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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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门窗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发包人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包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方甲方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方乙方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现就沈阳铁路局局西住宅项目1、2、4、5号楼样板层隔热铝合金门窗工程采购及安装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施工合同,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分包工程概况 一项目名称沈阳铁路局局西住宅项目1、2、4、5号楼样板层隔热铝合金门窗工程 二项目地点沈阳市和平区 三承包范围铝合金门窗及配套钢副框的设计、制作、安装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二条分包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报价单附后。 合同面积364.35m2,铝合金门窗平均单价699.64元/m2。 总价大写贰拾伍万肆仟玖佰壹拾柒元叁角 小写254,917.30元。 其中材料费为203,933.80元占合同总价的80,安装费为50,983.5元占合同总价的20 第三条工程工期 计划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验收合格。 第五条组成分包人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不适用;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承包人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承包人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第六条承诺 1、分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 以下简称为“分包人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2、发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 以下简称“分包人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分包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00010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l、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人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承包人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承包人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人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人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承包人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承包人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人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指在承包人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承包人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承包人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承包人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承包人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人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人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人合同的代表。 1.11承包人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分包人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人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3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人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4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承包人合同要求及分包人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5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人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人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人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6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7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人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人合同完成分包人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人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1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人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l.22书面形式指分包人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承包人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承包人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承包人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承包人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承包人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人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承包人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人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人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如分包人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人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人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承包人合同 5.1分包人对承包人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承包人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承包人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承包人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人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承包人合同中与分包人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承包人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人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人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人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人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人合同的附件。 7.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人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 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人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人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人项目经理 8.1分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人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人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人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人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承包人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人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人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人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工程进行设计分包人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人合同和或承包人合同时,或在分包人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人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人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人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人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人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人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承包人合同解除 11.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人合同义务之前,承包人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人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人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承包人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人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人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人 12.1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人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人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人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人工程转包或再分包人,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人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人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企业。 12.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人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人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承包人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人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人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人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人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l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承包人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l6、工程竣工 16.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提前竣工程序按承包人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分包人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承包人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承包人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分包人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承包人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人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承包人合同应承担的承包人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承包人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l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 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分包人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l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分包人合同价款与承包人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l、合同价款的支付不适用 21.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分包人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承包人不按分包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人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承包人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人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分包人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承包人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ll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人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人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人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分包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承包人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合同约定的 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承包人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分包人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分包人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分包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承包人收到分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在包括分包人工程的承包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人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人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人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人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人工程转包或再分包人;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人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人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承包人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7.2承包人未能按分包人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承包人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在分包人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承包人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承包人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承包人根据承包人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人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承包人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人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人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件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人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人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人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人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人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人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人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如分包人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如分包人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承包人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承包人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承包人合同约定就分包人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承包人根据承包人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承包人合同相应条款。 3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人合同解除 3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人合同。 35.2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如分包人再分包人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分包人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承包人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分包人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人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分包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7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1除发包人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无语言 2.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2.3本分包人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 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发包人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人工程相关的工程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人工程。 发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开工前三日。 分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开工前三日。 3.图纸 3.1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开工前三日; 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无 3.2发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由发包人提出委托范围,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3复制、重新绘制、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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