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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国土资源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 方案审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市本级发证和省厅委托安庆市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审查管理工作。县、区发证的治理方案的审查,由县区组织,可参照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第四条 治理方案编制完成后,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持下列材料,向安庆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查申请(省厅委托安庆市审查的矿山的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向安庆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查申请) (一) 申请审查报告; (二) 治理方案承诺书; (三) 治理方案编制委托书; (四) 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 基建或生产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新设 立采矿权提供出让合同复印件,并由矿权范围拐点坐标; (六) 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及其评审意见; (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文本(须附矿山地 质环境现状调查表);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审查申请后应对该治理方案资料是否齐全合法进行初审,初审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初审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初审不合格应书面告知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 第六条 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专家将从安庆市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指定一名专家担任专家组长。一级治理方案的评审专家组5-7人,二级治理方案的评审专家组3-5人,三级治理方案的评审专家组为2-3人。评审专家将客观、公正地从专业技术角度对治理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七条 方案编制单位须在收到专家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专家意见认真修改报审方案,并报评审专家组长进行复审认定。评审专家组长根据修改后的方案,出具方案是否予以通过的审查意见。未按时提交修改过的方案或修改不认真、基本没有吸收专家意见的,视为审查不通过。 第八条 如果复审认定未能通过,专家组长将给予二次审查书面意见,方案编制单位须在收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意见认真修改方案并报与评审专家组长二次复审,评审专家组长根据修改后的方案,出具方案是否予以通过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治理方案二次复审不通过,原则上该次方案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专家组审查意见对通过审查的方案进行备案,并签发通过审查的意见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查申请报告 附件2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承诺书 附件3关于下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查意见的函 附件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审查申请报告 安庆市国土资源局 我矿委托******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经我矿内部审查认可,并承诺方案组织实施,现报请市国土资源局对本方案组织进行审查。 特此报告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与综合治理方案的承诺书 安庆市国土资源局 我矿委托**************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该方案中的相关内容与我矿的实际情况相符,我矿内部已经审查认可该方案,现报市国土资源局对本方案予以评审,我矿将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具体落实和组织实施,否则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特此承诺 ****************矿(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庆国土资函[ ] 号 关于下达**************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查意见的函 ***********矿 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案编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你单位提交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专家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下达给你们,请根据通过评审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认真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 附审查意见 安庆市国土资源局 二O 年 月 日 抄报 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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