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就代理机构注销变更事项作出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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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就代理机构注销变更事项作出规定 商标局近日对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销和变更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作出规定。 按照商标局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需要注销其营业登记的,在与委托人就未完成代理事宜签订终止委托协议或者经其同意与他人签订转委托协议。商标代理机构注销营业登记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结算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两份)结算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开户银行账号、收款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登记部门印章);代理组织已上报商标局业务的清单;证明经办人有权办理结算手续的证件。 代理机构注销后申请结算的,如果有拖欠规费的应及时补足。所交预付款有余额的,商标局经清算完结后予以退回。 商标局还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及时办理相关代理信息变更手续,商标代理机构怠于通知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按照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名义信息的,须提交以下书件变更名义申请书;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或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变更档案复印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变更住所信息须提交变更住所申请书和能够证明其住所变更的有效法律文件和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原件或者登记机关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其他登记信息变更须提交变更事项申请书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联系电话须提交变更事项申请书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商标局在受理上述申请后,会将有关信息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上供查询。目前公布的已经注销的5家代理机构分别是北京迅驰商标代理事务所、北京汇泽专利事务所、贵阳市商标事务所、北京鑫众鑫商标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兴成智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商标局就代理机构注销变更事项作出规定一文由蓝之韵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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