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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C Ⅰ标 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二○一〇年九月二日 1 ***工程C Ⅰ标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拟修建 ***工程C Ⅰ标,接受了 (以下简称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所作的投标,并于2010年9月2日 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00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并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合同谈判备忘录; (3) 中标通知书;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招标文件及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另册); (7) 投标书及其附件(含各种承诺函,相同问题的承诺函时间以最后的 承诺函时间为准)(另册)。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上述文件的组成部份相互补充、互为说明,文件间若有矛盾时,按上述文件顺序从前至后解释,补充协议及澄清文件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3、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4、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 (1)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验收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工程建设施工质量满足国家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及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其它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工程进度确保按照业主规定的工期进行。 (4)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并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杜绝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质量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 5、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6、合同生效条件及其它 1)本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生效 (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件规定提供合格的履约保函后; (2)本合同双方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2)本合同正本2份,合同副本8份,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合同双方各执1份,副本承包人执3份,发包人执5份。 发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税务登记证号 承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行及账号 ***工程C Ⅰ标合同谈判备忘录 2010年9月3日,(发包人)、(承包人),在10楼会议室,就***工程C Ⅰ标合同进行了谈判(参会人员名单附后),对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此备忘录。 1、工程施工有效工期从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之日起至承包人提供合格的验收资料止计算,共140日历天。 2、发包人供应的塔材材料自工程开工60天后开始提供,导线自开工80天后开始提供。 3、工程塔基占地由发包人负责征用,施工临时占地、青苗补偿、经济作物、树木砍伐、场地清理、植被恢复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工程验收相关标准以监理单位通知为准。 5、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所采购材料相关厂家的合格证及进场前的试验报告,厂家签订的相关合同等资料。 6、承包人采购的绝缘子,进场前应逐片做耐压试验,保证绝缘子耐压等级,并提供试验资料,此项不引起商务变化。 7、由承包人采购的OPGW 光缆经发包人咨询六盘水市供电局后,若采用知名厂家生产的产品,当此项材料引起的总价不超过投标报价3万元时,不引起商务变化;若超过3万元,发包人给予承包人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的差额补偿。 8、承包人按监理通知的验收标准,提交合格的验收资料,工程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看守,不引起商务变化;若超过1个月后,工程还未投运,继续由承包人负责看守,引起的费用另行协商。 9、对发包人采购的材料,由业主、厂家、监理、承包人共同验收签证。承包人接收后,若发生数量短少、毁损均由承包人负责。 10、商务部分应按以下事项办理 (1)工程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征由发包人代扣代缴,承包人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开出的外出经营证,否则要代扣所得税。 (2)承包人购入的工程材料,由承包人提供材料购入发票原件,且发票的购货人为承包人,工程结算时提供购货发票的部分不再扣税,否则要扣相应的税费。 (3)发包人代扣的税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发票的记账联及完税证。 发包人 承包人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第三章 中标通知书 ***工程C Ⅰ标专用合同条款 概述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的具体化或补充,或提出的替代办法。 定义及解释 1.1.1 项目法人。 1.1.2 发包人。 1.1.3 承包人 。 1.1.4 本合同没有分包商。 1.1.5 监理工程师 由项目法人业主 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职责的当事人。 1.1.16 开工日期以合同约定日期为准。 1.1.17 竣工日期指从工程开工到工程全部竣工并通过验收的时间(共计150日历天)。 1.1.18 合同价格指完成招标文件中全部本体工程中本体和非本体工程以及全部工作内容和保修的所有费用。 1.1.20 工程指招标文件中说明的本体工程和非本体工程。 工程规模本工程***工程C Ⅰ标。 工作内容包括以下范围内工作 (1) 全部线路本体工程施工及所需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 (2) 非本体工程部分; (3) 受甲方委托,直接与设计院联系,完成线路交接桩工作; (4) 塔号牌、相序标志、警示标志等安装; (5) 配合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工作; (6) 工程验收后至投产期间(投产期按2011年3月31日为限)的线路维护保管; (8) 配合系统调试,保证线路畅通; (9) 竣工后施工资料整理并移交甲方; (10)竣工后一年内的质量保证; (11)为了正常施工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等。 1.1.26 工地指本工程施工的所有场所。 1.1.27 费用指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开支。 3.1 合同的转让 3.1.1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或合同中其他的责任中任何部分转让出去;否则将按违约处理。 4.1分包 4.1.1 严禁承包人将合同工程中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否则按违约处理。 合同文件 5.1.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专用符号、计量单位部分,按国家有关标准使用; 5.2 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5.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a 协议书; (b )中标通知书; c 合同专用条件; d 合同谈判澄清文件 e 合同通用条件; f 投标文件; g 招标文件及投标须知; h 标价工程量清单; i 图纸的合成资料; j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f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6.1.1 发包人提供图纸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 给承包人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图纸供应计划按工程进度计划提供给承包人三套图;本工程图纸不得转移给其他单位和工程使用。 7.2 此条增加 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错误,从而丝毫减轻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一般责任 8.1 承包人的责任 a 工程临时施工占地、树木砍伐、植被恢复、场地清理、青苗补偿等,并负责上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和与当地村民就上述相关问题的现场处理等的工作,配合验收工作,保证线路顺利接入电网系统并通过电网公司的验收。此条所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b 承包人所有的临建设施的建设、使用和拆除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此条所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 c 施工所需风、水、电、通讯情况风、水、电、通讯由承包方自行负责,此条所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 d 与本线路工程施工相关的各种手续,包括各种施工许可证件及批件、林业、电网及临时用地等手续的办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此所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 (e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所聘工人的工资,如因拖欠工人工资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4 承包人对工程设计、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设,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采纳确认后方可实施。 10.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可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履约保函为合同总价的10。 17.1 补充所有工程基准线、位置和高程的确定由承包人和设计院直接联系。 19.2 修改为发包人不提供任何现场施工建筑物和水电通信及道路许可,其所有有关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承包人应自行负责水电通信等,并办理其材料、设备等进场通行堆放保管许可,并对安全负责,其费用已含在合同价内。 发包人应对其派驻工地的发包人单位自己的人员的安全负责。 21.保险 修改为本工程保险由承包人负责,其保险费已包括在合同价内。 其他责任 补充33.3 系统调试配合配合系统调试是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在系统调试期间承包人要保证承包范围内的线路工程的畅通,组织好相关的人员,随时准备处理突发事件。系统调试期间,承包人应至少有一名熟悉本线路情况,有应变能力,有权指挥调动施工力量的负责人(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并在现场保留足够数量的 技术人员、状况良好的车辆、检查工具和应急材料。从系统调试开始至试运行结束,承包人应负责线路的巡视和维护,防止自然力或人力对线路的伤害,及时发现、消除隐患。 补充33.4 在合同有效期内,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或窝工连续在15天以内,发包人可以考虑工期顺延,但不考虑费用补偿。 36 材料、设备及工艺 36.1 材料、设备和工艺 材料必须采用国内知名厂家产品,且必须经过业主及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采购。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材料运至工地现场。材料的采购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确定生产厂家并签订供货合同交发包人审核。 所有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 符合合同规定和设计规定的相应品级并符合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要求; b 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随时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能规定的其他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质量检查或试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c 按国家规程规定的有关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 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等用于工程之前,按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 36.3 检验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36.6本合同所需所有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保管和运输;塔材、导线自行保管及场内运输;除塔材、导线外,发包人不提供其他材料和设备。 41.1 工程开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立即开工。 42.1 修改为所有施工场地使用费和道路通行费、临时用地费用等已含在合同总价内,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3.1 修改为本合同工期为150天, 指从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起到本合同工程全部竣工并通过电网公司验收的全部时间。 44.1 竣工期限的延长 本条全条修改为 如果由于a 不可抗力; b 变更工程费用超过合同总价的15;c 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其它原因引起的延误。 45.1 工作时间的限制 本条修改为承包人自行安排人员和作业时间。 47.1 修改为如果承包人未按43条规定的相应时间完成工程,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所致的违约金。其日期自相应完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 其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每天0.05计算。如延误合同工期超过20天,发包人除按上述原则罚款外,有权终止合同。此项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47.3本工程不设竣工奖。 补充48.5 质量标准与工艺要求1)国家标准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其它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均是本工程质量标准的依据。本工程合同执行期间如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更改,按新颁布的标准执行。2 )转角塔预偏必须逐基核算,并将数据落实到操作人员。3) 铁塔整体吊装或大件吊装时,吊点位置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塔材出现硬弯变形。4) 铁塔9米以下部分应使用防盗螺栓,且防盗螺栓形式应能满足螺栓防松要求,接地引下螺栓应使用防卸螺栓。5 )建议施工单位对全部导、地线展放采用张力放线。导、地线连接必须采用液压工艺,混凝土浇注必须采用机械搅拌与振捣(铁塔的保护帽可以用人工搅拌,其他都必须用机械搅拌)。6 )导、地线展放过程及通过跨越架的跨越点时,应注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导、地线磨伤损坏。7 )严格执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十项重点反事故措施和架空线路及电缆安健环设施标准(Q/CSG10001-2004)。 8)所有工程建设材料均应达到设计标准,监理工程师将对承包人购买的每批材料进行抽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由有施工单位负责。 补充48.6 质量管理 1)本工程的质量目标是力争达到优良工程标准。2)如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报告、事故分析及处理方案或意见;处理方案或意见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事故处理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报告,发包人有权参与事故分析及提出处理方案或意见,事故处理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48.7安全管理1)发包人按规定在本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补助费,此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2 ) 发包人(或监理)对承包人在工程 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施工、采取的措施等按国家及南方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实行监督、检查、评价,发现承包人安全失控时,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3)发包人有权参加承包人的安全事故调查,印发事故通报,督促承包人加强和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4)保障施工中的人身、设备安全是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完善安全保障体系,杜绝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5) 合同双方应认真执行国家及南方电网公司相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承包人应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机制,实行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安全。6) 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发包人备案⑴ 安全目标及其分解情况;⑵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责任人; ⑶ 本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⑷ 经承包人主管领导审批的特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⑸ 施工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及事故报告。7)若发生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包人)承担。 49 竣工验收 49.4 修改为 承包人负责在本合同工期内通过电网公司的竣工验收。 50 保修期 50.1修改为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指全部工程验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算。 58.1 修改为不设暂定金额。 59 指定分包 修改为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指定任何分包商;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 否则将按违约处理。 60 证书与支付 60.1 预付款 本合同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 60.2 预付款支付 在合同签订后且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履约保函后,发包人在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在施工第3、4、5三个月分别按预付款总额的30、30、40比例扣回。 60.3 月进度款 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款扣除预付款和保留金后的金额。 60.4 月进度款支付 在承包人完成经监理业主确认的当月完成工程量结算款,向发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表,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表后14天内支付承包人。 60.5合同外及变更在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计算。 60.6 保留金 保留金为合同总价的8在月进度款支付时扣除, 其中3为安全 及工人工资保证金, 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后, 没有拖欠工人工资和安全事故发生后无息返还;5为质量保证金, 按合同专用条款60.7款执行。 60.7 修改为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全部完工电网公司验收通过后,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工程开、竣工报告; (2) 竣工图及施工图会审纪要; (3) 设计变更通知; (4) 材料、加工件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或试验报告; (5) 施工试验报告; (6) 施工缺陷处理明细表及附图; (7) 发包人、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往来技术文件; (8)施工记录,施工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基础工程施工检查记录表; 铁塔施工检查记录表;导、地线压接、补修施工检查记录表; 架线弛度施工记录表; 跳线安装记录表;附件安装记录表; 接地施工记录表;交叉跨越施工记录表; 风偏、对地危险点开挖施工记录表;通道处理检查记录表;工程资产移交清单;工程资产统计清单。移交的工程资料和施工记录必须齐全、真实、整洁,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执行,装订整齐。施工记录必须按原始记录填写,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结束后,如有缺陷,甲方提供缺陷表并商定复查时间,承包人应组织力量在限期内消除缺陷后进行复查。经验收复查合格,并交付全部工程资料后,即应办理签收验收文件。 在承包人移交完了工程竣工资料后,发包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给承包人,从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 保证期满一年后,没有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后,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76.1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和专用合同条款并加盖法人公章, 且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后生效。保修期满并结清保修费用后,合同终止。 76.2 本合同正本2份,合同副本8份,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合同双方各执1份,副本承包人执3份,发包人执5份。 第六章 通用合同条款 概述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行的一切法律、法规均为本合同条件的当然款项。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1 “项目法人”是指专用条件指定的当事人及取得项目法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1.1.2 “发包人” 是指专用条件指定的当事人及取得发包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1.1.3 “承包人”是指专用条件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承包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发包人同意外)。 1.1.4 “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发包方同意已分包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1.1.5 “监理工程师”是指专用条件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任务的工程师,或由项目法人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职责的当事人。 1.1.6 “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1.1.7 “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发包人批准,在本合同荐下代行承包人全权的个人。 1.1.8 “合同”指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1.1.9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51条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1.1.10 “图纸”指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11 “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1.1.12 “投标书”是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项目法 人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投标并准备谈判的通知。 1.1.14 “协议书”指在9.1条中提及的协议书。 1.1.15 “合同附件”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 1.1.16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根据4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1.1.17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44条规定延长的时间)。 1.1.18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用以支付承包人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1.1.19 “保留金”指根据60.6条由发包人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1.1.20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21 “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1.1.22 “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交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1.1.23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1.1.24 “承包人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1.1.25 “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工程。 1.1.26 “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项目法人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7 “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1.28 “日”指日历日。 1.1.29 “元”和缩写“RMB ”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30 “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31 “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政府质监机构(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标题和旁注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 1.4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监理工程师 2.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1.1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为使监理工程师更好地履行其职责,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给承包人提供一份“监理合同”。 2.1.2 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在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必然隐含的权力。但在其行使职责之前需要取得项目法人明确批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项目法人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合同费用,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抄报项目法人。 2.2 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理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按2.3条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2.3 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项目法人、发包人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发包人、承包人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 发给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a 监理工程师具有对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b 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2.4 助理人员的任命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条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示,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同为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2.5 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在7天内,承包人书面要求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要求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条任命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2.6 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 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a 作出决定,发表意见; b 表示满意或批准。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这些权力,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定价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67条的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 2.7 对监理工程师决定及批示的质疑 如果承包人对条款2.5下的决定或指示或条款2.6下的书面确认有争议或问题,他应在接受决定或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给出其理由。 监理工程师应7天内给发包人、承包人及项目法人通知,说明保持或变更或撤销此决定或指示,并给出理由。 如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采取的行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承包人的通知,并且事情不能和解,则按合同条款67条办理。 2.8 更换监理工程师 项目法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否则不能指定任何人替换监理工程师。 转让和分包 3.1 合同的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或合同中其他的责任任何部分转让出去。 4.1 分包 4.1.1 未经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合同文件 5.1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5.1.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5.1.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a 协议书; (b )合同谈判澄清文件 c 合同专用条件; d 合同通用条件; e 中标通知书; f 投标须知; g 投标文件; h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i 图纸的合成资料; j 标价工程量清单; f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时,监理工程师在不损害项目法人和发包人权利的条件下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6.1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的提供和保管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应免费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数量向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的技术文件和图纸,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人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退还监理工程师,除非合同另有具体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数量向监理工程师免费提供按照第7.2条由承包人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为项目法人使用的相应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 6.2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上述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至少保存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6.3 施工进度的改变 凡出现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或打乱时,承包人应提前21天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发包人。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详细说明。 6.4 图纸延期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给承包人根据第6.3条发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误进度,则监理工程师在与发包人及承包人协商后,应决定 a 任何据44.1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 b 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费用的金额,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并抄报项目法人; c 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7.2条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将在作出有关上述的决定时应将承包人的失误考虑在内。 6.5 图纸的交底和会审 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或委托监理工程师组织对施工图进行交底和会审。 7.1 补充图纸和指令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7.2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错误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细图负责。如果上述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并且需要对工程修改,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经监理工程师证明的修改费用。 一般责任 8.1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地对工程进行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完成工程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无论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人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8.2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 8.3 错误的通知 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8.4 承包人建议 凡由于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对工程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时,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9.1 协议书 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由发包人拟定的协议,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之后(必要时可对其进行修改)。 9.2 协议书附件 合同谈判时,如对合同有着新的修改、补充、删减的意见和建议,在经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后可形成协议书附件。 10.1 履约保函及有效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为适当的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可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或投标人开户银行的规定格式。发包人在收到履约保函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按本条款要求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保修期满止。发包人在根据62.1条发出保修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函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人。 10.2 根据履约保函的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按照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性质和原因。 11.1 现场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根据有关该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承包人应对这些资料的自行解释负责。 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指在可能的范围内对成本及时间的考虑) a 工地的形成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 水文和气候条件; c 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d 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并且承包人已取得有关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承包人的投标书应被视为是建立在上述由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承包人对现场的检查和考察的基础上的。 11.2 数据资料的获取 根据第11.1条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数据资料应认为将包括(如果有的话)合同其他条款中所列出的数据资料,这些数据资料的查阅地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查阅这些数据资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在交纳一定的复制费用后可得到这些数据资料的复制(印)件。 12.1 投标书的完备性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费用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和单价及投标书应包括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及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意外开支)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承包人不应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书面资料的准确性负责,但应对不论任何来源的资料的整理分析负责。 12.2 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现场遇到了一般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人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发包人。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人及发包人协商后并经项目法人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可决定 a 根据44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 b 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以生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入合同价中。 13.1 作业应符合合同规定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该项工作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人应只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第2条的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14.1 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年进度、月进度计划),以取得批准。 计划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a 承包人拟实施工程的顺序; b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时间 c 提交发包人的任何图纸; i 完成必要的设备、材料到达现场; 14.2 修改进度计划 如果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人修改计划。若进度计划修改的原因非由承包人造成的,监理工程师应向发包人汇报。 14.3 须提交的资金流量估算表 在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在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应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作为参考的季度资金流量估算表,此资金流量估算应为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支付金额。如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每季度对资金流量估算表进行一次修订。 14.4 承包人应负的职责 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施工计划以及提供总说明和资金流量估算表,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职责。 15.1 承包人代表 只要监理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所必须时,承包人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人或其授权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监理工程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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