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静电机房地板分包工程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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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名称惠州华贸中心写字楼工程 抗 静 电 地 板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总 包 方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分 包 方惠州市惠发科技有限公司 2011.03.13 惠发科技 段进成 合同协议书 甲方承包人 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乙方分包人 惠州市惠发科技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惠州华贸中心写字楼抗静电地板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江北六号小区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消防安保机房、弱电间,具体以甲方指定范围为准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伍万柒仟叁佰柒拾柒元肆角伍分 ,详细见工程量清单。 小写 57377.45 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1 年 3 月 13 日开工; 竣工日期竣工日期为 2011 年 4月 11日 ;工期 30天。竣工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格 ,并要求获得 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 质量奖项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 合同协议书 2 专用条件 3 通用条件 4 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5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 招标文件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甲方提供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 10 甲方购买的保险单据 11 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 12 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13 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的效力不以其排序产生影响,均具备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 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九、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 年 3 月 12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通用条件 第一条 名词解释 第二条 工程概况 第三条 工作内容 第四条 合同工期 第五条 质量标准 第六条 甲方责任及权利 第七条 乙方责任及权利 第八条 技术资料 第九条 材料管理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与职业安全 第十二条 检验、验收及完工 第十三条 工程保修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调整及支付 第十五条 违约、索赔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 担保及保险 第十八条 争议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第二十条 其他 第一条 名词解释 1、建设单位惠州市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甲方指整体工程的总承包人,即本分包工程的招标人。 3、乙方指本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 4、总包合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惠州华贸中心写字楼工程总承包合同。 5、整体工程惠州华贸中心写字楼工程,即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6、整体工程质量奖项总包合同中约定整体工程需取得的当地质量奖项或国家质量奖项。 7、计划开工日期指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8、计划竣工日期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9、实际开工日期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日期。 10、实际竣工日期完工验收单中记载的竣工日期。 11、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指甲方为实施其整体工程租赁、搭设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且搭设时间仅限于甲方为完成主体工程所需时间或合同中约定的时间。 12、合同价款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 13、合同价款的调整指依合同约定对价款所做的调整。 14、费用指乙方为完成本工程发生的,且不构成实体工程的合理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第二条 工程概况 具体由甲乙双方在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说明。 第三条 工作内容 具体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件中说明。 第四条 合同工期 一、开工 1、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由甲乙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2、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现场书面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是否一致,乙方均已在投标中考虑了该项风险,不得再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方面的索赔。 二、阶段工期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报送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甲方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要求。该计划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具备合同约束力,乙方必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但甲方不对乙方工期提前的行为予以奖励或支付任何补偿。 三、工程延期 1、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竣工日期前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2、因甲方原因或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期,乙方须在造成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按甲方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乙方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费用的调整。 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程延期,或乙方未在该期限内按合同要求向甲方提出报告,则认定为未影响分包工程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四、违约责任 在施工期间,若甲方认为乙方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安排赶工措施,由此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安排赶工,或甲方认为其施工能力仍不能满足甲方工 期要求的,按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处理。 第五条 质量标准 一、质量标准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质量保证体系规定,认真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或专业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 二、质量奖项 乙方应保障其施工质量达到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约定质量奖项验评标准如有时。 三、返修 1、若整体工程质量标准或整体工程质量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的要求,乙方需举证证明此类影响并非乙方原因造成,否则乙方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返修直至达到相应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无论乙方施工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甲方或本工程监理发现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代表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依合同第十五条之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 1、若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不能及时对缺陷进行修补,甲方可在发出通知或合同约定期限一天后雇佣其他单位进行修补,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乙方不得产生异议。 2、因乙方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乙方必须承担事故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甲方可无条件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第十五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责任及权利 一、派驻甲方代表 甲方项目经理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的约定责任,履行本合同条款。其权限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二、总包管理职责、权限 甲方负责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总承包管理职责,对乙方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乙方同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对乙方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违约行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终止合同的权利。 三、现场施工条件的提供 1、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在整体工程工期计划中主体结构施工时间内,或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提供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鉴于工程现场条件限制,乙方不得因自身施工便利要求甲方延长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的搭设时间,也不得因甲方不能提供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要求任何工期及费用赔偿。 2、甲方保证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并提供进场材料临时堆放地点。 3、甲方还应负责向乙方提供除本款第1项所述的施工所需工作面。若因甲方提供工作面不及时导致乙方施工进度受到影响,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但乙方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索赔或费用补偿。 四、支付工程款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及工程款。 五、其他 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七条 乙方责任及权利 一、派驻乙方代表及管理人员 1、乙方现场负责人全权负责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代表乙方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甲方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乙方对其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要求向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且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若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更换任何一位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要求,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须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甲方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 3、如果在履约过程中,甲方认为施工方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5日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甲方批准后更换。 如乙方在5日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甲方满意,将被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工程施工 1、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有足够的施工人员及施工机具进场。乙方使用的劳动力须自行调配并满足工程需要,如出现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冬雨季施工防护措施。 3、乙方应及时清理现场丢弃的垃圾至甲方指定堆放地点。 三、成品保护 在分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前,乙方对自己完成的任务有责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发生成品损坏或造成防水渗漏,其责任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配合施工 乙方须积极配合其他工种的施工,按照甲方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 五、临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的保护 乙方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责任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等的保护。因保护不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六、遵守现场制度 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现场管理规定及对施工现场的治安管理制度。如有违反,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经济处罚。 七、人员 1、乙方施工人员的吃、住、行和进场施工人员劳保用品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具体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乙方应与其使用的工人签订用工合同,且应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并拥有相应的上岗证件。 3、乙方应确保工人工资的按期足额发放,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转包 除包清工性质的劳务分包外,乙方严禁将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根据乙方提供的履约保函索取赔偿,保函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足部分。 第八条 技术资料 一、图纸 开工前三日,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甲方应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乙方明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等要求。 二、技术交底 施工前,乙方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挂牌施工。施工过程中,甲方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 三、施工方案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送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及其施工进度计划,并根据甲方审定的方案及进度计划进行施工。若乙方未按时报送,则甲方单方对乙方的工期要求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并产生合同约束力。 2、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针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局部修改施工方案,乙方应按修改后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不得以施工方案变更为由提出任何与经济有关的索赔要求。 四、隐蔽验收、完工验收资料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完工验收十天前,向甲方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包括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的原始技术资料; 2、提供办理工程竣工图的数据与资料。 3、乙方提供资料数据并配合甲方做好竣工验收各项资料,资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4、其他 五、违约责任 乙方应随施工进度,按甲方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施工资料至甲方,如有关资料上报不及时或不完整,甲方有权暂停办理工程结算,直至乙方按要求交齐相关资料。 第九条 材料管理 一、乙方自行采购材料 1、材料进场的时间、程序 乙方应及时组织符合合同约定及工程需要的材料进场,乙方应遵守甲方材料进出场规定和其他材料的相关制度。原材料进场前七天及时向甲方提供样品,并按经甲方确认的样品采购材料,提供有效的材质证明,承担因原材料达不到要求而引起的任何费用支出。 2、提供材料的产品资料 乙方组织材料进场施工前,按照规范要求,必须将进场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资料按程序提供给甲方及监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材料进入现场。 3、材料的质量与检测 3.1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按工程所在地的检验试验规定自行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承担材料检验试验的全部费用。检验试验结果收集整理后随竣工资料移交给甲方。 3.2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与整体工程所用材料的材质、颜色、外观、性能配套。 4、材料的认质认价 乙方必须无条件协助甲方向建设单位办理材料材质的确认工作。因乙方原因,导致材料材质的确认工作受到影响,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5、违约责任 5.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材料用于本工程施工。否则,甲方将视 为乙方擅自降低材料标准而违约,乙方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要求改正的,应立即改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5.2因材质不配套或材料进场不及时等特殊情况,甲方可自行采购乙方承包范围内部分材料用于本工程,发生的费用按甲方的采购价依甲方采购合同确定从中期结算中扣除。 5.3不论乙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经过甲方检验,均不减轻乙方的责任,甲方也不对其检验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供材料 1、甲供材计划 乙方若需使用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具体见招标文件,其应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报送材料需求计划给甲方,以确保甲方及时供货给乙方使用。因乙方计划提供不及时导致的甲供材不及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及相关损失。 2、甲供材的使用 1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对现场使用的甲供材料有优先的控制、管理权,如发现乙方浪费材料,乙方应按照甲方现场管理规定支付违约金。现场剩余的材料及废料由乙方负责及时清理运回现场材料仓库,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乱放。 2施工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有节约,则剩余材料应由甲乙方分享,具体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确定。若甲方供应的材料超耗,其超过部分由乙方自行采购,且采购的品牌、质量、颜色、外观应与甲方供应的材料保持一致,或由甲方供应,按甲方采购价依甲方采购合同确定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3乙方严禁擅自使用甲方物资,同时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物资管理制度,进出场物资必须先向甲方申报,待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场或退场。擅自使用的,按材料两倍的原值返还。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应按照甲方现场管理的要求对其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本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方案,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取得甲方审批同意,建立自己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配备足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乙方应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如在合同期内,乙方承包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事故,其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总包及有关部门。 3、按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现场布置管理,做到工完场清,料具工具堆放整齐。安全帽应统一颜色,便于规范管理。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凡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对其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乙方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6、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甲方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前将进场施工人员名单报送甲方,且所有施工人员应已在建委办理备案登记,符合关于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卡的通知京建管〔2007〕252号若工程所在地为北京时的 要求。 若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报送施工人员名单,或施工人员不符合本条约定,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且甲方有权扣留乙方所有款项直至手续完备而不承担任何延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与职业安全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控制扰民,并负责解决出现的扰民及民扰问题,承担发生的相应费用。若乙方不能平息事件,则由甲方解决,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由乙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扰民事件除外。 2、乙方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若因乙方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要以人为本、安全生产。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施工,进入现场的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帽,如有违反,按照甲方管理制度处理;因施工违章造成的人员伤亡,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人员在进行高空施工时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及人身保护措施,遇有同一作业面上立体交叉时,作业人员在垂直方向不得交叉作业。如有发生此类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赔偿责任。 5、工程实施全过程,要节约资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满足社会的环保要求,避免噪声扰民并严格控制粉尘污染,如有社会投诉或因为粉尘污染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乙方因生产、生活造成的废弃物、污水等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指定地点堆、排放。乙方进入现场施工的人员禁止随地大小便,同时应监督其他进入操作面的人员的不良行为发生。如有违反,按甲方现场管理制度执行。 7、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电源、电线的摆放与连接安全,严防发生火灾、触电事故。施工现场严禁有明火,现场施工人员不准吸烟,避免明火。如需明火施工,需提前与甲方处办理动火证。施工现场要消除一切火灾隐患,并备有灭火工具。若乙方承包范围内每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应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政府的处罚,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8、乙方进场施工人员须有一年内的体检记录,确保身体健康,无突发性病史。 9、若甲方现场管理制度有更为详细的规定,乙方应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检验、验收及完工 一、验收程序 1、乙方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和“样板制”,每个分项样板工程施工完、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完后均由班组自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2、上道工序未自检、甲方和监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施工中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隐蔽验收制度。如因甲方未按乙方通知时间及时进行验收,造成工期延误,按合同第四条第3款约定处理。 二、隐蔽工程检验、阶段检验及完工检验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乙方在工程完工后应通知甲方、监理办理完工验收,在甲方、监理在完工验收单上签字,明确表示本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方被认为工程完工。甲方、监理在完工验收单上签字时间为本工程完工时间。 3、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及时完成验收提出的整改内容;并负责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竣工报告及符合广东省惠州市地方标准的资料。如有缺项、漏项或资料不合格等情况,甲方有权不办理工程结算,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保修金。 三、行政机关检验 乙方应无条件随时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政府机关的要求,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四、重新检验 1、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修责任及费用,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并不为其检查检验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2、无论是否进行验收,当业主、监理工程师、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和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后,由发出重新检验指令一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十三条 工程保修 一、保修期 保修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或质量保修书中约定。 二、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乙方在收到甲方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如乙方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无论是否为乙方过错,费用均由乙方支付。若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维修后,认为保修事项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在乙方出示相关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后,甲方协助乙方向责任人追偿。 2、如发生需要乙方紧急抢修的事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12个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三、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三个月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调整及支付 一、合同形式 本合同根据专用条件约定采用以下第2种合同形式 1、本工程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 乙方投标文件报出的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固定包死,任何情况下单价均不调整。实际施工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 2、本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乙方投标文件报出的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及合价均固定包死,除合同约定情况外,任何情况下合同总价均不调整。 二、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及工作内容 1、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有 1经过乙方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乙方投标报价各分项工程、各子目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 2乙方施工范围或施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导致价格的变化; 3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上涨或下落; 4税率及费率的变化; 5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6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经包括在经过乙方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投标报价各项单价中。 2、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为 1乙方投标文件或甲方招标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注明的工程量与实际有关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差异; 2乙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或甲方招标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错项、漏项; 3经过乙方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乙方投标报价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 4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上涨或下落; 5税率及费率的变化; 6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7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经包括在经过乙方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价格或承包人投标报价中。 3、合同价格包括的工作内容 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临设费、零星用工、安全文明施工包干费用、材料设备的装卸、堆码人工费及场内运输费及二次搬运、堆码的费用、现场经费、保函、保险费用、税金、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的全部费用。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 根据双方关于合同形式的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式分别如下 1、价款调整的程序 若甲方发出的指令或设计变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或增减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量时,乙方在七天内向甲方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证明资料。 若乙方未按本条所述时限和要求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请求,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乙方不得再行提出任何异议。 2、价款调整的原则 清单中已有项目及类似项目,按清单内已有或类似项目填报单价调整;若为新增项目,则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3、调整部分价款的支付 增加的合同价款在最终结算后一并支付,减少的部分在工程款支付当期扣除。若乙方未按本条所述时限和要求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请求,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乙方不得再行提出任何异 议。 四、合同价款的结算 本条所述结算,指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最终结算。 1、结算的计价方式 1若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则按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计算方式、甲方确认施工图纸及变更确定的工程量与乙方填报的综合单价之乘积,确定最终结算价款。 2若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为本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与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之和。 2、结算程序 乙方应在该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上报其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其结算总价及明细表。甲方在收到该结算资料后予以审核。甲方未对该结算资料提出意见不能视为默认,仅在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后,结算资料方视为认可。 若乙方未在该期限内上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符合本条约定,则被视为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 1有权根据甲方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结算价格,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 2有权扣留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应付的任何款项,直至结算最终办理完毕,且乙方不得为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 3前期依据合同已支付的款项被视为满足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需要,若因此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聚众闹事等情况,乙方将承担结算价款的10/次的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代乙方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代付工资将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五、预付款 1、本工程根据专用条件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2、乙方按招标文件附带的格式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若乙方未提交满足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保函,则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预付款项。 六、中期付款 1、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报送已完成工程量,该报告应完整、准确的统计当期工作量完成情况,并包括中期结算价及明细表。 2、甲方在收到乙方报送工程量后,对其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甲方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抵扣工程预付款及其他应扣除金额。在甲方收到建设单位当期付款后,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支付比例在专用条件中明确。甲方未予审核的,不能视为甲方对其的默认,只有当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认可时,方表示该工程量的计算得到确认。 3、本合同所述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对双方不产生任何合同价款确认方面的约束力,且并不包括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此类价款待合同所述结算办理完毕后,一并支付。 七、最终付款 甲方依据本合同办理完结算,并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整体工程最终付款后,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具体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剩余工程款作为保修金扣留。 八、拒绝付款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的,甲方有权自当期起拒绝支付乙方工程款,直至乙方整改完毕,符合合同约定后再行发放,延付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违约、索赔 一、违约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或顺延后的竣工时间完工的,除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比例承担违约金。 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乙方除按合同约定进行修复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停工或要求甲方给予经济补偿,如发生此类事情,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甲方可根据乙方提供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获取上述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若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5、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撤离全部人员,并办理退场手续;不得擅自带走甲方任何设备、材料等。若乙方不按规定时间离场,甲方向乙方收取占住费,该笔费用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占住费金额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对于乙方自行超出本工程承包范围或未按图纸施工的部位,甲方将不予支付任何费用。若乙方的此类行为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7、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时,甲方可依据乙方提供的履约保函获得违约补偿及损失赔偿。若履约保函金额不足支付此类费用时,甲方可扣除乙方相应工程款或另行向乙方追索。 8、乙方拒绝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主要包括 1甲方重新确定施工单位而产生的费用; 2重新确定施工单位价格高于本合同部分的价差; 3因此导致工程延期的工期违约责任。 二、索赔 若乙方依据合同任何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向甲方索赔赔偿,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并附该索赔事件发生、索赔金额计算的证明,在甲方明确表示认可后,在工程结算时,一并支付给乙方。否则,无论如何,均不会认为甲方已默认乙方索赔报告。 若乙方未能按本条约定程序及要求报送书面报告,则视为乙方放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无论日后是否再行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甲方均不承担。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乙方所有工程款暂时冻结,直到甲方完成本合同工程再予核算。 如果甲方为完成剩下的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及间接的各类费用大于本分包合同剩余金额,其差额由乙方负责清偿。若所发生费用小于本分包合同剩余金额,则由甲方将本分包合同剩余金额与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无息支付给乙方。 第十七条 担保及保险 一、预付款担保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按招标文件附带格式向甲方提供预付款保函。 二、履约担保 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按招标文件所附保函格式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有效期至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担保方式可采用甲方确认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形式,甲方在未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格的履约担保前,有权不向乙方支付任何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保险 1、甲方已购买工程保险具体见专用条件所述,乙方应视其需要自行购买保险,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若发生甲方购买保险保赔额以外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按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为其使用的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办理保险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若根据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时,因此导致保险期延长的损失,也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争议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解决。具体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选择适用。 18.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18.2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事件 在合同条件中,不可抗力仅指以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1、战争; 2、空中飞行物坠落; 3、其他非甲方和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且已使得工程或重要节点的施工无法继续进行; 4、气温低于零下摄氏三十度; 5、气温高于摄氏四十五度; 二、不可抗力责任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甲乙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4、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条 其他 一、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合同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若确需转让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必须 1、取得合同另一方明确的书面同意意见; 2、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后,方可转让。 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均满足后,合同权利义务方可转让。 二、知识产权 乙方保证其工作成果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合法权益,保证甲方不因使用由乙方所提供的任何文件而被确定向任何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 三、现场管理制度 本合同中提及的所有甲方管理制度或企业规章均作为合同附件,并在本合同签订前已交给乙方。 四、合同备案 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应负责至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包工程备案手续,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未能办理备案前,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合同价款。若本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完成后,变更协议生效。 五、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办理完,甲方支付约定的工程款后,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自行终止。 专用条件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惠州华贸中心写字楼抗静电地板工程 2、工程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江北六号小区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承包范围 甲方指定范围内的消防安保机房、弱电间抗静电地板工程。 2、承包方式 总价包干,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 。 3、工作内容 见附件一抗静电地板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 。 4、设计及施工工艺要求 符合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条 质量标准 1、本工程应达到国家及地方规定的 优良 标准,并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2、本工程应 确保获得“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奖项的评比标准。 第四条 甲方责任及权利 1、甲方现场代表为 张利峰 ,其职务为 项目经理。除通用条件约定,其权限还包括全面负责本合同的实施, 监督检查分包的现场施工,下达施工、整改、停工指令,处罚权,解除本合同权利,及分包合同结算事宜 。 2、甲方在合同签订后 3 天内,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3、甲方负责提供现场施工用水源、电源,由乙方自行牵引至施工现场。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施工水电费用由 甲方承担,生活用水电费用由 乙方承担。 5、垂直运输设备及脚手架提供时间为 无 。 6、其他责任及权利 无 。 第五条 乙方责任及权利 1、乙方现场代表为 ,其职务为 项目经理 。其权限为 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代表分包方参加相关会议,做出决定和按总包、监理公司、业主的指示工作。 2、乙方办公、住宿、劳保用品费用承担 由乙方自行承担 。 3、若乙方未按合同第七条约定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则每更换任何一位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要求,乙方承担 1000 元的违约金。 4、若乙方未按期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的发生,乙方应承担每次 1000 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六条 技术资料 1、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提供 1 套施工图。 2、除通用条件约定外,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完工资料还包括 分包资质报验表及其附件;材料进场报验表及其所附的材料试验、复试报告和其他附件 。 第七条 材料管理 1、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材料的,应向甲方支付更换材料价值 2 倍的违约金。 2、因乙方原因,导致材料材质的确认工作受到影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材料价值 2 倍的违约金。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 1、若因乙方原因影响整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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