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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1.1.2.6监理人 (监理单位全称) 。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 名 。 职 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 1.1.3.3临时工程施工供水、供电、临时施工用房及设施。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本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24个月。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 7 施工图纸 ;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9 其他合同文件 。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签字盖章。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3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3个工作日内。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两套 。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5其他约定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业主代表。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按监理合同约定。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按监理合同约定。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3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1、发包人现场质量负责人 ,履行职责 ;2、发包人现场计量负责人 ,履行职责 ;3、发包人现场人员对现场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的考勤工作及监督现场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对合同的执行情况等。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除享有通用条款规定的权利外,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必须经发包人批准执行。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监理人员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1.承包人必须完成发包人发出的不明显增加承包人工作量的工作指令,该部分工作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2.保证施工场地绝对安全和整洁。 。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4.1.10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除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两套完整的施工图.承包人需要增加的图纸或与工程配套的其他资料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第一,作好施工准备工作;第二,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第三,在不影响正常作业的前提下,随时接受发包人对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按照合同规定,按质如期完成工程,参加竣工验收,进行工程交付;第五,在规定的保修期内,针对由于本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无偿负责维修;第六,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中标价确定后;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款计算得出,差额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中标价确定后;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款计算得出。履约担保和差额履约保证金均是本合同的附件。 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分包 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地质、自然灾害及设计变更等。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批的期限1、施工使用前(包括每个单项工程)5天; 2、监理人及发包人认为必要时。 5.1.3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及设备(见附件二)在施工使用前5天必须提交样品,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方可使用,遏制不合格材料用于本工程 。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满足施工要求,且承包人不得将已报废机械、车辆驶入施工现场或运用于本工程。 如果承包人按投标书承诺的所有施工机械到场后,监理工程师认为上述施工机械数量或性能仍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对工程量和进度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调施工机械到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业主,承包人应立即按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令执行,否则将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三天。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按规划和设计的要求,满足合格质量的需要。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合同签订后3日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2 天内给予批复。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项目经理。 9.4环境保护 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日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2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3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仔细编制切实可行的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3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工期进度安排 、具体措施等。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开工前3天。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由承包人按施工具体情况按规范编制编制,报监理人审核 。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每月的28日前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3个日历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3个日历天内批复。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仅包括 1、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2、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预付款、进度款的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以施工当地气象部门记录的施工期内施工区天气情况为标准,其异常恶劣范围是指 11.4.1 24小时降水量达200mm以上; 11.4.2 7级以上的地震; 11.4.3 8级以上的大风; 11.4.4 40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日以上(含2日)的高温天气。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3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工期每拖延1天支付合同金额的1‰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0。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合同协议书中签订合同价款1‰逾期竣工天数。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无 。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按每天1000元人民币计算 ,但最高限额不超过逾期竣工违约金额度的50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自行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须的;3、承包人擅自停止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开工前3天。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3天内。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1、开工前2、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3、监理人及发包人认为必要时。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24小时内 。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施工场地、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可在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地方,且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质量检查提供方便,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相应处罚,但此单项最高处罚金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在施工过程中随时。 13.7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经上报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确认,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设计施工图纸后,可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1 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2 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3 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 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 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 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以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专用条款第15.4条规定予以作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该变更工程施工前。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在监理人签收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报价书3个日历天之内,但监理人若需延长批复期限,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注所有变更以上报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为准)。 15.4.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10 %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10 %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 10 %时,按照15.4.6执行。 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1、变更项目在承包人清单报价中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其价格调整按承包人清单报价中的项目执行;2、变更项目在承包人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 ,其综合单价按四川省2009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主要材料单价按施工期间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巴中市同期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执行;报价清单和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均没有的,经发包人及相关单位考察或询价确定。组价后按控制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与投标报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的比例下浮进行计算。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按双方约定。 15.8暂估价 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 3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 3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3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3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 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 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 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3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 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3天,应当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3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审计部门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除钢材、水泥(含商砼)涨跌超过3(不含3),标准砖、砂、石等材料(材料品种详附表一)涨跌超过5(不含5),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其余材料一律不作调整。 价格调整办法按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时材料单价按施工期间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巴中市材料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进行计算,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缺损材料按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考察或询价确定其单价。施工招标时主要材料单价详附表一。 其他约定 无 其他约定 无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25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 执行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形式,按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的项、量和投标时承包人所承诺的单价执行。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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