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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协议 求正沃德字第号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卫东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会展路29号鑫峰假日酒店6楼 甲方拟办理事务。在以上事务办理过程中,甲方需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基于以上前提,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事项 1.1 在办理事务过程中,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二条乙方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 就委托事项,乙方指派刘卫东、卢一鸣律师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2.1 。 2.2 。 2.3 。 2.4 。 2.5 办理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2.6 服务期限为期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其指派律师以下统称乙方对委托范围内的法律事项出具咨询意见。 3.1.2 在不影响乙方出具法律文书的公正性、客观性的前提下,有权要求乙方就某些法律问题及相关情况作出完整、准确表述。 3.1.3 甲方有权根据所委托业务进展的实际状况,要求乙方对服务范围及时进行调整或变更。但如该等调整导致乙方的工作超过第二条所规定的服务范围,双方应就增加的服务内容和相应的委托费用事宜另行协商。在双方协商确定解决方案之前,乙方应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范围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3.2 甲方的义务 3.2.1 甲方应如实提供乙方履行代理职责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甲方不得向乙方做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3.2.2 为乙方履行代理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保证有专人与乙方联系,并给予必要且合理的协助。 3.2.3 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委托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的权利 4.1.1 要求甲方如实、完整和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内的文件资料。 4.1.2 乙方有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坚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1.3 依约向甲方收取委托费用。 4.2 乙方的义务 4.2.1 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道德,勤勉、谨慎地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并保证其出具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4.2.2 及时提醒甲方注意其在相关事务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应甲方要求出 具相应的法律意见。 4.2.3 对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以及按乙方的职业和专业知识应能推知的重要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条保密 5.1 乙方对其在服务工作中接触、知悉的甲方重大经营决策、商业及财务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甲方对其接触、知悉的乙方在服务工作中出具的、不宜公开的咨询性意见,负有保密义务。 5.3 甲、乙双方依本条承担的保密义务持续有效,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第六条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 6.1 委托费用为人民币叁万元。 6.2 委托费用支付方式 6.2.1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委托费用万元。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甲方擅自解除本协议的,乙方依约已收取的委托费用不予退还。 7.2 乙方擅自解除本协议的,已收取的委托费用应予退还。 7.3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其他 8.1 为便于本协议的履行,甲方指派为履行本协议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乙方指派为履行本协议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8.2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8.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名 签约地点江西省南昌市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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