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审图(高大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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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审图,同济大学高大钊2009年6月,引言,自颁布强制性条文和实施施工图审查以来已经十年了,对岩土工程勘察的审查,主要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如何执行国标的强制性条文,是做好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的基础。希望通过这个讲座,进行沟通,了解执行中的问题,更好地做好施工图审查。,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与体制改革,了解我国技术标准与技术控制体系改革的现状与发展方向。了解我国岩土工程体制改革的现状与发展方向。了解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地位与作用。对岩土工程原理、规范条文和条文说明的全面、深入理解。,技术标准是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时不可缺少的依据。我国的岩土工程技术标准有什么特点在一些涉外的工程中,人们感觉到国内外的技术标准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别。国外究竟是什么情况,国外的岩土工程技术标准有什么特点如何借鉴国外的经验进行我国岩土工程标准化的改革这些都是大家关心的问题。,岩土工程标准化改革,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从技术控制的角度,为建设市场提供运行规则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引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讨论岩土工程的标准化,必须放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这个大框架内来考察,必须符合我国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的总要求。,我国的标准化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六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规范本来都是由政府批准,具有法律的作用,都是强制性的。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规范分为两类,由政府委托协会批准的技术标准称为推荐性标准,由政府批准的称为强制性标准。但绝大部分标准都是由政府批准的,既然定为强制性标准,则技术标准中的所有条文都应当是强制性的(但实际上强制性标准中的条文不可能都是应该强制执行的)。因此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标准的条文总数大约有15万条之多,很难检查执行的情况,因此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际上处于失控的状态。,2000年5月,建设部俞正声部长在强制性条文首发式上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建设市场的技术控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把那些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用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严格贯彻在工程建设工作中,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分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又说,与国际接轨,其中很重要的方面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体制的接轨,改革目前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模式,建立起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技术控制体制,已经是十分迫切的了。,2003年9月,建设部汪光焘部长对研究制定房屋建筑技术法规,特别指出,第一,制订“房屋建筑技术法规”将房屋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改变目前单项标准的状况。技术法规应当是有法定效力、系统完整、可操作性强、技术权威性高的综合技术成果,对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强化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公共管理、社会服务,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借鉴国外经验、总结国内标准化成果,加快技术法规的编制步伐,要有自己的特色,注重实效性。第三,建筑技术法规要明确对结构的安全、火灾安全、施工与使用安全、卫生健康与环境、噪声控制、节能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规定。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和地质条件不一,技术法规也应考虑地方差异,给地方留些余地。,2005年初,建设部黄卫副部长指出,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是迎接加入WTO过渡期结束后建筑业面临挑战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即将结束,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规则、技术标准、经营方式、服务模式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建筑业企业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几位部长的讲话,表明了我国政府对建筑市场改革的取向,我国的技术标准体系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建立起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技术控制体制,打破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建设市场的技术控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严格贯彻在工程建设工作中,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分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我国的建筑技术控制体制如何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吸取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形成我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建设工程技术控制体系已成了一个非常重要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了课题组对欧盟、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日本、俄罗斯七个地区和国家进行了重点研究,并对法国、德国、荷兰、瑞典、挪威五个国家作了一般了解,提出了研究报告。,参考国外的普遍做法,国务院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我国标准化体制改革,提出了三步走的设想。即首先实行条文强制与条文自愿采用的形式、适时实行强制性条文与标准自愿采用形式、最终实现强制性的技术法规与自愿采用的技术标准体制。,如何与国际惯例接轨,工程勘察2004年No.1“国外建筑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制的研究”邵卓民等为编制技术法规作准备对建筑法和标准化法需要进行修改制订建筑技术法规,关于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都从不同的角度发布了定义,联合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委员会于1984年以英、法、俄三种文字发布的建筑法规术语及其定义是专门针对建筑业的。,国际定义,技术法规称为Technicalregulation,是一种法定权力机构所接受的约束性文件,它由技术性规定组成,或涉及技术性规定,其中包括适用的管理条款。技术标准称为Technicalstandard,是基于协商一致,由公认的标准化机构批准,为重复和连续应用而制订的技术规定。,由国际建筑业协会提出,并为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联盟、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所接受的,建立了下列建筑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国际通行原则。1.对直接涉及公众基本利益的安全、卫生等技术要求和直接涉及国家长远利益的环保、节能等技术要求,按照指令性模式制定建筑技术法规。它是强制性技术文件,必须遵照执行。,2.对不直接涉及公众基本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的技术要求,以及为保证实现强制性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途径和方法等,按照陈述性模式制订技术标准。它是非强制性技术文件,自愿采用。3.为了鼓励生产者根据市场需要发挥主动创造性,促进技术进步,只要建筑产品和技术能满足强制性技术法规,允许不执行非强制性的技术标准。,以上原则是对当前国际上所实行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体制的基本概括。世界上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多已在建筑(建设)领域较完整地实行了这种体制。各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筑技术法规,其主要内容有的包括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部分,有的只有技术要求部分。,在建筑技术法规的技术要求部分,内容大体上是在世界贸易组织WTO/TBT协议规定的“正当目标”范围之内。即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对于建筑技术法规,在大多数国家对上述技术要求具体化为结构安全,火灾安全,施工与使用安全,卫生、健康与环境,噪声控制,节能和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规定。,欧洲共同体于1985年规定,在技术法规中只给出必须达到的目标,而为有效实现这些目标所需采用的最适宜的途径和方法,由成员国自由选择。在技术法规中只规定必须满足的基本的功能要求,而为满足这些基本要求所需采用的技术手段,均由欧洲标准化组织通过制定欧洲协调标准来解决。在欧盟的建筑技术法规中,提出了六点基本要求结构抗力与稳定性,火灾时的安全,卫生,健康与环境,使用中的安全,噪声防护,能量节约与热量保持。,建筑技术法规一般由经认可的第三方质量认证机构和技术认可机构处理实施问题,由司法机构仲裁执行纠纷。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当前各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不论其国家政体如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如何,在建筑技术制约体制方面尽管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实质上都已实行建筑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紧密结合的体制。,建筑技术标准是一种自愿采用的技术文件,多由政府授权的专门的标准化社团或机构,以及各有权威的行业、专业社团发布。建筑技术标准的内容必须全面符合建筑技术法规的规定。建筑技术标准的有效条文可以被建筑技术法规引用而成为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的属性。,凡符合建筑技术标准的产品或技术,就认为符合建筑技术法规的要求,允许进入建筑市场。对无建筑技术标准可依的新产品、新技术,经评定符合建筑技术法规的要求,也允许进入建筑市场。当有更先进的、经评定符合建筑技术法规要求的新产品、新技术可以替代已有的产品和技术时,允许不按现行的建筑技术标准执行,以鼓励人们按照市场需求积极发挥创造性,促进技术进步。,我国与国外工程控制体制的比较,1.国外的建筑技术法规与建筑技术标准的法律属性不同,表达方式也不同,各自独立制定但又紧密配套实施,既可加大强制性技术要求的实施力度,又可使非强制性技术要求具有适应技术进步的灵活性。而我国根据标准化法实行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体制,两者的制定过程和表达方式均无明显差别,因而在实施上和监督上也难以区别对待。,2.国外的技术法规中只对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做出较原则的规定,条款无需经常修订,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国外的建筑技术标准中主要对实现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技术要求的途径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条款可以随技术进步而及时修订,具有较大的适应性。而我国,在同一本标准中经常将强制性和推荐性的技术要求混存,修订必须同步进行。,3.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筑技术法规中都包含管理性规定,主要是为实施技术要求的建筑工程管理或/和建筑标准化管理。而我国,这些内容多用法规性行政文件形式表达,由于发布方式不同,常常造成实施这些管理规定与实施技术要求不能紧密结合。,4.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筑技术法规只有一本,集中表达了必须强制执行的建筑技术要求,重点突出。而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有260多本,内容庞杂而分散,许多条款并非必须强制,因而不利于有效地贯彻。,5.在国外,强制性的建筑技术法规多由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和发布,非强制性的建筑技术标准主要由标准化社会团体制订和发布,使两者的本质属性更加清晰,实施和监督上更易区别。而我国,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标准均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和发布,两者无明显差别。,6.国外已将实施建筑技术法规与建筑技术标准,与以贯彻实施强制性技术要求为主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有机结合,有利于保证建筑产品和工程的质量。我国在这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技术标准和法规是两个不同范畴的东西。法规是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大众的安全,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的技术条文,例如荷载的取值,材料强度统一规定等等,工程师必须遵守,在全国各地都应该遵守,没有地域和人群之分。,技术标准是人类工程经验的总结,可以帮助工程师的技术工作做得更好,但由于是经验性的东西,难免有局限性,也有地区性、合理性的差别,它应当随着人们经验的积累而不断修改完善。技术标准是可以由工程师根据他自己的经验来选用的,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对于同一个工程,不同的工程师可以做出不同的结果,但必须都是安全的,在安全的前提下,设计完全是多解的,不同水平的工程师做出来的结果应该是不一样的,这才体现技术上的竞争与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和改革开放转型时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治上的“一边倒”形成了技术上的“一边倒”。对于西方国家的技术,长期处于隔绝状态,只能采用前苏联的技术标准,许多工程技术人员都是在使用前苏联规范的过程中学习和熟悉工程标准的。,20世纪是工程技术取得飞速发展的时期。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工程建设技术体系。而在这个过程中,前苏联的技术发展不同于其他西方国家,特别在工业建设与技术标准的管理模式上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形成两个不同的标准化体系,在一些最基本的岩土工程技术问题上,前苏联标准与国际通用标准之间存在十分明显的差别。,在计划经济时期,基本上从前苏联搬来的标准管理体制基本适应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矛盾并不大。当时在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上曾经按管辖权划分过国标、部标和地方标准三种类型,标准的制定立项和批准都是各级政府的行为,标准都具有天赋的法律作用,是政府管理工程建设技术的具体体现。,部标的划分特别带有十分明显的计划管理的特点,部标离开该部所属的系统可能就不那么有权威性了,但实际上中央各部的业务划分与这些标准的技术范围又并不一定都是对应的。后来将部标改为行业标准,缓和了行政干预的矛盾,也减少了计划经济的色彩,但行业标准实际上依然是某一部门的领地,行业保护使其他部门很难涉足。。,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划地为牢的做法人为地引发了不少矛盾。例如关于基坑工程有两本行业标准,一本是原冶金部所属单位主编的,另一本是建设部所属单位主编的,其实冶金行业的特点在基坑工程中无法体现,基坑工程标准作为冶金行业的行业标准显然名不副实。当然责任并不在这些部门而在于标准化的体系没有反映实际的情况,这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标准化工作中的典型表现。,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标准的性质,曾将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强制性标准由政府立项制定,推荐性标准由协会组织制定,并准备逐步减少强制性标准的数量,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在界定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界限时又难以区分得非常恰当,即使是作为强制性的标准,除了有一部分条文应当是强制性的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条文却是非强制性的,将整个规范作为强制性文件显然是不合适的。,至于什么是强制性的条文,也需要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例如规范规定的承载力计算公式是否就是强制性的,不按规范规定的承载力公式计算是否就判为违反了强制性的条文等等,因此这种分类管理不仅很难界定得合适,而且在执行和检查时也很困难。因此这种分类的方法也不完全适合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要求,近年来出现的碰撞和矛盾很多。,例如国外的岩土工程师就很难理解中国规范为什么对钻孔的间距和取土的间距都要规定得如此具体,而对于取土质量起关键作用的取土器的标准却不能严格执行。标准化的改革将面临与国际通用规则接轨的严竣局面,如果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不能适应国际上经济一体化的特点,不符合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我国的技术人员就很难适应国际通用的技术标准管理体系,我国就将缺乏国际竞争的能力。,我国从历史上就将法规与技术标准混在一起了,结果是不应该也不可以完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强行要求统一,而应该遵守的法规却得不到重视。工程的技术控制严重失衡,事故时有发生,不合理的工程比比皆是。我国建设工程管理的改革,将法规与技术标准分开的原则虽然早已确定,并已准备着手编制法规,但由于在建筑法和标准化法中没有关于建筑法规的法律规定,目前制订建筑法规就师出无名,因此制订建筑法规尚需时日,不可能很快完成这个改革的过程。,这个标准化改革的过程必然是和岩土工程体制改革的过程配套进行的。没有岩土工程体制的改革,标准化的改革也很难有效进行。,岩土工程体制改革,推行岩土工程体制是在20多年前提出来的,当年主持其事的岩土工程界的老一辈学者,大多已经退休,将未竞的事业留给了下一代来完成。当年正在读书的学子,现在都已成为岩土工程界的骨干力量和中坚力量,他们对于岩土工程体制的关切,对岩土工程体制的理解和期待,显然都是十分重要的。,岩土工程体制是指在土木工程领域中,处理岩土工程问题的一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在业主、上部结构设计、岩土工程咨询之间建立相互配合协调的技术、经济关系的一种运行模式。在上一个世纪中期,太沙基等在世界各地的水利工程、铁路建设、港口工程和机场工程等土木工程的第一线解决岩土工程问题的过程中,发展了岩土工程技术,创造了这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与工程实践紧密结合的岩土工程咨询业。,后来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按照这种模式建立起岩土工程的体制,其服务对象不分行业、其工作内容将地质调查和设计融为一体,且其技术人员具有地质和工程两方面的素养,是一种一揽子服务、全过程服务的技术咨询工作,成为岩土工程师从业的成功模式。当然,国外的岩土工程体制的成功有其市场大环境的有利条件,包括国家对工程建设合理的技术控制体系、对人才市场的有效管理体制和工程保险业提供的保障以及技术咨询业的成熟发展等有利条件。,我国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了计划经济的体制,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是以行政部门所有制为特征的勘察设计体制,按行政部门进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与施工。对于岩土工程问题,也按行政部门建立了分属于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主管或智囊团,主导了各个行业或部门的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模式,制订了各个行业的技术标准。,在这种体制下,岩土工程被分割在各个不同的行业中;在同一个行业中,统一的岩土工程技术工作又被分割在勘察和设计两大部门;在学校教育工作中,人才也是按不同行业的特殊需要、分别按勘察和设计两大部门的专门要求培养的。甚至学生毕业后也只能在某一行业或部门中服务终身,很难适应其他行业或部门的技术工作的要求。在任务按计划下达、人才不能自由流动的年代,这种体制的弊端被掩盖了。,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发现了这种结构性的矛盾阻碍了事业的发展与人才的合理流动,又从国际上通行的岩土工程体制中得到启发,于是,从上一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有识之士奔走呼吁,积极推动勘察设计体制的改革,提出了建立我国岩土工程体制的方案,并积极地进行改革的探索。,“岩土工程体制”一词最早出现在1980年代改革开放的初期,当时主管部门组织了我国工程勘察界的一批专家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进行考察,发现在这些国家里没有专门从事工程勘察的行业或部门,甚至没有找到对口接待的机构。他们考察了这些国家的岩土工程咨询公司或事务所,了解到这些岩土工程机构所从事的技术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与我国的工程勘察并不完全一致,工作的性质不局限于勘察,而是涉及设计、施工和运行阶段的许多技术工作。,专业的覆盖面也比我国宽得多,不是按照上部结构的不同行业来划分,而是覆盖了土木工程各个领域的岩土工程技术。他们回国后又组织了历时54天的学习研究活动,翻译了许多岩土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标准、岩土工程技术文件,研究了这些国家在工程建设中对岩土工程技术工作的组织管理的特点和工作机构的设置特点,向主管部门专门打了报告,提出了在我国推行岩土工程体制的建议,得到了主管部门的积极支持和推动。,1980年代初期以前,我国的勘察体制基本上还是建国初期的前苏联模式,人们称之为“工程地质勘察体制”。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仅局限于提出勘察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有关问题,而不提或很少提到解决工程问题的办法。由于缺乏量化的分析,勘察报告的建议与结论也缺乏的对工程的针对性,使勘察工作局限于“打钻、取样、试验、提报告”的狭小圈子中。,国家计划委员会在1986年正式发文要求在全国逐步推广岩土工程体制。在政府的主导下,全行业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使我国的岩土工程界出现了多方面的显著变化首先执业范围从单纯的勘察变为参与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检测与监理等全过程;第二,工程成果报告加深了针对工程的分析评价力度,量化地提出工程设计方案或工程处理的方案与具体建议;,第三,以1994年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编制与颁布为代表的一批更加符合岩土工程工作要求和工作规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继出台,适应了体制改变的要求,满足了国家建设的需要;第四,从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举行了第一次岩土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考试以来,已经进行了7次专业考试,有几千位岩土工程师通过考试取得注册的资格,今年下半年就可以开始执行岩土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制度;,第五,最近十多年来,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目录进行了大幅度调整,扩大了专业面,岩土工程研究生的教育制度更趋完整。教育改革不仅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的保证,同时也出现了一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高素质的青年学者、专家群体。,在上述推广岩土工程体制改革措施的推动下,许多勘察单位进行了各种积极的改革试点工作,扩大勘察单位的业务范围,开展包括地基处理和桩基的施工、地基基础的咨询和设计工作,有的单位还成立了设计机构。不少原来从事建筑工程的勘察单位还将业务扩展到水利、道路和铁路工程中,提高了面向土木工程各个领域业务的适应能力。,但是这些改革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原来的勘察、设计分工的主要弊端,没有触动部门条块分隔的状况,没有完全建立岩土工程体制的基本框架。究其原因,岩土工程体制是根植于市场经济的沃土中成长发展起来的工程技术服务体制,是与市场经济国家的建筑业高度市场化的运行机制相匹配,是与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工程保险制度配套,同时也以工程合同的严格执行和工程纠纷的仲裁机制为基础的一种综合的技术经济运行模式。,在我国,30年来,改革的各种配套制度正在建设的过程中,但尚缺乏孕育和扶植岩土工程体制改革的外部条件,包括改革的配套措施。对学科的分工与协调方面,认识上还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和意见;具有明确功能的岩土工程咨询机构尚处在蜕变和孕育的过程之中,但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现行的勘察与设计截然分割的体制与行业的保护主义为岩土工程体制的推行增加了难度;现有的岩土工程技术队伍的组成也跟不上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2000年9月,建设部叶如棠副部长在执业注册制度总体框架研讨会上的讲话中说,长期以来,我国的勘察设计业普遍存在着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一直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缺乏与国际接轨的概念与紧迫感。又说。工程设计资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逐步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逐步淡化单位资质。,我国现行的体制,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与施工三个阶段的体制,分别由勘察、设计和施工三种不同类型的单位实施。几十年来,在各个不同的时期,虽然具体的管理体系和机构有一些不同,但始终都是按照这个基本体制实施建设工程管理的。,在2000年9月25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勘察和设计作了如下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勘察全称岩土工程勘察,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从勘察工作本身而言,可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详细勘察又称施工图勘察。由勘察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勘察的成果是勘察报告,勘察报告是勘察和设计两个阶段之间交接的法律文件。,勘察报告是设计工作的依据之一,设计人员只能按照勘察报告的结论进行设计,也只有勘察报告才能成为设计的依据,除勘察报告以外的研究成果、科技论文都不能作为设计的依据。对勘察报告的结论,设计人员不能进行修改,如果发现勘察报告与实际的地质条件不相符合的情况,必须由勘察人员作补充勘察、施工勘察或在验槽以后进行更正。,设计阶段的成果是施工图,施工图是设计与施工两阶段交接的法律文件。施工单位只能按照施工图施工,施工人员不能修改图纸,施工时发现不符合现场条件需要修改施工图时,必须取得设计人员的签发的联系单认可,施工人员无权擅自修改设计图纸。,这种体制的特点是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分工非常明确,三种不同性质的单位各对其所负责的阶段工作负责,因此工程责任也非常清楚。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可以分段检查,以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为检查的依据,也便于分清事故的责任。,但是实际工作总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人为划分的界限总有交叉和不太合理的问题,如果将一个统一的工作划分到两个不同的阶段中去,再把它们绝对化了以后就会产生许多不合理的现象,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地基承载力不仅与地质条件有关,也和工程条件有关,是在地基基础设计过程中,根据基础的实际埋置深度和平面尺寸,经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两种设计状态的计算和检验,最终取用的综合数值。,现在的体制是将这个有机的过程人为地划分为勘察阶段确定地基承载力,设计阶段使用勘察报告提供的地基承载力的数据,成为很难协调的矛盾的两个方面。,基本建设工作的三阶段划分是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以部门的行政首长负责的工程运行体制。当分工出现矛盾时,就可以由行政首长出面协调和处理。因此,在计划经济的年代,一元化的投资体制与对工程建设的一元化行政领导体制与这种勘察设计体制是基本适应的,出现矛盾时可以通过行政干预来解决。,在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以后,投资主体实现了多元化,即使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的项目也大多采用市场化的机制操作。计划经济年代那种统一集中领导的体制不再存在,但是完全市场化运行的配套体制尚未建立和完善。因此,一旦勘察与设计之间出现矛盾、设计与施工之间出现矛盾时,这种勘察设计体制的缺点便严重地影响工程质量的保证和质量事故责任的界定。,例如,地基承载力的最终确定应当是在设计过程之中,而不是在设计之前的工程勘察过程中。确定地基承载力时,既需要掌握地质条件和土的工程性质指标,又必须掌握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和结构的特点,特别是基础的类型、平面尺寸和埋置深度。在勘察阶段,主要探明地质条件和测定土的工程性质指标,但尚不能确切地掌握建筑物的具体尺寸。,因此在勘察阶段建议的地基承载力仅是初步的估计,需要在设计的过程中,在设计条件不断明确的条件下,在反复、迭代、试算的设计过程中最终才能确定比较符合实际工程条件的地基承载力。前后两个阶段的工作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技术决策的统一过程,是相互补充而不是对立的关系。,但在目前的体制中,不恰当地认为地基承载力应由勘察人员提供,设计人员仅是勘察成果的使用者,用勘察提供的地基承载力进行设计,设计无权改变地基承载力的数值。如果一旦发生事故,他也不对地基承载力的取值负任何的责任,应由勘察方负责。这看来是分工明确,职责分明,但不符合岩土工程技术本身的内在规律性。,与我国目前实行的勘察设计体制相比较,市场经济国家的体制具有两个十分明显的特点,一是没有将勘察和设计截然地划分为两个互不相关的阶段并分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单位来分别承担;二是设计工作的最终文件并不是施工图,无论建筑或者结构,施工图都是由施工单位来完成的。,在我国的体制中,对设计而言,勘察成果是一种指令性技术文件,设计人员只有执行的义务而无更改的权力;对施工而言,施工图也是一种指令性技术文件。施工人员只有执行的义务而无更改的权力。在计划经济体制中,这种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也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勘察、设计和施工三个阶段之间没有平等探讨的关系。,但对勘察人员来说,并不因为勘察报告的指令性而能提高他的技术权威性,相反,由于勘察阶段工程条件的不明确性和不确定性,勘察的评价和结论就需要在设计过程中不断完善,而这种分隔的体制是不容许技术上交叉作业,不容许在设计的过程中不断地加深对地质条件的理解,从而正确地选用地基承载力。,在市场经济国家,岩土工程勘察和岩土工程设计是由一个单位、一个工种来完成,就避免了我国这种体制所带来的结构性矛盾。在市场经济国家,在工程建设的开始也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条件的调查,但并不是由专门从事勘察工作的单位来承担,也不成为工程建设的一个独立阶段,与设计工作之间更没有以勘察报告作为工作交接的分界线。,在英语国家的体系中,没有我国的这种勘察行业,也没有专门做勘察工作的单位。“Investigation”的原意,就是调查工作,仅是为设计收集资料,资料的范围比较广,当然也包括收集地质资料的一种工作,是设计工作的一部分。由岩土工程设计人员主持这项工作,包括提出调查的大纲,组织实施。钻探和试验工作一般发包给钻探公司和试验公司去完成,集中资料后由岩土工程师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判断和结论,并进入设计工作。,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建设工程体制中,工程设计,无论是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和岩土工程设计,设计的深度不要求达到施工图的深度。以结构设计为例,设计的深度只与我国的扩大初步设计的深度相仿。在设计图纸中,构件的尺寸和截面全部已经确定,节点的构造也已经明确,截面的内力和需要配置钢筋的截面都已经求得,但不包括钢筋的布置和模板的设置,也没有考虑施工阶段的临时荷载的要求,这些涉及施工条件和施工工艺的技术要求均由施工单位根据扩大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在施工图设计中解决。,在市场经济国家,建筑、结构、岩土和设备工种之间的关系和技术文件的传递,是通过合同来处理与调节,而不是指令性的关系。当然这些工种之间也可能会产生矛盾,如果发生技术要求或工期违背了合同的规定,那就应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经济、法律手段来解决,而不是由行政首长来处理。,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原来的勘察设计体制所赖以生存的计划经济已经不复存在,但符合市场经济特点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尚未完整地建立起来。从国外学来的一些办法正在被改造成为更加符合中国人口味的泊来品,或者是将计划经济下的某种东西贴上新的标签还可以招摇过市,旧瓶装新酒者有之,新瓶装旧酒者也有。,我国岩土工程技术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1.岩土工程技术标准体系庞杂2.岩土工程技术标准体系的分工不尽合理3.成为两大标准化技术体系的冲突点,我国岩土工程技术标准数量之多却是世界第一的,根据2003年初的统计,我国现有与岩土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总计有318本,其中国家标准34本,行业标准234本。各种标准之间差异纷呈,矛盾百出,对同一个岩土工程问题,在各本标准中公式各异,参数千差万别。,如此庞大的技术标准体系是计划经济时代留给我们的一份遗产,需要我们继承和改造,其中不乏重复、类同的,强词夺理的。在这些标准之间,对同一个技术内容,却存在着不同的规定,而不同的术语可能指的又是同一个问题,此类现象比比皆是。,,在34本国家标准中,跨行业的通用性标准仅11本,其中竟没有一本国家标准能够有对整个土木工程都适用的岩土工程问题作设计原则的规定,说明国家标准缺乏对各行业的岩土工程进行技术控制的能力;同时在国家标准中却出现了大量标明是行业性的标准,其中,不是跨行业的建筑工程类标准就有11本,而其他行业的只有很少数,如电力、铁道行业是抗震规范而水利行业却是勘察规范入选为国家标准。说明对列入国家标准系列的条件掌握上是非常混乱的。,在岩土工程领域中,技术标准的重复是大量存在的,同一个内容的标准,各个行业都重复编制,不仅浪费资源,而且造成工作中的混乱。在我国,由于20世纪50年代全面学习苏联,实行计划经济,形成了行政分割的体系。这一体系的后遗症之一就是我国不同行业的一些岩土工程技术人员互相隔绝,缺少共同语言。在岩土工程规范标准方面则表现为种类繁多,各自为政,出现了高度的不统一性。甚至同一行业,由同一单位主编的规范之间也无法衔接。,我国的规范标准的编制是由行政部门控制和指挥的。在制定过程中强调可操作性,一旦形成则使技术规范法律化。这实际上是用行政手段指导岩土工程的实践。而由于岩土材料性质的复杂与变异性,岩土工程边界条件的不确定性及影响因素的众多,在岩土工程的设计施工中存在很大的自由发挥的空间。细而死的规定限制了岩土工程师的独立判断与决策,限制了在岩土基本理论基础上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形成了傻瓜规范。,第一,土力学和岩土工程是一门针对不同行业的共同学科,比如承载力问题、沉降分析问题、整体稳定性问题、边坡稳定性问题、土压力与支档结构问题、以致地震工程问题等等,不管工程对象如何,基本原理是一样的。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条条框框被打破,原来属于不同部门的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地跨部门寻找市场,遇到不同的工程类型,过去不重视对基本理论的掌握,把规范作“拐棍”的做法便行不通了。,第二,对于同一个工程问题,各规范从计算模型、方法到提供的参数差别极大。这里面固然有工程要求的不同、荷载组合的差异等等,但根本的不同还是来自行业习惯和统计数据的来源。例如,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和公路桥涵地基基础技术规范估算灌注桩的单桩竖向受压承载力的公式和参数都不相同,对于相邻工程,即使土质基本一样,计算结果差异非常大。此外,由于地震液化判别的公式不同,对于同一水平场地,在相同的地震作用下,液化判别的结果也可能不一样。,从20世纪中叶开始,我国实行了计划经济的体制,工程建设计划列入中央各工业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具体管理,从计划的制定、经费的拨付到项目的验收,权力都集中于政府部门;从厂址的选择和规划、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等环节都由中央部委下达任务;各部委都有一整套的勘察、设计与施工的队伍,形成了行业分割非常突出的技术体系,这种按前苏联的勘察设计体制的模式建立起来的体制的特点是政府既管经济政府又管技术,行政条块分割,技术封闭,勘察与设计截然分离。,与之配套的是各行业都有自己的工程标准体系,不仅因为行业特点比较明显(如荷载、与使用功能有关的构造等)而不相同,即使是最基本的问题(如材料的强度、岩土的分类等)也常各异,相互之间很难沟通,形成了许多大体重复而稍有差异的工程标准;技术标准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由于技术标准过分强调了行政部门的特殊性,再加上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划分与分工又不甚合理,形成了特别庞杂的技术标准系统;,我国自然条件多样,经济发展非常不平衡,岩土工程技术标准的数量多一些也是需要的,但由于多头管理和条块分割,技术标准之间简单重复者有之,相互矛盾者有之。表中给出的大量重复的标准为土工试验标准有五个,静力触探标准有五个,物探标准有四个,这些试验测试技术本身并没有行业之分,可能有的部门有一些特殊的土工试验,但如此多的标准总该可以避免的。,一是全国性的标准与地方标准之间出现了不同的规定怎么办二是不同的行业标准之间出现了不同的规定怎么办三是同一个行业的标准之间出现了不同规定怎么办在建筑法规的层面上,涉及立法的权限问题,地方应该服从全国法规的规定,这是没有疑问的。但在技术标准的层面上,恐怕不可以套用上面的这个原则。尤其是岩土工程技术标准,因地制宜可能应该是第一位考虑的,岩土工程技术标准的全国性与地方性可能只是讲适用范围的宽与窄,而不能套用权限的高与低。,我们从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浙江省要建一座公路大桥,用全国公路规范是天经地义的,对桥梁桩基的单桩承载力的预估时,地层中有一层圆砾层,其桩侧摩阻力按照全国公路规范的规定是120kPa~160kPa,用这个数值计算单桩承载力也是正常的。问题出在浙江省有一本建筑地基规范,这本地方规范中也有这层圆砾层的桩侧摩阻力的规定,是80kPa~120kPa。两本规范对同一个土层的桩侧摩阻力的经验值相差比较大,本来这也很正常,客观世界就是这样的多样化。,但问题出在我们的思想深处对技术标准的无限崇拜上,出在对技术标准按官本位定位的思维定势上。这座桥梁设计时,无视地方规范的经验值,严格按照公路的国家规范的经验值设计,按照一般的设计理念,这也非常正常。于是,设计了,施工了,做试桩了。但大自然却并不理会你是不是国家规范的规定,做了试桩,这些量测了轴力的试桩结果不仅显示单桩承载力远低于估计值,而且实测的圆砾层的桩侧摩阻力也没有超过90kPa。在实测数据面前的第一反应是认为检测可能有问题,于是再请另外一家公司来重做,证明结果是一样之后才恍然大悟,原来由于不尊重地方经验已经造成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工程事故。,对于同一个行业,同是全国性的规范,也会出现不同的规定,而且可能是十分明显的不协调。例如,对于桩身强度的验算,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都有规定,计算的表达式是一致的,但强度折减的系数却相差悬殊,以灌注桩为例,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规定的系数为0.6~0.7,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规定的系数则为非挤土灌注桩0.9,泥浆护壁和套管护壁非挤土灌注桩、部分挤土灌注桩、挤土灌注桩0.7~0.8,软土地区挤土灌注桩则为0.6。,作为勘察设计人员,对于凝聚在技术标准中的以往的工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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