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机电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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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机电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时间XX年XX月XX日 供方 签订地点 因需方建设 标工程施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协商一致,就二三项料买卖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厂家、数量、单价及金额 产品名称 牌号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单 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 (元) 五金机电 批 详见限价表 详见限价表 详见限价表 暂定合同总额 详见限价表 1.表中数量、金额为暂定数量、金额,需方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确定具体数量;在暂定数量范围内,供方应保证供应,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数量、金额为准。供方不得以暂定数量为由,向需方提出任何结算或支付货款要求。 2.表中单价均为到货到交货地点的落地价,包括但不限于货价、运输费、装卸费、包装保护费、税金以及修复缺陷所需要的全部费用。未列明的,均已包括在单价内,若货物数量比较少,需方可到供方店面自提。 3.单价按照金温工程指挥部下发限价表为依据,限价表中未规定的材料名称、规格按照市场价格定价,必须有使用单位签字的书面资料,作为结算依据,市场价格波动很大时,经需方、供方双方共同市场调查,重新下限价。 4、材料数量根据需方需求,供方提供相应规格的材料数量。 5、结算总金额金额暂定,以具体结算金额为准。 第二条 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1.供方所供物品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2.供方所供货物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生产,必须符合需方提出的质量要求并满足需方工程设计质量要求。 第三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按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执行。 2.供方对其供应物品质量负责。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供方按国家规定包装货物,货物不得散落,包装物不回收。 2.货物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需方的合理要求。 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供方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无。 第六条 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自货物运至需方工地指定地点交付时起由供方转移至需方,货物交付前得风险由供方负担;产权的转移不免除供方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七条 交货方式、地点、时间 1.交货方式工地交货,供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需方工地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装卸等货物落地前的一切费用。 2.交货地点 XX 3.交货时间分期分批交货,具体交货时间以需方通知为准。供方根据需方工程的实际进度情况随时做好货物生产和供应的准备。每次需货前,需方提前24小时以书面或电话、传真方式通知供方,如计划变更,需方应于变更计划到货时间前12小时通知供方。 4.需方指定收货人为二项目部XX,联系方式XX,四项目部XX,联系方式XX。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1.汽车运输,货物的运输、装卸由供方负责,运输、装卸费用由供方承担。 2.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并由供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3.供方应在货物装车前24小时之内将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运输工具名称、车号及启运日期通知需方。 4.供方在运输、装卸过程应采取合理、安全、环保的方式进行,如发生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情形,与需方无关,供方应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九条 结算及付款 1.本合同无预付款。 2.货到需方工地现场经验收合格,按月计量结算,每月25日至次月24日为一个结算周期,供方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3日内将该结算周期供应的货物经需方有权收料人签收的数量汇总报需方审核;双方在结算当月的30日前按该结算周期内需方签认的数量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以确认书(或结算单)形式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汇总核实,在结算当月的月底前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供货完毕后,双方对历次供货和付款进行核实汇总,办理末次结算。 3.结算后,供方按结算金额向需方提供国家正规的税务发票,每月15日前,例如需方在上月验工计价款到帐后以银行转帐或银行承兑(六个月)汇票方式支付供方上月结算货款金额的80,另20货款为质量保证金,待供方上期供应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4.以上所有款项,需方以银行电汇或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供方贴息)的方式支付给供方。需方银行的费用由需方承担,供方银行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在合同执行中因一方的过错而给对方造成的额外银行费用由失误方承担。 5、结算方式乙方分别跟甲方下属二、三、四、五项目部结算,发票分别开给四个项目部。 第十条 担保方式无。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双方另签补充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仍执行本合同。 2、除法定或本合同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解除本合同。 3、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3.1、供方供应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经需方提出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3.2供方供应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生产厂家不符合要求的,经需方提出后,供方供应的货物仍不能满足需方通知要求的; 3.供方送货时间严重滞后(超过需方通知要求的到货时间48小时)或者送货时间经常滞后(一个结算周期内,滞后次数达到3次)的。 3.4需方工程因设计变更、取消或减少了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导致合同约定货物不需要或数量减少,需方可就不需要或减少的货物部分解除合同。 4.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2)合同解除;(3)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的。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1.因需方通知错误或无理由拒绝接受供方货物,造成供方已经运至需方工地指点地点的货物与需方需要的货物不符的,需方承担供方因该次货物供应而支付的运输费用。 1.2.需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在供方催告后,仍不按时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支付货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供方有权停止供货。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1.供方供应货物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供方应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同时需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供方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货物;如供方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已卸至需方工地现场,供方应自行保管并在48小时内自费将货物清理出需方工地现场,当供方不按时清理时,需方有权处理并由供方承担因此而支出的清理等费用,供方不得向需方要求支付该批次货物货款。 2.2.因供方货物质量不合格造成需方工程出现事故或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供方应承担需方修复、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需方及第三方的人身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 2.3.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如不能按时按量供应货物,应按未及时送达货物价值的5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并与需方协商具体供应时间;如欠供数量达到当批次需方需求数量的20及以上或需方的计划施工部位特殊不容更改供应时间,需方有权另选厂家供应,供方应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贰份,需方肆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需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供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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