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表 号 0 2 制表机关国土资源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6号 2012年度固体矿产 资源统计基础表 采矿权人名称 矿 山 名 称 通讯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旗、区) 乡(镇、街 、路)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E-mail 填表人 审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审查单位负责人 (加盖单位章) (加盖单位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矿山基本情况 主要经济指标 矿产品产存销情况 1 2 3 1主矿产名称 2采矿许可证号 □□□□□□□□□□□□□ 有效期至 年 月 建矿时间 年 月 3行政区代码 □□□□□□ 4矿山标示坐标 x 纬度 或 y 经度 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代码 □□□ 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 6生产状态及代码 □□ 7生产能力 A.设计生产能力 采矿 万吨/年 选矿 万吨/年 B.实际生产能力 采矿 万吨/年 选矿 万吨/年 8尚可生产年限 年 9从业人员数 人 其中技术人员 人 1 年自产矿石总量 万吨 2 年外购矿石总量 万吨 3年工业总产值 万元 其中综合利用产值 万元(4)年工业增加值 万元 5年末资产合计 万元 国有资产比例 (6)年投资额 万元 7 年利税总额 万元其中利润 万元 税金 国税 万元 地税 万元 8矿产资源补偿费 当年应缴 万元 当年减免 万元 当年实缴 万元 9采矿权使用费 当年应缴 万元 当年减免 万元 当年实缴 万元 矿产品名 称及代码 □□□□□ □□□□□ 对应矿产名称 品位/规格 年产量 单位 单位 年销售量 总量 国内 国外 年自用量 及 其 他 年 末 库存量 销售价格 及单位 销售收入 万元 矿产品名 称及代码 □□□□□ □□□□□ 对应矿产名称 品位/规格 年产量 单位 单位 年销售量 总量 国内 国外 年自用量 及 其 他 年 末 库存量 销售价格 及单位 销售收入 万元 采矿技术指标 选矿技术指标 矿山用地及环境 4 5 6 1开采、开拓方式及代码 开采方式 □□□ 开拓方式 □□□ 采矿方法 □□□ □□□ 2开采回采率 采区(矿块)回采率 矿井(井田)回采率 3采矿贫化率 1选矿场数 座 2选矿方法及代码 □□ □□ 3选矿指标 原矿入选品位 原矿年入选量 万吨 尾矿品位 选(洗)矿回收率 1 矿山用地 A.使用土地面积 公顷 其中开采区用地 公顷 废矸石压占 公顷 尾矿库面积 公顷 B.应恢复治理面积 公顷 C.已恢复治理面积 公顷 D. 恢复治理投资 万元 2 矿山环境 A.废(矸)石 废(矸)石山(堆) 个 累计存放量 万吨 当年排放量 万吨 当年处理量 万吨 B.尾 矿 尾矿库 座 累计存放量 万吨 当年排放量 万吨 当年处理量 万吨 备注 (1) 所属矿区(井田)名称 矿产名称 (矿产组合) 统计对象 及资源储 量单位 矿石工业类型 及品级牌号 矿石主要组分 及质量指标 截至 年底查明资源储量及 类型 编码 年初保有 开采量 损失量 7 8 9 10 11 12 13 14 所属矿区(井田)-矿山编号□□□□□□□□□-□□□ 年度变化情况 共伴生矿产 利用情况 备 注 (2) 勘查增减 重算增减 年末保有 累计查明 15 16 17 18 19 20 矿产名称1 回收类别 回收数量 数量单位 综合回收率 矿产名称2 回收类别 回收数量 数量单位 综合回收率 矿产名称3 回收类别 回收数量 数量单位 综合回收率 矿产名称4 回收类别 回收数量 数量单位 综合回收率 □□□□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 表号02填报说明 一、填报基本要求 1.□□□□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热及水气矿产以外的所有矿产采(选)矿生产活动的采矿权人(以下均对应“矿山企业”,指具有法人地位或具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按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及本填报说明的规定填报。 2. 本表采用年报报送周期。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必须在每年1月底前,将经专门人员填写、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签字盖章的报表一式三份,报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 本表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由采矿权人填报。无论其生产规模大小都必须单独填报;一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开办1个以上矿山的(一人多权的),必须一(权)证采矿许可证一表分别进行填报。 4.一个填报单元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矿区的(矿区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探矿权人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矿区范围),本表718栏应按如下规定填报矿区各自形成独立开采系统的,应分别按矿区填报;没有分别形成独立开采系统的,合并填报,并在备注栏(2)中注明。 5.采矿权人为多行业经营法人时,表中第二栏主要经济指标仅填报采、选、冶及加工发生值。 6.矿产资源储量应按下列顺序填报 1同一填报单元内有多种矿产并计算有资源储量的,按主要矿产→共生矿产→伴生矿产的顺序,分别填写资源储量(7~18栏)的内容。 2同一矿产在同一个填报单元内,有多个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的资源储量时,应先合计填写该矿产的资源储量(7~18栏)的内容,然后按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分别依次填写其资源储量(9~17栏)的内容。 7.填报时,数字指标项应严格按照本表及填报说明中列出的指标填报单位填写。如果数字指标项的填报单位与本表中列出的填报单位无法换算,不能保持一致,应将列出的填报单位用笔涂掉,并在填报资料后注明其填报单位。表中有关指标的代码值应填入对应位置的方框内。 8.本报表各栏的填报内容与上一年度相比有重大变化的(包括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采矿权属、矿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和代码以及重新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等),应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涉及第1-6栏的填入备注(1),涉及第7-19栏的填入备注(2)。 二、指标解释及填写要求 (一)封面 采矿权人名称指采矿许可证上所列的采矿权人名称全称。 矿山名称指采矿许可证上所列的矿山名称全称。 通讯地址诸项指采矿权人管理机关所在地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采矿权人管理机关电话号码、电子信箱。 填表人、填报单位负责人是指采矿权人指定的填表人及填报单位的负责人,须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填表人、填报单位负责人应熟悉掌握本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及开发利用的动态情况,熟悉有关规定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填报各项内容。 审查人、审查单位负责人指采矿权人委托的审查人及审查单位负责人,须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审查人、审查单位负责人应熟悉有关规定要求,具备相应资质。签名或盖章前,对填报内容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确保填报内容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填报日期填写填报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日期。 (二)第1-6栏 第1栏 矿山基本情况 1主矿产名称主矿产是指矿山同时开采一个以上矿种时,按其矿石产量、资源储量或产值顺序数量大的那一种矿产。例如某矿山开采铅锌矿床,其矿石产量和资源储量都相同,锌的产值大于铅,把锌定为主矿产。矿山开采的矿产仅为一种的,填写该矿种即可。名称及代码应严格按照矿产名称及计量单位(附录一)中列出的矿产名称填写。 2采矿许可证号、有效期及建矿时间依据采矿许可证填写其13位编号及有效截止时间。建矿时间是指矿山建成投产时间。 3行政区代码指矿山开采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该代码由矿山开采所在地的县级或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写,企业可免填。注意异地办矿时,与采矿权人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的区别。 4矿山标示坐标指矿山开采区域内地理位置中心坐标或主要采场、井(坑)口坐标。采用高斯3度带高斯坐标填报,X为纵坐标,Y为横坐标。也可填写纬度、经度。 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代码是指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和国家有关法规为依据对工业企业进行的分类(注册时登记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类型及代码严格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代码(附录二)填报。 企业注册资金依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对应数据资料填写,单位为万元,数值取整。 6生产状态及代码生产状态是指当年度矿山生产状况。包括①生产指矿山当年度末处于生产状态(含临时停止生产或属于季节性停止生产)的矿山(包括新建矿山部分投产或试生产);②停产指由于某种原因,矿山在当年度末处于停止生产状态(不包括临时停止生产或属于季节性停止生产的矿山),待条件改变后仍恢复生产的矿山;③关闭指矿山在当年度中有生产,但由于某种原因关闭不再恢复生产的矿山;④筹建指矿山处于生产前的筹建阶段。 生产状态的代码分别为生产01;停产02;关闭03;筹建04。按上列生产状态及其代码选择相应的状态及代码填写。 7生产能力是指矿山设计或建设能达到的年度采、选矿生产量。 A.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矿山设计确定的年度采、选矿生产量。此项指标应填报最终设计确定的年度主矿产的采、选生产能力。采选联合企业,当矿石产量和选矿处理原矿量能力相同时,也应分别填写清楚。经改扩建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矿山,应填写改扩建后的设计生产能力。单位采用万吨/年或万立方米/年 石材开采矿山设计采矿生产能力,应填报荒料生产能力;有加工板材工序的石材开采矿山,设计选矿生产能力应填报板材生产能力。 未经设计投入建设的老矿山,其设计生产能力填报与实际生产能力相同。 B.实际生产能力是指当年度矿山实际达到的主矿产的年度采、选矿生产量。有核定生产能力的矿山,应填报核定生产能力;无核定生产能力有查定生产能力的矿山,填写查定生产能力。从未进行过核定的矿山,应分别填写当年度主矿产年产矿石量与主矿产年入选原矿量。 石材开采矿山实际采矿生产能力,应填报荒料生产能力;有加工板材工序的石材开采矿山,实际选矿生产能力应填报板材生产能力。 8尚可生产年限是指矿山当年度末起至计划开采完毕止的时间。两套及以上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应填报各套生产系统中最长的尚可生产年限。 9从业人员数指当年度矿山中从事生产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的年平均人数。包括职工、再从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当年度在矿山中从事采矿活动的临时工、轮换工,应列入此项统计。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 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 非独立法人矿山只填报本矿山的从业人数。如隶属于水泥厂的水泥用灰岩矿、水泥用粘土矿,只填报本矿山的从业人员,不能填报整个水泥厂的从业人数。 其中技术人员是指当中有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 第2栏 主要经济指标 1年自产矿石总量即矿山当年采掘总量,是指矿山当年度采矿作业实际生产的符合矿石产品质量要求的各类矿产数量的总和。砂金矿按产金属量和平均品位、选矿回收率等折合成矿石量,盐湖矿、原地浸出和原地爆破浸出开采的矿产按其粗加工后的固态量计。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万吨”。 2年外购矿石总量即矿山当年自其它矿山购入的矿石总量。 3年工业总产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矿山企业当年度生产的最终工业产品总价值量。包括当年度生产的成品价值、已完工的对外工业性作业价值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采用“工厂法”的计算原则。它是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和主要比例关系,计算工业产品销售率和其它经济指标的重要依据。 当年度的产品销售价格前后有变动,或同一种产品在同一时期有几种销售价格的,应分别按不同价格计算总产值,如生产完成时还不能确定按哪一种价格销售,可按当年度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是指产品销售时的实际出厂价格。 其中综合利用产值是指当年矿山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及尾、残矿产的矿产品销售产值。 4年工业增加值是指矿山企业当年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有三种基本核算方法 生产法 是在计算货物和服务通过生产过程形成总产品(总产出)的基础上,剔除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货物和服务)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 即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收入法 是通过将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收入相加,来反映最终成果的方法,亦即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收入份额反映最终成果的一种计算方法。 即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支出法 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来反映最终产品生产规模的一种方法。 即增加值总消费总投资净出口 5年末资产合计指矿山企业的资产总和,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及长期投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国有资产比例国有资产在矿山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无国有资产的则填0。 6年投资额指矿山企业当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用于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投资总额。 7年利税总额 利润按当年矿山财务会计报表中的“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的当年度累计数填写,亏损以负数表示,盈利以正数表示。 非独立法人的矿山只填报属于本矿山的利润总额。如隶属于水泥厂的水泥用灰岩矿、水泥用粘土矿,只填报属于本矿山的利润总额,不能填报整个水泥厂的利润总额。 税金指矿山企业生产经营中完成的各项税金总量。包括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以及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以当年矿山财务会计报表中的有关税金栏目数值为准,分国税、地税填报。 非独立法人矿山只填报本矿山完成的税金总额。如隶属于水泥厂的水泥用灰岩矿、水泥用粘土矿,只填报本矿山完成的税金总额,不能填报整个水泥厂的税金总额。 8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企业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 当年应缴指征收机关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及各地具体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度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 当年减免指各省级征收机关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批准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度应减缴、免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减免数额不能填报。 当年实缴指矿山企业年末次年1月31日前实际缴纳的当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 9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为采矿权人为获取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开采权而支付的费用。 当年应缴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按照划定的矿区范围的面积及缴费标准计算出的当年度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数额。 当年减免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批准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度可减缴、免缴的采矿权使用费数额。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减免数额不能填报。 当年实缴指采矿权人实际缴纳的当年度采矿权使用费数额。 第3栏 矿产品产存销情况 矿产品是指矿山用于销售的各类矿产资源产品的总称。栏中填报矿产品的生产、库存与销售情况,矿山生产多种品位(规格)或种类矿产品时,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从大到小顺序分别填报。对品位(规格)或种类超过4种的,首先折算同类不同品位(规格)的矿产品合并一起填报,不同种类的矿产品不能折算合并的,其产量、销售收入等并入第4种矿产品填报,其矿产品名称及代码、对应矿产代码等以第4种矿产品填写。 矿产品名称及代码指销售标准品位(规格)产品名称。应按本说明的附录三矿产品名称及代码列出的标准矿产品名称,按矿产品销售收入从大到小顺序填写。附录中未列出的矿产品,要折算成同类矿产品填报,不能折算对应附录标准矿产品的,可直接填写该矿产品的正规名称全称,其代码用生产该矿产品的矿产代码。 对应矿产名称 是指作为生产该矿产品主要原料的矿产名称。按矿产品名称及代码(附录三)列出的对应矿产名称填写。 品位/规格是指该种矿产品的有用矿物或有用成分含量、有害成分含量等质量指标,即矿产品的品级指标。应填写行业标矿品位或规格。一般金属矿产品填金属含量,例如铁矿填“TFe%”;铝土矿填“Al2O3%” ;非金属矿产品填质量标准,如煤填“标准煤或原煤大卡/kg”,石材填板材或荒料等。不能折算标准矿产品的,可直接填写该矿产品的实际品位或规格。 年产量指当年度生产的,符合销售要求的对应上述品位(规格)的矿产品数量。产量单位应严格按照附录三中列出的上述品位(规格)的矿产品对应计量单位填写于单位栏。 年销售量指矿山当年度实际销售 包括以往年度和本年度生产的,符合上述品位(规格)的矿产品数量。矿产品销售量的统计应以产品销售实现为原则。销售量的单位应与该矿产品年产量的计量单位一致。 年销售量应按总量、销往国内量、销往国外量分别填报。 年自用量及其它指企业本年度计价销售以外的矿产品消耗量。 年末库存量指当年度年末尚存在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对应上述品位(规格)的矿产品数量。 销售价格及单位指当年销售该矿产品的当地交易平均价格及单位。等于年销售收入与年销售总量之比。 销售收入指矿山企业当年度销售该矿产品(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及废品)所取得的收入。以销售实现为原则进行填报。 第4栏 采矿技术指标 1开采、开拓方式及代码 开采方式指采用露天或地下方式采出有用矿物的方法。开采方式及其代码分别为露天开采001;地下开采002;露天-地下联合开采003;其它方式开采009。按上列开采方式及代码选择相应的方式及代码进行填写。 开拓方式指矿床开拓工程的布置类型。按照开拓方式及代码(附录四)中列出的开拓方式及代码,以产量大的原则选择一种主要的开拓方式进行填写。开拓方式应与开采方式相对应。 采矿方法是指采矿所采用的巷道布置方式、掘进程序和回采工艺过程的总称。应按采矿方法及代码(附录五)选择在以上填写的开拓方式下,矿山目前采用多并产量大的采矿方法填写,但不超过两种。 2开采回采率指当年度开采范围内主矿产的采出矿石量与该区域内消耗可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采区(矿块回采率指当年采区(矿块实际实现的回采率指标值。以矿山地质测量人员进入采场,实地测量计算得出的开采回采率指标进行填报。多采区(矿块同时生产时,填报各采区(矿块加权平均回采率。 矿井(井田)回采率指当年矿井(井田)实际实现的回采率指标值。多矿井(井田)或露天采场同时生产时,填报各矿井(井田)或露天采场加权平均回采率。采用算术加权平均计算公式或算术调和加权平均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后者的计算精度高于前者)。 例如某个矿山辖有1号、2号两个坑,还有一个3号露天采场。 井田名称 年采出矿石量 开采回采率 1号坑 100万吨 75 2号坑 50万吨 85 3号露天采场 30万吨 95 采用算术加权平均计算公式 开采总回采率=(10075+5085+3095)/100+50+30=81.1 采用算术调和加权平均计算公式 开采总回采率=100+50+30/(100/75+50/85+30/95)=80.5 石材矿山开采回采率填写采场成荒率指标。 核矿山的开采回采率填写原地浸出率。 3采矿贫化率由于地质条件和采矿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使采下来的矿石混入废石,或者部分有用组分溶解和散失而引起矿石品位降低的现象叫矿石贫化。采出矿石品位下降的百分数称采矿贫化率。采矿贫化率填报当年度全矿山各开采块段的实际总贫化率。辖有两个以上矿井坑口或露天采场及二者兼有的矿山,应填写矿井或露天矿的加权平均总贫化率。 第5栏 选矿技术指标 1选矿场数是指采矿权人为在本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内采矿所建立的选矿场个数。 2选矿方法及代码是指利用矿产中不同矿物在物理、化学或物理化学性质方面的差异,将目的矿物与其它成分分离的方法。如果选矿作业流程中采用了多种选矿方法,则以精选作业流程采用的选矿方法作为填报依据。如果精选作业中,由于精矿产品的不同,仍采用了不同的选矿方法,则按精矿产值最大者优选的原则,选择精矿产品产值最大的精选作业采用的选矿方法,进行填报。具有二种及以上不同选矿作业流程的,以精矿产值最大者优选的原则,选择两种主要选矿流程中精选作业采用的选矿方法依次填写。选矿方法及代码参见附录六选矿方法及代码。 3选矿指标 原矿入选品位是指当年入选矿生产所处理的矿石中有用矿物组分的平均百分比含量。 原矿年入选量是指当年度选矿生产所处理的矿山采出的矿石量。 尾矿品位选矿过程中选出精矿和中矿(选矿过程的中间产品)后,剩余有价矿物或有用组分含量低的产品叫尾矿,其中的有价矿物或有用成分的单位含量叫尾矿品位。表中尾矿品位指当年度本栏矿产经选别作业后主矿尾矿产品的平均品位。 凡附录一未列出品位单位的矿产及其它不适合填报此项指标的矿产与没有选矿生产流程的矿山可以免填此项。 选(洗)矿回收率是指本栏矿产的选矿产品一般为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给矿中该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数。填报矿山实际完成的选矿回收率指标。 有洗选工艺的煤矿应填写洗精煤回收率。有加工板材工序的石材开采矿山,应填报板材成材率。 第6栏 矿山用地及环境 1矿山用地 A使用土地面积指采矿权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各类性质土地的面积。 开采区用地指矿山开采境界内的土地面积。 废(矸)石压占指矿山排放的废(矸)石所压占的土地面积。 尾矿库面积指矿山贮存或堆放尾矿占用的土地面积。 B应恢复治理面积指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受矿山开采活动影响的土地中,采取措施可以恢复利用的土地面积。 C已恢复治理面积指受矿山开采活动影响的土地中,采取恢复治理措施后已恢复利用的土地面积。 D恢复治理投资指矿山企业为受采矿影响的土地进行恢复治理而投入的货币量。 2矿山环境 A废(矸)石 累计存放量指矿山以处置为目的,将废(矸)石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废(矸)石量,以万吨为单位。 当年排放量指矿山当年排放的废(矸)石量,以万吨为单位。 当年处理量指矿山以综合利用为目的,实际处理的废(矸)石量,以万吨为单位。 B尾矿 累计存放量指矿山以处置为目的,将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尾矿量,以万吨为单位。 当年排放量指矿山当年排放的尾矿量,以万吨为单位。 当年处理量指矿山综合利用为目的,实际处理的尾矿量,以万吨为单位。 备注1凡在1-6栏中各项指标变化较大的或需要说明的,在此栏中说明。 (三)第7-20栏 表头所属矿区(井田)名称填写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中的矿区名称;所属矿区(井田)-矿山编号应与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中的相应栏内容一致,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变更修改。 【以下7~18栏填写顺序,应严格按照填报基本要求和以下说明填写】 第7栏 矿产名称按矿产名称及计量单位(附录一)所列矿产选择相应名称逐一填写。开采多种矿产的,按主要矿产、共生矿产和伴生矿产的顺序填写。如果开采的矿产是附录一中没有列出的新矿产,要依据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待批准后,正式列入统计。 (矿产组合)填报单元内矿产组合情况分为单一矿产、主要矿产、共生矿产和伴生矿产,选择相应的一类填写,并加括号。例如大冶铁矿区的铁矿为主要矿产,铜矿为共生矿产。 本统计基础表的单一矿产、主要(主采)矿产、共生(共采)矿产和伴生(副采)矿产的含义如下 A.单一矿产指一个矿区内仅一种矿产查明资源储量。 B.主要(主采)矿产指同一矿区内有多种矿产已查明资源储量,其中作为主要开采对象的一种矿产。 C.共生(共采)矿产指同一矿区内有多种矿产已查明资源储量,其中不属于主要矿产但平均品位达单独开采工业指标要求的矿产。 D.伴生(副采)矿产指同一矿区内有多种矿产已查明资源储量,其中平均品位未达到单独开采工业指标要求的矿产。 第8栏 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 按附录一所列,选择相应的统计对象和资源储量计算单位填写。计算单位与附录一不一致时,应进行换算。统计对象应加括号,附录一中未列统计对象的,不填此项。 第9栏 矿石工业类型及品级(牌号)填写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应与采矿所依据的地质勘查报告中相应矿产的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一致。如果矿山未分别按矿石品级(牌号)单独开采,各矿石品级(牌号)消耗量的具体资料不详的,可根据本矿区各品级(牌号)的比例进行数值处理后分别填报。无法按照品级牌号分别填写的,可不填写。 第10栏 矿石主要组分及质量指标填写本年末对应各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保有资源储量的主要组分及其它质量指标的名称、平均含量及计量单位。如果一个矿产有多个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的,首先填写各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的名称和主要组分及其它质量指标的名称和平均含量,然后依次分别填写其中各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的相应内容。一页表不够时可续页填写。 如某煤矿本年末保有资源储量有肥煤、焦煤、贫煤3个牌号,则在总量格矿石主要组分及其它质量指标内填写各煤种平均灰分、挥发分、硫分、发热量等指标,而在分量格对应肥煤处,填上“肥煤,灰分XX,挥发分XX,硫XX,发热量XX MJ/Kg”;在下一栏对应焦煤处,填上“焦煤,灰分XX,挥发分XX,硫XX,发热量XX MJ/Kg”,依次类推。 第11栏 类型编码填写矿产资源储量各类型所对应的编码。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为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三大类共16种类型,其中预测的资源量(334)不纳入本栏填报,但应在备注(2)内注明。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以及资源储量各类型的定义、编码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为准。 第12栏 年初保有指填报单元内,对应矿产年初各资源储量类型的矿石量(虚线之下)及金属量(虚线之上),与上年度年未保有的资源储量一致。 第13栏 开采量各类型资源储量均应分别填报。填写根据实测采空区开采的资源储量资料。当年查明的未统计核销的历年开采量,填写在此栏内,但应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第14栏 损失量(即开采损失量)是指当年开采范围内,开采过程中永远遗留于坑内或采场工作面中不能采出的基础储量、资源量。储量不需填报损失量。损失量包括留作矿柱损失、顶底板损失、或因构造断裂、地下水淹没、矿山技术等原因不能采出的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不包括地面运输及选矿过程中造成的损失量。铁路干线、重要建筑物、禁区等压覆的的基础储量、资源量,有关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登记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从填报单元内扣除。被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未申报登记的,待停办、关闭矿山时核实处理,不能当作损失量填报。已估算了资源储量的同体共生、伴生矿产,如随主要矿产一同采出但在选矿或冶炼时未回收利用的,在该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储量表中应作为开采量填写,而不能作为损失量处理。当年查明的未统计核销的历年损失量,填写在此栏内,但应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第15栏 勘查增减()指因地质勘查和生产探矿引起的资源储量的增减量。增减量应按矿产资源储量各种类型分别统计填报,增加为“+”,减少为“-”。 第16栏 重算增减()指因经济指标改变或其它原因对资源储量进行重算或重新评价所引起的增减量。增减量应按矿产资源储量各种类型分别统计填报,增加为“+”,减少为“-”。 第17栏 年末保有指填报单元内,对应矿产各资源储量类型的矿石量及金属量。是由年初资源储量数值,减去当年度的开采量、损失量(储量除外),加上因地质勘查增减、重算增减的数量,而得出的数值。与各栏的平衡关系为 17栏=12栏-13栏-14栏+15栏+16栏 第18栏 累计查明指填报单元内,历次地质勘查工作及生产探矿所查明的资源储量总和。每年因地质勘查、重算及其它原因而引起资源储量有增减时,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也应作相应的增减。但不扣除地质勘查工作后的开采量、损失量。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等于上年末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字加上当年度因地质勘查、重算及其它原因增减的数量而得出的数值。与各栏的平衡关系为 18栏=上年末累计查明资源储量+15栏+16栏 第19栏 共伴生矿产利用情况列出该矿山共伴生矿产的名称、回收类别、当年的回收数量与综合回收率。回收类别分为①采矿回收、②选矿回收、③冶炼回收3类。已回收利用的矿产,选择相应的回收类别填写;未回收的,在回收类别中注明“未回收利用”。综合回收率指该共伴生矿产当年最终回收的量与该矿产当年开采及损失的资源储量之比。 第20栏 备注(2)凡在7-19栏中未能表达清楚而又需要填写的内容,在此栏中说明。 三、本填报说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5 附录一、矿产名称及计量单位 矿产 类别 序 号 矿产名称 统计对象名称 金属量(矿物量、 化合物量)单位 矿石量单位 品 位 单 位 (一)能源矿产 1 煤 千吨 Ag() 2 煤层气 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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