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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贷款委托协议 甲方 乙方攀枝花市一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一委托事项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为甲方申请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条甲乙双方在确定委托关系后,签定本协议。 第三条甲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总金额 元人民币。 第四条乙方收甲方服务费为 元人民币,服务费含文件材料费、评估费、公证费、抵押登记费用。甲方必须向乙方预交服务费 元人民币,(以乙方向甲方开具的收据为准)。剩余服务费 元人民币,在贷款办妥到帐时一次性付清,如不履行协议,从贷款到帐第二日起每天按应收取服务费5收取违约金。 第五条在乙方代为甲方办理贷款事项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中途不贷款或有其他事项变更,乙方不退还预交服务费。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向银行提供个人贷款所需资料。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善。 第二条甲方必须配合银行了解和查询与贷款有关的资产和信用等情况,并对真实性负责,否则后果自负。 第三条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有保密义务,且乙方不得用于协议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乙方负责把甲方提供的个人贷款所需资料整理后递交到银行,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最终由银行决定。 第五条银行贷款若须担保公司担保,担保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客户服务中心免费为甲方查询贷款办理进度。 第七条甲方必须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提供文件资料,如甲方拒绝按照银行要求提供文件资料或所提供文件资料不符合银行调查审批规定,造成的所有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三甲、乙双方均不得在协议期间内以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协议,如单方面终止协议,应赔偿另一方违约金叁仟元人民币。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上述条款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及不可预料因素制约本合作协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协商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提交攀枝花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本协议须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 甲方 乙方攀枝花市一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签约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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