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采购标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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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单位名称或项目经理部名称缩写-买卖-年份 ) (填写全称) 工程 钢材买卖合同 买方 卖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钢材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提示为适应“营改增”需要,满足“三流一致,应抵尽抵”的要求,甲方应为法人或具备纳税主体资格的分公司,不能是以指挥部、项目部、工区等临时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但甲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明确认可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的除外);合同主体名称应是企业名称的全称,不能为简称。乙方应尽量是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吨) 数量 不含增值税单价(元) 不含增值税总价 (元) 生产厂家 基准价 综合费用 以上小计 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 增值税额 。 含增值税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 (小写) 1.1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增值税税率为 ,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 1.2 表中钢材单价基准价综合费用。此单价为乙方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交货价。其中,基准价按照 价格确定,综合费用包含产品装吊、捆扎、运输、中转、仓储等到达交货地点前的所有运杂费、保险费、出库费、利润等一切费用。 (提示基准价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如约定中标价、我的钢铁网、中国发改委价格信息网或当地市场建筑钢材价格网等当期价格确定) 1.3上述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结算以本合同第7.2条为准。 第二条 合同履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第三条 质量标准 。 (提示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如约定螺纹钢GB1499.2-2007, 盘条圆钢/高线GB1499.1-2008及相关国家标准等) 第四条 计量方法 4.1 按理论重量结算; 4.2 按过磅重量结算; 以上计量方式中材料公差应在国家标准要求范围之内。 (提示应约定明确,如螺纹钢、圆钢、型材按照理论计量,高线以过磅实际重量计量等) 第五条 交货时间及方式 5.1 交货时间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货计划通知后,应根据甲方的要求 日内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5.2 交货地点乙方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货物未交付甲方前,灭失、损毁风险由乙方承担。 (提示地点约定应具体详细,如供货地点较多或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建议约定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 5.3运输方式 如汽车 。卸货由 方负责,卸货费用由 方承担。 5.4 包装方式按照国家标准捆扎,包装不散捆,不回收。 第六条 验收 6.1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 6.2 每批钢材的有效材质证明书等原件,应随货同行及时交到甲方收货人手里,必须确保质保书与钢材批号的对应。 6.3 每捆包装上至少须附有两个标签,清晰地标明生产厂家、钢材牌号、炉批号、规格、重量等。 6.4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供货数量或重量,乙方应配合甲方的检查。 6.5 甲方有权对初步验收合格后的产品交检验部门检验,任何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质量技术和规格要求,甲方有权要求对该批货品按照合同6.6条的约定进行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6 甲方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和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自收到货物后 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产品质量的异议不受该时间限制,随时发现可随时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 日内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自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提示甲方提出的异议中,应明确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不符合情况及其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6.7甲方指定 负责材料的验收、签认;乙方指定 负责材料的交验、签认。甲方指定的上述人员是甲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在乙方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材料已到现场的证明,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送货清单(或相应票据)中事先印刷的相关备注文字(双方验收人员签署的备注内容除外)内容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甲方对材料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提示甲方可指定一至两名人员为收货代表) 6.8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12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 第七条 货款结算与支付 7.1 本合同无预付款。 7.2 每月的 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双方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提示本条可根据本单位结算管理进行约定) 7.3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 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7.4货款支付采用下列第 项。 (1)货款一次性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 ,剩余 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 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提示如不适用一次性支付货款情况,则本款删除) (2)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日内,甲方按业主当月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 ,剩余 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后 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交付物品质量的保证责任。 (提示如不适用分期付款方式,则本款删除) 7.5支付方式 。 (提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转帐、信用证支付等方式,但在约定承兑汇票方式时,应注明此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另外支付承兑贴息) 乙方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 7.6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 3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第八条 甲方的义务 8.1 甲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 8.2 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8.3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应计划范围内的物品。 8.4 按合同约定对物品进行检验和验收。 第九条 乙方的义务 9.1 乙方保质保量提供服务,所供钢材必须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钢铁公司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9.2 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无误地将产品送至甲方指定送货地点,并配合甲方验收,共同做好签认记录。 9.3 乙方应做好所供钢材进场工作,保证顺利卸货退场,确保供料正常进行。 9.4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调剂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所供应的多余产品。 9.5 乙方必须做好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规定而受到任何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在货物交付之前,因乙方原因对道路、周围环境、及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6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9.7 在涉及到钢材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乙方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退货行为产生的人工费、运输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9.8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9.9乙方其他义务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10.2 乙方不能随车提供质保书和其他单证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承担退货等责任和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未提供单证的货款金额的 的违约金,并由此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3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交货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甲方视工程进度情况有权向第三方采购或部分采购产品,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逾期超过 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4 乙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照甲方异议时提出的要求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乙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或甲方要求的,乙方按本批次所交产品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指定期限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5 乙方多送产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多交部分产品,退场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拒绝收回多交部分产品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6 乙方不得擅自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它供应商,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7 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并保证货物无权属瑕疵或知识产权争议,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10.8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0.9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0.10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提供虚假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0.8 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①由成都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②按照争议标的提交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或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进行诉讼; ③提交我方(根据我方的合同主体地位填写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提示管辖条款由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合同实际情况确定一种。无论诉讼还是仲裁解决,均应选择与甲方最密切联系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选择仲裁的,应优先选择成都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铁路项目或法律规定可以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纠纷必须选择成都的铁路运输法院;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必须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2.1 本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担保。 12.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及有关机构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12.3双方确定双方所预留的以下地址为双方送达通知等文件的有效地址,任一方按照该地址向对方送达的通知、纪要等文件均为有效送达。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地址之日起三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 。 乙方送达地址 。 12.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2.5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以下无合同正文) 买方(公章) 卖方(公章)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提示公章系签订合同单位的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地址、电话系增值税发票列明的联系地址、电话,而非合同经办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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