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1322.66-2019 第66部分:水利施工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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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160 C 65 备案号63587- 2019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66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66 部分水利施工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66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2019 - 03 - 27 发布 2019 - 07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322.662019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 1 3.2 场所环境 ....................................................................... 4 3.3 生产设备设施 ................................................................... 6 3.4 特种设备 ....................................................................... 6 3.5 用电 ........................................................................... 6 3.6 消防 ........................................................................... 7 3.7 危险化学品 ..................................................................... 7 3.8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7 3.9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7 3.10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8 4 评定细则 .......................................................................... 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4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求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2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4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0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0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5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7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8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3 DB11/T 1322.662019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66部分水利施工企业;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6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企业京水江河(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杰、张晋、薛斌、唐劲芳、张林报、袁宝招、朱海龙、刘立锋。 DB11/T 1322.662019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66部分水利施工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水利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T 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JGJ/T 188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SL 39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 71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SL 72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DB11/450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 DB11/852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B11/945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3.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安全生产目标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要求; b) 文件和记录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发文、文件使用、评审、修订、档案、记录等要求; c) 安全生产档案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收集、整理、标识、保管、使用和处置等内容; d) 危险源规定辨识与评估的职责、范围、方法、准则和工作程序等要求; e) 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审批程序和记录等要求; f) 交通安全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道路、车辆、驾驶人员、运输等要求; DB11/T 1322.662019 2 g) 防洪度汛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度汛方案和预案、防汛物资、防汛值班、防汛预警、防 汛应急等要求; h) 脚手架搭设、拆除、使用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设计、审批、搭设、验收、使用、拆除 等要求; i) 施工用电安全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人员、安全技术档案、维护、 检修等要求; j) 安全技术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 明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审核、 批准、 备案及安全技术交底等要求; k) 安全例会、技术交底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会议频度、内容,交底内容、注意事项等要 求; l) 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验收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验收程序、内容等要求; m)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策划、实施等要求。 3.1.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3.1.3.1 企业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领导,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 生产领导小组。 3.1.3.2 企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 3.1.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每年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30 学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 年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40 学时,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20 学时; b 企业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时间不应少于 24 学时; c 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教育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20 学时。 3.1.5 安全生产目标 3.1.5.1 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及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等安全生产 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3.1.5.2 企业应逐级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到各岗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目标保证 措施。 3.1.5.3 企业应对安全生产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偏、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 年终考核奖惩安全目标完成情况。 3.1.6 安全生产投入 3.1.6.1 企业应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3.1.6.2 工程投标文件中,应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3.1.6.3 企业应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3.1.6.4 执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做到专款专用。 3.1.6.5 企业每年应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考核。 3.1.7 施工技术 DB11/T 1322.662019 3 3.1.7.1 企业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进行全面策划,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进 行动态管理。 3.1.7.2 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 SL 721 的规定。 3.1.7.3 施工前企业应分层次逐级进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 3.1.7.4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旁站监督。 3.1.8 防洪度汛 3.1.8.1 有防洪度汛要求的工程应编制防洪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报项目法人批准。 3.1.8.2 企业应成立防洪度汛组织机构和防洪度汛抢险队伍,配置足够的防洪度汛物资,每年汛前组 织应急预案演练。 3.1.8.3 施工进度应满足防洪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要求。 3.1.8.4 企业应落实防洪度汛值班制度、开展防洪度汛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3.1.8.5 企业应建立畅通的水文气象信息渠道。 3.1.9 重大危险源 3.1.9.1 企业应按照 SL 721 的规定,对施工现场危险设施或场所组织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将辨识 成果及时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 3.1.9.2 企业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订防控措施,并应登记建档。 3.1.9.3 企业应明确重大危险源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和监控,并做好记录。 3.1.9.4 企业应组织制定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3.1.9.5 对可能导致一般或较大安全事故的险情,企业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项目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3.1.9.6 对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企业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 产监督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1.9.7 对可能造成重大洪水灾害的险情,企业应立即报告工程所在地防汛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 上报。 3.1.9.8 企业应根据施工进展加强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的辨识、评价和控 制。 3.1.10 变更管理 3.1.10.1 组织机构、施工人员、施工方案、设备设施、作业过程、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应执行变更 审批程序,及时制定变更实施计划。 3.1.10.2 企业应对变更后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价,制定变更施工方案或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变更验收。 3.1.11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3.1.11.1 事故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和业主单位; b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c 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 督机构报告。 DB11/T 1322.662019 4 3.1.11.2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3.1.11.3 事故调查和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b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c 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善后工作,及时办理工伤认定,并保存档案; d 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账。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账。 3.2 场所环境 3.2.1 一般要求 3.2.1.1 生活区、办公区和生产区应分区设置,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3.2.1.2 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 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3.2.1.3 施工中关键区域和危险区域,应实行封闭管理、设置安全标志、安排专人值守。 3.2.2 办公区、生活区 3.2.2.1 办公区 办公区应设置办公用房、停车场、宣传栏、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等设施。 3.2.2.2 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 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应符合 JGJ/T 188 的规定,所用建筑材料的防火等级应达到 A 级。 3.2.2.3 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3.2.2.4 食堂 3.2.2.4.1 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 设,且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 0.1s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对于受烟 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3.2.2.4.2 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并记录归 档。 3.2.2.4.3 可能对操作者造成伤害的炊事机械危险部位,应采取安全防护,且可靠、实用。 3.2.2.4.4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应符合 DB11/ 450 的规定。 3.2.2.5 宿舍 3.2.2.5.1 宿舍室内高度不应小于 2.5 m,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0.9 m,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5 m 2, 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应超过 15 人。 3.2.2.5.2 宿舍内不应使用通铺,床铺高度不应小于 0.3 m,尺寸不应小于 1.9 m0.9 m,床铺间距不 应小于 0.3 m,床铺搭设不应超过 2 层。 3.2.2.5.3 宿舍内宜设置烟感报警装置。 3.2.2.5.4 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 DB11/T 1322.662019 5 3.2.2.5.5 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应有取暖措施,宜设置空调、电暖气或集中供暖,不应 使用煤炉等明火设备取暖。 3.2.3 生产区 3.2.3.1 临建设施 3.2.3.1.1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应布置在不受洪水、滑坡、坍塌及危石等威胁的区域,且基础坚固、稳 定性好、周围排水畅通。 3.2.3.1.2 临时建筑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强风口和危房影响范围, 且应避免有害气体、强噪声等对临时建筑使用人员的影响。 3.2.3.1.3 临时建筑不应占压原有的地下管线;不应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修复。 3.2.3.1.4 临时建筑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3.2.3.1.5 施工现场存放设备、材料的场地应平整牢固,设备材料存放整齐稳固,周围通道畅通,且 宽度宜不小于 1 m。 3.2.3.1.6 材料加工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围墙或围栏防护,实行封闭管理,并应设置排水设施; b 场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及相关工种的操作规程; c 加工棚应采用轻钢结构,并应采取防雨雪、防风等措施。 3.2.3.1.7 拌和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合理分区、硬化场地,并应设置排水设施; b 料仓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要求,材料及成品存放区地基应稳定; c 料仓应设置防倾覆和防雷设施。 3.2.3.1.8 水泵站(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基础稳固、岸坡稳定,水泵机组应牢固地安装在基础上; b 设有专门的值班工作房; c 配备有防洪器材与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d 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 e 泵房内应有足够的通道,机组间距不应少于 0.8 m,泵房门应朝外开。 3.2.3.1.9 空气压缩机站(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空气压缩机应选择在基岩或土质坚硬的地点,应远离散发爆炸性、腐蚀性、有毒气体,产生粉 尘的场所和生活区; b 机房应宽敞明亮,并设有排风、降温设施,处于寒冷地区的空气压缩机站还应配备取暖设备; c 机组之间应有足够的宽度,不宜小于 2.5 m~3 m,机组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2.5 m; d 冷却水池周围设置防护栏杆; e 维修平台和电动机基坑的周围设置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有防护网或板,地沟应铺设盖板; f 设置废油收集沟。 3.2.3.1.10 仓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单层丙类仓库, 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 戊类仓库, 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b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 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 m 2时,可设置一个安 全出口; c 储存物品堆放应牢固、合理,便于移动,无超高堆垛; d 储存物品定置管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梁、柱之间应留有 0.5 m 的安全距离; e 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DB11/T 1322.662019 6 f 仓库设置的消防通道、 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并保持通畅, 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3.2.3.2 施工道路 施工道路应符合 SL 398 的规定。 3.2.3.3 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基础处理、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制作与安装、脚手架 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基础处理、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制作与安装的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及施工 所用的脚手架应符合 SL 714 的规定。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3.1.2 施工设备进场前应查验机械设备证件、性能、状况。 3.3.1.3 施工设备进场后,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3.1.4 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操作、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 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3.3.1.5 设备设施的适当位置或附近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 3.3.1.6 设备设施的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3.3.1.7 企业应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留存相关记录。 3.3.1.8 租赁设备或分包企业的设备应纳入本企业设备安全管理范围。 3.3.1.9 多台机械同时施工时,各机械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3.3.2 工程机械 3.3.2.1 整机工作性能正常,外观应整洁,润滑应良好,不应漏水、漏电、漏油、漏气。 3.3.2.2 安全保护、防护装置有效。 3.3.2.3 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可靠。 3.3.2.4 液压(气动)等系统的润滑、冷却系统正常。 3.3.2.5 制动装置工作正常。 3.3.2.6 联轴器工作良好。 3.3.2.7 金属结构无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紧密。 3.3.2.8 主要零部件没有变形、裂纹、磨损。 3.3.2.9 指示装置可靠。 3.3.3 中小型机械设备 3.3.3.1 中小型机械设备应安装稳固,接地或接零、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3.3.3.2 齿轮传动、皮带传动、联轴传动的小型机具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 3.3.3.3 露天固定使用的中小型机械应设置具有防雨防晒、防物体打击功能的作业棚。 3.3.3.4 手持式电动工具电源线长度应小于 5 m,不应有接头,且无破损、无老化,不穿越通道。 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5 用电 DB11/T 1322.662019 7 用电应符合DB11/T 1322.2和SL 714的规定。 3.6 消防 消防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7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8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8.1 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或采取干式捕尘措施,不应打干钻; b 水泥储存、运送及混凝土拌和等作业 应采取隔离、密封措施; c 密闭容器、构件及狭窄部位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加强通风,并佩戴防护电烟尘的防护用品; d 地下洞室施工应有强制通风设施,确保洞内粉尘、烟尘、废气及时排出; e 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3.8.2 产生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筛分楼、破碎车间、制砂车间、空压机站、水泵站、拌和楼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隔音值班室,且 配备防噪声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 b 木工机械、风动工具、喷砂除锈、锻造、铆焊等噪声危害严重的作业,应配备防噪声耳塞等个 体防护用品; c 砂石料的破碎、筛分、混凝土拌和楼、金属结构制作厂等噪声严重的施工设施,不应布置在靠 近居民区、工厂、学校、施工生活区。 3.8.3 易产生毒物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及生产工艺、通风、密闭等措施,并 配备防毒等防护用品。 3.9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9.1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佩戴安全帽。施工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企业应为 施工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督促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3.9.2 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穿紧口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佩戴工作手套; b 信号指挥工应穿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佩戴有色防护眼镜。 3.9.3 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工作服; b 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c 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 3.9.4 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 绝缘鞋、鞋盖、 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 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b 从事清除焊接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c 从事磨消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 d 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戴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 防护眼镜; e 在密闭环境中或通风不良的环境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DB11/T 1322.662019 8 3.9.5 普通工在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 镜;从事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孔桩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 从事拆除工作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9.6 混凝土工应配备工作服,系带高腰防滑鞋、鞋盖、防尘口罩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混 凝土浇筑作业时,应配备胶鞋和手套;从事混凝土振捣作业时,应配备绝缘胶鞋、绝缘手套。 3.9.7 木工从事机械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防噪声耳罩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3.9.8 钢筋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从事钢筋除锈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 宜配备防护眼镜。 3.9.9 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 趾安全鞋和手套。 3.9.10 其他类别的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应符合 GB/T 11651 和 GB/T 29510 的规定。 3.9.11 企业应定期对使用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当确认其失效时, 应及时报废和更换。 3.10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10.1 一般要求 3.10.1.1 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不应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3.10.1.2 作业人员应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10.1.3 作业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自救互 救及应急处置方法,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10.1.4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不应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 施工现场。 3.10.1.5 作业人员不应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未经许可, 不应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 人,不应随意操作他人的机械设备。 3.10.1.6 作业人员不应酒后作业。 3.10.1.7 作业人员不应在铁路、公路、洞口、陡坡、高处及水上边缘、滚石坍塌地段、设备运行通道 等危险地带逗留和休息。 3.10.1.8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的道路行走,不应跳车、爬车、强行搭车。 3.10.1.9 作业人员不应乱拉电源线路和随意移动、启动机电设备。 3.10.1.10 不应随意移动、拆除、损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3.10.2 主要作业行为安全要点 3.10.2.1 高边坡或深基坑作业 3.10.2.1.1 当在坡高大于 5 m,小于 100 m,坡度大于 45的高边坡或深基坑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除设计边线外 5 m 范围内的浮石、杂物; b 修筑坡顶截水天沟; c 坡顶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防护网,防护栏高度不应小于 2 m; d 坡面每下一层台阶应进行一次清坡,对不良地质构造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10.2.1.2 断层、 裂隙、 破碎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应采取支护措施, 并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标志。 3.10.2.1.3 作业人员上下高边坡、基坑应走专用爬梯。 3.10.2.1.4 上下层垂直交叉作业的中间应设隔离防护棚。 3.10.2.2 洞室作业 DB11/T 1322.662019 9 3.10.2.2.1 洞室作业施工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清除洞口边坡上的浮石、危石及倒悬石; b 洞口周围应设置截、排水系统。竖井井口应设置防雨设施; c 及时清理洞脸,及时锁口。在洞脸边坡外侧应设置挡渣墙或积石槽,或在洞口设置防护网或木 构架防护棚,顺洞轴方向伸出洞口长度不应小于 5 m; d 洞口以上边坡和两侧崖壁不完整时,应采用喷锚支护或混凝土永久支护等措施。 3.10.2.2.2 洞内施工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松散、软弱、破碎、多水等不良地质条件下进行施工,应对洞顶、洞壁采用锚喷、预应力锚 索、钢木构架或混凝土衬砌等围岩支护措施; b 在地质构造复杂、地下水丰富的危险地段和洞室关键地段,应设置收敛计、测缝计、轴力计等 监测仪器; c 进洞深度大于洞径 5 倍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送风能力应满足施工人员正常呼吸和冲淡、 排除爆炸施工产生的烟尘要求; d 凿岩钻孔应采用湿式作业; e 应设置爆破后降尘喷雾洒水设施; f 洞内使用内燃机施工设备,应配置废气净化装置,不应使用汽油发动机施工设备; g 应定期检测洞内粉尘、噪声、有毒气体; h 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 30 m 放炮时,双方人员应撤离工作面。相距 15 m 时,应停止一方 作业,单向开挖贯通; i 水平或垂直相邻的两个工作面相距 30 m 放炮时,双方人员均应撤离工作面。相距 15 m 时,应 停止一方作业。 3.10.2.2.3 斜、竖井开挖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及时进行锁口; b 井口应设高度不小于 1.2 m 的防护围栏,围栏底部距 0.5 m 处应全封闭; c 井壁应设置人行爬梯; d 施工作业面与井口应有可靠的通信装置和信号装置; e 井深大于 10 m 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3.10.2.2.4 洞内瓦斯地层段施工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洞内不应有明火、易燃易爆物品,施工操作过程中不应摩擦或碰撞出火花; b 开挖工作面附近的固定照明灯具应采用 ExdⅠ型矿用防爆照明灯,移动照明应使用矿灯。 3.10.2.3 高处作业 3.10.2.3.1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并应配备相应防护用品。 3.10.2.3.2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检查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安全设施、工具、仪表、防火设施、电气 设施和设备,确认其完好,方可进行施工。 3.10.2.3.3 对施工作业现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料, 应及时拆除或采取固定措施。 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 应堆放平稳,不应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 时清理干净;拆卸下的物料及余料和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应任意放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料时不应 抛掷。 3.10.2.3.4 在雨、霜、雾、雪等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防冻措施,并应及时清除作业面 上的水、冰、雪、霜。 3.10.2.3.5 当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浓雾、沙尘暴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 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DB11/T 1322.662019 10 3.10.2.3.6 高处作业下方应设置警戒区。 3.10.2.3.7 高处作业人员不应沿立杆或栏杆攀登。 3.10.2.3.8 高处作业场所临边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防护栏杆应能承受 1000 N 的可变载荷; b 防护栏杆下方有人员及车辆通行或作业的, 应挂密目安全网封闭, 防护栏杆下部应设置高度不 小于 0.2 m 的挡脚板; c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组成,上杆离地高度应为 1.2 m,下杆离地高度应为 0.6 m; d 横杆长度大于 2.0 m 时,应加设栏杆桩。 3.10.2.3.9 高处作业场所的孔、洞应设置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 3.10.2.3.10 安装和使用安全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全网安装应系挂安全网的受力主绳,不应系挂网格绳。安装完毕应进行检查、验收; b 安全网安装或拆除应根据现场条件采取防坠落安全措施; c 作业面与坠落高度基准面高差超过 2.0 m 且无临边防护装置时,临边应挂设水平安全网。作业 面与水平安全网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3.0 m, 水平安全网与坠落高度基准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2 m。 3.10.2.4 爆破作业 3.10.2.4.1 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a 距工作面 20 m 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 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b 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c 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d 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e 地下爆破作业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要求的; f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g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h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i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j 光线不足且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3.10.2.4.2 遇以下恶劣气候和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a 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b 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c 大雾天或沙尘暴,能见度不超过 100 m 时; d 现场风力超过八级、浪高大于 1.0 m 时或水位暴涨暴落时。 3.10.2.4.3 起爆网络连接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雷雨天禁止任何露天起爆网路连接作业; b 起爆网路连接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 c 敷设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制。 3.10.2.4.4 装药作业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药警戒区,警戒区内禁止烟火,并不应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 源进入警戒区域;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时,不应携带手机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入警戒区; b 炸药运入警戒区后, 应迅速分发到各装药孔口或装药硐口, 不应在警戒区临时集中堆放大量炸 药,不应将起爆器材、起爆药包和炸药混合堆放; c 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装药时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DB11/T 1322.662019 11 d 炎热天气不应将爆破器材在强烈日光下暴晒; e 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 f 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 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 应采用安全蓄 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3.10.2.4.5 爆破作业应由爆破负责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 3.10.2.4.6 爆破作业周围 300 m 区域边界的所有通道应设明显的安全标志或标牌, 标明规定的爆破时 间和危险区域的范围。 3.10.2.4.7 爆破周围 300 m 区域内应设有效的音响和视觉警示装置。 3.10.2.5 水上作业 水上作业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施工船舶应取得船舶证书和适航证书; b 应有稳固的施工平台和梯道; c 临水、临边设施牢固可靠的栏杆和安全网; d 作业平台上的设备固定牢固,作业用具随手放入工具袋; e 作业平台上配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和通讯工具; f 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g 雨雪天气作业时,应采取防滑、防寒、防冻措施,应及时清除水、冰、露和雪; h 六级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 i 暴风雨和强台风后应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j 施工平台、船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夜间警示灯。 3.10.2.6 起重作业 3.10.2.6.1 作业前应检查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机具,确认完好有效。 3.10.2.6.2 起重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起重机作业时, 应设有专人指挥, 并有统一信号, 在进行任何作业前, 起重司机应先发出信号; b 吊装的重物应绑扎牢固。吊钩的吊点应在重物的重心垂直线上。提升时勿使吊钩到达顶点。提 升速度应均匀平稳,重物下落应低速轻放,禁止忽快忽慢或突然制动; c 在重物或动臂下不应站人; d 起升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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