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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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通知 2010年11月25日 1101来源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打印 复制链接 我来说两句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库,促进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通知(财办建[2010]56号)要求,请各市(州)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做好入库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1.符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3]53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要求; 2.符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的通知(财建[2010]17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3.申报项目已纳入2006-2015年四川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中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范围。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重点项目涉及的矿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治理责任主体因历史原因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闭坑矿山和因政策原因关闭的无主小矿山群采区; 2.历史时期曾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而目前还在生产的国在老矿山,其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范围明确,今后的治理责任主体清楚,并按时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3.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到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规划、国家重大工程实施等,单个矿山的治理面积不小于10公顷; 4.申报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象不得与以往已申请到中央或省财政补助资金重复; 5.在建矿山或生产矿山的现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不得纳入申报。 (二)申报重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已完成总体规划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 2.项目实施的配套资金及各项保障措施已基本落实; 3.续作项目前期工作量基本完成,并初见成效,具备良好的续做工作基础。 三、申报材料内容 (一)申报文件 由市(州)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共同报送项目申请文件。 扩权县由县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共同报送,同时报市级财政局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勘查资质或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矿山属性证明文件; (四)落实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情况,提取并缴存、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五)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后期维护工作的承诺; (六)其它材料。 其中(三)(五)项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 请各市(州)、各扩权强县试点县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申报工作,并于2010年7月19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文档一式七份)报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 1.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通知(财办建[2010]56号) 2.符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的通知(财建[201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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