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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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设备安装合同,内容如下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 合同范围 本合同范围 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保。 乙方应提供崭新的未经使用的安装设备及材料、技术服务和所需的其他事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乙方没有提供或没有达到设计图纸中的技术性能指标,乙方应免费采取挽救措施,并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需要而合同文件中未提出的技术要求,甲方有权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有责任以合理的进度以及最优惠的价格满足甲方变更的要求。 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乙双方共同承诺、遵守。 三、 合同造价 本合同总造价为 元。 人民币大写 元整。 3.1“合同价格”是指 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工程,除乙方供应中央空调系统设备以外(乙方供应设备见附表),从安装设备及材料、安装调试、备品备件供应至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及维保等的人民币报价,其中包括材料费、包装费、运杂费、装卸费、安装费、调试费、备品备件供应费、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切费用及维保期内的维保费用等。 3.2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包括所有由于以原材料工本或其他条件的价格浮动而导致的全部额外费用,但由于甲方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3.3合同价格包括合同涉及到的,由乙方提供的与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期间有关的一切专用工具、测试及所用仪器、耗材的费用,并由乙方负责运进和运离工程现场。 3.4合同价格包括乙方人员到现场的一切交通食宿费,甲方协助乙方人员在现场居住的方便,但有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3.5除非另有规定,乙方的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描述的工作以及不可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也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 四、付款方式 4.1合同签订后,十天内,乙方进场前,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为设备预付款; 4.2主要设备含空调主机及风机盘管末端进场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4.3工程量进展到一半时,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 4.4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 4.5质量保证期结束,无质量问题,甲方付清全部余款。 五、工程工期 根据发包人使用要求,双方约定合同签定后,自乙方收到设备预付款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工程的安装调试工作。 5.1 乙方进场前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 5.2 在合同生效以后, 日内,乙方完成进场前的准备工作,并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开始施工。 5.3 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安装及调试,协调与消防、装修的冲突,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确保按期完成。 5.4 如工程实际与图纸设计存在较大差异,无法按图施工;或图纸有较大变更,不能按期完成施工,经甲方签字认可,工期顺延。 5.5 遇不可抗力(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不可避免的或不可预见的及非人为所能控制的事件),工期顺延。 六、 工程验收 6.1 乙方应按国家或行业有关的标准与规范施工。 6.2 安装施工应以图纸要求为准,不得私自偷工减料,或更换图纸规定的安装材料。对于图纸未规定的安装材料,应选用质量较好的材料使用。工程安装调试完成以后,应达到图纸设计的功能及使用要求。 6.3 甲方的授权代表有权任何时候检查乙方的相关工程质量与工程材料的质量,并作为验收的依据之一。 七、变更通知 7.1乙方如因为甲方原因影响了合同成本或交工期限,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核实无误后将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但在以下情况中,不得发变更通知。 7.1.1对乙方影响行为是在合同规定内作出的,或是由于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要求所必须的义务。 7.1.2乙方合同执行情况是因其自身的失误、疏忽或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而受影响。 7.2 如果乙方认为所作的变更可能会使自己不能履行合同中义务时,须及时向甲方提出。 八、质保期 8.1 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年,主机设备保修 年。 8.2 乙方所提供的安装材料为全新的、且中央空调系统安装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主机为 公司产品,风机盘管及末端为 产品。 8.3在质保期内,若非误操作或人为破坏所致,则合同标的或其部件、安装材料等损坏应由乙方免费维修、供应和安装。 8.4在质保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作出反应并指导,24小时之内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工地现场,履行其保修义务或处理紧急维修工作。超过24小时甲方可请其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8.5若质保期内,甲方没有指出有缺陷,则表示甲方对乙方的工程安装是满意的,其质量保证责任已完成,但隐蔽性的、合理的检查和实验都不能发现的缺陷除外。 九、违约责任 9.1 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时交付使用,所使用的安装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有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9.2 若由于甲方原因出现如未按有关要求验收工程或其他原因致使乙方延期交工等,乙方不负责任。 9.3 乙方原因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交付使用,支付金额为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无法抗拒因素造成误工除外)。 十、不可抗力 10.1 如果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诸如台风、地震、战争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情况)而引起合同进度延误,在此情况下,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当地政府签发的不可抗力的证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就尽力减少事件的影响,尽早恢复工作,双方应尽早协商并确定新的交工日期,并由甲方发给乙方完工变更通知书,确定合同进度相应顺延。 10.2 不可抗力事件给双方造成任何损失,有各方自行负责,合同价格不得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作任何调整。 十一、责任 乙方负责在工程峻工前,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 乙方承担在安装、维修等过程中因施工与质量问题引发的其他事故和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乙方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二、 合同终止 12.1双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完全合同义务直至合同终止。 12.2 凡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12.2.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 12.2.2 当甲方确信乙方已无履约能力时。 12.2.3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合同终止书后,应立即终止合同执行,但双方有权追究在合同终止前的违约索赔。 十三、 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2双方由合同或合同之外引起的所有纠纷,可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来解决,若该协商在纠纷开始后不能在15天内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在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并将该纠纷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部门或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解决。 13.3仲裁或法院判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凡产生的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13.4在仲裁和起诉过程中,除非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否则双方必须继续执行他们各自的合同义务。 十四、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已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时失效。 14.2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均不得单方随意作出合同范围以外的变更或解除合同。 14.3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规定与合同不一致时,以签订日期在后者为准。 14.4合同由协议书与合同附件组成,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十五、其他未尽事项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开户行及帐号 开户行及帐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 工程合同,为保证该合同范围内乙方承建的工程在一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经协商签定本协议。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本保修协议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乙方完成的 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限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之日计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限内因乙方工程质量问题而保修的,相应保修期从修复之日起计算,时间顺延。 质量保修期如下 1.保修期为 年; 2.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竣工验收后移交前由于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各部件、整体或单体损坏、脱落、变质、丢失等,均由乙方承担赔偿和修复责任。 2.在质量保修期内由于乙方工程质量原因给甲方和业主造成的直接和连带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和保修责任,所需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3.工程竣工验收后,本工程移交给 管理,保修款转交该公司保管,并从移交日起, 有权代为行使甲方在本协议中的所有权利和责任。 4.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乙方同意接到甲方或业主通知后派人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修理,并保证保修质量,否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修理,所需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5.乙方需指定专人在现场负责维修工作。 在乙方人员到达之前,甲方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具体时间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6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6.维修过程中,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 四.保修质量 乙方负责保修的质量,工程保修项目完成后须经业主或甲方代表验收签字方可。工程保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出现同类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维修。 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乙方维修两次后,同一部位再出现类似问题,乙方每次每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同时,甲方有权委托他人修理,由此引起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支付 工程结算时,依据合同内容,甲方从乙方工程结算造价中扣除 5 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如质量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工程保修及赔偿等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将差额补齐。 六.质量保修金返还 工程质量验收满2年后,如无质量问题,经甲方、物业公司签字同意后,在20天内将剩余保修金一次性返还乙方。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并不免除乙方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洁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 工程合同,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合作,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甲乙双方经协商签定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3.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4.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 5.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6.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3.乙方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向甲方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单位领导。 4.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5.乙方单位人员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单位领导举报;如乙方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承诺查出一次甲方对乙方罚款5000元,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6.如因乙方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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