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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015版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编号 邯郸市灵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第1条 1、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金额大写 2、 编制报价单以邯郸市家庭装饰工程参考价格为参考依据, 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 合同报价单应与材料质量标准、制安工艺配套编制为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2条 施工图纸及室内环境设计 1 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1.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2.2、双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图案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 第3条 甲方工作 3.1 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原则。 3.2 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 3.3 负责办理房屋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和应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3.4 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3.5 负责协调现场施工队与邻里间的关系。 3.6 不得有下列为 (1) 禁止随意改动房屋主休和承重结构。 (2) 禁止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 禁止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彻底、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4) 禁止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3.7 凡必须涉及3.6款的施工项目,房屋产权人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由房屋管理部门批准。 3.8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 3.9 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并签字认同。 第4条 乙方工作 4.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本合同报价单上所有施工项目。 4.2 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无房管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2)不得扰民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到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 (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5)保证居室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4.3 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 4.4 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尊重期民族风俗习惯。 第5条 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并由甲方签字认同。工程变更单,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第6条 材料供应 6.1 按由乙方编制的本合同家装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所约定的供科方式和内容进提供。 (1) 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 应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签字备案。 (3) 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和经行政部门批准具备有检测资质的专业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 (4) 如双方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其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 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保管和质量控制均由乙方负责。 第7条 工期延误 7.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顺延; (1)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 不可抗力; (3)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他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顺延。 7.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应顺延。 7.4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7.5 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第8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8.1 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材料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 材料验收; (2) 隐蔽工程验收; (3) 竣工验收。 8.2 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 8.3 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8.4 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8.5 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8.6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水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水电保修期为五年。 第九年 工程款支付方式 9.1 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按工程款支付比率 应支付金额 第一次 开工三日前 60 第二次 工程进度过半 35 第三次 竣工验收合格 5 9.2 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门、窗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9.3 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 9.4 工程款全部结算后,乙方向甲方开盖章收据为工程主要凭证。、 9.5 工程款支付次数变更(注此条款仅用于合同金额大于壹拾万元合同)。由原三次结算工程款变更为四次;第一次,开工三日前付合同总价款60;第二次,水、电,木作基础工程完工付合同总价款35,第三次,水、木工、电工、瓦工全部完工付增减项部份价款;第四次,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款5。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0.2 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0.3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第二、第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 第11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 向 人民法院起诉; (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12条 附则 12.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12.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2.3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的,仍应以本合同为准。 12.4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12.5 乙方撤离市场的,由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2.6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第13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场主办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表一 工程报价单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 数量 合计金额 工艺做法、用料说明 甲方(签字)(签字签章) 乙方(签字)(签字签章) 备注此表用量多企业可复印作为合附件。 附表二 甲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品种 规格 数量 供应时间 供应验收地点 甲方(签字)(签字签章) 乙方(签字)(签字签章) 备注所供给的材料、设备须有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业检验单位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 附表三 乙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品种 规格 数量 供应时间 供应验收地点 甲方(签字)(签字签章) 乙方(签字)(签字签章) 备注所供给的材料、设备须有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业检验单位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 附表四 工程竣工验收单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施工单位 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 签字(盖章) 发包方(用户单位) 签字(盖章) 备注竣工验收中,尚有不影响整体工程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入住,但必须签订竣工后遗留问题协议做为入住后解决遗留问题的依据。 附表五 家装工程保修单项 施工单位名称 单位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发包方(用户)姓名 发包方指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家装工程地址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保修期限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签字签章) 乙方(签字)(签字签章) 备注1、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装饰装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水工程保修期为五年。 2、保修期内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无条件进行维修。 3、保修期内属甲方使用不当造成饰面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乙方酌情收费维修。 4、本保修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邯郸市灵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商定下列条款作为双方签订的邯郸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1条 双方代表 乙方的代表为设计师,施工负责人为乙方工程项目部派出的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设计代表、施工代表下称乙方代表)。 在施工期间,甲方如因出差等原因不便联系,应委托直系亲属作为代表配合乙方施工。 第2条 双方义务 1、 开工前三日,甲方应当提供原土建水、电施工竣工图及室内空气质量合格报告,在此基础上,竣工时乙方提供水、电改造图。 2、 甲方应配合乙方,有关物业管理门收取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认可名目的物业管理费、物业押金、施工管理费、电梯使用费、配合费、垃圾外运费等。)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受到扣罚的,由乙方承担。 第3条 现场部分工程变更 1、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必须提前与乙方代表,在签订变更后方可进行该项目施工,所有口头承诺均无效。 2、 合同签订后,凡甲方发生减项情况的,均不能享受乙方的任何优惠及赠品。 3、 合同签订后,甲方变更后减少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10以上的部分,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该部分金额的10作为变更损失费。若甲方所减项目所用的材料乙方已订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向乙方支付材料来回运费、搬运费、材料损耗及退货费用。 4、 合同签订后,当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征得对方同意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损失赔偿。 第4条 材料供应 1、 客户主材进场时间表应当由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以及须经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等,甲方应当及时购买和确认。否则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每日按工程合同总额的2支付给乙方作为务工损失,并且总工期须延。 2、 乙方提供的配套工程材料、设备明细的相关约定详见材料进场验收、设备选配明细单。 第5条 工程进度 1、 工程进度过半“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的含义;仅包含现场制作部分,其它(木作类)项目不作为界定工程时半的标准。 2、 工程进度过半,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中期预决算,预决算金额根据工程项目变更、工程量增减及水、电工程量的核实加以确定。 3、 在办理验收手续前,若甲方收回外屋门钥匙(使用防盗门第二套钥匙)或自行更换门锁,即视为甲方验收入住。 4、 施工中双方产生争议,双方均同意解决争议期间不属于合同延迟履行期间,不对此期间计算延迟违约责任。 第6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 甲方应在中期预决算后两日内到乙方财务部交纳中期款,甲方拒绝参加中期预决算或未在两日内付款,乙方将暂时停工,由此延误的工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若甲方在交纳中期款后提出工程变更,除签订变更单外,还须一次性将变更费用交到乙方财务部后,乙方予以变更。 2、 甲方应在竣工验收后两日内到乙方财务部门交纳结算款。乙方在收到甲方竣工结算款后,向甲方交回钥匙,开具工程保修单。甲方如在竣工验收后七日内未办理结算手续,或拒绝参加竣工验收又未在接到通知后14日内到公司客户服务部提出质疑义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保修及合同中的所有权力。 第7条 特别提示 1、 沙灰墙(包括加白灰的混合砂浆、麻刀灰等)、轻质隔墙均存在较严重的开裂因素,须加贴玻璃纤维布处理,凡外墙内保温必须加贴石膏板。以上费用均由甲方另行支付,否则乙方无法保证墙面不会大面开裂。 2、 如甲方原墙面误差超过4mm,地面误差超过15mm,应视甲方要求另行找平处理。否则由此产生的平整度、垂直度、方正度、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 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请甲方将工程款交到乙方财务部,并收取盖有乙方财务章的正式收据,此收据涂改无效。乙方对任何人开具的白条均无效。 4、 甲方不得与项目经理、施工队、设计师等相关人员私自增项,对于未办理正常书面变更手续具未向乙方交纳变更款的,乙方不承担保修及其他责任。 第8条 本补充条款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属合同中的其它约定,比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9条 本补充条款签订前,乙方明确地向甲方解释清楚,双方对条款理解无歧义。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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