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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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达政策法规 推进依法 行政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内政发 2 0 0 8 ; 4 3号 2 0 0 8 年 5月 1 5日 各盟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各委、 办、 厅、 局, 各大企业、 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 0 0 8年 5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 ,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 内 蒙古自 治区 矿 山地 质 环 境 治 理 保 证 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为保护矿山环境,有效防治矿山开发造成 的地质环境破坏及诱发的地质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 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 自治 区行政 区域 内从事 固体 矿产 资源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 山地质环境治理实行保证金 制度 。采矿 权人依据本办法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同 时与辖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责任书,并存储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 门统一制定。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以下简称保证 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依法保护 矿山环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在自治区财政 部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的担保资金。 保证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 第五条按照 “ 企业所有 、政府监管、专款专用” 的原则,保证金由采矿权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 存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存储保证金的银行签署 协议,以协议的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存储、返还、支取、 结算。 各级财政部门对保证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采矿权人应当聘请有相关资质 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设计或矿山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并且具备相应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依据 矿山环境保 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D Z / T 2 2 3 2 0 0 7 ,编 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第七条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由盟市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应资格的专家进行评审。大 { 兰 2 丝 型矿山的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聘请专家 7至 9 名,中型矿山的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聘请专家5至 7名,小型矿山的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聘请专家 3 至 5名。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矿山环 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经评审通过后按照矿 山环境影响评估精度分级到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一级评 估在 自治 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 、三级 评估在盟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八条保证金的存储、返还、支取、结算由各盟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矿 山地质环境治理按照行政区划属地管 理,跨盟市行政区划的矿山,按所跨盟市的矿区面积, 由所在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保证金存 储额度按该矿山跨本行政区矿区面积计算。 第十条 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 况,可将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委托旗县级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实施保证金制度。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 方案的编制与评审可适当简化。 第十一条新建矿山采矿权申请人收到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后,应当编制矿山环境 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根据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 案与辖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责任书,并存储保证金。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 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和保证金存储证明是办 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的必备材料 。 第十二条已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编制矿山 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根据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 理方案与辖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责任书,并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存储额从本办 法实施之日起计算。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 维普资讯 面 向社会各 界 服务改革 发展 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和保证金存储证明是办理采矿许 可证年检、延续手续的必备材料。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变更矿 山开采方式 、矿区范 围,应当重新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签订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核定并存储保证金 ;采矿权 人变更生产规模 ,应当重新修编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 理方案、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核定并存储保 证金。 第十四条在本办法实施前,采矿权人已编制矿山 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专项规划 ,并提取了专项资金 ,已 实施治理工程,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 ,经盟市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治理规划和治理工程 效果达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目的和要求的,报自治区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再存储保证金。 第十五条保证金的存储标准 ,根据矿区面积、开 采矿种、开采方式等影响因素确定。 保证金年存储额 存储标准 矿山年开采面积 矿 山分类 系数 矿山开采方式系数 自治 区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 市场 、物价变化 情况和矿 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对现行保证金存储标准进行调 整。 第十六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 3年以下的,保证 金一次性全额存储 。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4年以上的,保证金可以一次性 全额存储或者分期存储 ;分期存储的,采矿权人应向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保证金存储计划,每期存储额 度不低于 3 年的保证金数额。 第十七条采 矿权发生转 让的 ,由获得采矿 权的采 矿权人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已存储 的保证金一 并转让或重新存储 ,并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书。 第十八条矿 山服务年限在 3年 以下 的 ,采矿权 人 一 次性完成矿 山地质环境治理 。矿 山服务 年限在 4年 以 上的,采矿权人应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每期矿 山地质环境治理期 限为 3年 。 根据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 ,3年内 不能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矿山,采矿权人继续按照 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存储保证金。 第十九条每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完成后,采 矿权人向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申请 ,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 自接到验收申 请之 日起 6 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检查验收的依据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及国家相关的其它规定。 第二十条 每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 后 ,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自验收合格之 日起 3 0日内,为采矿权人办理本 期保证金及利息的结算和转存手续。 第二 十一 条采矿 权人终 止采矿 活动或矿 山闭坑 , 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工程进行初步验收,1 年后 由自治 区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相关部门进行最终验收。验收合格 后,方可办理保证金及利息的结算 、返还手续。 第二 十二 条采矿 权人未按 照矿 山环境保护 与综 合 治理方案治理矿山,或者治理 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签 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后验收仍不合格 的,由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 门组织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实施矿 山地质环境治 理,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存储的保证金中支取。矿山地 质环境治理工程费用超出已存储保证金及利息的部分由 采矿权人 承担。 第二十三条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 应的保证金存储台账 、保证金往来账和保证金管理制 度,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保证金存储、返还、支取、 结算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上报保证金制度年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 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 自2 0 0 8年 8月 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 释 。 矿 山地 质 环 境 治 理 保 证 金 年 存 储 标 准 表 表 1 矿山年开采面积 存储标准 单位 m 单位 元/ m 2 备 注 1 0 0 0 0 0以下 1 . 5 1 、保证金按矿山年开采面积分段累积计算 , 如某矿山年开采面积为 1 O O O O 0 - 一5 o o 0 0 1 . 0 5 0 0 0 0 0 m , 计算方法为 . 保证 金 年存 储 额 [ 1 0 0 0 0 0 m 2 1 . 5元/ m 5 0 0 0 0 0 m 5 o o O O 一1 0 o O O o o 0 . 8 1 0 0 0 0 0 m 2 1 .0 元/ m 。 ] 矿 山分类系数 矿 山开采方式 系数 2 、 矿 山年开采面积 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 矿山服务年限 大于 1 0 0 0 0 0 0 0 .5 2 oo 8 . 7 维普资讯 传达 政策法规 推进依法 行政 内蒙 古 自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转 发 国 发 [ 2 0 0 7] 3 9号 和 4 O号 文 件 的 通 知 内政发[ 2 0 0 8 3 4 4号 2 0 0 8年 5月2 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 [ 2 0 0 7 ]3 9号和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 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 [ 2 0 0 7 ]4 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自治区实际提 出如 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 法 以下简称新税法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以下 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 0 0 8年 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在国发 [ 2 0 0 7 ]3 9号文件 中,对 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过渡 问题予以明确 。经 国务院批 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了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惠 政策的通知 财税 [ 2 0 0 8 ]1 号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 2 0 0 8 ]2 1 号,对 实施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 惠政策做 了补充和解释。各盟市、各有 关部 门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及 其财税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抓紧做好新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要规范 管理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执 行工作 ,不得超越权限擅 自扩 大过渡优惠政策的执行范 围,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 税优 惠政策。要及 时跟踪、了解过渡优 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及 时反 映政策执行 中出现的 困难和问题 。 自治 区财政、税 务部门要适时开展 专项检查 ,确保 企业所得 税过渡优 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 、在新税法施行前 ,已经 自治 区人 民政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 惠政 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 2 0 0 1 ]2 0 2号第二条第2项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减免企业所得税 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 业所得税 部分的, 自2 0 0 8年 1月 1日起 计算 ,对减免税期 限在 5年 含 5年 以内的 ,继续执行 至期满后停止 ; 对减免税期限超过 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照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 定执行。 在 2 0 o 8年 1月 1日以后经 自治区批 准享受减免税政策 的企 业,一律按照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即仅限 于 减免企业所得税 中属 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不得 减免属 于中央分享的部分。 三、从 2 0 0 8年起 ,自治 区范 围内高新技 术企业 的认 定管理工作 ,应 按照新税 法、 实施条例 以及科技部 、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 [ 2 0 0 8 ]1 7 2号有关规定执行。 相 关工作由 自治 区科技厅会 同 自治 区财政 、税务部 门组成 自治 区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机构具体 实施 。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按 照新税法、 实施 条例 以及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 管理 法和 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 矿 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矿 山分类 系数表 表 2 矿山分类 分类系数 备 注 能源矿山 1 . 2 金属矿山 1 . O 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产分类标准确定矿山类别 非金属矿山 0 . 6 矿 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矿 山开采方式系数表 表 3 矿山开采方式 开采系数 备 注 露天开采 1 . 4 以矿 山开发利用方案 中的开采方式为准 地下开采 1 , O 主题词 环保地矿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兰 2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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