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保函委托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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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保函委托协议书 编号 号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__ 甲方因开具 预付款 保函的需要,委托乙方作为保函申请人和担保人,向 (下称开函行)申请开具保函。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向开函行申请开具保函并提供保证担保,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第一条受甲方委托,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作为保函申请人,代理甲方 向开函行申请保函并使用乙方在开函行的授信额度,同时为甲方向开函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保证担保范围及责任承担方式以乙方与开函行签订或出具的有关协议文件为准)。保函保函金额为币种人民币(大写) ,保函受益人 ,期限 ,(以下简称“保函”)。 第二条 甲方对乙方做出如下承诺 (一)(一)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银行名称、帐号、 存款余额等资料,并保证向乙方、开函行所提供其他与保函有关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二)接受乙方对有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 的监督; (三)(三)保函期限内和乙方保证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可能影响其对乙方偿债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 面同意; (四)(四)保函期限内和乙方保证期间,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住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五)(五)保函期限内和乙方保证期间,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 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 申请破产等情形,应当提前30日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 方要求落实保函和反担保函项下债务的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六)保函期限内和乙方保证期间,甲方如发生被有关机关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发生较大诉讼、仲裁等足以影响担保项下债务清偿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违反以上任何一项承诺,即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均可提前向甲方主张权利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担保,作为乙方出具上述反担保函的反担保(对选定的项在 内用“ ”标示) 乙方为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抵押人。抵押人应与乙方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或办理其他手续的,抵押人或甲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 乙方为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出质人。出质人应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动产质押)合同,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或办理其他手续的,抵押人或甲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 乙方为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出质人。出质人应与乙方签订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或办理其他手续的,抵押人或甲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 人应向乙方出具反担保函(下称反担保的反担保函); 乙方为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于______年____月__ 日前向乙方缴存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 的保证金,作为反担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自 缴存之日起至乙方保证责任消灭之日止,甲方无权使用该保证金,乙方有权拒绝从该保证金中支付与保函无关的款项,并有权以该保证金优先受偿。该保证金所生孳息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 当保函受益人向开函行索赔导致开函行向乙方索偿时,乙方在审查有关索赔文件或证明,确认符合反担保函约定的索偿条件后,无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即可对外付款,且该付款行为不受甲方与保函受益人之间基础合同纠纷的影响。 第五条 保函期限内和乙方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或因乙方与开函行之间有协议文件而产生的其他责任需要为甲方垫付资金或代偿的 ,自垫付资金或代偿之日起,乙方有权按逾期贷款利率向甲方计收垫付资金或代偿款项利息,逾期日利率为万分之二点 一 ;乙方垫付资金或代偿后,有权向甲方追偿或通过实现上述反担保债权收回垫付资金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有关律师费、评估、鉴定、公证等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七条 乙方自反担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保证责任消灭之日止,有权向甲方收取担保费, 在开函行开具保函之前一次性按照银行开具保函的有效期计收保费,在保函失效时按实际计费期间多退少补,收费币种为人民币,保证费用总金额为(大写) ,(小写) 。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担保费,则甲方应按未付金额的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可从甲方存入的保证金中扣收前述担保费和违约金。 如因甲方的原因而使甲方指定的受益人未能取得保函或不接受保函,则乙方已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同时具备了下列条件后,乙方正式申请或通知开函行为甲方出具反担保函 1.1.本协议书正式生效; 2.2.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支付了保证费用; 3.3.属需要报批的对外保证的,该项保证已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4.4.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或其它担保方式已生效。 第九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保函受益人或开函行变更保函或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内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或者要求甲方追加反担保措施。 第十条 保函有效期间届满或保证义务履行完毕,甲方应将保函原件收回并退还开函行或乙方。 如甲方未从受益人处收回保函原件交与开函行或银行,或未提供经乙方和开函行认可的证明保函失效的书面文件,从保函届期或已被证明届期之日起,甲方须按照开立保函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提出申请,经开函行和乙方书面同意后,可以修改保函。若修改后的保函金额增加、保函期限延长,且乙方同意继续为甲方向开函行提供保证担保,则无论甲方及其反担保人是否与乙方签署相关的补充协议,甲方及其反担保人仍应继续向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除此外,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增加反担保并另行支付担保费。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 第十三条 本协议第一条项下的乙方或者甲方、乙方共同与开函行签订的与开立保函有关协议文件、第三条项下的质押合同、抵押合同或反担保的反担保函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 年8 月 3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授 信 额 度 协 议补 充 协 议 编号 年 字 号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温士维 住所地 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48 号宝丽大厦一、二层 邮编 518008 电话 0755-25583055 传真 0755-25560846 丙方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廖启祥 住所地 邵阳市双坡岭 邮编 510500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根据编号为2009年圳中银小额协字第000404号的授信额度协议第十六条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授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就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的编号为2009年圳中银小额协字第000404号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人民币伍亿元整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及相关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上述授信额度协议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授信额度的种类及金额 乙方同意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委托,向甲方提供下列授信额度(备注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币种为 人民币 。 金额为(大写) 伍亿元 ; (小写) 500000000.00 。 „„ 具体种类及金额如下 1、保函额度 (1)_____ ; (2)_____ __; 上述保函额度中的部分额度可使用于开立由甲方申请以丙方为被担保人的保函。 第二条 甲方以丙方作为保函项下被担保人,向乙方申请对外开出保函,需满足以下条件 1、 1、甲方作为业务的申请人,该笔业务占用甲方的授信额度。 2、 叙做单项业务时,甲方、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相应满足下列条件 (1)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协议和单项协议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 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2)单项协议中约定的叙作该业务的其他前提条件; (3)乙方认为甲方、丙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第三条甲、丙、乙三方特别约定 1、 1、一旦乙方按甲方申请开立了以丙方为被担保人的保函,丙方即有义务知悉并履 行 2009年圳中银小额协字第000404号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甲方的义务。 2、 2、丙方作为被担保人,保函受益人提出符合保函条款的索偿时,甲方应于受益人 提出索赔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应付款项100进行赔付,若甲方未能及时支付致使乙方发生垫付时,乙方保留向甲、丙方同时或分别追索的权利,甲、丙方均负有归还乙方代为垫付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的义务。 3、 3、具体业务申请时,除了甲方向乙方提供申请外,丙方不需要给予相应的确认, 但丙方不得以其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单项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两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两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单项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单项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五条 本协议为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的编号为 2009年圳中银小额协字第000404号授信额度协议的补充协议,与上述授信额度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上述授信额度协议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以上述授信额度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丙、乙三方可以协议解决;协商不成,三方同意按上述授信额度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七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叁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 叁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有权签字人 年 乙方 有权签字人 月 丙方 有权签字人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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