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所附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建设方不构成违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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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所附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建设方不构成违约 常德神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水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 中 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法学硕士, 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 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 房地产的法律事务, 在该领域有 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 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 。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 双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明确约定付款方式 为根据工程进度支付款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所有工程款项, 承包方在建设工程完工后,一直不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 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 建设方付齐承包方所有工程款的条 件未成就,因此,建设方未付齐全部工程款项的不构成违约。 2009年 5月 15日, 第三人皮龙方代表被告水星商务公司与原告 神舟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轻质隔墙板安装合同 。合同约定,神舟 建材公司包工包料为水星商务公司室内安装装修轻质隔墙板。 该安装 装修工程完工后,双方于 2010年 2月 1日结算,并经李孝志等股东 审核签字,水星商务公司欠神舟建材公司工程款 326 417元,该工程 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 水星商务公司便投入使用, 神舟建材公司至今 未提出书面竣工验收报告。诉讼中, 经水星商务公司申请,原审法院 委托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对神舟建材公司轻质隔墙板的制作、 安装质 量进行了质量鉴定, 其结论是一、 轻质隔断条板制作质量合格; 二、 该房屋在较大空间的房间内采用轻质砼隔断墙体材料, 加重原楼板上 的永久性荷载, 因楼面结构变形,导致轻质墙体, 尤其是条板拼接处 出现裂缝是必然结果。安装时未严格按国家轻质条板内隔墙图集 03J113标准,安装和连接点要求处理,呈现的裂缝也是不可避免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 水星商务公司是否存在违约, 是否应承 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神舟建材公司安装的轻质隔墙板, 存在墙板 裂缝问题, 导致该建筑工程无法正常投入使用。 经湖南德源司法鉴定 所鉴定, 该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水星商务公司工程的设计问 题和神舟建材公司工程的施工问题 。 水星商务公司安装轻质隔断条板 未严格按照国家轻质条板内隔图集 03J113标准。因此,神舟建材公 司承建的工程存在一定程度的质量问题, 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属 于违约行为,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每天 5‰的违约金。 水星商 务公司在接收神舟建材公司建设的工程后, 没有及时主张神舟建材公 司工程质量问题, 又不按期支付神舟建材公司工程款, 也属违约行为,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每天 5‰的违约金。神舟建材公司和水星 商务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双方违约程度相当,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经查, 双方约定的 付款方式是根据工程进度 支付款项, 即神舟建材公司轻质墙板进场, 水星商务公司支付进场费 10 000元。墙板安装 1000平方米工程量后,水星商务公司付给神舟 建材公司工程款 20 000元,安装完工后付齐所有工程款的 70,每 栋 安装验收合格后水星商务公司付齐神舟建材公司所有工程款 。 神舟 建材公司在轻质隔墙板安装工程完工后, 至今未向水星商务公司提出 竣工验收申请, 合同约定的每栋安装验收合格后, 水星商务公司付齐 神舟建材公司所有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水星商务公司不存在违约。 另外, 神舟建材公司完成的轻质隔墙板安装工程经司法鉴定, 轻质隔 墙体出现裂缝, 与神舟建材公司安装时未严格按照国家轻质条板内隔 墙图集 03J113标准进行安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故 水星商务公司关 于迟延支付工程款是因神舟建材公司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抗辩理由成 立,依法不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二、案件来源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2011武民初字第 560号;湖南 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常民一终字第 173号 三、基本案情 2009年 5月 15日,第三人皮龙方代表被告水星商务公司与原告 神舟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轻质隔墙板安装合同 。合同约定,神舟 建材公司包工包料为水星商务公司室内安装装修轻质隔墙板。 由于不 可抗力, 或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质量的较大增减, 或水星商务公司 同意的其他原因, 工期可相应顺延; 神舟建材公司不能按合同工期竣 工, 或者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或由于神舟建材公司原因 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 视为神舟建材公司违约, 按每天 5‰ 计算违约金; 水星商务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 神舟建材公司有权 按欠款总额的 5‰收取违约金,并有权停止施工。该安装装修工程完 工后,双方于 2010年 2月 1日结算,并经李孝志等股东审核签字, 水星商务公司欠神舟建材公司工程款 326 417元,截至 2010年 10月 27日,水星商务公司已向神舟建材公司付工程款 275 000元,尚欠 工程款 51 417元。据此,神舟建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水星商 务公司支付工程欠款 51 417元,并支付违约金 173 454.47元。水星 商务公司抗辩称神舟建材公司安装的轻质隔墙板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员工休息间不能正常使用,其不存在违约行为。 2009年 5月 15日, 皮龙方代表水星商务公司与神舟建材公司签 订 轻质隔墙板安装合同 约定付款方式, 根据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 神舟建材公司轻质墙板进场,水星商务公司支付进场费 10 000元。 墙板安装 1000平方米工程量后,水星商务公司付给神舟建材公司工 程款 20 000元,安装完工后付齐所有工程款的 70,每栋安装验收 合格后,水星商务公司付齐神舟建材公司所有工程款留下 10 000元作为神舟建材公司在水星商务公司宾馆开业后的消费 。该工程完 工后未经竣工验收, 水星商务公司便投入使用, 神舟建材公司至今未 提出书面竣工验收报告。诉讼中,经水星商务公司申请, 原审法院委 托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对神舟建材公司轻质隔墙板的制作、 安装质量 进行了质量鉴定,其结论是一、轻质隔断条板制作质量合格;二、 该房屋在较大空间的房间内采用轻质砼隔断墙体材料, 加重原楼板上 的永久性荷载, 因楼面结构变形,导致轻质墙体, 尤其是条板拼接处 出现裂缝是必然结果。安装时未严格按国家轻质条板内隔墙图集 03J113标准,安装和连接点要求处理,呈现的裂缝也是不可避免的。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神舟建材公司与水星商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 虽然是由第三人皮龙方代表水星商务公司签订, 工程款的审核是由第 三人李孝志签字审核, 但该第三人均为水星商务公司人员, 该合同的 签订得到了水星商务公司的认可, 因此, 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遵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义务, 即神 舟建材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安装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 水星商 务公司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 神舟建材公司安装的轻质隔墙板, 存在 墙板裂缝问题, 导致该建筑工程无法正常投入使用。 经湖南德源司法 鉴定所鉴定, 该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水星商务公司工程的设 计问题和神舟建材公司工程的施工问题。 工程施工问题包括轻质墙顶 与楼内现浇梁板接触处及板接长处未满敷膨胀水泥砂浆、 墙板接长处 未安钢管或木销类连接物、 墙板加固措施未按合同约定安装 U 型卡及 满铺纤维布, 水星商务公司安装轻质隔断条板未严格按照国家轻质条 板内隔图集 03J113 标准。因此,神舟建材公司承建的工程存在一定 程度的质量问题,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即每天 5‰的违约金。水星商务公司在接收神舟建材 公司建设的工程后,没有及时主张神舟建材公司工程质量问题,又不 按期支付神舟建材公司工程款,也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即每天 5‰的违约金。神舟建材公司和水星商务公司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双方违约程度相当,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遂判决一、被告常德水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德神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 51 417 元;二、驳回原告常德神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 理费 1100 元,司法鉴定费 6000 元,共计 7100 元,由原告常德神舟 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3300 元,被告常德水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 担 3800 元。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神舟建材公司的上诉主张和水星商务公司及 皮龙方、李孝志的答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水星商务公司是否 存在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经查,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根据 工程进度支付款项,即神舟建材公司轻质墙板进场,水星商务公司支 付进场费 10 000 元。墙板安装 1000 平方米工程量后,水星商务公司 付给神舟建材公司工程款 20 000 元,安装完工后付齐所有工程款的 70,每栋安装验收合格后水星商务公司付齐神舟建材公司所有工程 款。神舟建材公司在轻质隔墙板安装工程完工后,至今未向水星商务 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合同约定的每栋安装验收合格后,水星商务 公司付齐神舟建材公司所有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 水星商务公司不存 在违约。 另外, 神舟建材公司完成的轻质隔墙板安装工程经司法鉴定, 轻质隔墙体出现裂缝, 与神舟建材公司安装时未严格按照国家轻质条 板内隔墙图集 03J113 标准进行安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水星商务 公司关于迟延支付工程款是因神舟建材公司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抗辩 理由成立,依法不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 神舟建材公司的上诉主张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 实,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虽认定双方违约程度 相当和适用相关法律有误,但实体处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 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 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 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 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 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 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 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 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 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等意见一致后,重新组 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 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 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 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 我们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 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 电话186-0190-0636(北京) 邮箱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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