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 工程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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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工程承包合同 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和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明确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按国际惯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应包括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件,招标单位接受投标函(即中标通知书),设计图纸、工程说明书、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切往来函电、传真,以及设计变更记录等全部书面材料。 33-3-1 国内工程施工合同 我国国内工程施工合同使用建设部于1999年12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即1991年3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的修订版本。修订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3个附件组成,摘要如下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览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对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发包人、承包人、项目经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程、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费用、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图纸、施工场地、书面形式、违约责任、索赔、不可抗力、小时或天等在合同中使用的23条词语赋予本条规定的定义(专用条款另有规定者除外)。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使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图纸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7.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9.承包人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2.暂停施工 13.工期延误 14.工程竣工 四、质量与检验 IS.工程质量 16.检查和返工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重新检验 19.工程试车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1.安全防护 22.事故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25.工程量的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30.其他变更 31.确定变更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3,竣工结算 34.质量保证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6.索赔 37.争议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9.不可抗力 40.保险 41.担保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合同解除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6.合同份数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根据每一工程的具体情况,将通用条款予以具体化,使用时,针对工程实际,一个工程一议,一个条款一议,一个事项一议,按通用条款的顺序一一列明。履行合同,实际就是履行专用条款的规定。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表33-61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m2) 结构 层数 跨度 (m)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 (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表33-62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且保修书 (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外,签订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有预付款的,还应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则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担保书。 除由银行出具的保函具体格式由担保银行提供外,其他担保书的格式如下 承包人履约担保书 致(发包人名称) 鉴于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已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就 (工程名称) 签订了合同(下称“合同”); 鉴于你方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履约担保,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本担保人同意为承包人出具本担保书。 根据本担保书,本担保人向你方承担支付(币种,金额,单位) (小写)的责任,并无条件受本担保书的约束。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其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 成经济损失时,当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担保人将无 条件地于 日内予以支付。 本担保人不承担超过本担保书金额的责任。 除你方以外,任何人都无权对本担保的责任提出履行要求。 本担保书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一直有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支付担保书 致 承包人名称 根据本担保书, (发包人名称) 作为委托人(以下简称“发包人”)和(担保人名称)作为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共同向债权人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承担支付 (币种,金额,单位) (小写) 的责任,发包人和担保人均受本支付担保书的约束。 鉴于发包人已于 年 月 日与承包人为(工程合同名称)的履行签订了工程承发包合同(下称合同),我方愿为发包人和你方签署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提供支付担保(下文中的合同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协议书、合同文件等)。 本担保书的条件是如果发包人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时,当承包人以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担保人将于 日之内予以支付。 本担保人不承担大于本担保书限额的责任。 除了你方以外,任何人都无权对本担保书的责任提出履行要求。 本担保书直至合同终止,发包人付清应付给你方按合同约定的一切款项后28天内有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33-3-2 境内涉外工程施工合同 我国招标投标法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我国使用国际组织资金的工程,资金提供方主要是世界银行,因此要受世界银行的监督,招标投标程序必须遵循世界银行的要求,合同条件也必须采用世界银行推荐的文本,即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我国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合同文本是财政部世界银行司1996年12月编制并获世界银行认可的土木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国范本,其中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采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的1992年修订版本。通用条件共72条,目录如下 目录 1.定义和解释 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3.转让 4.分包 5.合同文件的语言和法律及优先次序 6.图纸 7.补充图纸 8.一般义务 9.合同协议书 10.履约保证金 11. 现场考察 12.标书的完备性 13.按合同规定施工 14.进度计划 15.承包人的自监 16.承包人的雇员 17.放样 18.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19.现场环境 20.工程照管 21.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和赔偿 23.第三方保险 24.对工人的事故处理和事故保险 25.保险的完备性 26.遵守法律、法规 27.化石 28.专利 29.干扰 30.材料与设备的运输 31.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务机会 32.保持现场的整洁 33.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34.雇用劳务 35.劳务和承包人设备的报告 36.材料、工程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及有关费用 37.检查和检验 38.覆盖的工程检查 39.承包人的违约 40.工程的暂时停工 41.开工 42.延误 43.竣工时间 44.竣工时间的延长 45.工作时限 46.施工进度 47.误期赔偿费 48.工程接收 49.缺陷责任 50.承包人的调查 51.变更、增加和取消 52.变更工程的估价 53.索赔及其程序 54.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55.工程量 56.工程的计量 57.计量方法 58.暂定金额 59.指定分包人 60.支付证书 61.工程的批准凭证 62.缺陷责任证书 63.补救措施 64.紧急补救措施 65.特殊风险 66.解除履约时的支付 67.争端的解决 68.通知 69.业主的违约 70.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71.货币限制 72.兑换率 “专用条件”系业主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对相应的通用条款作明确的具体规定或解释,有些条款则是对通用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在合同条款的法律优先顺序上,专用条款优先于通用条款。我国财政部于1997年7月编发了标准专用条款共83条及关于争端审议委员会规则和程序的附件两份。 上述合同条件中国范本可查阅本章主要参考文献[2]。 33-3-3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我国建设部1995年8月7日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现行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有甲、乙两种示范文本。 一、甲种本,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三部分。 第一部分 合同条件 目录如下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第四条 图纸;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第六条 委托监理; 第七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八条 甲方工作; 第九条 乙方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 延期开工;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 第十四条 工期提前;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五条 工程样板;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第十九条 重新验收;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预付;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四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 甲方提供材料; 第二十六条 乙方供应材料; 第二十七条 材料试验;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变更设计;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变更设计;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 第三十一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 第三十四条 保修;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五条 争议; 第三十六条 违约; 第三十七条 索赔; (十)其他 第三十八条 安全施工; 第三十九条 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的使用; 第四十条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一条 保险; 第四十二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四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 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协议条款是按合同条件的顺序拟定的,主要是为(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提供一个协议的格式。承发包双方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一致意见按协议条款的格式形成协议。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是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成为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部分 示范文本使用说明(摘录) 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条件应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方对其修改、补充或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意见,要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承包方是否同意发包方的意见及自己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意见,也要在标书中一一列出。中标后,双方将协商一致的意见写入协议条款。不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在要约和承诺时都要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意见一一提出,将达成的一致意见写入协议条款。 下面对协议条款的使用加以说明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上列单位的名称和个人的姓名,应准确地写在(协议条款甲方位置内,不得简称。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准确地写人协议条款乙方位置内,不得简称。 第1条 1.1 本款内应准确写出工程的名称、详细地址、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承包范围主要指单位工程的装饰装修内容及等级。 1.2 本款内开工日期应写明双方商定的开工日期,也可以将此规定为甲方代表发布开工令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双方商定的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总日历工期天数是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工期天数。 1.3 写明双方商定的工程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即合格还是优良)。 1.4 应写明工程价款的金额和承包方式。 工程为群体或小区工程时,以上各项应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按附表一说明,作为协议条款的附件。 第2条 本条应写明组成合同文件的名称和顺序。 第3条 3.1 如合同文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本款应约定语言的名称及翻译文本由谁提供和提供时间。 3.2 国家有统一的标准、规范时,施工中必须使用,并写明使用标准、规范的编号和名称。国家没有统一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标准、规范。此条应写明使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并按照工程的主要部位或项目分别填写适用标准、规范的条款。 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标准、规范,应在编号和名称后写明,并注明提供的时间、份数和费用由谁承担。 甲方提出超过标准、规范的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作为验收和施工的要求写入本款,并明确约定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提出施工工艺的,应在本款写明施工工艺的名称,使用的工程部位,制定的时间、要求和费用的承担。 3.3 法律、法规和规章都适用合同文件,但对同一问题要求不一致时,应在本款内写明适用的法规或规章名称。如由甲方提供,还应写明提供时间。如由乙方自备,应写明费用及由谁承担。 第4条 不同的工程对图纸的需要情况各不相同。本条应写明甲方提供的份数(必须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图纸的深度、比例尺及提供的时间。 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的,应写明图纸的名称、份数、提供的时间和费用。 甲方不能在开工前提供全套图纸,应将不能按时提供的图纸名称和提供的时间在本条写明。 第5条 本条写明甲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甲方代表委派具体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职责。如前期工作中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审批、图纸的提供、质量的检查验收、工程量的核实等工作的具体责任、权限。 第6条 本条写明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称和甲方授权范围。 第8条 本条按具体工程和实际情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和要求,实际存在而合同条件未列入的,要对条款或内容予以补充。还应写明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要求完成有关工作时,应支付的费用金额和赔偿乙方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法。 8.1 本款应写明使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8.2 本款应写明水、电、电讯等管线应接至的地点、接通的时间和要求。如上、下水管应在何时接至何处,每天应保证供应的数量,水质标准,不能全天供应的要写明供应的时间。 8.3 本款应写明需要甲方协调的涉及本工程的市政等部门的工作内容及完成时间。 8.4 本款应写明甲方应协调哪些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及协调内容和完成时间。 8.5 本款应写明由甲方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及完成的时间,其时间可以是绝对的年、月、日,也可以是相对的时间,如在某项工作开始几天之前完成。 8.6 本款应写明甲方组织图纸会审的时间,如不能约定准确时间,应写明相对时间,如甲方发布开工令前多少天。 第9条 本条按具体工程和实际情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和要求,实际需要而合同条件未列的,要对条款和内容予以补充。 9.1 甲方如委托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图及配套设计,应在本款写明设计的名称、内容、要求、完成时间和设计费用计算方法。 9.2 本款应写明乙方提供的计划、报告、报表的名称、格式、要求和提供的时间。 9.3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合同价款之外的照明、警卫、看守等工作,应在此款写明。 9.4 本款应写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对本款的具体要求。如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段、哪种型号的车辆不能行驶或行驶的规定,在什么时间不能进行哪些施工,施工噪音不得超过多少分贝。 9.5 本款应写明应符合政府对施工现场的哪些要求和规定。 9.6 本款应写明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管线的名称,保护的具体要求。 9.7 本款应写明工程完成后应由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或部位的要求、所需费用及由谁承担。 第10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间,写明甲方批准以上文件的时间,写明乙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金额。 第13条 本条应对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对延误的定义,如哪些工作延误多长时间才算延误; 2.对可调整因素的限制,如工程量增减多少才可调整工期; 3.需补充的其他造成工期调整的因素; 4.双方议定乙方延期竣工应支付的违约金额,应在本条写明违约金数额和计算方法,如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多少金额。 第14条 甲方可在签订(协议条款时提出提前竣工的要求,应在本条写明以下事项 1.要求提前的时间; 2.乙方应采取的措施; 3.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4.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和分担; 5.收益的分享比例和计算方法,此项也可按传统方法写成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多少金额。 第15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应制作哪些样板间及标准和费用; 第17条 甲方对工程质量提出合格以上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及计算方法。 第18条 本条应写明需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第20条 目前我国合同价款调整的形式很多,应按照具体情况予以说明,如 1.一般工期较短的工程采用固定价格,但因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时,合同价款是否作出调整应在本条说明。 2.甲方对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价格变动采取一次性付给乙方一笔风险补偿费用办法的,应写明补偿的金额或比例,写明补偿后是全部不予调整还是部分不予调整,及可以调整项目的名称。 3.采用可调价格的应写明调整的范围,除材料费外是否包括机械费、人工费、管理费;写明调整的条件,对合同条件中所列出的项目是否还有补充,如对工程量增减和工程量变更的数量有限制的,还应写明限制的数量;要写明调整的依据,是哪一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写明调整的方法、程序及乙方提出调价通知的时间、甲方代表批准和支付的时间等。 第21条 工程款的预付,双方协商约定后把预付的时间、金额、方法和扣回的时间、金额、方法在本条写明。例如“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合同价款的 %,计人民币()元,于()月()日和()月()日分()次支付给乙方,作为预付工程款。在完成合同总造价 %(以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报告为准)后的()个月里,每月扣回预付工程款的 %,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 %时扣完。” 甲方不预付工程款,在合同价款中应考虑乙方垫付工程费用的补偿。 第22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3条 工程款的支付,双方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把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方法在本条写明。例如按月支付的,应写明“乙方应在每月的第 天前,根据甲方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单’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后,应在第天之前审核完毕,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第24条 本条双方约定提供的材料样品或样本的名称。 第25条 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按附表二的格式填写,作为协议条款的附件。 甲方提供有关说明由乙方采购材料的,应写明产品价格若高于乙方预算价格而产生的价差由谁承担,以及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产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型号和交货时间达不到要求,造成损失的责任和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第26条 本条应写明变更发生后,乙方提交变更价款的时间及金额。 第27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份数和要求;写明甲方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在多长时间内组织验收及参加验收的部门和人员。 第28条 如双方不再签订保修合同,本条应写明保修的项目、内容、范围、期限、保修金额和保修金预留或支付方法,以及保修金的利率。另签订保修合同的应将以上内容写入保修合同。 第29条 双方协商后,对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可作出以下说明 如双方发生争议,首先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一方提出调解要求后,双方应保证合同的继续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作出后7日内执行。 在实际工程中双方可以协议对争议进行一次或几次调解,这些调解都要按上述例子一一写明;也可以协议由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 第30条 甲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应按以下各项分别作出说明 1.承担因违约发生的费用,应写明费用的种类。如工程的损坏及因此发生的拆除、修复等费用支出,乙方因此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和管理费用支出; 2.支付违约金,要写明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支付的时间; 3.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赔偿乙方的损失时,应将不足部分支付给乙方,作为赔偿,并写明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损失的性质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损失的内容是否包括乙方窝工的人工费、机械费和管理费,是否包括窝工期间乙方本应获得的利润等。 第31条 本条应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情况和工程的要求,对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破坏的不可抗力作出规定。如规定以下情况均属不可抗力 1.地震烈度度以上的地震; 2.级以上持续天的大风; 3.毫米以上持续天的大雨; 4.日气温超过度,持续天; 5.日气温低于度,持续天。 第32条 在办理保险时,应写明甲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在施工现场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险内容、保险金额及由谁办理和承担费用。 地方政府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协议要求鉴证、公证的,由鉴证、公证部门将意见写在协议条款的鉴证、公证意见一栏,并加盖印鉴。 附表一 工程项目一览表 表33-63 单位或分部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装饰内容 工程造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表二 工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表33-64 序号 材料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二、乙种本,是简化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比较简单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全文仅12条1)工程概况;2)甲方工作;3)乙方工作;4)关于工期的约定;5)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6)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7)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8)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9)奖励和违约责任;10)争议或纠纷处理;11)其他约定;12)附则。合同附件包括1)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2)工程项目一览表;3)工程量清单;4)甲方提供材料设备一览表;5)会议纪要;6)设计变更文件;7)其他。 33-3-4 国际工程施工合同 33-3-4-1 国际通用施工合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采用比较广泛的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一、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特点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与我国国内工程施工合同明显不同的特点是,合同涉及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三方。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师(在我国称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根据合同条件监督承包商在承包项目上的活动,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拨款实行控制。三方之间的关系如下 1.业主对重要事项做出决定,如决定中标单位,履约担保和保险,合同分包与转让,支付预付款,移交工地,终止合同等。 2.施工过程中的具体事务,由工程师决定和处理;涉及合同调价、工程变更、延期、索赔等重要事项,则应在决定之前与业主协商。工程师有权决定根据合同发生的额外付款,业主授予工程师影响工程范围、费用、工期等事项的权限,可通过FIDIC合同条件专用条款来确定。工程师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和相关责任,由业主与工程师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服务合同规定。 3.承包商必须接受和服从工程师的指示;如对工程师的决定或指示不满意,可以提出索赔、仲裁或诉讼。 4.工程移交给业主接收之前,由承包商负责保护和保管。 5.如果业主违约,承包商可以降低施工速度或中止施工,或提出索赔。 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水利水电、铁路、公路交通等各类工程施工承包活动。当前国际上通用1987年第4版的1988年修订重印本。指导合同条件的正确使用,FIDIC编印该合同条件的应用指南。其内容包括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 1.通用条件共28节,分别为 定义及解释;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转让与分包; 合同文件; 一般义务; 责任的分担和保险的义务; 业主办理的保险; 承包商的其他义务; 劳务;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暂时停工; 开工和误期; 缺陷责任; 变更、增添和省略; 索赔程序; 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计量; 暂定金额; 指定的分包商; 证书与支付; 补救措施; 特殊风险; 解除履约; 争端的解决; 通知; 业主的违约; 费用和法规的变更; 货币及汇率。 共72条206款,并附有可供采用的补充条款及投标书和协议书格式。对条文加以解释,并对各条款之间的关系作了说明。 2.专用条件,是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和工程所在国的法律,针对通用条件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删节或替代的内容,包括条文示例,调价计算公式以及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某些附件的标准格式,供签订合同时选用,使合同能准确地反映工程的具体情况。 国际通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标准文本为英文版本。我国尚没有公认的标准汉文译本,本章主要参考文献[1]、[2]中的译文可供参考。 33-3-4-2 FIDIC其他标准合同 FIDIC于1999年制定了4种新的标准合同格式(第一版),简要介绍如下。 一、施工合同条件,确切地说,是业主提供设计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推荐适用于由业主或其代表人,工程师提供设计的建筑或设备安装工程。通常在这种类型合同的安排下,承包商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建造工程。但该工程也可以包括由承包商设计的某些土木、机电工程组成部分及/或其施工工作。标准格式包括通用条件、专用条件指南和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及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等内容。 通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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