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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标 注 册 委 托 协 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方)_ 北京中诺信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_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商标案件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委托事项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商标的注册。 1、商标名称 2、国际分类 第二部分 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权利 1、委托方有权从代理方处获得与其商标注册有关的所有资料。(其中包括代理人向国家商标局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书的复印件)。 2、商标申请过程中,委托方可以随时向代理方了解其商标的注册进展情况。代理方须如实提供,不得隐瞒。 3、委托方对其商标有明确的决定权。对于审查意见书的修改,代理方必须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方可进行修改。 二、 托方义务 1、委托方须积极配合代理方工作。在指定时间内,提供代理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确保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由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实而造成的商标续展注册失败,代理方不承担责任。 2、委托方需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以确保商标注册的顺利进行。 三、代理方义务 1、代理方于商标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本所受理通知书和发票交付给委托方。 2、代理方需将与委托方有关的注册信息随时准确地反馈给委托方。 3、注册过程中,代理方有义务随时解答委托方提出的关于其商标注册的有关问题。 4、若由于代理方原因延误委托方商标注册申请时间(不包括商标局对于该商标“部分驳回”或者“驳回” 的决定所造成的损害),给委托方造成注册损失的,由代理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代理方权利 1、代理方有权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收取代理费用。代理方在未收到委托方应付的有关费用前,有权不履行相应责任。 第三部分 注册费用 六、1、注册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规费 元,代理费 元)。 2、查询费另计。 中文 120元/个,英文200元/个 3、 代理方在收到委托方续展注册费用和齐备的申请资料后两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申请上报国家商标局 申请注册(如委托方使用支票支付,则在确认支票足额有效后两日内申报)。 第四部分 其它 七、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北京中诺信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章戳) (章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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