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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药品采购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药品采购事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见附表莱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药品需求目录。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供货价格和购销方式 (一)供货价格按乙方投标的药品价格执行(见附表),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乙方需提前已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不得以药品涨价为由而不给甲方供货。 (二)购销方式甲方通过药品采购计划表或电话报单的形式发出订单,乙方确认订单并配送。甲方收到乙方配送药品后办理验货入库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付款。 第四条 质量要求 (一) 乙方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 (二) 乙方必须提供其合法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批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等相关文件。 (三) 乙方所供药品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随货同行及发票;进口药品应附上质量检验报告书。 (四) 乙方向甲方配送药品时必须根据药品的有效期来送货。以药品到货之日起计算,药品的使用效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特殊药品除外),并且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合格才可向甲方送货,否则甲方可拒绝收货或要求乙方退货。 第五条 药品包装标准 (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如非整件则须附有加盖乙方鲜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第六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一)乙方须按甲方采购药品订单向甲方供应药品,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 (二)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乙方收到要求药品质量检验书面通知时,应当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三)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如果甲方或第三方对药品质量存在争议时,应即时封存该药品并由甲方或第三方在封条上当场签字确认后,由乙方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如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该药品导致的所有责任和检验费用,甲方有权据此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造成药品的浪费,甲方对已购进的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如因乙方药品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正常储存,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加强对药品效期的管理。甲方应定期清查药品库房及各个药房药品的有效期,掌握药品情况,及时对医院药品进行退、换货。甲方应合理采购,合理使用药品,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的近效期药品,不得向乙方退货。 第七条 交货时间、地点 (一)乙方配送药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发送的订单执行。急救药品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原则上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二)交货地点湖南机床厂职工医院药库 第八条 结算方式、时间 (一)结算时间。甲方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90天进行结算。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三)结算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合同期间,若乙方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相应药品的购销合同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标的适当调整。 第十条 其 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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