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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 为了维护以下简称“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同意聘请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李勇谋、李团芳俩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为了双方友好合作,明确相关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1、解答甲方法律咨询,就甲方在其工作、业务活动中遇到的一般法律问题,由承办顾问律师提供口头或者书面的简要法律分析意见; 2、协助起草、制订、审查、修改甲方对外重要民商事合同; 3、协助起草、制订、审查、修改甲方对内重要规章制度、劳动合同; 4、协助起草、制订、审查、修改甲方重要股东内部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书; 5、接受甲方委托,对外发表法律顾问声明; 6、每年度对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一至两次法律 讲座; 7、接受甲方委托,出席甲方重大商务谈判; 8、接受甲方邀请,对甲方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9、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甲方仲裁、听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10、其他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1、法律顾问不参与甲方的考勤和生产经营活动。 2、甲方指派同志与法律顾问联络工作事宜。一般事务临时联络,重大复杂事务提前三天联络,双方商定工作方式和时间。 第三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期满,如需续订,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第四条顾问报酬和费用开支 1、法律顾问报酬法顾费按年度收取,每年度元。 2、甲方应在每年度月日前将法律顾问费支付完毕。 3、如乙方从事本合同第一条第8项、第9项工作,按照规定标准优惠30﹪收取律师代理费。 4、乙方办理甲方法律事务实际支出的交通费、文印费等实际支出由甲方承担。 5、本合同乙方指定账户如下 乙方户名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平江支行育才路分理处 银行帐号5872 5734 9333 第五条甲方义务 1、真实并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必要时应提前邀请承办律师参加有关会议、谈判和研究等活动; 3、确保承办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时必要的工作条件如通讯、交通等; 4、按约支付法顾费和乙方为甲方工作事务垫付的实际开支。 第六条乙方义务 1、方应积极履行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工作事务; 2、乙方应勤勉忠实,充分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对在工作中所接触的甲方商业秘密、有关人员的个人隐私等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将该等机密事项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甲方无故终止的,乙方已收取的法律顾问费用不予退还。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致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2、因法律顾问律师因故无法及时处理甲方委托事 宜,乙方可临时安排其他律师参与处理该事宜,但该委托事宜仍由法律顾问律师负责。 第八条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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