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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 65 备案号62693- 2019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89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89 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89 Civil air defense works and common basements 2019 - 09 - 26 发布 2020 - 02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322.892019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2 3.1 基础管理要求 ................................................................... 2 3.2 场所环境 ....................................................................... 2 3.3 设备设施 ....................................................................... 6 3.4 标志标识 ....................................................................... 7 3.5 用电 ........................................................................... 7 3.6 消防 ........................................................................... 8 3.7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9 4 评定细则 .......................................................................... 1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5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5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3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标志标识要素的安全生产登记评定细则 ............................. 47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8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1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3 DB11/T 1322.892019 II 前 言 DB11/T 13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89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89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吕淑然、田志华、孙宝平、张璞、冯红吉、李斌、吕方舟、马舒琪、王婉青、 张宇栋。 DB11/T 1322.892019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89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使用功能为商场超市和市场、餐饮、非经营性食堂、公共娱乐、体育、社区活动、办 公、汽车库、非机动车库、仓储和员工宿舍等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 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17216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要求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A 95 灭火器维修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36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JGJ 67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CJ/T 197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CJ/T 490 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 CJ/T 491 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 DB11/T 410 体育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DB11/ 48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DB11/ 637 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 DB11/ 852.1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通则 DB11/ 852.2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气体检测与通风 DB11/T 1322.892019 2 DB11/ 852.3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防护设备设施配置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DB11/ 16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2 场所环境 3.2.1 一般要求 3.2.1.1 建筑结构经综合安全性鉴定,存在属于 DB11/ 637- 2015 第 3.6.2 规定的 cu和 du等级单个构 件或检查项目的建筑不应使用。 3.2.1.2 建筑的主体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应改变,设备设施不应拆除。 3.2.1.3 涉及改变建筑平面布置的,应由具有同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 3.2.1.4 内部装修应符合 GB 50222 的相关规定。 3.2.1.5 充电汽车库、充电自行车库的内部构件及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 3.2.1.6 员工宿舍每个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h 的不然材料装修,房间用防火墙分割,分隔 墙不应使用石膏板,房间应设置乙级防火门。装饰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3.2.1.7 普通地下室除建筑设计有燃气入户外,不应再加装燃气入户。与人民防空工程无关的管道不 宜穿过人民防空工程的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均不应进入人民防空工程。 3.2.1.8 不应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 60℃的液体做燃料。 3.2.1.9 不应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不应储存易燃易爆品。 3.2.1.10 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不应用于经营性出租居住和非经营性居住。 3.2.1.11 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管理房不应用于出租居住,设备间不应堆放杂物。 3.2.1.12 不应使用甲、乙类清洗剂清洗地面、厕所。 3.2.1.13 非机动车在车库内不应采用含有挥发性溶剂的清洗剂清洗车辆, 不应在非机动车库区域外进 行充电操作。 3.2.1.14 应保持干净整洁,环境卫生应符合 GB 17216 的规定。 3.2.1.15 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老年代步车、残疾人电动车等类型车辆的停放不应设置在地 下二层及以下。 3.2.1.16 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体育场所、员工宿舍不应设置在地下二二层及以下;非经营性食堂可设 置在地下一层;商场超市和市场、社区活动场所、办公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当设置在地下 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 m。 3.2.1.17 娱乐场所、社区活动场所、办公场所和餐饮场所操作间的空间净高度不应小于 2.2 m;体育 场所空间的净高度不应小于 2.6 m;员工宿舍、商场超市和市场空间的净高不应小于 2.4 m。 3.2.1.18 商场超市和市场、餐饮场所、非经营性食堂、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社区活动场所、办公场 所、汽车库和员工宿舍等,应配置手机通讯信号或固定电话。 3.2.2 商场超市和市场 3.2.2.1 商场超市和市场的安全条件应符合 GB 50016、GB 50098、JGJ 48 的规定。 DB11/T 1322.892019 3 3.2.2.2 柜台、货架布局合理,顾客密集的销售区应设置在出入方便的区域。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 散门或疏散出口。 营业区域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2.4 m, 辅助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5 m。 3.2.2.3 商场超市和市场的面积大于 3000 m 2 的,应在收银台两侧各设置一条宽不应小于 1.5 m 的无 障碍疏散通道,两条无障碍疏散通道的间距不应大于 25 m。商场超市和市场的面积小于 3000 m2 的, 应在收银台一侧设置一条宽不应小于 1.5 m 的无障碍疏散通道。无障碍疏散通道应设有明显标志。 3.2.2.4 营业厅的收银区宜设置在靠近安全出口处,收银区设有闸机或其它阻挡通行设施的在火灾及 其它紧急情况时应能全部自动开放。 3.2.2.5 购物车应有专人管理,每 100 m 2 疏散通道面积内的购物车数量不应超过 10 辆,疏散通道闲 置的购物车应及时清理。 3.2.2.6 设置食品加工的, 食品加工设施设备布置及相关安全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的 3.2.3 的相关规定。 3.2.3 餐饮场所 3.2.3.1 普通地下室用于餐饮场所的安全条件应符合 GB 50016 和 JGJ 64 的规定。 3.2.3.2 安装燃气灶具的操作间房屋净高不应低于 2.2 m,并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同时安装燃气 泄漏报警装置。 3.2.3.3 燃气设备与对面墙的间距不应小于 1.5m,与相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 0.1 m;当燃气设备与可 燃或难燃墙壁、地板和家具紧邻时,应设厚度不小于 15 mm 的耐火隔热层。 3.2.3.4 食品加工区使用的电炸锅、电烤箱等电器设备和燃气灶具的上方及周围 1.5 m 范围内不应存 放可燃物。 3.2.3.5 燃气设备之间应有能满足操作和检修要求的间距 a 不同类型燃气灶具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0.5 m; b 大锅灶之间的净距应大于 0.8 m; c 烤炉与其它燃具间的净距应大于 1.0 m。 3.2.3.6 连接燃具的软管应为燃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燃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或燃具连接用橡 胶软管,并应分别符合 CJ/T 197、CJ/T 490 和 CJ/T 491 的规定。 3.2.3.7 燃气管道与燃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设计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软管与燃具连接应采用专用接头,连接处应严密,安装应牢固,便于操作; b 软管存在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时不应使用; c 软管长度不应超过 2.0 m,且不应有接口; d 软管应低于灶具面板 30 mm 以上; e 软管不应穿过墙、楼板、天花板、门和窗; f 燃气胶管不应包裹或暗埋,不应压、折使用; g 非金属软管不应使用管件分成两个或多个支管。 3.2.3.8 餐饮场所的面积大于 500 m 2的,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3.2.3.9 烟道距难燃、非燃顶棚、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50 mm,距可燃物的净距不应小于 0.25 m。 3.2.3.10 用气设备烟道断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燃具的水平烟道不宜超过 6 m,并应有 0.1 坡向 燃具的坡度。 3.2.3.11 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应及时清理,每季度不应少于 1 次;集烟罩、烟道入口处 1 m 范围内每天清洗 1 次,做到清洁无油。 3.2.4 非经营性食堂 3.2.4.1 普通地下室用于非经营性食堂的安全条件应符合 GB 50016 和 JGJ 64 的规定。 3.2.4.2 安装燃气灶具的操作间房屋净高不应低于 2.2 m,并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同时安装燃气 泄漏报警装置。 DB11/T 1322.892019 4 3.2.4.3 燃气设备与对面墙的间距不应小于 1.5m,与相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 0.1 m;当燃气设备与可 燃或难燃墙壁、地板和家具紧邻时,应设厚度不小于 15 mm 的耐火隔热层。 3.2.4.4 食品加工区使用的电炸锅、电烤箱等电器设备和燃气灶具的上方及周围 1.5 m 范围内不应存 放可燃物。 3.2.4.5 燃气设备之间应有能满足操作和检修要求的间距 a 不同类型燃气灶具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0.5 m; b 大锅灶之间的净距应大于 0.8 m; c 烤炉与其它燃具间的净距应大于 1.0 m。 3.2.4.6 连接燃具的软管应为燃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燃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或燃具连接用橡 胶软管,并应分别符合 CJ/T197、CJ/T490 和 CJ/T491 的规定。 3.2.4.7 燃气管道与燃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设计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软管与燃具连接应采用专用接头,连接处应严密,安装应牢固,便于操作; b 软管存在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时不应使用; c 软管长度不应超过 2.0 m,且不应有接口; d 软管应低于灶具面板 30 mm 以上; e 软管不应穿过墙、楼板、天花板、门和窗; f 燃气胶管不应包裹或暗埋,不应压、折使用; g 非金属软管不应使用管件分成两个或多个支管。 3.2.4.8 非经营性食堂面积超过 500 m 2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3.2.4.9 烟道距难燃、非燃顶棚、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50 mm,距可燃物的净距不应小于 0.25 m。 3.2.4.10 用气设备烟道断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燃具的水平烟道不宜超过 6 m,并应有 0.1 坡向 燃具的坡度。 3.2.4.11 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应及时清理,每季度不应少于 1 次;集烟罩、烟道入口处 1 m 范围内每天清洗 1 次,做到清洁无油。 3.2.4.12 设窗口售卖饭菜的非经营性食堂,窗口前应设有排队等待区,等待区净宽不宜小于 3 m。 3.2.4.13 剩余饭菜和餐具收集处设置在出口附近时,不应占用疏散通道。 3.2.5 娱乐场所 3.2.5.1 娱乐场所的安全条件应符合 GB 50016、GB 50098 的规定。 3.2.5.2 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应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应 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3.2.5.3 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应高于 1.2 m;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 1.2 m 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应小于 0.4 m,宽度不应小于 0.2 m,并应能够 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的整体环境。 3.2.5.4 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应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3.2.5.5 娱乐场所的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不应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 应关闭。 3.2.5.6 娱乐场所的出入口、楼梯、疏散通道应采取防滑措施,铺设的地毯应紧固在地板上。 3.2.6 体育场所 3.2.6.1 体育场所的安全条件应符合 GB 50016、GB 50098 和 DB11/T 410 的规定。 3.2.6.2 体育场所活动人数不应超过核定人数,达到或超过核定人数时应采取限制措施。体育场所人 均活动面积不应小于 5 m 2/人。 3.2.6.3 不应在体育场所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DB11/T 1322.892019 5 3.2.6.4 体育场场所的健身器械应做到每 2 h 消毒 1 次,每天不少于 4 次,并为顾客提供酒精棉等无 刺激性消毒药品。 3.2.7 社区活动场所 3.2.7.1 社区活动场所的安全条件应符合 GB 50016、GB 50098 的规定。 3.2.7.2 社区活动场所的出入口、楼梯、疏散通道应采取防滑措施,铺设的地毯应紧固在地板上。 3.2.7.3 活动场所的健身设备、设施和器材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b器材摆放应按其使用功能和特点留有合理空间,做到使用方便、确保安全。 3.2.7.4 活动场所的照明应符合健身活动要求,照度不应低于 80 Lx,并配置应急照明灯。 3.2.8 办公场所 3.2.8.1 办公场所的安全条件应符合 GB 50016、GB 50098 和 JGJ 67 的规定。 3.2.8.2 办公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 m 2/人。 3.2.8.3 办公场所应具备采光窗、采光井,且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不具备自然采光条件的,应具 有良好的照明,照度不应低于 150 Lx。 3.2.8.4 办公场所主通道应按照原结构进行布局使用,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6 m;次通道净宽单面 布房时不应小于 1.2 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 1.4 m。 3.2.9 汽车库 3.2.9.1 汽车库的安全条件应符合 GB 50016、GB 50067、GB 50098 和 JGJ 100 的规定。 3.2.9.2 汽车库内不应设置汽车修理、喷漆和汽车美容等场所。 3.2.9.3 汽车库的入口应设置限高装置,汽车库内的地面应满足耐磨、耐油、耐水及防滑等要求。 3.2.9.4 设置的电子计时收费装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在平坦路段,宜在计时收费装置前留有 不少于 10 m 的直行行车距离。 3.2.9.5 汽车库出入口前 5 m 范围内不应停车,并设置明显的禁停标志。 3.2.9.6 汽车库出入口坡道应进行路面防滑处理,并应加装遮光、防雨设施。 3.2.9.7 汽车库的螺旋坡道宜设反光道钉、反光轮廓标、反光警示带等。直线坡道可参照螺旋坡道设 置。 3.2.9.8 汽车库内人车应分流,当共用一个通道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0.5 m 的人行道,并施划宽度不 小于 0.15 m 的白实线分离人行道与车行道。 3.2.9.9 汽车库内的柱体、阳角及凸出构件距地面 1 m 高处应设防撞设施。 3.2.9.10 存在车辆驾驶者视线死角区的,应在对面相应位置设置反光镜。 3.2.9.11 车行道交叉口处应设置减速带,每 100 m 直行道应至少设置一个减速带。 3.2.9.12 存在双车道的,应用宽度为 0.15 m 的黄色虚线将车道分开。 3.2.9.13 在电梯间出入口与车行道交叉处应施划人行横道标线。 3.2.9.14 汽车库停车位的设置不应影响消防、 通风、 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不应占用消防通道、 应急出口、行人和车辆通道。 3.2.9.15 停车位内应设置挡车器,挡车器的高度应在 0.15 m~0.20 m 之间,设置在距停车位端线汽 车前悬或后悬的尺寸减 0.2 m 处。 3.2.10 非机动车库 3.2.10.1 非机动车库的安全条件应符合 GB 50016、GB 50098、JGJ 100 和 DB11/ 1624 的规定。 DB11/T 1322.892019 6 3.2.10.2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停车位应分组设置,每组长度不应大于 20 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 度不低于 1.5 m 的隔墙分隔,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 h。 3.2.10.3 电动自行车库应划分集中充电区域, 充电设施应采用充电柜。 充电柜充电位置数量不应小于 停放车辆数。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采用专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插座和充电柜; b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 充电异常自动断电、 电池故障自动断电、 过载保护、 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并应符合现行有关电动自行车集 中充电设施设备技术的要求; c电动自行车库的充电柜本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d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配电箱, 进线为专用回路并设置专用计量装置。 每一分支回 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 5 个,并应具备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功能。插座应选用不低 于 10 A 带保护门的插座。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内充电插座的间距不应小于 600 mm, 供电电源应符合 JGJ 16 的规定。 3.2.10.4 不应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前室等公共区域和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以外的区域停 放非机动车或充电。 3.2.10.5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沿走道单侧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1.5 m,沿走道双 侧布置时,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2.6 m;三轮车沿走道单侧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 于 2.5 m,沿走道双侧布置时,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4.6 m。 3.2.10.6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三轮车,应按划定的停车线 分区有序停放。 3.2.10.7 非机动车库的出入口和坡道应进行路面防滑处理,并应加装遮光、防雨设施。 3.2.11 仓储场所 3.2.11.1 仓储场所的安全条件应符合 GB 50016、GB 50098 和 GA 1131 的规定。 3.2.11.2 仓储场所应根据仓储功能,将场所划分为装卸、分拣、包装加工和储存等不同的功能区。 3.2.11.3 仓储场所内货物应按区存放,码放整齐有序,不应超界、超高、超宽存放,不应阻塞通道, 特殊情况应在 2 h 之内将货物整理归位。 3.2.12 员工宿舍 3.2.12.1 员工宿舍场所的安全条件应符合 GB 50016 和 JGJ 36 的规定。 3.2.12.2 员工宿舍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5 m 2/人;房间内不应设置上下床,两床之间的通道 净宽不应小于 1.1 m;应在房间明显位置张贴紧急疏散平面图。 3.2.12.3 员工宿舍的主出入口与居民楼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3.3 设备设施 3.3.1 监控系统 3.3.1.1 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信号应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3.3.1.2 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资料留存应不少于 30 日。 3.3.2 通风、排烟 3.3.2.1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通风、平时通风的设备设施,应符合 GB 50038 的规定。 3.3.2.2 普通地下室应有自然通风窗、通风井或设机械通风系统或空气调节装置,并保持工况良好。 DB11/T 1322.892019 7 3.3.2.3 厕所等产生臭气、沼气和其它有害气体的房间应采取防臭、防沼气和其它有害气体侵入的措 施,并设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冲水厕所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 10 次/h,污水泵间的通风换气次数 不应少于 8 次/h,汽车库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 4 次/h,水泵房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 2 次/h,物资 库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 1 次/h。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 4 次/h。具有 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爆风机。 3.3.2.4 商场超市和市场、餐饮、非经营性食堂、公共娱乐、社区活动、办公、体育、汽车库、非机 动车库、员工宿舍等场所除按规定设置通风系统外,还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3.3.2.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环境条件应符合 DB11/ 485 的规定。 3.3.3 特种设备 3.3.3.1 特种设备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3.3.3.2 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特种设备应经检测合格后, 方可使用。 检验合格及注册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 显著位置。 b在用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 超过检验周期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 继续使用。 c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 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 状况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设备及其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3.3.3 特种设备设专人管理,应对特种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3.3.4 其它设施 3.3.4.1 出入口应设挡水板、砂袋等防雨水侵入、倒灌的防汛物资,还应设排水沟、集水井和水泵等 设备设施。 3.3.4.2 用于经营或经常有人员停留的场所,应根据其使用性质设置值班室、厕所、暖气等公共设施 和垃圾、废物存放等专用设施。 3.3.4.3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备间应由专人管理。 3.4 标志标识 3.4.1 标志标识应符合 GB 2894 的规定。 3.4.2 在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出入口明显位置,应分别设置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和普通地下 室标志牌。 3.4.3 在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出入口明显位置应设置禁烟火标志和疏散平面图。 3.4.4 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和玻璃墙上应设有荧光反射的防撞条,防撞条的宽度不应小于 50 mm, 数量不少于 3 条,防撞条的长度与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和玻璃墙等宽,最低防撞条的底边距地面不应 小于 0.5 m,最高防撞条的底边距地面不应大于 1.6 m。 3.4.5 体育场所、社区活动场应对患有不适合体育运动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哮喘等)的人群进 行风险提示,并设置在场所入口显著位置。 3.4.6 体育场所、社区活动场所应对运动项目和运动器材进行防滑倒、防砸伤、防坠落、防触电、防 淹溺等与活动相关的风险提示,并设置于项目或器材附近的显著位置。 3.4.7 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内应施划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 GB 5768 的规定。 3.4.8 汽车库内墙体距地面 1 m 高处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0.15 m 的反光警示线或反光轮廓标等标识。 DB11/T 1322.892019 8 3.5 用电 3.5.1 一般要求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3.5.2 商场超市和市场配电箱的以下部位不应划为货架放置区 a 落地式配电箱两侧面 1 m、正面 1.5 m 内; b 挂墙式和嵌入墙内配电箱两侧面 0.5 m、正面 1.2 m 内。 3.5.3 设置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充电桩、充电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b 充电桩、充电设施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与产权人或物业公司签订安全使用协议。 3.5.4 汽车库、非机动车库配电箱的以下部位不应划为停车位 a 落地式配电箱两侧面 1 m、正面 1.5 m 内; b 挂墙式和嵌入墙内配电箱两侧面 0.5 m、正面 1.2 m 内。 3.5.5 仓储场所配电箱的以下部位不应划为货物堆存区 a 落地式配电箱两侧面 1.5 m、正面 1.5 m 内; b 挂墙式和嵌入墙内配电箱两侧面 1.0 m、正面 1.5 m 内。 3.5.6 员工宿舍应设置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电流最高限额为 5 A。 3.6 消防 3.6.1 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6.2 商场超市和市场、餐饮、非经营性食堂、公共娱乐、社区活动、办公、体育、汽车库、非机动 车库、员工宿舍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电动自行车停放场、电动汽 车停放场所的自动喷水系统应选配快速响应喷头。电动自行车停放场、电动汽车停放场所还应设置电 气火灾监控系统。监测的火灾图像等视频监控信号应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3.6.3 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3.6.3.1 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GB 50098 的规定。 3.6.3.2 安全出入口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下表 内要求。 表1 安全出入口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表 工程用途 安全出口与相邻防火分区之 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和楼梯 的净宽(m) 疏散走道净宽(m) 单面布置房间 双面布置房间 商场超市和市场、娱乐场所、社区 活动、体育场所、办公场所 1.40 1.50 1.60 餐饮场所、非经营性食堂、员工宿 舍 1.00 1.20 1.30 仓储等其他民生工程 1.00 1.20 1.40 注各类场所的防火门、楼梯和走道宽度同时应满足相应的消防规范要求。 3.6.3.3 商场超市和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和体育场所设置的柜台、货架、橱窗、模特、广告、 餐桌、吧台及体育器材设施等的布置不应占用疏散通道。 DB11/T 1322.892019 9 3.6.3.4 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社区活动场所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两个安全出口间的 距离不应小于 5 m。娱乐场所和体育场所的每个厅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50 m 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时,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3.6.3.5 员工宿舍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 m 2,防火分区之间不应开门、窗和洞口,每个 防火分区应设置不少于 2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6.3.6 充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 500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且不应少于 2 个,两个安全出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当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 有困难时,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1 个。 3.6.3.7 电梯间出入口前不应设置汽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堆存货物、摆放货架等。 3.6.4 消火栓 3.6.4.1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5、GB 50974 和 GB 50098 的规定。 3.6.4.2 汽车、 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 应留有直通消防设施的人行通道, 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0 m。室内消火栓门轴侧面 1 m、另一侧面 0.5 m、正面 1.5 m 内不应划为停车位。 3.6.4.3 仓储场所堆存的货物、商场超市和市场内放置的货架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应留有 直通消防设施的人行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0 m。室内消火栓门轴侧面 1 m,另一侧面 0.5 m,正 面 1.5 m 内不应划为货物堆存区、货架放置区。 3.6.5 灭火器 3.6.5.1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 GA 95 和 GB 50140 的规定。 3.6.5.2 娱乐场所每个包间、厅应配备 5 kg ABC 干粉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体育场所内每个运动房应 配备 3 Kg ABC 干粉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社区活动场所每个房间应配 3 Kg ABC 灭火器不应少于 1 具; 办公场所的每个房间均应配备 3 Kg ABC 干粉灭火器不应少于 1 具。餐饮场所、非经营性食堂的操作间 应配备 5 Kg ABC 干粉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灭火毯不应少于 4 块。 3.6.5.3 汽车库和非机动车库按规定配置灭火器。划设的停车位不应影响灭火器的取用,应留有直通 灭火器放置点的人行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0 m。放置在地面上或壁挂式灭火器两侧面 0.5 m,正 面 1.2 m 不应划为停车位。 3.6.5.4 商场超市和仓储场所按规定配置灭火器。货架放置和货物堆存不应影响灭火器的取用,应留 有直通灭火器放置点的人行通道, 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0 m。 放置在地面上或壁挂式灭火器两侧面 0.5 m, 正面 1.2 m 内不应划为货物堆存区或货架放置区。 3.6.5.5 视线受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在其上方应设有明显的发光指示标志。 3.6.6 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应急广播 3.6.6.1 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应急广播应符合 GB 50016、GB 50098 的规定。 3.6.6.2 有人员工作或长时间停留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灯, 应急照明应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小于 10 Lx,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1.0 h。 3.6.6.3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库、人员疏散通道、配电室和值班室均应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设 置的照明能够覆盖停车区域,照度不应低于 3 Lx。 3.6.6.4 商场超市和市场、餐饮、非经营性食堂、公共娱乐、体育、社区活动、办公、汽车库、非机 动车库和员工宿舍等场所的使用面积超过 500 m 2时,应设置能够覆盖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3.7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7.1 一般要求 DB11/T 1322.892019 10 3.7.1.1 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应从事与操作无关的活动,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 纪律。 3.7.1.2 安全检查应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查并记录。 3.7.1.3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 24 h 值班制度,值班期间每 2 h 记录 1 次消防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 3.7.1.4 商场超市和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 2 h 对经营场所的电梯、给排 水、电气设备、防火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应急照明等重点设施巡查 1 次,并填写巡查记录。商 场超市和市场、餐饮场所、非经营性食堂、娱乐场所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对电源、火源、气源和水源 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3.7.1.5 社区活动场所、办公场所至少每周对场所的电梯、电气设备、防火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和应急照明等设施检查 1 次,并填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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