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ZXXX-200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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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xxx-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DZ-200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Code for risk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disasterCode for risk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disaster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2007--发布发布 2007--实施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发布 I DZxxx-2007 II 前 言 本标准为新编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管理。 DZxxx-200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1 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 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 2000)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和定义 3.1 术语和定义 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disaster 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function probably resulting in disaster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disaster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 不良地质现象 adverse geologic phenomena 地质体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形破坏的现象。 3.1.5 地质灾害易发区 zone where geological disaster is easy to occur 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3.1.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risk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disaster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 滑坡 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 危岩 dangerous 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 崩塌 rock 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 泥石流 debris flow 携带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3.1.11 塌岸 bank caving 1 DZxxx-2007 岸坡在水动力作用下后退的现象。 3.1.12 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 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 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3 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 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4 地裂缝 ground crevice 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5 采矿地表移动 ground movement resulting from mining 地下采矿造成的地表变形现象。 3.1.16 采矿影响范围 encidence of mining 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范围。 3.1.17 地质环境 geological environment 岩石圈与水圈、大气圈、生物圈和人类生产生活相互影响的环境。 3.2 符号 3.2 符号 B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 i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斜率; K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 k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曲率; ki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 R降水量指数,采矿影响因素的隶属度矩阵; rij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对第j个采矿影响程度的隶属度; Y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 ε采矿地表移动水平变形。 4 总则 4.1 一般规定 4 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的地质灾害种类应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塌岸、地面塌 陷(含岩溶塌陷和开采塌陷) 、地裂缝、地面沉降和采矿地表移动。 4.1.2 评估范围不应小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范围,应视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的特 点及影响范围、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下列原则确定 可能受崩塌、滑坡及塌岸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崩塌、滑坡及塌岸 所涉及的范围; 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评估项目, 其评估范围宜包含完整的泥石流流域面积; 可能受地面塌陷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初步推测的可能塌陷范围;可能受地 裂缝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地裂缝可能延展的范围;可能受地面沉降影响的 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引发该区地面沉降主控因素所在的范围。 可能受建设工程或采矿活动影响的区域也应包括在评估范围内。 2 DZxxx-2007 4.1.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重点应是评估区内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 4.1.4 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分别具有下列资料 规划区范围、规划功能和布局;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拟建物平面布置、功能、整平高程和项目投资。 矿山项目的矿界范围、开采矿层、规模、投资、服务年限和地面保护对象情况。 4.2 评估工作程序 4.2 评估工作程序 评估工作程序宜按图 1 进行 图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框图 接受评估委托 资料搜集、现场踏勘 确定评估范围、级别、 编制评估纲要 地质环境调查分析 地质灾害综合分析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评估报告 报告送审与汇交 规划、建设和矿山 项目调查分析 4.3 评估级别 4.3 评估级别 4.3.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重要性按表 1 划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 项目重要性 复 杂 中等复杂 简 单 重要 一级 一级 二级 较重要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 二级 三级 三级 丘陵山区规划区或矿山面积小于 5km 2大于等于 1km2时、平原规划区或矿山面积小 于 10km 2大于等于 5km2时,按表 1 划分的评估级别应提高一级;规划区或矿山面积大于等 于 5km 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小于 50km 大于等于 25km 或非线状工程山区用地面积小于 0.5km 2大于等于 0.1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小于 1km2大于等于 0.5km2时,按表 1 划分的评 估级别应提高一级;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大于等于 50km 或非线状工程山区用地面积大于 3 DZxxx-2007 等于 0.5km 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 0.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4.3.2 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重要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划和建设项目重要性按附录 A 划分,附录 A 未列出的其它项目的重要性应根据 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未列 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确 定,严重为重要,较严重为较重要,不严重为一般。 矿山项目重要性由矿山规模和地面保护对象重要性确定,取两者中的较高者,矿 山规模大小按附录 B 确定,地面保护对象中建(构)筑物的重要性按本条第 1 款划分,其 它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国 家煤炭工业局 2000)确定,Ⅰ级保护等级为重要,Ⅱ级保护等级为较重要,Ⅲ、Ⅳ级保 护等级为一般。 4.3.3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应按表 2 划分 表 2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 判别因素 复杂 中等复杂 简单 不良地质现象 发育 中等发育 不发育 地形地貌 复杂 中等复杂 简单 地质构造 复杂 中等复杂 简单 岩土性质 复杂 中等复杂 简单 水文地质条件 复杂 中等复杂 简单 破坏地质环境的人 类活动 强烈 中等强烈 不强烈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由复杂向简单推定,不良地质现和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 活动两项中任一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者即为该等级;其余 4 项中有 2 项 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者即为该等级 4.3.4 丘陵山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宜符合表 3 规定。 表 3 丘陵山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 a 判定因素 复杂 中等复杂 简单 地形坡角 >25 25~10 <10 岩坡 >30 30~15 <15 地 形 地 貌 自 然 陡 坡 高 度 m 土坡 >15 15~8 <8 土层厚度 m >15 15~8 <8 地 层 岩 性 岩层或土层差异 多元组合 二元组合 岩性单一 岩体 结构 岩体结构类型 碎裂、散体结构薄~厚层状结构 巨厚层状~ 整体状结构 4 DZxxx-2007 断裂构造 可见断层;裂隙 超过 4 组,间距 小于 0.3m 偶见断层或破碎带,有 3~4 组裂隙, 间距多为 0.3~1.0m 无断层,有 0~2 组裂 隙,间距大 于 1.0m 贯通性结构面与斜 (边)坡关系 倾角>15且外 倾临空 倾角 15~8且外倾临 空、 倾角>15的切向临 空、 倾角>15的顺向不 临空 其他 与地 质构 造 地震基本烈度 b >Ⅵ Ⅵ <Ⅵ 地表水对岩土体的 影响 大 中等 小 水文及 水文地 质 地下水对岩土体的 影响 大 中等 小 不良地质现象占用地面积 比例 c >30 30~15 <15 土质边坡 >15 15~8 <8 边坡 高度 e m 岩质边坡 >30 30~10 <10 洞顶围岩厚度与洞 跨之比 <1 1~3 >3 破环 地质 环境 的人 类活 动 d 采空区占用地面积 比例 >30 30~10 <10 续表 3 注 1自然陡坡系指坡角≥35的自然土坡或坡角≥60的自然岩坡。 注 2洞顶围岩厚度不包括强风化层厚度。 注 3贯通性结构面指岩层层面、岩土界面、断层面及贯通性裂隙。 注 4用地面积对规划项目是指规划区面积,对建设项目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对 矿山项目是指采矿影响范围面积。 注 5表中采空区占用地面积比例中的采空区系指深厚比小于 200 者。 a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应由复杂向简单推定。除自然陡坡高度、贯通性结构面 与斜边坡关系、不良地质现象占用地面积比例和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 4 大项外, 其余项中有 5 小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时、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即为该等 级。自然陡坡高度、贯通性结构面与斜边坡关系、不良地质现象占用地面积比 例、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 4 大项中,有任 1 小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时,地 质环境复杂程度即为该等级。 b 地震基本烈度应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18306-2001)确定。 c 不良地质现象面积含其影响范围面积,影响范围可结合工程类比法确定。 对稳定的致灾地质体或已得到有效治理的致灾地质体, 在考虑其地质环境复杂程 度归属时宜降低一个档次。 d 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 4 小项中,有任 1 小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时, 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即为该等级。 e 用自然陡坡高度、边坡高度、洞顶围岩厚度或贯通性结构面与斜边坡关 5 DZxxx-2007 系决定复杂程度时,当所影响的面积小于用地面积 10时,宜降一个档次。已支 护的边坡和洞室按表列高度确定复杂程度时,也宜降一个档次,但小于 10同时 已支护的边坡和洞室只降一档。 f 矿山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不考虑洞顶围岩厚度与洞跨之比。 4.4 评估要求 4.4 评估要求 各级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 0.01 m 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 3 个,二级评 估不应少于 2 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 1 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不良地质现象分布区域应有勘探点,仅根据地面地质调查和资料搜集难以对地质 灾害危险性和用地或开采适宜性作出正确判断时,各级评估均应进行勘探测试工作。 各级评估对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均应进行定性评价; 一级评估尚应进行定量评价; 二级评估宜进行定量评价。但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确已稳定或已得到治理的致灾地质体, 各级评估均应根据工程开挖与加栽情况进行定量评价。 4.5 地质环境调查 4.5 地质环境调查 4.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进行地质环境调查。调查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 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现象、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内容。 4.5.2 地质环境调查前应搜集区内的气象、水文、地震及各种地质资料尤其是地质灾害及 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资料。 4.5.3 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应是能准确反映区内地形地物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对 建设用地该图还应反映拟建工程布置及整平高程,对矿山尚应反映矿山开采边界、采空区 范围,图件比例尺应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致灾地质体的规模而定,以能清晰反映区内地 质环境特征尤其各致灾地质体的基本特征并便于阅读使用为原则,平面图一般宜为 1 500~15000,面积大、线路长时可减小至 110000,但对其中的重要地段应采用较大比 例尺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剖面测图比例尺宜大于平面图比例尺。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 0.01 m 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 4 个,二级评估 不应少于 3 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 2 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4.5.4 不同构造部位均应有裂隙统计点,裂隙统计点的范围应不小于 100m 2。 6 DZxxx-2007 4.5.5 剖面线布置应考虑总体地形坡向、岩层倾向,矿山还应考虑主要井巷及深切冲沟; 每条剖面图上均应有不少于 3 个控制性地质点或勘探点。重点地段均应测制或修测代表性 纵横剖面图。 4.5.6 特殊性岩土调查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及其它相关规范的规 定。 4.6 致灾地质体调查分析 4.6 致灾地质体调查分析 4.6.1 对滑坡应调查滑坡要素及变形特征,分析滑坡的规模、类型、主要诱发因素及滑坡 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 规范 (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6.2 对危岩崩塌应调查陡崖的形态、岩性组合、岩体结构、结构面性状、危岩体被裂隙 切割的程度、基座变形情况,分析危岩的形态、类型、规模及崩塌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 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Z/T0218-2006) 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6.3 对泥石流应调查泥石流形成的物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文条件、植被发育情况、 人类活动的影响,分析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类型、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 及泥石流影响范围,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 勘察规范 (DZ/T0220-2006)的要求。 4.6.4 对坍岸应调查岸坡的地形地貌、岩性、地质构造、地下水、岸坡结构、水位变化及 水下和水上稳定坡角、地表水地质作用等情况,分析岸坡稳定性、塌岸类型、强烈程度及 影响范围,塌岸的发展趋势。 4.6.5 地面塌陷调查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的要求 对岩溶塌陷应调查塌陷形态、边界、形成塌陷的地质条件和地下水动力条件、洞 穴充填情况、建(构)筑物变形及处理情况。 对采空塌陷应调查塌陷所处采空区的位置、边界、埋藏深度、开采时间、处理方 法、积水等情况,地表裂缝和陷坑几何特征及与采空区和覆岩性质、地质构造的关系,建 (构)筑物变形及处理情况。 应分析重力和地表荷载作用、震动作用、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及塌陷影响范围, 地面塌陷的发展趋势。 4.6.6 地裂缝的调查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调查地裂缝的几何特征与活动特征,单个地裂缝及群体地裂缝的规模、性质及分 7 DZxxx-2007 布,地裂缝对地面地下建(构)筑物的破坏特点,现有防治措施和效果。 划分地裂缝成因类型,判定诱发因素,预测发展趋势,分析与同地区其他地质灾 害的关系。 4.6.7 地面沉降的调查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的要求 调查地面沉降区的位置、原因、历史、地下水采灌情况,沉降量、沉降速率;沉 降区内的岩土组成及均匀性,各类土层的性状及厚度,地面沉降的危害。 分析产生沉降的原因,初步圈定地面沉降范围和判定地面沉降累计量及沉降速 率,预测沉降发展趋势。 4.6.8 斜(边)坡的调查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 规范 (GB50330-2002)的要求 挖方边坡应调查边坡长度、高度及坡度,边坡物质组成和状态、结构面组合情况 及其与边坡的关系、基岩面性状以及边坡变形迹象,分析边坡岩土体类型、可能破坏方式、 稳定性及失稳后的影响范围。对建设项目和露天开采矿山项目将形成的挖方边坡,当无放 坡方案时,坡角应按 90考虑。 填方边坡应调查原地面形态、物质组成及状态,填土的物质组成和状态,填方高 度、长度及坡度,分析边坡沿填土层内部弱面、原地面、原滑面滑动的稳定性及失稳后的 影响范围。对建设项目和露天开采矿山项目将形成的填方边坡,当无放坡方案时,坡角应 按临时休止角考虑。 斜坡应调查斜坡的长度、高度及坡度,斜坡物质组成和状态,结构面特别是贯通 性结构面性状、斜坡类型、可能破坏方式、稳定性及失稳后的影响范围。 4.6.9 地下洞室及采掘空间的调查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地下洞室应调查洞室的展布特征、断面形状及尺寸、开采方式、围岩性质、覆 岩厚度、水文地质条件,洞室支护及运行情况,分析覆盖层的稳定性。 对采掘空间应调查矿层(体)赋存条件、地质条件、采矿方法、开采历史、采空 区范围及处理方法、冒落带及导水裂隙带高度,采矿对地面建(构)筑物的影响,分析地 表移动变形特征。 4.7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分析4.7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分析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应根据相应灾种的致灾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当能判断致灾地质 体的稳定性时,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在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按表 4 判 断。 表 4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判定 致灾地质体在不利工况下的 稳定性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 不稳定 可能性大 欠稳定 可能性大~中等 基本稳定 可能性中等~小 稳定 可能性小~不可能 8 DZxxx-2007 5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1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 5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1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 5.1.1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应根据区内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的 异同,按照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进行分区,可分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地质灾害中 易发区、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和地质灾害不易发区。 5.1.2 在不利工况下未达到稳定要求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致灾地质体及其影响范围应单独分 区。其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应根据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按表 5 进行划分。 表 5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分区 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 可能性大 高易发区 可能性中等 中易发区 可能性小 低易发区 5.1.3 采空区地质灾害易发程度除应按第 5.1.2 条进行划分外,还应根据地表移动稳定情 况及深厚比按表 6 进行划分,由其中的较高者确定。 表 6 采空区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划分 地表移动稳定情况及深厚比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 地表移动未稳定或深厚比小 于 50 高易发区 地表移动已稳定且深厚比介 于 50~100 中易发区 地表移动已稳定且深厚比大 于 100 低易发区 5.1.4 地面沉降区地质灾害易发程度除应按第 5.1.2 条进行划分外,还应根据累计沉降量 及沉降速率按表 7 进行划分,由其中的较高者确定。 表 7 地面沉降区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划分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 地面沉降指标 高易发区 中易发区 低易发区 沿海 >800 800~300 <300 累计沉降 量(mm) 内陆 >1500 1500~800<800 沿海 >40 40~20 <20 沉降速率 (mm/a) 内陆 >50 50~30 <30 5.1.5 地裂缝影响区地质灾害易发程度除应按第 5.1.2 条进行划分外,还应根据地裂缝活 动情况按表 8 进行划分,由其中的较高者确定。 表 8 地裂缝影响区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划分 地裂缝活动情况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 9 DZxxx-2007 正在活动 高易发区 近期活动过 中易发区 近期无活动 低易发区 5.1.6 对单独分区以外的区域应根据地质环境中不同因素的异同进行初步分区。当无地区 经验时,各小区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对平原区,各小区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可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进行划分,地质环境复 杂划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地质环境中等复杂划为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地质环境简单划为 地质灾害低易发或不易发区。对丘陵山区,各小区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可根据地质环境 复杂程度指数和降水量指数按下式计算 Y 0.618D 0.382R 1 式中Y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取值由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两部分构成。基本分值 在地质环境复杂时取 0.6,在地质环境中等复杂时取 0.40,在地质环境简单时取 0.2;地 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 2 划分,附加分值由表 9 确定; R降水量指数,根据多年平均最大日降水量和多年平均年降水量按表 10 确定。 表 9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附加分值表 地质环境中等复杂时各个达到复杂 或中等复杂标准因素的附加分值a 地质环境简单时各个达到复杂 或中等复杂标准因素的附加分 地质环境复杂时 各个达到复杂标 准因素的附加分 值a 达到复杂标准的因 素 达到中等复杂 标准的因素 达到复杂标准 的因素 达到中等复杂 标准的因素 01~0.03 0.03~0.05 0.01~0.030.03~0.05 0.01~0.03 注表中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判定因素系指表 3 中的各判定因素。 a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附加分值应是表内相应复杂程度栏中各因素附加分值的总和。 表 10 降水量指数表 多年年平均降水量b mm 多年平均最大日降 水量a ≥1500 1000 700 ≤400 ≥120 1.00 0.90 0.85 0.80 95 0.90 0.85 0.80 0.70 70 0.85 0.80 0.70 0.60 ≤45 0.80 0.70 0.60 0.50 a 多年最大日平均降水量超过 120mm 时按 120mm 计,低于 45mm 时按 45mm 计;多年 年平均降水量超过 1500mm 时按 1500mm 计,低于 400mm 时按 400mm 计。 b 多年年平均降水量和多年最大日平均降水量均大时取大值,多年年平均降水量和 多年最大日平均降水量均小时取小值。 5.1.7 采用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进行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时,各区的地质灾害易发程 度由表 11 确定。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相同、位置相邻的各区可归并为一个区。 10 DZxxx-2007 表 11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按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分区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Y)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 Y ≥ 0.80 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0.80 Y ≥ 0.60 地质灾害中易发区 0.60 Y ≥ 0.50 地质灾害低易发区 Y<0.50 地质灾害不易发区 5.1.8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相同、位置不相邻的各区和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相同但灾种不同的 各区应视为该易发程度区的亚区。 5.2 分区评估 5.2 分区评估 5.2.1 规划区内各分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阐明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 分析影响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或诱发地质灾害可能性的地质环境因素。 分析地质环境因素各自或相互作用的特点,明确主导因素。 分析致灾地质体对未来不同类型的人类活动的敏感性。 判定不同工况下的稳定性或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危险性。 5.2.2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有针对性地提出用地规划建议。用地规划建议应根据 致灾地质体对未来不同类型的人类活动的敏感程度提出,应遵循下列原则 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在对地质灾害进行防治前一般不宜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确需规 划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先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或规划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建设工程 项目。 在地质灾害中易发区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布局应避免或减轻诱发因素对地 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影响。 在地质灾害低易发区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布局应注意减轻诱发因素对地质 灾害发生可能性的影响。 地质灾害不易发区适宜规划各类建设项目但应。 6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1 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 6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1 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 6.1.1 现状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已有各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作用(如滑坡复活、危岩崩塌、 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给拟建工程造成灾害的可 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1.2 预测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如改造后造成的 滑坡复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的 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1.3 预测评估应从含水层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与特点、地下水位及其动态、地下 水的开采量与回灌量等方面综合分析,进行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 险性评估。 6.1.4 地面沉降的危险性评估应根据地面沉降原因与现状及采灌格局的变化对地面沉降的 趋势进行分析评价。 11 DZxxx-2007 6.1.5 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宜按表 12 分级。 表 12 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分级 损失大小 a 可能造成的直接经 济损失 b 万元 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 损失占项目总投资的 比例 b 受威胁人数 b 人 损失大 >1000 >30 >300 损失中等 1000~100 30~10 300~50 损失小 <100 <10 <50 a 损失大小判定的三因素中,有一个因素达到某较高等级的标准时,损失大 小级别即为该等级。 b 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受威胁人数,应是地质灾害涉及范 围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受威胁人数;当有正式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时, 可只考虑防治方案实施前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6.2 综合评估 6.2 综合评估 6.2.1 综合评估一般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结果,按照致灾地质体发 生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区内相同、区际相异的原则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当地质灾害危 险性差异不明显时,可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 6.2.2 用地或用地内各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用地或用地内相应区地质灾害发生的可 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 13 进行判定,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应根据用地或用地 内相应区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定,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 小应根据用地或用地内相应区各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和进行判定。不可能发生地质 灾害的区域,应视为无地质灾害危险区。 表 13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 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 地质灾害发生 的可能性 损失大 损失中等 损失小 可能性大 危险性大 危险性大 危险性中等 可能性中等 危险性大 危险性中等 危险性小 可能性小 危险性中等 危险性小 危险性小 6.3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和用地适宜性评估 6.3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和用地适宜性评估 6.3.1 对用地范围内未达到稳定标准的已有致灾地质体或建设中和建成后新形成的致灾 地质体应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6.3.2 用地或用地内各区的适宜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地质灾害防治难度按表 14 确 定。 表 14 建设用地适宜性划分 地质灾害防治难度 地质灾害危险 性 大 中等 小 危险性大 适宜性差 适宜性差 适宜性差 危险性中等 适宜性差 基本适宜 适宜 危险性小或无适宜 适宜 适宜 12 DZxxx-2007 地质灾害危险 性 6.3.3 确需在适宜性差区段进行工程建设时,应要求先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7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1 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1 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1.1 露天开采矿山采矿影响范围以矿山开采最终地面境界加上外延宽度确定,当采深小 于 200m 时,外延宽度不小于实际采深,当采深大于 200m 时,外延宽度不小于 200m。当有 临空外倾结构面时,应考虑临空外倾软弱结构面的影响。 7.1.2 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当已有致灾地质体的分布和类型,境界边坡高 度和地质情况以及保护对象的分布和重要性等因素的差异较大时应进行分段评估。 7.1.3 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应根据露天形成的境界边坡、排土场及被改造 的各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按表 4 确定。 7.1.4 露天开采矿山各致灾地质体产生地质灾害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应是对开采境界外、采 矿影响范围内的保护对象造成的损失,损失大小按表 12 确定。 7.1.5 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应根据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综合确定,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应是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后可能造成的 损失之和。 7.1.6 露天开采矿山或各区段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露天开采矿山或各区段的地质灾 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 13 确定。 7.1.7 露天开采矿山开采适宜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地质灾害防治难度按表 15 确定。 表 15 开采适宜性划分 地质灾害防治难度 地质灾害危险 性 大 中等 小 危险性大 适宜性差 适宜性差 适宜性差 危险性中等 适宜性差 基本适宜 适宜 危险性小或无 地质灾害危险 性 适宜 适宜 适宜 7.1.8 确需在开采适宜性差的区段进行开采时,应要求先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7.1.9 对采矿影响范围内未达到稳定标准的致灾地质体应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7.1.10 对开采导致的地表水位、地下水位变化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应进行分析评价。 7.2 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2 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2.1 地下开采矿山采矿影响范围应按开采境界及开采矿层位置,用边界角划定。 7.2.2 采矿影响程度应按第 7.2.3 条和第 7.2.6 条确定,但采取了保护性开采设计的区段 采矿影响程度可定为不强烈。 7.2.3 新建矿山采矿影响程度宜采用工程类比法确定,当矿山所在地不具备工程类比条件 时可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或概率积分法确定。 7.2.4 当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时,采矿影响程度应根据其模糊综合评判集中隶属度最大值 所对应的采矿影响程度确定。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应按下式计算 RKB (2) 13 DZxxx-2007 ,, 321 bbbB  (3)  12321 ,,,,kkkkK (4)   312  ij rR (5)    12 1i iijj krb 3 , 2 , 1 j (6) 式中 B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 K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 R影响因素的隶属度矩阵; i k第 个影响因素的权重,查表 16,i12,, 2 , 1i; ij r第 个影响因素对第ij个影响程度的隶属度,查表 16,若影响因素i隶属于采 矿影响程度j,则取 1,反之取 0, ij r12,, 2 , 1i,3 , 2 , 1j; bj分别为采矿影响对第j个影响程度的隶属度,3 , 2 , 1j。 表 16 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判定 采矿影响程度j 1 2 3 影响因素 i 权值 i k 强烈 较强烈 不强烈 1 矿石产量 10 4t/a 0.0590 90~30 30 30~5 1200 1200~300 300 4 重复采动 0.1 重复二次及 以上采动 重复一次采 动 初采 5 充分采动系数 n1、n2 0.1 n1≥1,n2≥1 n1、n2其中之 一小于 1 n11,n21 6 开采深厚比 0.25200 7 采空区处理方法 0.1 全部陷落法 局 部 充 填 或 裂 隙 带 岩 层 注浆 局部充填同 时裂隙带岩 层注浆 8 覆岩强度fr MPa 0.05 fr≤10, fr≤80 10 fr30 60fr80 30≤fr≤60 9 矿层倾角 α 0.05α≥55 151 1 0 14 DZxxx-2007 12 土层厚度 h m 0.05h≤1, h≥50 1h≤5,20≤ h50 5h20 13 地形坡角β 0.05β≥30 10≤β30 β10 10~3 0.6 0.6~0.2 6.0 6.0~2.0 2.0 7.2.6 对改扩建矿山和生产矿山,已达到充分采动时,继续开采的采矿影响程度按现状 条件下的影响程度确定。未达到充分采动但现状条件下采矿影响强烈时,继续开采的采矿 影响程度应定为强烈;未达到充分采动且现状条件下采矿影响较强烈或不强烈时,继续开 采的采矿影响程度应根据第 8.2.3 条确定, 但其结果不应低于现状条件下的采矿影响程度。 当矿山有地表变形实测资料时,现状条件下的采矿影响程度应按实测的最大地表变形 值根据表 17 确定;当矿山无地表变形实测资料时,现状条件下的采矿影响程度应根据地 面建(构)筑物因采矿产生的最大变形损坏等级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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