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1322.71-2018 第71部分:社会福利机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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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00 A 90 备案号58926-2018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71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71 部分 社会福利机构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71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2018 - 04 - 04 发布 2018 - 07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322.71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 1 3.2 场所环境 ...................................................................... 1 3.3 特种设备 ...................................................................... 3 3.4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3 3.5 用电 .......................................................................... 5 3.6 消防 .......................................................................... 5 3.7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5 4 评定细则 ..........................................................................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4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1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7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1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6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9 DB11/T 1322.712018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71部分社会福利机构;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7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安全生产科 学技术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维、季学伟、李绍纯、梁树、王世平、张慧、刘耀峰、马虹。 DB11/T 1322.712018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1部分社会福利机构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生产等级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9237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7498.1 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9272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T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36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 5043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AQ 7004 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DB11/T 450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DB11/T 535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DB11/T 1353 养老机构图形符号与标志使用及设置规范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和DB11/T 535的规定。 3.2 场所环境 3.2.1 公共区 DB11/T 1322.712018 2 3.2.1.1 公共区内的消防车道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1.2 公共区内应干净整洁,无积水、油渍。 3.2.1.3 公共区走廊应安装扶手。 扶手单层设置时高度为 0.80 m~0.85 m, 双层设置时高度分别为 0.65 m 和 0.90 m,扶手应安装牢固,宜保持连贯。 3.2.1.4 公共区墙面不应有突出物,走廊转弯处的墙面阳角宜做成圆弧或切角。 3.2.1.5 楼梯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当设防滑条时,不宜突出踏面。 3.2.2 居住区 3.2.2.1 大门、阳台门应安装门锁、门吸。阳台应加装防护栏,窗户应有安全保护装置,窗下不应放 置家具、杂物。 3.2.2.2 精神残疾人员居住的院区,应设置围墙或栏杆,围墙及栏杆应设置防攀爬措施。 3.2.2.3 居室家具及各种设备应无尖角突出部分,并加装保护装置,抽屉、柜门应安装防脱落装置。 3.2.2.4 居室内呼叫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对测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3.2.2.5 居室内电器安装、放置应在安全位置,使用时有专人管理。 3.2.2.6 居室内电线、电源插座安装的位置应高于儿童能触及的高度或采用儿童不能触及到电源的插 座。 3.2.2.7 精神残疾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盥洗室、 浴室的玻璃应采用镜面金属板或其他不宜破碎的材料。 3.2.3 建筑物 3.2.3.1 选址及规划布局应符合 GB/T 50340、GB 50437 和 GB 50763 的规定。 3.2.3.2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房屋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安全出口、 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相关规定。 3.2.3.3 应有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 3.2.3.4 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和 GA 654 的规定。 3.2.3.5 给水、排水、采暖、空调等建筑设施应由有资质的人员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3.2.3.6 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 少 1 台为医用电梯。 3.2.4 建筑物防雷 建筑物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测,满足GB 50057的规范要求。 3.2.5 安全标志 3.2.5.1 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和有关设备上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3.2.5.2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岗位、设备、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的标志。 3.2.5.3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 13495.1 和 GB 15630 的规定。 3.2.5.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具有夜间识别功能的标志,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疏 散门正上方应设置灯光指示标志。应在明显处设置疏散路线示意图。 3.2.5.5 安全标志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出现破损、识别不清应立即更换。 3.2.5.6 养老设施建筑主要出入口附近和门厅内, 应设置连续的建筑导向标志。 且当有多个出入口时, 应设置明显的号码或标志图案; 楼梯间附近的明显位置处应布置楼层平面示意图, 楼梯间内应有楼层标 识。 3.2.5.7 养老机构应根据实际场景的具体情况使用标志,确保标志的安全防护作用,标志的使用与设 置应符合 DB11/T 1353 的规定。 DB11/T 1322.712018 3 3.2.6 健身场所 3.2.6.1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选用合格的健身器材,以增强柔韧性、耐力为主,易操控。 3.2.6.2 健身器材所在场地应采用弹性较好、缓冲力强的沙地或者塑胶地面。 3.2.6.3 健身器材的使用说明、安全要求等应符合 GB 17498.1 和 GB 19272 的规定。 3.2.6.4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根据适用场所及使用人群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张贴健身器材的使用说明, 并定期巡查,发现破损、遗失的应立即进行更换。 3.2.6.5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留健身器材采购、安装和相关技术档案信息。 3.2.6.6 应定期对在用健身器材进行润滑、调整、检查和维护,并保存相关记录。 3.2.6.7 儿童使用的器材、玩具等应安全、无破损,儿童使用时应有成人陪同。 3.2.6.8 使用健身器材前,应经过评估后,选用适当的健身器材。使用时有从事护理、康复等工作的 人员陪同。 3.2.7 康复场所 3.2.7.1 康复场所内的器械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 3.2.7.2 康复器械在使用过程中,不应存在训练位与训练位之间或同一训练位之间的器械干涉、运动 范围干涉、人体干涉等现象。 3.2.7.3 乘坐轮椅训练的正常状态下,在使用者可触及的区域内,不应存在被剪切、卷入、挤压或碰 撞的可能。 3.2.7.4 训练中与人体接触的倚靠部位或其他必要部位应采用软包防护。 3.2.7.5 康复器械的可调节部位应配有锁定装置,并易于操作,锁定安全可靠,易于被使用者识别和 安全使用。 3.2.7.6 康复器械的标志应清楚、耐久,并应包含下列内容 a 在无人监护情况下禁止使用器械的警告标志; b 老人、儿童、智障者等使用器械的警告标志; c 不当操作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警告标志; d 使用器械应予以注意的事项。 3.2.7.7 康复器械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每次使用前后应再次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记录。 3.3 特种设备 3.3.1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应符合 DB 11/T 1322.2 的规定。 3.3.2 特种设备应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应进行 1 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 能自行处理的,应及时联系厂家或相关单位。 3.3.3 特种设备应由生产制造单位或指定的维护、保养单位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3.4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4.1 供暖系统 3.4.1.1 锅炉房 3.4.1.1.1 锅炉房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041 的规定。 3.4.1.1.2 燃油、燃气锅炉房内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方式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3.4.1.1.3 电加热锅炉的周围环境不应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气体和导电粉尘,也不应有明显的冲击 和振动。 DB11/T 1322.712018 4 3.4.1.2 地源热泵 3.4.1.2.1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3.4.1.2.2 地埋管地源热泵应在埋管区域做出标志或标明管线的定位带。 3.4.1.2.3 地下水地源热泵应对地下水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确保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且不得对 地下水源造成污染。 3.4.1.2.4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投入运行后,应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进行定期监测。 3.4.1.3 空气源热泵 3.4.1.3.1.1 保温材料应无毒、无异味,并有良好的保温性能,机组表面不应凝露。 3.4.1.3.1.2 热源水侧的管路、换热设备应具有抗腐蚀的能力,使用过程中热泵热水器不应污染所使 用的水源。 3.4.1.3.1.3 与水接触部件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措施。 3.4.1.3.1.4 应具有压缩机高温保护、逆缺相保护、短路、漏电保护、冷凝器高温保护、蒸发器保温 保护等功能。 3.4.2 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的一般要求、安全设备设施、管道、机房和现场标志应符合GB 50028、GB 50365、GB 9237 和AQ 7004的规定。 3.4.3 餐饮区域 3.4.3.1 一般要求 3.4.3.1.1 应安排专人每天对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进行巡视和检查。每次换气后,应对供气系统与气 瓶连接处进行测漏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管护方式为托管的, 受托方应按照协议对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 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3.4.3.1.2 应在食堂显著位置设立燃气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信息内容应包括本单位安全负责人照 片、姓名,安全承诺书,供气单位信息,安全检查记录等。 3.4.3.1.3 不应在用餐场所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气体卡式炉。 3.4.3.2 炊事机械 3.4.3.2.1 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3.4.3.2.2 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且使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 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 置。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3.4.3.2.3 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3.4.3.2.4 每季度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并记录归档。 3.4.3.2.5 有搅拌操作的容器应加盖密封,并设专人管理。 3.4.3.2.6 炊事机械危险部件应有必要的防护装置。 3.4.3.2.7 炊事机械操作现场应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3.4.3.3 瓶装液化石油气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要求应符合DB11/T 450的规定。 3.4.3.4 管道天然气 DB11/T 1322.712018 5 3.4.3.4.1 管道天然气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GB 50028 的规定。 3.4.3.4.2 应与具有供气资格的供应商签署安全协议。 3.4.3.5 库房 3.4.3.5.1 储藏食品的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清洁整齐。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和地面 应在 10 cm 以上。 3.4.3.5.2 食品留样在冷藏条件下存放 48 h 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00 g。留样容器外应记录 食品名称、数量和时间等信息。 3.4.3.5.3 冷库管理应由专人负责,保存日常巡检、设备维护检修等相关记录。 3.4.3.5.4 冷库应具备应急逃生设施。 3.4.3.5.5 冷库制冷机房门应向外开启,无进出货时,库房门应处于常闭状态。 3.4.3.5.6 冷库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内开门锁装置,并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3.4.3.5.7 应保持冷库应急照明、机械通风、事故报警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保养。 3.4.4 洗衣区域 3.4.4.1 设备应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 3.4.4.2 设备工作运行时,应动作正确,安全可靠,运转平稳,无异常现象。 3.4.4.3 设备的仪表指示应正确、灵敏、可靠。 3.4.4.4 设备上的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应端正的置于机器的各部件明显处,清晰完整。 3.4.4.5 指定地点收集未清洗或消毒的衣物,由专车、专线(人)运输。运送车辆标识清晰,每日定 时清洗消毒。 3.4.4.6 衣物应当分类清洗。被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污染及患有传染病人的衣物应封闭运输、 单独清洗、消毒。 3.4.4.7 多人共用一台洗衣设备,宜使用具有加热清洗功能的设备,清洗后机械烘干或阳光晾晒。 3.5 用电 3.5.1 变配电系统、用电场所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3.5.2 日常使用的电器,应明示操作流程,并按照其进行安全操作。 3.6 消防 3.6.1 消防管理、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疏散通道、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灯、自控 灭火系统、 防烟和排烟设施、 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供电系统、 消防水泵房、 消防水池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3.6.2 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不应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A 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活动的建筑。 3.6.3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 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3.7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7.1 一般要求 3.7.1.1 操作人员应当具有所在岗位必要的职业资格,并按照要求进行注册、换证、继续教育等内容。 DB11/T 1322.712018 6 3.7.1.2 进入工作区域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配 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3.7.1.3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换,并做好记录。 3.7.1.4 操作人员入职前及入职后每年均应做健康体检,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不应上岗。 3.7.1.5 操作人员在进行操作前后应按 WS/T 313 要求洗手,保证用手卫生。 3.7.2 岗位要求 3.7.2.1 设备操作岗位人员应按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相关设备操作使用,不应从事与操作无关的 活动,不应操作职责范围外的设备设施。接班时,应查阅交接班记录,按规定检查设备设施、作业环境 的安全状况;信息确认后,方可按流程开启设备进行工作。交班时,应关闭必要的电源、气源等,按规 定检查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如有设备处在检修状态、设备故障待排 除等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内说明,并悬挂警示标识。排除设备故障和进行设备清洁保养时,需关闭电 源,并将开关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或作业人员自带。 3.7.2.2 餐饮区域从业人员应定期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3.7.2.3 应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各类信息经过筛选和整理后分类保存,不得泄露服务 对象相关信息。 3.7.2.4 重点部位的治安监控设备图像储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其他图像不少于 15 天,涉及重大事件 的录像应永久保存。 3.7.2.5 内部治安负责人员应询问外来访客事由、部门、受访人等信息,确认无误后按照机构相应规 定对出入人员进行管理。 4 评定细则 4.1 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 DB11/T 1322.1 的规定。 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 A。 4.3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B。 4.4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C。 4.5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D。 4.6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E。 4.7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F。 4.8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G。 4.9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H。 DB11/T 1322.712018 7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 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一级否决条款。 表A.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对应条款编号 1 社会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即为否决。 3.1 2 社会福利机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即为否决。 3.1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3 DB11/T 1322.712018 8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B.1 给出了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 350 分。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B 社会福利机构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值 评定细 项分值 评定条 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1 基础管理要求 3.1 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10 3.1 1.1.1 社会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c)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 4 1)责任制度内容或要素不全,扣 1 分; 2)安全生产职责未覆盖所有人员和岗位,每 缺 1 个部门或岗位的责任制,扣 1; 3)安全生产职责描述不清晰,与实际不符 的,扣 1 分; 4)责任制不包含考核及奖励内容的,扣 1 分。 3.1 1.1.2 社会福利机构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 任书。 2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1 1.1.3 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2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1 1.1.4 社会福利机构应每年考核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2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1 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0 3.1 DB11/T 1322.712018 9 表 B.1 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值 评定细 项分值 评定条 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1.2.1 社会福利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安全教育制度; c)安全检查制度; d)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f)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g)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h)意外防范安全管理制度; i)考核与奖惩制度。 10 1) 现有规章制度中未包含上述全部内容的 (如 福利机构不涉及相关内容, 可不制定相应制度) 不得分; 2)制度内容不全,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扣 1 分。 3.1 1.2.2 社会福利机构应及时跟踪并获取适用于其管理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定期更新,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 准规范的要求。 4 1) 未明确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责 任部门或人员的,不得分; 2)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 2 分; 3) 每发现一处福利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现 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不相符的,扣 1 分。 3.1 1.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批准实施, 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 从业人员。 2 1) 主要负责人未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签署公布 批准实施的,不得分;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发放的,扣 1 分;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更新后未及时发放的, 扣 1 分; 4)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 0.5 分。 3.1 1.2.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2 1)未定期进行评审,不得分; 2)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不得分; 3)未见记录视同未开展。 3.1 1.2.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有执行记录,相关资料应归档且至少保存 3 年。 2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相关执行记录未存档, 不得分; 2)制度涉及的档案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或 未保存 3 年的,不得分。 3.1 DB11/T 1322.712018 10 表 B.1 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值 评定细 项分值 评定条 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1.3 安全操作规程 20 3.1 1.3.1 福利机构应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 1)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并追 加扣 20 分; 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与实际岗位数量不符 的,每缺一种扣 1 分。 3.1 1.3.2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适用范围; b)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 c)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d)个体防护要求; e)严禁事项; f)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 8 1)岗位操作规程内容每缺一项,扣 1 分; 2)岗位操作规程不适用、不具有可操作性 的,每个 1 分。 3.1 1.3.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 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 从业人员。 4 1)主要负责人未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签署 公布批准实施的,不得分; 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发放的,扣 1 分; 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更新后未及时发放的, 扣 1 分; 4)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 0.5 分。 3.1 1.3.4 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并保存相 关记录。 4 1) 未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 不得分; 2)无相关记录资料的,扣 2 分。 3.1 1.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10 3.1 1.4.1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 3 未明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的, 不 得分。 3.1 DB11/T 1322.712018 11 表 B.1 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值 评定细 项分值 评定条 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1.4.2 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以下工作 a)安全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息汇总上传工作; b)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c)组织制定本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d)组织制定实施本机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e)督促、检查本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f)分析安全问题,督导落实整改情况,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4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的, 每少一项扣 1 分。 3.1 1.4.3 社会福利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均应接受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 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 1)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不 了解的,不得分。 2)从业人员有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的,不得分; 3.1 1.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0 3.1 1.5.1 社会福利机构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4 1)未制订年度培训计划,不得分; 2)培训计划内容不完善,扣 2 分。 3.1 1.5.2 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安全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b)本部门或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设备设施、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知识; d)安全事故的防范、应急措施和自救互救知识; e)岗位危险因素的辨识和应急预案的演练;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0 1)未按培训计划实施教育培训,不得分; 2)各类人员(主要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 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等)培训内容相同, 不得分; 3)培训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1 1.5.3 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实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安全管理人员接受专门的教育和培训,掌握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监测、 控制、管理的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指导实际工作; b)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之掌握安 全知识和相关安全技能; c)采取多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d)对教育和培训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10 1)安全管理人员对培训内容不清楚的,扣 2 分。 2) 工作人员不熟悉安全知识和先关技能的, 每人扣 1 分。 3)未对教育和培训进行检查和考核的,扣 2 分。 3.1 DB11/T 1322.712018 12 表 B.1 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值 评定细 项分值 评定条 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1.5.4 接受教育与培训的人员应包括 a)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在岗安全教育与培训,包括政策法律法规 培训; b)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安全教育与培训,并通过安全知识考试; c)换岗、离岗 6 个月以上的及采用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工艺、 新材料的,应接受岗前安全教育与培训; d)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在岗人员每年应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 e)应对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服务对象进行重点安全问题预防知识教 育。 10 1)培训人员范围不全的,扣 2 分; 2)培训考核记录缺失或不全的,扣 2 分; 3)新员工和需重新接受培训的人员培训不 符合要求的,每人扣 1 分。 3.1 1.5.5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 规定,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 按期参加复训和复审。 4 1)每有一类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或证书过 期的,扣 2 分; 2)每有一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取证或证 书过期的,扣 2 分; 3.1 1.5.6 社会福利机构应对相关方作业人员(短期临时作业人员、实习学生、 学习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 未对相关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不得分。 3.1 1.5.7 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病防范和工作防护的安全教育。 2 未定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的,不得分。 3.1 1.5.8 应对新员工或换岗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2 未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不得分。 3.1 1.5.9 ★社会福利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记录 表、培训签到表、培训试卷等有关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 6 1)无教育培训档案或伪造培训档案,视同 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评定要素不得分;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 培训,不得分;学时不足,扣 1 分;培训内 容不符合要求,扣 1 分; 3) 新员工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 不得分; 发现一人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记录不完整、 记 录内容不详实、学时不足的,扣 2 分; 4)培训资料不全的,扣 1 分; 5)培训材料未保存 3 年的,扣 1 分。 3.1 DB11/T 1322.712018 13 表 B.1 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值 评定细 项分值 评定条 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1.6 应急救援 60 3.1 1.6.1 应急预案 30 3.1 1.6.1.1 社会福利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 括但不限于组织活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设备设施故障处置预案、意外 防范预案、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传染病防控预案以及机构认为有必要制定的其他预案。老年 人社会福利机构应制但不限于跌倒、烫伤、噎食、压疮、走失等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制定但不限于窒息、摔伤、自伤、互 伤、烫伤、冻伤、中毒、走失、交通伤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残疾人 社会福利机构应制定但不限于自杀、走失、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 10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应急救援” 评定要素不得分; 2)应急预案不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 况的,不得分; 3)应急预案未涵盖本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的,不得分; 4)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不明确,或缺 少具体落实措施的,扣 2 分; 5)缺少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 程序,或与本单位应急能力不相符的,扣 2 分; 6)应急保障措施未明确的,扣 2 分; 7)应急预案基本要素不齐全完整的,扣 2 分; 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不能相互衔接 的,扣 2 分。 3.1 1.6.1.2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a)组织机构; b)职责分工; c)处置原则; d)预案等级; e)预案启动和报警; f)处置程序; g)物资储备; h)工作要求。 2 1)应急预案内容不全的,不得分; 2)应急预案制定与实际不相符,每项扣 1 分; 3.1 DB11/T 1322.712018 14 表 B.1 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值 评定细 项分值 评定条 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1.6.1.3 应急预案应经评审或论证, 并经批准实施, 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 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4 1)未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的,或未提供论 证记录的,不得分; 2)主要负责人未对应急预案签署公布批准 实施的,扣 1 分。 3)应急预案未发放的,扣 1 分; 4) 应急预案更新后未及时发放的, 扣 1 分; 5)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 0.5 分。 3.1 1.6.1.4 应急预案应至少每 3 年修订 1 次, 并保存修订记录。 应急预案中应急 管理机构、 人员的联系方式、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信息应与实际相符。 4 1)应急预案未按要求进行修订,不得分, 未见修订记录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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