应高于地面 0.2m 以上。液体和固体药剂应隔 离存放。 3.8.2.3 领取药剂前后应及时登记药剂台账。使用后的药剂空瓶应及时收回药品库,按要求进行销毁 处理。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9.1 磷化氢熏蒸作业应符合 LS/T 1201 的规定。 3.9.2 产生粉尘和有毒的作业环境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3.9.3 对于作业过程中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10.1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应符合 GB/T 29510 和 GB/T 11651 的规定。 3.10.2 磷化氢熏蒸作业时,应配戴正压式呼吸器,穿戴专用工作服、手套。 3.10.3 清理除尘设备和积灰及实施其他产生较大粉尘的作业时,应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11.1 一般要求 应符合GB 17440和LS 1206的规定。 3.11.2 粮食入仓 DB11/T 1322.802019 7 3.11.2.1 粮食入仓前,应检查仓顶有无漏水,仓房墙壁、地面有无裂缝,地面有无沉降,门窗有无损 坏,扶梯等附属设施是否完好;检查钢板仓防锈漆是否剥落,检查螺栓、垫片等是否松动,检查与土建 相连的支座部位有无异常,地面有无沉降。检查仓房挡粮门或挡粮板结构是否牢固、是否完整、有无破 损、尺寸是否匹配,检查其固定支撑装置是否牢固可靠。 3.11.2.2 铁路专用线卸粮坑卸粮、 工作塔卸粮坑卸粮和烘干系统卸粮, 应在卸粮作业区设置警戒线和 标识。作业人员处理板结的粮堆时,应做好监护,防止人员跌落进粮口被粮食掩埋。夜间作业时,作业 人员工作服上应设置反光警示标识。所有进粮口应安装合格的钢格栅,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11.2.3 平整粮面前, 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交底, 并提出平整粮面作业安全要求, 作业人员应先开启仓房排风扇或窗户;平整粮面时,应安排不少于 2 人同时作业,并在仓门或进人口安 排专人监护。 3.11.2.4 清扫作业应在通风 10min 后开始,清除仓内和设备的灰尘、杂物、残留粮粒,作业人员应佩 戴防尘口罩。 3.11.3 粮食出仓 3.11.3.1 粮食出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根据出仓粮食的运输方式、品种和数量,制定出仓方案; b 应先打开仓顶通风口,启动轴流风机,确认仓内不处于缺氧状态,熏蒸后药剂残留量已达到安 全要求后,人员方可进仓; c 人员从仓顶进仓作业时应备有扶梯、站人护栏、软梯、安全带、吊篮等安全有效防护设施; d 进仓作业应保证 2 人以上,仓外应有人监护。 3.11.3.2 结拱(挂壁)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粮食出仓前,应先检查粮面是否结拱,如有,应进行处理; b 对于粮食有结块现象的立筒仓或浅圆仓,不应一出到底; c 平房仓挂壁时,作业人员利用长杆或高空作业车处置,作业人员不应位于挂壁下方。立筒仓挂 壁时,作业人员应通过仓顶吊篮入仓,利用长杆等措施处置。浅圆仓挂壁位置较低时可使用装 载机处置,较高时应通过高空作业车处置; d 立筒仓结拱时,应通过向立筒仓入粮,或作业人员通过仓顶吊篮入仓,利用长杆等措施进行处 置。浅圆仓结拱时,应通过向浅圆仓入粮的方式进行处置。作业人员不应位于结拱下方。 3.11.3.3 平房仓挡粮板拆卸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制定平房仓挡粮板拆卸方案,作业人员不应擅自入仓拆卸挡粮板; b 拆卸挡粮板时,应优先采用仓外作业方式。作业人员不应少于 2 人,且应将安全带有效系在挂 点装置上,通过移动升降机或扶梯拆卸挡粮板; c 进仓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先关闭挡粮板上出粮口闸门,在粮面稳定的前提下,逐一拆除粮堆以 上的挡粮板,不应拆除粮堆以下的挡粮板。作业人员出仓并带出全部工器具后,方可开启闸门 继续出粮; d 拆卸挡粮板过程中,如发现粮面流动,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 3.11.4 熏蒸作业 3.11.4.1 熏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执行熏蒸作业备案和审批制度,施用粮食熏蒸剂前应制定相关作业方案,经负责人批准; b 实施粮食熏蒸作业时, 应安排不少于 2 名人员同时进行, 并安排监督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监护; c 在分药、投药、熏蒸、散气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穿工作服,戴橡胶手 套; DB11/T 1322.802019 8 d 在粮食熏蒸及散气期间,应在距离粮仓至少 20m 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警戒线; e 熏蒸通风散气后, 经检测仓房中的磷化氢和氧气浓度达标后方可进入, 否则应配戴正压式空气 呼吸器; f 不应在夜间和大风、雨天、雷电等情况下进行熏蒸和散气作业; g 熏蒸作业时,施药人员涉及有毒气体环境下作业时间每次应少于 30min,每人每日累计不宜超 过 60min。 3.11.4.2 气调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执行气调作业审批制度,在气调仓外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b 进入气调仓检查粮情或进行膜上作业,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且不应少于 2 人,并至少有 1 人负责监护、警戒。 3.11.5 粉尘防爆 3.11.5.1 应按规范、标准要求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接地,作业场所不应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3.11.5.2 应执行灰尘清扫制度,避免产生二次扬尘,场地应无积尘、扬尘;作业时,应采取降尘措施。 3.11.5.3 应保证仓房及设备泄爆装置安全有效。不应拆除通风除尘、防爆、泄爆、接地等安全设施; 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和防爆装置,确保设备和装置完好。 3.11.5.4 人员进入粉尘防爆区应穿防静电工服,不应穿戴化纤、丝绸衣物和带铁钉的鞋,防止产生火 花;不应使用铁器敲击墙壁、金属设备、管道及其他物体。 3.11.5.5 筒仓输送系统检修时,应采取措施隔断与明火作业相连的管道、孔洞;筒仓清仓作业时,应 使用防尘、防爆照明灯具,清仓车辆应装配火星熄灭器,装载机铲斗接触地面的部位应安装防止摩擦起 火的非金属材料,装载机尾端应安装防撞橡胶材料,防止产生火花。 3.11.5.6 粉尘爆炸的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发生粉尘爆炸时,应立即疏散所有人员至安全地点,关闭通风设施,避免二次粉尘爆炸造成人 员伤亡,并立即启动粉尘爆炸专项应急预案; b 粉尘爆炸造成火灾,应立即拨打 119 电话,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拨打 120 电话,造成生产安 全事故时,粮食仓库应按规定上报。 3.11.6 危险作业 3.11.6.1 危险作业审批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作业前应进行审批,作业现场保存危险作业审批单; b 审批单中应规定作业地点、作业人员、作业时限、交底人和监护人等; c 审批前应对现场作业条件、作业前安全准备事项等进行验证并保存记录; d 人员更换或作业条件变动时,应重新审批。 3.11.6.2 危险作业交底与监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作业前,应由交底人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告知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的危险、作业前、作 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并保存记录; b 监护人应在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对危险作业全过程进行监护。 3.11.6.3 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制定动火方案,并应经过审批; b 作业前,清理现场易燃物,确保易燃物品与动火点保持安全距离; c 动火现场周边应配备监护人和灭火器材; d 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应进行动火作业。 DB11/T 1322.802019 9 3.11.6.4 高处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无固定站立部位或站立部位无防护的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 安全带应悬挂在建筑物设施或固 定装置上; b 不使用叉车、电瓶车等厂内机动车载人登高; c 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应往下抛掷材料、工具和其它物品; d 使用的各类梯台结构件不应有脱焊、变形、腐蚀、断开和裂纹等缺陷,构件表面光滑无毛刺; e 大雪、 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应进行露天作业。 3.11.6.5 有限空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设置警示灯; b 应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c 作业前,应首先打开仓窗或检查门、人孔、料孔等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检 测有限空间内部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和氧气浓度,并佩戴空气呼吸器等安全防护器具; d 作业时,应配备监护人,监护人不应擅离职守,并应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e 作业完毕后,应清点人员、机具及设备,关闭仓窗、料孔等,锁闭检查门或人孔盖。 4 评定细则 4.1 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 DB11/T 1322.1 的规定。 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 A。 4.3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B。 4.4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C。 4.5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D。 4.6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E。 4.7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F。 4.8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G。 4.9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H。 4.10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I。 4.11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J。 4.1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K。 4.13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L。 DB11/T 1322.802019 10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 A.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对应条款编号 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即为否 决。 3.1.1 2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 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 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1.1 3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3.1.1 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4 5 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8.1 6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或休息室。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8.1 7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为单层且独立设置。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8.1 8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墙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建筑物构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 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8.1 DB11/T 1322.802019 11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B.1给出了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300分。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值 评定细 项分值 评定条 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1 基础管理要求 3.1 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15 3.1.1 1.1.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 产职责; b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c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 6 1)责任制内容或要素不全的,扣 3 分; 2)职责未覆盖所有人员和岗位的,每缺一个部 门或岗位的责任制,扣 3 分; 3)职责描述不清晰或与实际不符的,扣 2 分。 3.1.1 1.1.2 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3 1)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不得分; 2)安全生产目标未按照部门和岗位逐级分解 的,扣 2 分; 3)每缺一个部门或岗位的责任书,扣 2 分; 4)责任书内容不全的,扣 1 分; 5)责任书未亲笔签字的,扣 1 分。 3.1.1 1.1.3 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3 1)未定期进行审核,不得分; 2)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的,不得分。 3.1.1 1.1.4 应每年考核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3 1)未对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的,不得分; 2)考核记录不全的,每缺一个部门或岗位的考 核记录,扣 1 分。 3.1.1 DB11/T 1322.802019 12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值 评定细 项分值 评定条 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0 3.1.1 1.2.1 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目的、计划、形 式、内容、学时、考核及培训档案等要求; b)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排查范围、内容、标准、 方法和周期,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分级、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过 程管理及档案等要求; c)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劳动保护用品选 择、采购、发放、培训、使用、维护、更换、报废、监督及台账记录等要求; d)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考核方法、奖励和惩 罚条件及奖惩档案等要求; e)事件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及职责分工,事 件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内容,调查处理流程、处理原则及档案等要求; f)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 职责分工,范围、安全管理规定、防范措施及人员行为等要求; g)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审批程序、防范措施及记录等要求; h)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身体条件、 培训、取证、复审、证书保管及档案等要求; i)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购销、出入库登记、专用储 存场所(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或专柜等)存储和使用现场管理、应急 措施及记录等要求; j)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检测、 日常维护保养及档案等要求; k)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申报、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和个人使 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维护、检修、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职业卫生“三同 时”管理等要求; l)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设备设施采购、验收、检查与 检测、维护保养、报废及台账档案等要求; m)相关方(供应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资质条件、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监督管理、评价考核等要求; 10 1)每缺一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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