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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01 B 09 备案号62685- 2019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72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72 部分饲料生产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72Feed mill 2020- 01-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2019- 09- 26 发布 DB11/T 1322.722019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 1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3 3.4 特种设备 ........................................................................ 7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7 3.6 用电 ........................................................................... 11 3.7 消防 ........................................................................... 12 3.8 危险化学品 ..................................................................... 12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12 3.10 劳动防护用品 .................................................................. 12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13 4 评定细则 ........................................................................... 1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6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7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1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5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4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5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7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4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2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5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6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7 DB11/T 1322.722019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72部分饲料生产企业;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7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安全生产科 学技术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季学伟、侯占杰、王世平、周扬凡、时德轶、代宝乾、谢昱姝、侯烺祎、梅楠、 张高菲、尹伯男、董凡赫、周鹏飞、张晋、邓兵兵。 DB11/T 1322.722019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72 部分饲料生产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237 制冷设备通用技术规范 GB 19081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20192 环模制粒机通用技术规范 GB 23821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T 24351 立式逆流颗粒冷却器 通用技术规范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 GB/T 34038 码垛机器人通用技术条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6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AQ 7004 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AQ/T 7009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JB/T 9822.1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 第1部分技术条件 JB/T 10289 饲料膨化机 JB/T 11931 饲料机械 斗式提升机 JB/T 13134 饲料机械 圆锥粉料清理筛 SBJ 05 饲料厂工程设计规范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DB11/T 1322.722019 2 3.2 场所环境 3.2.1 厂区环境 3.2.1.1 厂区布局 3.2.1.1.1 分区布局按生产流程及功能,宜划分为行政服务区、装卸作业区和生产区。每个区域既有 紧密联系又须适当分隔,互不干扰。 3.2.1.1.2 厂区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 2 个。主要人流出入口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3.2.1.1.3 厂区内不应饲养与生产加工无关的动物。 3.2.1.1.4 酶制剂生产企业应有合理的供水、排水系统。废弃物应集中存放,远离车间并及时清理出 厂。 3.2.1.2 厂区道路 厂区道路应符合GB 4387和SBJ 05的规定。 3.2.1.3 厂区照明 厂区照明灯应无照明盲区, 照明灯具完好率应达到100。 厂区主干道和安全通道的照度均不低于30 Lx。 3.2.2 建(构)筑物 3.2.2.1 企业应存有完整的各类厂房建筑设计图、工厂建筑平面图,以及各类厂房建筑的名称、建筑 面积、耐火等级、消防设计和施工单位、实际用途、竣工日期、房屋登记等资料。 3.2.2.2 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三、四级厂房建筑不应用于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储存;四级厂房建筑不宜从事生产作业; b 厂房、库房、宿舍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 c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库房应单独设置。 3.2.2.3 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三级厂房之间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4 m,四级厂房之间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8 m,三级 与四级厂房之间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6 m; b 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12 m,如中间有防火墙, 其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4 m。 3.2.2.4 防雷接地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根据不同的防雷等级, 分别设置避雷针、 避雷带或避雷网, 并定期检查, 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保护范围应符合被保护半径和被保护高度的要求,应防雷直击、雷电波侵入、雷反击、地电位 升高;对于有防爆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连接成等电位并接地; b 防雷直击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通道不应小于 3 m,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员通 行的地方; c 防雷装置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d 接地装置连接应可靠,连接处不应有松动、脱焊、接触不良现象,接地装置应有防腐蚀和防机 械损伤措施。 3.2.2.5 饲料生产建筑结构应满足下列防爆措施 a 每个筒仓应设人孔或清扫口,并应能防止仓内粉尘逸出; b 卸粮坑宜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 DB11/T 1322.722019 3 c 仓库、饲料加工车间地面、墙壁、屋顶应平整,易于清扫; d 饲料加工车间及立筒仓工作塔,应设独立的楼梯间,楼梯间与车间的连接门,应为防火门; e 窗口作为泄爆口时应采用向外开启式。 3.2.3 车间环境 3.2.3.1 车间通道应符合 AQ/T 7009 的规定。 3.2.3.2 封闭楼梯间、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 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建筑面积超过 100 m 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 公共活动房间、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等处应设置应急照明。 3.2.3.3 饲料加工车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2.3.4 生产物料、产品、半成品的堆放,宜用颜色在地面上标出存放范围,或设置支架、平台存放。 工位器具、料箱摆放应整齐、平稳,人行通道两边不应有突出物品或锐边物品。 3.2.3.5 车间应避免在地面、墙壁、顶棚等建筑上聚集灰尘,易于清洁及维护。 3.2.3.6 厂房和设施应有足够空间,以便有秩序地放置设备和物料。厂房内设备与设备之间或设备与 墙之间,应留有适当的距离,便于通行和维修。 3.2.3.7 发酵、发酵后加工、包装工序的墙壁和天花板应避免产生滴漏、剥落,应有防霉措施,防止 霉菌生长。 3.2.3.8 室内仓储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车行道宽度应大于 3.5 m, 专供叉车通行的单行道应大于 2 m。 人行安全通道宽度宜大于 0.8 m, 分隔线应清晰、准确;主通道标示线应明显,宽度不应小于 2 m,并保持畅通; b 储存物品应堆放牢固、合理,便于移动,无超高堆垛。砂箱、料箱堆放高度不应超过 3.5 m, 其他物品堆垛高度不应超过 2 m; c 电气设备与可燃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0.5 m,照明灯具下方如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 物品间距不应小于 0.5 m。 3.2.3.9 车间内设置集中控制室时,其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宜贴邻生产车间; b 通风、采光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和炫光; c 振动影响小,灰尘少; d 宜布置在一、二层。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3.3.1.1.1 企业选用的专业设备应使用安全可靠的定型设备。不应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艺、设备。 3.3.1.1.2 设备电路、各机械零件应完好,螺丝和螺栓等固定件应紧固。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 可靠。设备设施操纵、调节、显示等装置应齐全、灵活、可靠。 3.3.1.1.3 电控装置应有防热、防潮和防损坏的保护措施。 3.3.1.1.4 设备设施所用的电动机应可靠接地。 3.3.1.1.5 应在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悬挂安全操作规程。 3.3.1.1.6 在室内不应使用敞开式溜管(槽)和设备。 3.3.1.1.7 工艺设备运行时应避免因发生断裂、扭曲、碰撞、摩擦等引起火花。 DB11/T 1322.722019 4 3.3.1.1.8 应定期进行防爆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隐患。设备使用前应检查防火、防爆等相关设施,确 保工作状态良好。 3.3.1.1.9 通风除尘、泄爆、防爆设施,未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更换及停止使用。 3.3.1.1.10 应在粉碎系统前安装除去物料中的金属杂质及其他杂物的装置,物料粉碎前应经磁选。 3.3.1.1.11 应设有主机设备集中监视和显示的防控信号中心。 3.3.1.1.12 及时清扫饲料加工设备转动、发热等部位的积尘;宜采用负压吸尘装置进行清扫作业,不 宜采用压缩空气进行清扫作业。 3.3.1.1.13 饲料加工系统内的设备停机后及检修前,应先彻底清除设备内部积料和设备外部积尘。 3.3.1.2 安全标识 3.3.1.2.1 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应设置安全标识。 3.3.1.2.2 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应设置下列安全标志和相应的安全色 a 红边圆圈,有一斜杠,白底色传递禁止、停止、危险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的信息; b 圆形,蓝底色传递应遵守规定的指令性信息; c 黑边三角形,黄底色传递注意、警告的信息; d 圆形,绿底色传递安全的提示性信息。 3.3.1.2.3 应每半年检查一次安全色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重涂或更换。 3.3.1.2.4 检维修、施工、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 3.3.1.2.5 应设置安全装置的,不应以安全标识代替。 3.3.1.3 工业梯台 钢直梯、钢斜梯、钢平台的结构及其性能应符合AQ/T 7009的规定;便携式金属梯的结构及其性能 应符合GB 12142的规定。 3.3.1.4 除尘与气力输送系统 除尘与气力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根据工艺要求,配备完善的除尘系统,单设或合理组合除尘系统; b 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泄爆、惰化、 隔爆、抑爆等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c 饲料加工系统宜采用多个独立除尘系统实施粉尘控制,投料口应设独立除尘系统; d 除尘系统所有产尘点应设吸风罩,吸风罩应尽量接近尘源。每一吸风口风管适当位置,应安装 风量调节装置。每个筒仓顶部宜设通风排气孔或安装小型仓顶除尘装置; e 气力输送设施应由非燃或阻燃材料制成; f 正压气力输送设备应为密闭型; g 除尘与负压气力输送系统中的脉冲带式除尘器滤袋在每次停车后应清洗干净。 清掉后的粉尘应 从灰斗排除干净; h 除尘与气力输送系统中的脉冲袋式除尘器应设专用泄爆口; i 除尘与负压气力输送系统中的风机应位于最后一个除尘器之后; j 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 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k 除尘系统的启动应先于生产加工系统启动,生产加工系统停机时除尘系统应至少延时停机 10 min,应在停机后将箱体和灰斗内的粉尘全部清除和泄出; l 除尘器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 DB11/T 1322.722019 5 m 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 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 警信号。 3.3.1.5 设备设施防雷 设备设施防雷装置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钢质气罐内外金属物品、管道、线槽应连接成等电位并接地。接地装置连接应可靠,连接处不 应有松动、脱焊现象,接地装置应有防腐蚀和防机械损伤措施; b 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 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设备设施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接 地网与电子设备接地、电气设备接地采用共用接地网时,电阻值应小于 1Ω,低压电源用电缆 引入时应在电源引入处的总配电箱装设保护;采用独立设置的防雷接地网电阻值不应超过 10 Ω,当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设计值; c 防雷装置上不应挂靠通讯线、广播线或低压线路。 3.3.2 企业生产加工设备 3.3.2.1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应符合JB/T 9822.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人工喂料的粉碎机的喂料口处应设置警示标志; b 配套功率大于或等于 18 kW 以上的粉碎机应装有防止电动机启动的联锁装置, 保证当粉碎室门 打开或者关闭不到位时电动机不能起动; 单机使用时, 应装有起动和过载保护装置或在产品使 用说明书中告知用户使用时配备起动和过载保护装置; c 粉碎机的喂料系统宜设置吸铁及重力沉降机构。 3.3.2.2 双轴桨叶式饲料混合机 双轴桨叶式饲料混合机要求应符合JB/T 1168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外露传动部件及易发生危险处应设置防护装置; b 应在检修门及可开启的观察窗上设置安全联锁开关, 当门盖开启或未关到位时, 混合机不能启 动; c 双轴转动方向应有明显标志; d 用于混合有腐蚀性的物料时,与物料相接触的工作部件(外壳、轴、叶片、侧壁和排料门等) 应由防腐材料制成。 3.3.2.3 饲料膨化机 饲料膨化机要求应符合JB/T 1028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饲料膨化机的电动机应配有完善的启动和过载保护装置; b 高温部件外表应有警示涂层或警示标志。 3.3.2.4 斗式提升机 斗式提升机的要求应符合JB/T 1193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斗式提升机应设置打滑、 跑偏等安全保护装置, 当发生故障时应能立即自动紧急联锁停机装置, 停机反应时间不大于 1 s; b 斗式提升机机筒的外壳、机头、机座和连接管应密封、不漏尘,而且密封件应采用阻燃材料制 作。畚斗宜用工程塑料制作; DB11/T 1322.722019 6 c 斗式提升机机筒的外壳、机头、机座等均应可靠接地,连接处有绝缘时应做跨接,形成良好的 通路,不得中断; d 斗式提升机应设泄爆口,机头顶部泄爆口宜引出室外,导管长度不应超过 3 m; e 提升机机头处应有检查口; f 提升机驱动轮应覆胶,畚斗带应具有阻燃、防静电性能; g 机座处应设清料口,并可用于检查机座、底轮、畚斗和畚斗带; h 提升机出口处应设吸风口并接除尘系统。 3.3.2.5 制粒机 制粒机的要求应符合GB/T 2019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制粒机应配有防止磁性金属异物进入机内的保护装置; b 制粒机应装有打开制粒部位的门罩时防止电机启动的连锁装置(小于 22kW 的制粒机除外); c 制粒机应在相关的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操作标志,包括安全标志、转向标志及润滑标志等。 3.3.2.6 加热装置及干燥设备 加热装置及干燥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使用空气、蒸汽或热传导液体蒸汽的热传导装置应安装减压阀; b 热传导介质的加热器和泵应设置在独立而无爆炸危险场所的房间或有阻燃 (或不可燃) 结构的 建构筑物内; c 热交换器的隔热层应由不可燃材料制作,且应有用于清洁和维修的合适手孔; d 热交换器应放在合适地点,按一定方式排列阻止易燃粉尘进入感应圈或其他热表面; e 热传导的加热装置应装有可靠的温度控制装置; f 干燥设备周围应设置隔热和防护设施; g 干燥设备周围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化学品。 3.3.2.7 冷却器 冷却器应符合GB/T 24351的规定。冷却器上的操作、安全标志应齐全醒目。 3.3.2.8 码垛机器人 码垛机器人的安全应符合GB/T 3403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托盘应紧密牢固,垛形整齐; b 机器人在发生碰撞时应及时停机; c 每台机器人都应有保护性停止功能和独立的急停功能。 3.3.2.9 清理筛 清理筛应符合JB/T 13134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固定筛板的螺丝应锁紧,工作中不应有松动; b 裸露在外面的高速旋转件应加防护装置。 3.3.2.10 输送机 输送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输送机产生的冲击载荷使其过载电流超过规定要求时, 过载保护装置应能使电动机在规定的 时间内停止工作; DB11/T 1322.722019 7 b 当输送机出现断链事故时, 断链报警装置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电动机停止工作, 并同时发出 报警信号; c 防护装置应能在操作人员容易接近的运动部件上或其附近,但不得方案运动部件的正常工作; d 螺旋输送机和埋刮板输送机不应向外泄露粉末。 在出料口发生堵塞或刮板链条发生断裂时, 应 能立即自动停机并报警,反应时间不大于 1 s; e 不应将螺旋输送机充当混合机,严禁将分批式混合机充作连续式混合机使用; f 颗粒成品输送不宜用螺旋输送机。 3.3.2.11 酶制剂、微生态制剂生产设备 酶制剂、微生态制剂生产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备的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维修和保养,并 能减少污染。设备内部焊接缝应尽可能光滑,避免物料、半成品或产品的积存; b 与料液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消毒、耐腐蚀,不与料液发生化学反应或吸 附料液。设备内部焊缝应尽可能光滑,避免物料的积存。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 料液或容器造成污染; c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d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 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检验。 3.3.2.12 其他设备 其他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溜管、管件、缓冲斗的连接应采用装配式,但安装后应密闭; b 出仓机进料口与料仓连接时, 应做好密封防粉尘泄露处理, 在连接法兰处需衬有非金属密封垫 片并用螺栓紧固,插板闸门应开启方便。出仓机出料口的联接及软管连接处亦均密封良好; c 磁选设备应定期检测,确保清除金属杂质的效果; d 配料秤、混合机和缓冲斗之间应设置连通管相连,保证混合机进料时压力能释放,工作时能封 闭气流,卸料时与缓冲斗实现压力平衡; e 不小于每批 2 t 的混合机应增设独立防喷灰装置; f 配料秤、混合机和缓冲斗之间的闸门宜用密封闸门,配料秤秤斗的软连接,应保持良好状态, 不得破损; g 定期清除饲料清理设备内粉尘,定期检查磨损情况。 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锅炉房 锅炉房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041 的规定。 3.5.2 压缩空气站 3.5.2.1 空气压缩机宜使用螺杆式、滑片式空压机。 DB11/T 1322.722019 8 3.5.2.2 压缩空气机外露的联轴器、皮带转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压缩空气 机保护盖应安装到位,门、顶盖应关闭。压缩空气机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不应有影响强度和刚 度的缺陷,且无棱角、毛口;所有紧固件和各种盖帽、接头或装置等应紧固、牢靠。 3.5.2.3 压缩空气机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时,超压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换为无负荷状态; b 驱动功率大于 15 kW 的压缩空气机, 超温保护装置应能使每级排气温度超过允许值时自动切断 动力回路; c 距操作者站立面 2 m 以下设备外露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安装防护罩或盖; d 螺杆式压缩空气机的门、盖应确保运行时不能开启或拆卸; e 活塞式压缩空气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好、有效; f 急停装置应完好有效; g 储气罐应定期排污,工业管道应定期清扫; h 压缩空气机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完好。 3.5.2.4 对于轴功率不小于 2 kW、额定排气压力为 0.05 MPa~5 MPa 的固定式压缩空气机还应符合下 列要求 a 遥控的压缩空气机应在工作现场配有启动、 停车装置, 操作遥控压缩空气机的人员应采取适当 预防措施,以保证在没有人接触压缩空气机和没有人在压缩空气机机上工作的情况下操纵压 缩空气机; b 压缩空气机的吸气口应布置得不致使衣服被吸入。 3.5.3 食堂 3.5.3.1 燃气 3.5.3.1.1 燃气引入管不应敷设在卫生间、配电间、电缆沟、烟道等地方,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 计量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3.5.3.1.2 应安排专人每天对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进行巡视和检查。每次换气后,应对供气系统与气 瓶连接处进行测漏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管护方式为托管的, 受托方应按照协议对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 进行检查,检查后双方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3.5.3.1.3 应在食堂显著位置设立燃气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信息内容应包括本企业瓶装液化石油 气安全负责人照片、姓名,安全承诺书,供气企业信息,安全检查记录等。 3.5.3.1.4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在用餐场所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气体卡式炉; b 不应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的气瓶; c 气瓶应直立放置,与灶具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0.5 m,不应使用明火、蒸汽、热水等热源对 液化石油气气瓶加热; d 灶具与气瓶连接的软管长度不应超过 2 m。用气设备前连接管宜选用金属管道硬连接方式。当 局部采用软管连接时应使用金属软管时两端应采用螺纹连接方式。 单瓶供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 时,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 1.2 m 到 2.0 m 之间且没有接口。瓶组供气管道到达用气场所的用气 设备前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 1 m。软管应经常检查,若出现弯折、拉伸、 龟裂、 老化等问题应立即更换; 连接处应严密, 安装应牢固, 不应使用管件将其分成多个支管; 不应穿过墙、楼板、顶棚、门窗。 3.5.3.1.5 采用瓶组方式供应液化石油气的应设置瓶组气化间,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存储气瓶的总容积应在 1 m 3 以下; DB11/T 1322.722019 9 b 不应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建(构)筑物,地面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c 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 d 应配备干粉灭火器,且数量不应少于 2 个; e 不应设置燃气燃烧器具以及其他明火,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f 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门、窗应向外开。 3.5.3.1.6 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使用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或采用有效的机械通风装置; b 天然气表间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c 用气场所环境应良好,无强腐蚀危害,环境温度不高于 45 ℃; d 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3.5.3.2 炊事机械及其作业 3.5.3.2.1 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3.5.3.2.2 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且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30 mA 的剩余电流动 作保护装置。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3.5.3.2.3 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3.5.3.2.4 应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并记录归档。 3.5.3.2.5 搅拌操作的容器应加盖,且设置盖机联锁;联锁装置应完好有效。 3.5.3.2.6 绞肉机、压面机等机械,凡可能对操作者造成伤害的危险部位,应采取安全防护,且应可 靠、实用。 3.5.3.2.7 绞肉机加料口应确保操作人员手指不能触及刀口或螺旋部位,备有送料辅助工具。 3.5.3.2.8 压面机等其他面食加工机械,加料处应有防护装置。 3.5.4 空调系统 空调系统应符合GB 50028、GB 50365、GB 9237和AQ 7004的规定。 3.5.5 自有配送货车 3.5.5.1 车身外观应整洁无损,并符合 GB 7258 的规定。前、后保险杠及汽车侧、后防护装置安装牢 固、无缺损。 3.5.5.2 底盘各部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应完好,位置正确;灯光系统、 喇叭、雨刷器工作正常。 3.5.5.3 驾驶室内应清洁,风窗前沿下不应堆放杂物。车窗玻璃不应粘贴妨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 3.5.5.4 安全带、备用胎、车身反光标识、停车三角警告牌等齐全、完好;车辆应配备灭火器,且在 有效期内,压力等指标应合格。 3.5.5.5 自卸货车密闭式顶盖应工作正常,锁止可靠;车厢举升器应工作平稳,不应有窜动、卡滞、 冲撞现象;车厢栏板应开闭灵活,锁止可靠;应有防止车厢自降的保险装置。 3.5.5.6 罐式货车罐体应无泄漏、遗撒,安全阀应工作可靠。 3.5.5.7 宜采用散装饲料运输车。 3.5.6 物料输送设备 物料输送设备应符合AQ/T 7009的规定。 3.5.7 油脂储存库 DB11/T 1322.722019 10 3.5.7.1 油品储存库与办公区、生产区或人员密集地区应保持 12 m 以上安全距离。 3.5.7.2 采用卧式罐应有足够的强度,并设有良好的防腐和导除静电措施。 3.5.7.3 油脂储存罐体应作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沿油罐周长布置,其间距应小 于 30 m。 3.5.7.4 产生爆炸性气体场所内的电器设施、线路、开关均应按防爆要求安装。 3.5.7.5 门、窗应向外开放,设高、低窗进行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3.5.7.6 储存库外应有标牌,注明油品名称、特性、储量及灭火方法等。灭火器材应定位存放,并在 检验周期内使用;灭火器材存放点应设有编号,注明责任人;库房外灭火的砂、铲、桶应齐全。 3.5.7.7 储存库场地应清洁、整齐,储存库内不应再储存其他物品或材料。 3.5.8 实验室 3.5.8.1 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实验室应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易 取之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3.5.8.2 实验室有接地要求的仪器设备应接地,定期检查线路。 3.5.8.3 实验室的安全用电用水及其闸阀启闭等工作应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 应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应乱拉乱接电线。 3.5.8.4 实验室内实验设备外露传动、危险部位应有防护装置或警示标识。 3.5.8.5 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3.5.8.6 实验室各种压力气瓶不应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应小于 10 m。 3.5.8.7 盛装化学试剂的容器上应有试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5.8.8 室内应配置洗眼器(或紧急喷淋装置)、小药箱等安全应急物品,设置位置应便于相关人员 使用。应急物品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3.5.8.9 应制定有毒废弃物的处理办法。对使用后的有毒物品应统一收回,妥善保存,不应随意乱放、 乱倒埋或带出化验室。对回收的有毒物品或过期的化学试剂应根据其化学性质,采取分解、还原等方法 降低危害性质后进行销毁。采取的降低危害性方法和销毁工作,应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由质量管理部 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3.5.9 维修设备 3.5.9.1 电焊机 3.5.9.1.1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设置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进行隔离。 3.5.9.1.2 电焊机外壳应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应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 3.5.9.1.3 不应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3.5.9.1.4 每半年应对电焊机绝缘电阻遥测一次,且记录完整。变压器一、二次绕组与外壳间绝缘电 阻值不应小于 1 MΩ。 3.5.9.1.5 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 5 m,电源进线处应设置防护罩。当焊机具有高频、高 能束等辐射危害时,应采取特殊的屏蔽防护。 3.5.9.1.6 电焊机二次线应连接紧固,无松动,接头不应超过 3 个,长度不应超过 30 m。 3.5.9.1.7 电焊钳夹紧力和绝缘应良好,手柄隔热层应完整,电焊钳与导线连接应可靠。 3.5.9.1.8 不应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 3.5.9.1.9 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应避免电 焊机和工件同时接地。 DB11/T 1322.722019 11 3.5.9.1.10 电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在室 外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工作;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 3.5.9.1.11 工作场所应采取防触电、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防机械伤害、防灼伤等技术措施;其 周边应无可燃爆物品;电弧飞溅处应设置非燃物质制作的屏护装置。 3.5.9.2 砂轮机等手动加工的磨削机械 3.5.9.2.1 砂轮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单台安装的砂轮机应安装在人员流动较少的地方; b 砂轮机开口方向不应正对人行通道或附近有设备及操作的人员, 开口方向有人行通道、 设备或 操作人员的,应安装高 1.8 m 的金属网加以屏障隔离。 3.5.9.2.2 砂轮防护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砂轮机防护罩最大开口角度应不大于 125; b 应安装牢固,防止因砂轮高速旋转松动、脱落; c 安装设计允许的最厚砂轮时, 砂轮卡盘外侧面与砂轮防护罩开口边缘之间的间隙应小于 15 mm。 3.5.9.2.3 砂轮机砂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砂轮应完好,无裂纹、损伤现象; b 磨损量应根据砂轮厚度,最大外露量不应超过 50 mm; c 不应使用受潮、受冻的砂轮; d 不应使用存放超期的砂轮。 3.5.9.3 手持式电动工具 3.5.9.3.1 经常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应每季度检测一次绝缘电阻;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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