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1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0〕41号) 2010年04月07日 区府办 永川府办发〔2010〕41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治理恢复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自2009年以来,我区认真贯彻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得到有效控制。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把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和通知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规定和通知宣传,特别是区地质矿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要组织全体矿山企业业主进行专题培训,全面掌握规定和通知的内容,切实提高全社会依法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意识,营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 (一)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审批的我区采矿权的“治理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17号)的规定开展。 (二)凡我区审批的新设置小型非煤矿山采矿权的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必须按要求编制治理方案,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价)。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小型非煤矿山采矿权,采矿权人必须在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或在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前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必须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三)凡我区审批的小型非煤矿山采矿权的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必须是经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 (四)区国土房管局负责我区审批的小型非煤矿山采矿权治理方案的评审组织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一)凡采矿权登记申请人未按规定编制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相关行政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其采矿权登记申请。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要督促采矿权人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治理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开展治理恢复工作,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凡未按照治理方案开展治理恢复工作的,区国土房管局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资金缴存额度和缴存办法及使用程序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土房管局,结合全区实际情况拟定后执行。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实部署,共同努力开创我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一)区国土房管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会同区行政服务中心及时更新审批指南,调整审批程序,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工作不断档。特别是在治理方案的审查、办理采矿许可等问题上要严格把关。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和监督采矿权人定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国土房管局和区环保局等部门负责对各采矿权人每月5号前报送的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及监测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凡未提供必要资料,未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必须责令其完善相关资料并及时报送。凡在开采过程中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必须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区国土房管局对采矿权人违反规定和通知行为的要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和依法查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规定和通知行为后,要及时报告和移送区国土房管局进行调查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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