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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很强的计划性,这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区别于其它类型的合同的一个突出特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求基本建设规模与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特别是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8条明确规定“国家的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消耗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数额大。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与宏观管理的需要,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要经国家批准投资计划;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不是一般的加工定作成果,而是基本建设工程。 基本建设工程就是以资金、材料、设备为条件,以科学技术为手段。通过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建设各种工厂、矿山、道路、住宅、公用设施等,形成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和改进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建设工作。正因为这样,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的质量要求也就非常高,“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1)基本建设工程具有的固定性和建筑产品施工生产的流动性; (2)建筑产品本身体积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数额大; (3)建筑产品类别多,形成其产品的个体性与生产的单行性。 建筑产品由于各有特定的用途,因而其实物形态上千差万别,多种多样,类别特别多,根据建筑产品的性质与使用功能不同,技术要求不同,以及地形、地质资源的影响,从而形成建筑产品的个体性与生产的单件性特征。 建筑产品由于各有特定的用途,因而其实物形态上千差万别,多种多样,类别特别多,根据建筑产品的性质与使用功能不同,技术要求不同,以及地形、地质资源的影响,从而形成建筑产品的个体性与生产的单件性特征。 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特别严格。 由于每个工程项目的质量与经济效益对国家或某个局部地区和部门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有着长期的,重要的影响。因此,国家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不能成为这种合同的主体;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需要合同当事人双方较长时期的通力协作。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不仅要求承包方完成一定的工作,还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完成该项工作中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整个合同义务得以全面完成。这种配合是完成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所必需的,它不仅体现了合同当事人彼此应尽的义务,也体现了他们共同担负的责任。 5.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期长。 由于建筑产品的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建造田期较长,在整个施工生产工期内,工程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都要按照承包合同签订的内容,办理一切事宜。因此,工程施工周期有多长,合同履行朗也就有多长。 6.国家采用多种形式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行监督管理。 (1)施工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要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技术力量和工作能力进行审查,核定承包范围,发给资格证书,或勘察设计证书,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f才有权对外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订立后,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合同副本送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依照法律程序领取建设拨款、办理贷款和结算。由建设银行具体执行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的监督管理。 (3)国家通过物资部门加强对基本建设材料的供应和使用的管理。对大型的重要工程,国家主管部门还直接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和合同的全面履行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多,涉及法律、法规多。 根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标的物履行时间长的特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除了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对工程承包合同内容作了规定外,还有许多具体的条款内容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于条款内容多,因而涉及的法律、法规也就多。因为承包合同的实施是相互连带、一环套一环的,一旦工程出现质量等问题,耍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承担连带的权利、义务。 8.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要推行招标承包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我国建筑业的改革,招标承包合同正在成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形式。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建设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要“大力推行中程招标承包制。”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设中提出,要。进一步推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度,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实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凡具备投标资格的,不论国营或集体,也不论哪个地区。哪个部门,都可以参加投标,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鼓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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