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合同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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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年月日 主要合同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广东芬尼克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及安装、调试、试运行、质保期、售后服务及技术培训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不包括的工程范围。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天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适用法律、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 1.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陕西省、西安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规定。 2.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以及材料、设备所涉及的现行国家、省、市或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在招标时,已将上述标准、规范名称提供给承包人。这些标准和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 3.技术要求 本工程技术要求和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中的相关内容。 五、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投标文件、工程报价单及附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图纸,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图纸 承包人在开工后5天内应根据发包人需要提供本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肆套,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相关资料肆套。 七、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照发包人授权和委托,对本工程设计、材料供应、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全过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施工中各种矛盾组织协调工作及全程监理。 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配合承包人协调全过程内、外部关系、处理往来文件,对工程设计、材料供应、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全过程进度、质量、造价进行监督管理。 3.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 4.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接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相关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已与招标文件同时提供,具体资料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中的“太阳能设计条件图纸”。 5.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在开工后5天内应根据发包人需要提供本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肆套,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费用自理。 3由承包人与现有主体施工Ⅵ标段施工单位协商解决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如施工中出现环境卫生污染、噪音污染、工地周围居民灯光污染、施工材料有害物质污染及生活区的卫生条件含食堂差造成的停工、窝工、投诉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包括接受罚款等。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移交后由发包人负责。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如因设计、施工方法、保护措施不当或不得力等造成的所有损失均有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文明工地的相关要求。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责。 2承包人应对其采用的产品、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合法性负全责。 3承包人有义务完成与工程正常使用相关的,但在招标或合同中没有涉及的工作,其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已安排其他承包人施工的除外。 4 施工现场用水、电由承包人自行与现有主体施工Ⅵ标段施工单位协商解决,费用自理。 八、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 进度计划 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按发包人要求。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5日内。 1.2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进度计划组织材料设备供应及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2. 开工 2.1 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2.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3.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经工程师确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将给予相应的工期顺延;经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4. 工期延误 4.1 因以下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所在地发生烈度大于设计设防烈度的地震; 2工程所在地发生当地三十年一遇以上的雪灾; (3)大雨、暴雨、十级以上的大风(级别以当地气象部门资料为据)。 4.2 工期(加发包人已批准的延期补偿)每推迟一天按 1000 元/天处罚外, 若影响到发包人使用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九、安全施工与防护 1. 严格遵守陕建发[2005]105 号文和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 (2009 年修订本)执行。 2.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责任而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 相关后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 承包人进场开工后 , 必须担负起安全防护的责任 , 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将 竣工工程正式移交给发包人。 十、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 1.1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 (大写) (小写) (人民币)元; 元。 1.2 合同总价包括 (但不限于) 本工程方案设计费、 材料设备供应和运杂费、 设备安装工程及管道工程费、保险费、施工配合费、系统调试及试运行费、人员 培训费、 保修期内的各种维护保养费、各项税费及相关服务过程直至本工程质保 期满的所有费用。 1.3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任何情况下不予调整。 2. 付款方式 2.1 本系统所用主要设备材料到达施工现场经发包人验收后,5 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元。 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5作为工程 款,共计人民币 元。 2.3 2.4 剩余款项待竣工结算经审计处审定后, 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另外合同总 价 5的质保金 (也作为廉政保证金) 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一次支付 (无息) , 但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保修责任仍有承包人继续承担。 十一、安装与调试 1. 太阳能热水系统整体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系统 运行前的调试并进行系统有负荷试运行直至正常。 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 合同总价中。 2. 承包人安装调试、有负荷试运行后,应向发包人提供相应完整的书面报 告。 十三、竣工验收 1.严格执行国家、陕西省、西安市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太阳能热水 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 (GB/T18713-2002) 。 2. 发包人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 3. 竣工验收后 15 天内,提交竣工图及资料文件肆套。若承包人不能按期完整提供归档施工 资料,影响双方办理竣工结算时责任自负十一、材料设备供应与验收 1.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其投标文件中“材料设备清单明细表”填报内容采购 供应相应的材料设备。 2. 承包人在采购时, 应按照上述条款要求采购, 材料设备进场必须三证 (出 厂证明、质量检验证、产品合格证)齐全,燃气锅炉应出具由第三方提供的压 力容器检验检测报告。承包人在建筑物资与设备到货 24 小时以前通知发包人及 监理验收。 3. 承包人采购的建筑物资与设备,如与本条第一款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 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 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 承包人采购的建筑物资与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 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资与设备时,承包人 应予以拆除并重新采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按照建筑物资与设备款项的 8处以罚款,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的建筑物资与设备时,应经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 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承包人擅自使用代用的建筑物资与设备, 经验收合格的,按该批代用品总价的 10进行处罚;验收不合格的,除按该批代 用品总价的 10进行处罚外,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 十二、质保期及售后服务 1. 承包人必须严格履行其在投标文件中“材料设备质保期说明表”和“售 后服务及承诺说明表”所做出的承诺。 2. 在质保期内,如果不能通过承包人所留的联系电话联系到维修人员,发 包人可以发出维修联系函(通信地址应在合同中明确)。在电话联系后或函件 发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作承诺的工作日内(以发出日为准),如果仍没有 维修人员到场且开始实际工作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自行委托其他的承包人进 行维修,且不需通知或征得承包人同意即可从质保金中扣除该笔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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