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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服务委托协议书 委托人 受托人 一、业主委托的事项如下 1、 起始时间自收到委托人关于本工程相关的正式施工图纸及资料,截止时间 受托人完成本工程的相关结算工作出具最终结算书时。 2、 内容装修工程的结算 3、 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有关法律、法令、条例、规定、 标准、规范和一般惯例的咨询服务;并提供涉及委托工程项目的金额、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规定的咨询服务。 二、双方约定的由委托人提供的工程造价资料 1、本工程的施工图纸(结构、建筑、装修等专业图纸的纸质版及电子版);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与本工程结算有关的一切施工技术及签证资料; 三、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工程造价资料及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规定完成工程造价结算业务。 四、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和收费标准 本工程的预、结算服务费用按结算工程总造价的4‰(千分之肆)计取,在工程结算造价尚无法确定时,按报送工程结算总造价进行计算,工程结算服务费用分二个阶段付清第一阶段在受托人报送工程结算书时,支付该工程服务费用总额的1/2,第二阶段在受托人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结算时,支付剩余的工程咨询费用(由于最终工程结算造价与前期工程暂估结算总价会产生出入,最终的工程结算服务费用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并入最后一次的支付款项中), 五、受托人的义务 1、在履行本协议期限内,公正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努力做到公正、准确地提供工程造价服务成果。 2、在履行协议期内不得泄漏与该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和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透露咨询服务的任何资料。 六、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在双方规定的期限内,无偿提供有关工程造价咨询范围所需的详实资料,并对提交的时间、进度、质量负责。若业主提交资料延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间顺延。委托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性负责。 2、在履行协议期限内,委托人授权选派一名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能独立作出决定的联系代表,为实现工程造价咨询目标,予以配合,提供依据、证据。 七、争议和仲裁 本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它约定事项 1、上述所列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均不提供发票,如需提供,双方另行协商额外增加的费用; 2、其它专业工程造价的结算等事项不在此协议范围内; 十一、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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