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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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现在住址 联系电话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年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限。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小时。年度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都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主经公平,平等,诚实,协商,信用,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 1、本合同生效日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前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试用期。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 3、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年月起至工作完成时止。 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部门,担任岗位工程工作。 第三条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限期合同。 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要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部份值班人员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照一款执行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执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照下列标准给予乙方相应待遇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职业危害。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号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工资分配水平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其中试用期工资为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执行。 第十条由于甲方生产条件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劳动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甲方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甲方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应当通过公示等方法告知乙方。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规章,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工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和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甲方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者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等违法行为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发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1个月的经济补偿。 1、甲方有违法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等行为,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与乙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动议是甲方的; 3、乙方非因过错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因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后仍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甲方在具备法定许可条件下进行经济裁员的; 5、因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满1年的按1个月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三十四条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该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订立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 一乙方从事的岗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下述的打“√”项 1、粉尘 尘 2、二氧化硫 3、高温 4、噪声 5、氯气 6、氨气 7、硫化氢 8、氯化氢 9、一氧化碳10、二氧化碳 11、一氧化氮12、二氧化氮13、锰及锰尘14、电离辐射15、甲醇16、盐酸17、硝酸18、硫酸19、胶水甲醛 20、氰化钠21、氰化钾22、氢氧化钠23、氢氧化钾24、碳酸氢钠25、聚乙烯26、聚丙烯27、聚氯乙烯28、铊29、铅30、砷31、磷32、锑33、镉34、甲烷35、正已烷36、农药 37、鼠药 38、汽油39、放射线40、天那水苯、甲苯、二甲苯 等等 二甲方对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以下几方面的预防措施 1、乙方工作场所设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2、根据乙方工作场所按劳保标准配发劳保用品或用具; 3、每月支付乙方岗位津贴职业病防护费 元。 第三十九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不得涂改,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定日期签定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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