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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及相关规范内容解读 2009年7月9日住建部第347号公告批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13-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8.2.2、9.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同时废止。 该标准实施半年来,仍有相当多参建单位对规范内容掌握不透,导致工程实施中违反该标准用错玻璃类型及规格的事件反复发生。 笔者通过对比JGJ113-2009及JGJ113-2003、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 32/J07-2009、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等标准,就此次规范调整涉及部分内容解读如下 一、 门窗中常用玻璃种类平板玻璃、中空玻璃、真空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压花玻璃等。 二、 安全玻璃 1、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2、安全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 玻璃总类 公称厚度mm 最大许用面积(m2) 钢化玻璃 4 5 6 8 10 12 2.0 3.0 4.0 6.0 8.0 9.0 夹层玻璃 6.38、6.76、7.52 8.38、8.76、9.52 10.38、10.76、11.52 12.38、12.76、13.52 3.0 5.0 7.0 8.0 注本表摘自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 3、 安全玻璃的选用,见表2 表2安全玻璃的选用 应用部位 应用条件 玻璃种类、规格要求 活动门、固定门用玻璃落地窗用玻璃 有框 应符合表1的规定 无框 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运动场所中装配室内隔断用玻璃 有框 应符合表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无框 应符合表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浴室内无框玻璃隔断应选用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 室内栏板 用玻璃 不承受水平荷载 应符合表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承受水平荷载 应符合表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8mm的夹层玻璃 3m≤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5m 应选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8的钢化夹层玻璃 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5m 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屋面用玻璃 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3m 均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 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3m 必须使用夹层玻璃,其胶片厚度≥0.76mm 地板用玻璃(指玻璃板下面为漏空) 框支撑 夹层玻璃,单片玻璃厚度不宜3mm,夹层胶片厚度≥0.76mm 点支撑 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需进行均质处理,单片玻璃厚度不宜3mm,夹层胶片厚度≥0.76mm;框支撑单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8mm,点支撑单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8mm。” 因此,DGJ32/J13-2005中关于地板玻璃的规定应参照此条进行调整。 各种情况及对应安全玻璃选用要求详见本文“二、安全玻璃”中的“表2 安全玻璃选用”有关栏目。 四、保护措施 比较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 32/J07-2009、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各标准对保护措施的要求是一致的,即 “安装在容易被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应采用保护措施。 根据容易发生碰撞建筑玻璃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置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等防碰撞措施。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设置可靠护栏。“ 笔者解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选用安全玻璃和是否采用防撞保护措施是两个不同概念。安全玻璃的选用仅仅是把玻璃破损对人体的伤害降至最低,但安全玻璃也还是可以破坏的,因此并非采用了安全玻璃就会万事大吉,对于一些临空部位,如建筑物的落地窗、幕墙等部位,如安全玻璃被撞击后人还是可能坠落下去的,因此必须加护栏进行防护。而对于室内诸如门厅玻璃、玻璃隔断等部位,即使人发生碰撞,由于无巨大高差,人撞击后不会发生坠落事故,因此只需要贴一些醒目标志提醒人们“此处有玻璃存在“就好了。 因此,在工程实践中,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只要把握这一实质,对各种类型的部位是否需要设置护栏等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五、高层建筑不得采用外平开窗规定 根据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 32/J07-2009(该地方标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4.01.4条规定“高层建筑不得采用外平开窗(包括滑撑外平开窗)。选用上悬窗式,开启角度不应大于30度。” 笔者解读 1、根据该DGJ 32/J07-2009规范对应的条文说明可知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将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称为高层建筑。则本条的使用范围也应由此来界定,不能随意扩大。 2、关于上悬窗的要求,此处要求开启角度不超过30度。笔者认为这个要求还不完善,依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4.1.5条规定“幕墙开启扇的开启 不宜大于30度,开启距离不宜大于300mm。”不难看出,这里要求多了一点,就是开启距离的要求。 对上悬窗的实际控制过程中,应遵循双控原则,就是开启角度≤30度,同时开启距离≤300mm。由于部分悬窗高度较高,如果仅仅以30度角来控制,其底端水平开启距离会比较大,人要抓住窗底端的锁柄需要探出身子才能实现。因此双控的主要目的就是确保人员在开启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使人的重心不至于伸出过多。 3、对此条要求如何执行。笔者以为由于DGJ 32/J07-2009于2010年1月1日实施,对于此后新报建的工程,从图纸审查、施工及监督均应严格执行;而对于2010年1月1日前已经报建开工的工程,如果图审通过的图纸为外开窗,且现场已经下料制作完成,则按图施工;而对于2010年1月1日前虽已报建开工,但门窗没有制作的工程,一律执行新规范要求。监督人员应加强对此类工程监督过程中的宣导,使这类工程及早根据新规范调整外窗的开启方式。 (郑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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