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98-2010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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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598-2010 水泥矿山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ement raw material mine engineerings 2010-07-15发布 2011-02-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检验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泥矿山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ement raw material mine engineerings GB50598-2010 主编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1年2月1日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2011 北 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7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98-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0、5.2.1 5、5.4.1、5.4.2、5.6.3、6.3.12、7.3.11、8.1.2 2、8.2.4、11.1.7 1、11.4.7、13.2.1、13.2.11、13.2.12条款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共分13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矿山地质、矿山开采、矿山开拓运输、破碎及带式输送机输送、废石场、矿山防洪与排水、矿山总图及辅助生产设施、其他相关专业、矿山环境保护、矿山安全与职业卫生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日常管理,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邮编300400,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 编 单 位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 中材国际南京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成都建材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 要 起 草 人王芳协 黄东方 张万利 范毓林 陈立贵 陈 亮 周杰华 陶翠林 王晨光 王光荣 谢宪中 李慧荣 李蔚光 冯绍新 张万昌 韩久威 程立明 吴 涛 主 要 审 查 人曾学敏 胡 勤 谷万一 狄东仁 吴青山 刘子富 张建华 施敬林 吴志根 吴培水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基本规定4 4 矿山地质5 4.1 一般规定 5 4.2 资源综合利用6 5 矿山开采7 5.1 一般规定7 5.2 地质圈矿设计8 5.3 生产能力的验证9 5.4 采场要素9 5.5 采剥进度计划10 5.6 穿孔及爆破11 5.7 采装工作12 6 矿山开拓运输14 6.1 一般规定14 6.2 公路汽车开拓运输14 6.3 公路溜井平硐开拓运输16 6.4 其它开拓运输方式17 6.5 外部运输18 7 破碎及带式输送机输送19 7.1 一般规定19 7.2 破碎19 7.3 带式输送机输送20 8 废石场22 8.1 一般规定22 8.2 排弃工艺23 8.3 堆置要素23 8.4 废石场的稳定、安全和防护措施24 9 矿山防洪与排水25 9.1 设计原则25 9.2 地面防水25 9.3 采矿场排水26 10 矿山总图及辅助生产设施28 10.1 一般规定28 10.2 矿山工业场地28 10.3 加油站及油库30 10.4 矿山爆破器材库区31 11 其他相关专业33 11.1 电气33 11.2 建筑及结构36 11.3 给排水39 11.4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41 12 矿山环境保护42 12.1 一般规定42 12.2 矿山地质环境42 12.3 矿山生产污染防治43 12.4 矿山土地复垦44 13 矿山安全与职业卫生45 13.1 一般规定45 13.2 矿山安全45 13.3 职业卫生46 附录 A 建材行业水泥原料矿山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47 附录 B 固体矿产资源量(储量)分类48 附录 C 水泥原料矿石化学成分一般要求49 本规范用词说明50 引用标准名录51 附条文说明51 54 1 总 则 1.0.1 为在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合理开采、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水泥原料矿山工程的设计,也可用于为其它生产目的而开采的石灰质、硅质及粘土质原料矿山的工程设计。 1.0.3 水泥原料矿山工程应依托水泥工厂和所在地区,并在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文教卫生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下进行设计。 1.0.4 水泥原料矿山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设备、场地及资源。 1.0.5 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水泥原料矿山 Cement Raw Material Mine 为生产水泥提供矿石原料的矿山,包括主要原料矿山和辅助原料矿山。 2.0.2 水平分层开采法 Horizontal Slicing Mining 将矿山按一定的高度分成水平层状,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一层一层开采的方法。 2.0.3 开采境界线 Mining Boundary 矿山的开采范围线,由最终开采边界或开采边坡与地表的交线外推而成。 2.0.4 爆破安全警戒线 Blasting Danger Limit 由开采境界线按一定的安全距离外推而成,指按矿山的爆破规模计算得出的界线。 2.0.5 废石 Waste 在开采境界线之内,地质勘查报告中所划定的覆盖层、夹石及顶底板围岩的总称。 2.0.6 废石场 Waste Dump Area 集中排放矿山基建时期的剥离物,以及正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石的场所。 2.0.7 溜井-平硐系统 Shaft and Adit System 由溜井、硐室、平硐及通风巷道等组成、通过矿山内部人工开凿的通道将矿石自上而下直接溜放、再输出至地面的工程的总称。 2.0.8 山坡露天矿 Side-hill Surface Quarry 位于采场凹陷封闭圈以上、且能进行自然往外排水的露天矿山。 2.0.9 凹陷露天矿 Open-pit Quarry 位于采场凹陷封闭圈以下、通过开段沟进出进行采矿生产、且只能靠机械方式往外排水的露天矿山。 2.0.10 开拓矿量 Development Ore Quantity 指已完成了开拓工程,主要运输道路已完成,已具备了进行采准工作的矿量。 2.0.11 可采矿量 Extractable Ore Quantity 指台段上矿体的上面和侧面均已被揭露出来,最小工作平盘宽度以外的各台段矿量的总和,可采矿量属于开拓矿量的一部分。 2. 0.12 采剥进度计划 Mining Schedule 对采矿与剥离工作在空间、时间、数量以及质量上的总体安排。 2. 0.13 剥采比 Stripping Ratio 同一开采范围内剥离物的体积(或质量)与矿石的体积(或质量)的比值。 3 基本规定 3.0.1 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应对矿山的开发进行总体规划。 3.0.2 矿山开采应采用机械化生产,其装备水平宜与所配套的水泥工厂装备水平相适应。 3.0.3 矿山设计应少占或分期占用土地。对占用的耕地和森林坡地,在开采工艺设计时应提出土地复垦的规划。 3.0.4 矿山规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5 矿山设计生产能力应按所配套的水泥工厂设计能力计算确定。 3.0.6 大中型水泥厂原料矿山储量的服务年限不宜小于30年。 3.0.7 矿山工作制度应根据矿床的开采方法、规模、装备水平及当地的气候条件等确定。石灰石矿山年工作日数不宜大于300d,日工作班制宜采用两班,每班应8h。辅助原料矿山年工作日数不宜小于250d,可采用一班制。 3.0.8 对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应充分利用。对多品级矿石的矿山应采用优化搭配开采的设计方案。 3.0.9 矿山环境保护设计应与矿山开采设计统一进行,并应遵循“减量化、三同时”的原则。 3.0.10 矿山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并应建立必要的安全机构和卫生保健系统。 3.0.11 矿山工程设计中,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矿山开采过程中,在各生产环节产生的粉尘、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 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 的有关规定。 4 矿山地质 4.1 一般规定 4.1.1 矿山设计人员应配合矿山前期的地质勘查工作,并应着重进行以下工作 1 应就矿点选择提出合理的建议。 2 应参与拟建矿床的地质资源储量及计算工业指标的制定。 3 应配合地质勘查单位,研究和熟悉矿床地质情况,提出勘查范围、勘查类型、勘查网度、储量级别、高级储量的分布等建议。 4 对于共生或伴生矿床,设计单位应提出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建议。 5 应参加地质勘查设计的审查工作及地质勘查报告的评审会议。 4.1.2 水泥原料矿山设计所依据的地质勘查报告应经矿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备案。 4.1.3 地质勘查程度应满足矿山不同设计阶段对矿床地质勘查工作的深度要求。 4.1.4 矿山设计人员应根据矿床地质勘查资料,对矿石储量、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以及文字、图件资料等是否满足矿山生产与设计的需要作出评价。 4.1.5 矿山初步设计阶段应提供能够指导矿山中长期生产的地质圈矿设计说明书及图 件。矿山初步设计应计算确定矿山资源设计利用率等。 4.1.6 矿山矿产资源量储量应符合水泥工厂生产规模的需要,并应满足表 4.1.6 的要求。 表 4.1.6 水泥工厂生产规模对应的矿产资源量储量 水泥工厂生产规模 t/d 矿产资源量储量(Mt) 石灰质原料 粘土质原料、硅质原料 2000 30或以上 5或以上 4000 60或以上 10或以上 10000 150或以上 25或以上 注其它规模生产线可按上表插入计算。 4.1.7 当矿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工作。 4.1.8 当矿床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勘探工作。 4.2 资源综合利用 4.2.1 矿山设计应贯彻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原则。 4.2.2 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初步设计中应对勘探工作、开采条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经济意义作出评价,并应对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加以说明。 4.2.3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中,应分别根据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和“探明的”资源量(储量),在满足开采条件的基础上,本着资源利用程度最大化的原则,确定可采储量。 4.2.4 矿区地质资源量(储量)类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和附录 C 的规定。 4.2.5 矿山设计中应对废石进行分析研究,并应确定废石综合利用的方案。 5 矿山开采 5.1 一般规定 5.1.1 水泥原料矿山开采设计,应满足生产安全、技术可靠、工艺先进、流程简单、经济合理的原则。 5.1.2 水泥原料露天矿山应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台阶开采方法,做到“采剥并举,剥离先行”。 5.1.3 矿山设计应以贯彻节能减排为原则。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所配置设备应尽量采用大型设备。当条件许可时,宜采用以下方案 1 矿山工程地质、矿岩赋存形态以及地形等条件许可时,宜选用溜井-平硐设计方案。 2 当采用移动式破碎机时,运距小于 200m 的情况下,可采用装载机直接装卸矿石。 3 大型矿山可采用分期分区开采法,减少各时期矿石的运输距离。 5.1.4 初期开采部位宜布置在地质勘查划定的高级储量位置。 5.1.5 根据矿山地形、地质条件,在保证矿山服务年限和充分利用资源的前提下,应采取分期、分区的开采方式。 5.1.6 水泥原料露天矿山的储备矿量应满足表 5.1.6 的规定的要求。 表 5.1.6 水泥原料矿山的储备矿量 工程项目 开拓矿量 可采矿量 新建、改扩建矿山 12 个月矿石产量 6 个月矿石产量 5.1.7 水泥原料矿山顶部开采时,应合理确定第一开采水平标高。当采用多台阶生产时,各台阶之间应满足合理的超前关系。 5.1.8 厚层覆盖土的剥离工作,宜采用机械剥离,基岩表面呈犬齿状岩溶的覆盖土剥离,可采用其它剥离方法。夹石和顶、底板围岩的剥离与矿石开采方法相同,但应分爆分装,条件允许时应搭配利用。 5.1.9 矿山基建剥离采准范围,应满足可采矿量及采场要素的要求,不宜采用半填半挖的采准方式。部分剥离及采准工程中的矿石,可临时堆放在基建采准工作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建剥离采准位置应布置在高级储量范围内,并应确定初始开采标高和初始台阶开采方式。 2 基建工作面应满足最小平台宽度和最小工作线长度要求。 5.1.10 水泥原料矿山的设计回采率不应小于 95。 5.2 地质圈矿设计 5.2.1 水泥原料矿山开采境界的圈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采境界应保证已探明的资源量得到充分的利用。 2 平均剥采比不宜超过项目经济合理剥采比。 3 圈定的矿产储量应满足矿山服务年限的要求。 4 开采范围与国家铁路、公路、工厂、居民区及主要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的有关规定。 5 采矿场应具有安全稳定的最终边坡。 6 开采境界应能保证矿床得到综合开发利用。 7 采用分期开采的矿山,宜保证第一期位于勘探程度高、开采条件好、矿石质量好、剥采比及基建工程量小的采区,并应做到生产过渡期不出现剥离高峰。 5.2.2 露天开采境界圈定要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山地质设计应根据矿床地质条件、拟选择的采矿工艺、采矿方法及选用的开采运输设备等确定采场要素。 2 露天采矿场边坡应留有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安全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3m,清扫平台宽度应根据清扫设备的规格确定,宜为 6m~8m。每隔1个~2个安全平台应设1个清扫平台。 5.2.3 采矿场底平面最小宽度应符合表 5.2.3 的要求。 表 5.2.3 采矿场底平面的最小宽度(m) 矿 山 规 模 矿 床 类 型 大、中型矿山 岩石状矿床 ≥60 松软状矿床 ≥40 5.2.4 矿山地质设计宜采用分层平面法计算采矿场各台阶矿石量、夹石量、表土量、 废石剥离量及各水平分层剥采比、全矿平均剥采比等。 5.2.5 设计中应提出生产勘探的要求、手段,以及取样化验方法等。 5.3 生产能力的验证 5.3.1 矿山生产能力应根据所配套水泥工厂设计能力确定。矿山年产矿石量可按公式5.3.1计算。 AA0(1K1K2 ) (5.3.1) 式中A矿山计算年生产矿石量,t/年; A0水泥厂年需矿石量,t/年 ; K1矿山开采损失率,取 1~4; K2矿山运输损失率,取 0.5~3。 5.3.2 山坡露天矿应在下列部位验证矿山生产能力 1 在基建投产时应进行首采部位验证。 2 开采分期、分区过渡时或在某个部位开采条件恶化时,应对该部位验证。 3 矿山生产转入凹陷开采时应对该部位验证。 5.3.3 矿山生产能力应按如下方法进行验证 1 以采矿工作线长度和工作台阶数验证。 2 按新水平准备时间验证。 5.4 采场要素 5.4.1 台阶高度应根据开采工艺确定,并应符合表 5.4.1 的规定 表5.4.1 台阶高度的确定 矿岩性质 采掘作业方式 台阶高度 松软的岩土 机械铲装 不爆破 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 坚硬稳固的矿岩 爆破 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5.4.2 挖掘机或装载机采装时,爆堆高度不应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 1.5 倍。 5.4.3 工作平台宽度应根据采装设备规格、运输方式、台阶高度和爆堆宽度等确定。汽车运输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可按表 5.4.3 选取。 表5.4.3 汽车运输最小工作平台宽度(m) 台阶高度 平台初始宽度 正常生产时最小平台宽度 ≤12 20~26 35~40 >12 26~35 45~50 注采用横向开采时表内数值应适当增加。 5.4.4 最小工作线长度应根据采装设备规格、运输方式和爆破参数确定。挖掘机最小工作线长度可按表 5.4.4 的规定进行选取。 表 5.4.4 挖掘机最小工作线长度 挖掘设备斗容(m3) 最小工作线长度(m) 一般爆破 多排孔微差爆破 4.0 150 120 注当矿山规模较小、工作面狭窄以及采用横向采掘时表内数值可适当减少。 5.4.5 凹陷露天矿山开采运输堑沟底宽应按采装和运输设备条件确定。开段沟及要扩帮的运输堑沟应按采装、运输设备作业条件以及扩帮爆破不影响运输线路等条件确定。 5.4.6 工作台阶坡面角的大小应根据矿岩性质、爆破方法、剥采推进方向、矿岩层理方向和矿层倾角等确定。 5.4.7 采场内汽车运输平台宽度可按表 5.4.7的规定进行选取。 表 5.4.7 采场内汽车运输平台宽度(m) 车宽类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计算车宽 2.3 2.5 3.0 3.5 4.0 5.0 6.0 运输平台 单线 7.5 8.0 8.5 9.5 11.0 13.5 15 .0 双线 10.0 10.5 12.0 13.5 16.5 19.5 22.5 5.5 采剥进度计划 5.5.1 采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矿山各生产工艺环节相配合,并应保证矿山生产的矿石数量和质量满足水泥工厂的生产需要。 2 采装设备应布置应合理,主要采装设备不宜闲置,也不宜频繁调动。 3 在露天采矿场内,任何一个时间和空间,矿山工程发展状况应满足挖掘机工作线长度、最小工作平台宽度、上下水平超前关系和贮备矿量的保有要求; 4 应根据露天采矿场内各个开采时期的矿岩量分布情况对生产剥采比进行均衡,并宜避免过早出现剥离高峰; 5 矿石化学成分变化较大时,宜按编制的时间单元计算矿石化学成分; 6 采剥进度计划宜编制 3 年~5 年。 5.5.2 编制采剥进度计划所需基础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带有地质界线的分层平面图; 2 各分层矿岩量和分层剥采比; 3 矿山开拓系统图。若为改、扩建矿山时,还需提供生产现状图; 4 开采顺序和采剥要素; 5 矿石开采损失率和夹石搭配利用率。 5.5.3 编制采剥进度计划宜采用图表法。采剥进度计划应包括采剥工作进度计划图表和 年末状态图。 5.6 穿孔及爆破 5.6.1 水泥原料矿山穿孔设备可采用潜孔钻机、牙轮钻机、回转式切削钻机或凿岩台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机选型应根据矿岩性质,岩溶、节理裂隙发育情况、钻孔孔径等选择。 2 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便于生产管理的液压潜孔钻机。 3 钻机的最大穿孔深度应满足生产台阶高度的要求。 4 应按计算结果并结合同时工作面数目综合确定钻机台数。 5 潜孔钻机、牙轮钻机、回转式切削钻机等主要设备,可不考虑备用台数,但不宜少于2台。 6 应适当配置辅助凿岩设备。 5.6.2 深孔爆破应作为水泥原料矿山生产主要的爆破方法。在多排孔爆破时,宜采用毫秒雷管、微差爆破,有条件时应采用逐孔微差爆破;挤压爆破可结合矿山特点采用。临近开采终了边坡时,应采用控制爆破。露天矿爆破开采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 50443 的有关规定。 5.6.3 矿山爆破安全警戒线应根据爆破方法、规模、地形和地物特征等确定。除抛掷爆破外,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破碎大块矿岩裸露药包爆破法应为400m,浅孔爆破法应为300m; 2 浅孔爆破应为200m,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应小于300m; 3 深孔爆破不应小于200m; 4 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在以上最小安全距离的基础上再增大50%。 5.6.4 清除根底、修建联络道路、采准工程和边角矿体的局部处理可采用手持式凿岩机。对生产中出现的大块矿岩应选用液压碎石机进行二次破碎工作。 5.6.5 水泥原料矿山各类爆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 5.7 采装工作 5.7.1 水泥原料矿山采装设备选型,宜选用高效节能的液压挖掘机或大斗容轮胎式装载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装设备选型宜根据采剥总量、采矿方法、工作面布置、工作线长度、矿岩物理力学性质及运输设备性能、规格等确定; 2 选择采装设备斗容时,应根据生产规模、质量搭配、破碎机允许最大入料块度、车铲比等确定; 3 采装设备台数客应按计算结果初定,并应通过编制采剥进度计划后确定; 4 主要采装设备可不考虑备用台数,但不宜少于 2 台。 5.7.2 轮胎式装载机可用于采装和短距离运输;履带式装载机可用于硅铝质矿床或剥采覆盖土的装车工作。 5.7.3 推土机可用于工作面清理、爆堆规整、废石场推运等工作。推土机的选型应根据生产规模、物料类别、气候、地形条件等确定。在采用无爆破开采法时,推土机尚应根据弹性波的传播速度确定是否配置机械犁。 5.7.4 多台挖掘设备在同一工作面装载时,相邻两设备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 3 倍,且不应小于 50m。 5.7.5 装载机合理运距宜为 100m~200m。用装载机掘沟时,沟的坡度宜小于 20;若沟深时,可分层掘进,分层厚度宜为 3m~6m。 5.7.6 推土机的工作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推运距离不宜大于 50m; 2 下坡推土,坡度宜小于 32%; 3 重载上坡的最大纵坡应为 18%; 4 空载上坡或下坡的最大纵坡应为 50%,横坡不应大于 30%。 6 矿山开拓运输 6.1 一般规定 6.1.1 水泥原料矿山开拓方法的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1 基建周期短,投产快; 2 生产流程简单、可靠,技术先进,节约能源; 3 在确保形成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减少基建工程量,节省基建投资; 4 投产后生产经营费用相对较低; 5 充分利用地形高差条件; 6 不占良田、少占耕地与林地; 7 便于扩大生产规模及后期开拓系统的衔接; 8 改善环保条件,改善操作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 9 设备维护检修方便。 6.1.2 当采用固定式或半固定式破碎站时,水泥矿山内部运输宜采用汽车运输方式。当采用移动式破碎机方案时,可采用胶带机运输方式。 6.2 公路汽车开拓运输 6.2.1 下列条件下,可采用公路汽车开拓运输方案 1 运距不长的水泥原料矿山。 2 矿石 运量小的水泥辅助原料矿山。 3 地形复杂,矿点多且分散的矿床。 4 开采范围不大的凹陷露天矿。 6.2.2 汽车运输的设备选型应根据运输量、运输距离、运输条件等确定,并应与采装设备的规格相匹配。同一矿山宜配置相同型号的自卸汽车。 6.2.3 计算运输设备数量时,运输量的不均衡系数应采用1.05~1.15,自卸汽车出车率应不小于 75。 6.2.4 公路开拓线路类型应分为固定线路、半固定线路和移动线路。公路开拓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拓运输线路的布置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应满足开采工艺和矿山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同时应方便各开采台阶的接线,不应压矿,至各开采台阶的运输支线也不宜过长。 2 线路布置宜平直,应减少弯道和回头曲线,同时应减少道路工程量,降低工程造价。 3 线路应布置在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必须通过不良地质条件的地段时,应采取工程防治措施。 4 位于山坡露天矿开采境界内的开拓运输线路应以挖方路基为主,并应减少填方路基和半挖半填路基。 5 山坡露天矿床宜将开拓运输线路布置在开采境界以内。 6 在多水平同时推进时,应保证下部工作面推进不会切断上部工作面的连接线路。 7 气候寒冷地区,开拓运输线路宜布设在向阳山坡。 6.2.5 露天矿山道路,在高路堤两侧和地形险峻的半路堑路段外侧,应设置挡车堆、墙 式护栏或柱式护栏等安全设施,挡车堆、墙式护栏或柱式护栏的高度不应低于 1.0m。 6.2.6 道路路面类型,应按下列原则进行选择 1 主运矿道路宜选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泥结碎石路面或沥青路面; 2 破碎车间卸料平台应选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3 其它道路可选用泥结碎石路面。 6.2.7 辅助运输设备可按表6.2.7的规定确定。 表 6.2.7 辅助运输设备 设备名称 计算原则 油罐车 按实际需要配置。 洒水车 按实际需要配置。 通勤客车 从上下班人员集中的地方至矿山主要作业面距离超过3.0km时设通勤客车,数量按最大班人数,在 1h内送完确定。 指挥车 1 台 救护车 1 台 材料运输车 按实际需要配置。 6.3 公路溜井平硐开拓运输 6.3.1 下列条件下,可采用公路溜井平硐开拓运输方案 1 地形较陡、开采比高大于150m 的大、中型石灰石矿山; 2 溜井穿过的岩层具有岩质坚硬(f≥6)、整体性好等良好工程地质条件,并能避开较大的破碎带和溶洞、断层及节理裂隙发育的地带; 3 溜井穿过的岩层含水量少,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4 溜放的矿石粘结性小,泥土和粉料少。 6.3.2 设计的溜井位置应有专门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作为设计依据,在溜井的位置应进行工程地质勘察钻孔。工程地质勘察钻孔的布置应符合岩土工程勘查规范GB 50021的要求。若溜井周围15m范围内已有工程地质检查钻孔表明岩质坚硬(f≥6)、整体性好、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可不打工程地质钻孔。 6.3.3 采用溜槽溜井的结构时,应采用短溜槽、长溜井方案。但在雨量充沛、矿体含土量大的地区不宜采用溜槽溜井方案。 6.3.4 溜槽倾角应根据矿山地质地形条件确定,以45~60为宜,且不应超过65,溜槽截面形状应为梯形,槽底宽度应与溜放矿石最大允许块度相匹配,溜槽的深度应保证溜放矿石时不致从槽内跳出。溜槽两帮的边坡角度,应根据岩石稳定性和挖深确定。槽身宜保持平直,槽底纵向应平整。 6.3.5 溜井(溜槽)宜设在矿山开采境界内,但不应设于沟谷之中。有条件时宜布置在矿量中心位置。 6.3.6 溜井宜采用圆形截面的垂直溜井。溜井直径应大于溜放矿石最大尺寸的5倍,且不应小于3m。对于粘结性矿石溜井直径应适当加大。通过式溜井深度不宜超过300m,下部带有贮矿段或设有硐室的其它溜井,最大深度可达600m。倾斜溜井的倾角应大于60。 6.3.7 溜井下部宜采用贮矿仓式的底部结构。 6.3.8 矿仓的截面宜为带圆角的矩形或圆形,其边长或直径不宜小于溜放矿石最大块度的 8 倍。矿仓顶端收缩后与溜井衔接的收缩角应大于 60。 6.3.9 在溜井下布置破碎设备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平硐截面尺寸,应根据硐室内部设备拆分后最大件尺寸的运输与安装的要求确定; 2 除尘风机不宜布置在破碎机硐室内。必须布置时,应采取隔音措施; 3 应设置工人操作硐室,并应设单独通风,同时应有与通风斜井相通的安全出口。有条件时,可将工人操作室布置在平硐口外; 4 破碎机硐室应设置检修用起重吊车。 6.3.10 平硐(包括斜硐)的截面形式可根据使用要求和围岩性质选用三心拱、圆弧拱、抛物线拱和椭圆拱。设计应根据岩层的性质和稳定性选择支护方法,平硐(包括斜硐)底板标高应位于当地最高洪水位之上,水沟坡度不应小于5‰,平硐内最大风速不得超过5m/s,运输平硐内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0m的人行道,装车场所用轨道宜采用整体式道床,平硐内应设置照明设施和联络信号。 6.3.11 溜井(或溜槽)平硐开拓系统应校核下列三个环节的能力,三个环节均应满足系统生产能力的要求 1 溜井(或溜槽)上口的卸矿能力; 2 放矿口的出矿能力; 3 平硐运输设备的运输能力。 6.3.12 溜井平硐开拓运输系统,必须设有能通达地表的通风巷道(或斜井)以及通风排尘系统。 6.3.13 溜井(或溜槽)平硐开拓系统,应设计配套的截排水系统,对于流入溜矿系统的泥水应及时排出。 6.4 其它开拓运输方式 6.4.1 下列条件下,可选用公路固定式破碎站带式输送机开拓运输方案 1 矿山开采比高不大、运量大,距工厂较远; 2 工程地质或地形条件不适宜建设溜井平硐工程。 6.4.2 下列条件下,可选用公路-半固定式破碎站-带式输送机开拓运输方案 1 矿山比高大、开采台阶多、地质储量多、服务年限长; 2 工程地质条件较差,不适宜建设溜井平硐工程; 3 开采境界内有可供布置破碎站的位置。 6.4.3 采用公路半固定式破碎站带式输送机开拓运输方案时,破碎站搬迁一次的服 务年限宜大于 10 年。 6.4.4 下列条件下,可选用公路移动式破碎站带式输送机开拓运输方案 1 比高小、地形缓,有利于铺设工作面胶带机。 2 开采境界范围大,每一开采水平矿量多,服务时间长。 3 矿石层位少、质量稳定均匀,不需要进行矿岩质量搭配。 6.5 外部运输 6.5.1 水泥原料矿山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矿山规模、服务年限、运输距离、沿线地形、工程地质和气象条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采用带式输送机、 公路、铁路、水路、索道的运输方式。 6.5.2 带式输送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7 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式输送机线路选择时,应避免穿越城镇、村庄、学校等人员集中的地区。 2 带式输送机应不占良田、少占耕地与林地。 3 单条带式输送机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合理分段。 4 带式输送机线路沿线转运站应有道路相通。 6.5.3 公路运输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的有关规定。 6.5.4 索道运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循环式货运 架空索道设 计规范GB/T 15388.1~15388.2 和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 12141 的规定。 6.5.5 铁路运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轨距铁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 的规定。需要与国家铁路接轨的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还应与铁路有关部门协商; 2 窄轨铁路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冶金矿山地面窄轨铁路设计规范YB 9065 的有关规定。 7 破碎及带式输送机输送 7.1 一般规定 7.1.1 当破碎车间布置在矿山时,破碎及输送系统应与矿山开拓系统统筹设计。 7.1.2 破碎及输送系统应选择技术可靠、节能环保、经济高效、管理维护方便的工艺流程和设备。 7.1.3 破碎及输送系统设计方案宜根据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综合确定,应满足施工、安装、操作、检修、通行要求。 7.1.4 带式输送机线路选择应结合水泥原料矿山开采开拓运输系统、当地地形条件及沿线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分布等特点,对线路沿线地形地貌,在建、拟建的地上及地下工程设施、工程地质等进行调研勘察,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后确定。 7.2 破碎 7.2.1 破碎车间的位置,应根据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条件、外部运输条件、矿山与厂区位置关系以及场地工程地质等条件确定。 7.2.2 破碎系统应根据矿山采矿工艺、开采规模、降段速度、投资规模确定其类别。 7.2.3 破碎系统靠近矿山时宜布置在爆破安全警戒线以外;破碎系统布置在矿山爆破安全界线内时,应采取防止飞石、滚石、爆破地震波的防护措施。 7.2.4 破碎系统的生产能力,应根据矿石年生产能力、年工作天数、破碎系统工作班制以及运输不均衡系数等确定。采取多段破碎时,多段破碎系统生产能力应相互匹配。 7.2.5 破碎机设备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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