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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协议书 甲方中国广西南宁市东盟博览局 地址 乙方中国广西南宁市五一中路学校 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邮编530031 中国广西南宁市东盟博览局,称“甲方”,受中国广西南宁市五一中路学校,称“乙方”,的委托,全权负责开展为中国广西南宁市五一中路学校与新加坡院校及教育机构的教育交流,向甲方所在地院校及教育机构介绍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就委托拓展教育交流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甲方受乙方委托负责在新加坡为乙方进行教育交流等推介事宜。 1.2甲方依照乙方的要求,协助配对适合甲方的新加坡的中学,并推进结为友好姐妹学校。 1.3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真实有效的资料,为乙方在新加坡进行市场拓展,如为乙方安排参加相关教育艺术交流等事宜,增加乙方学生国际视野,为乙方争取参加一些相关的国际活动,并为乙方安排与当地学校的学术及相关方面的交流活动等。 1.4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新加坡方面的最新资讯,国际学术活动等,以便乙方根据需要为学生提供国际交流的平台。 1.5甲方将保证为乙方提供的联系渠道或信息资料是正确的,若发现有误差,将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但若是乙方自行与当地校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导致任何性质的误解或不必要的麻烦,甲方将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1.6甲方将在乙方与当地学校确认结成友好学校后,保证不再将同所学校推介给南宁其他学校。 1.7若乙方根据需要到新加坡进行实地考察交流,甲方将全权负责所有乙方在新的住宿、餐食、行程及交流活动等相关事宜的安排,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8甲方不得擅自冒用乙方的名义进行其他事宜,不得替乙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等。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乙方将委托甲方作为唯一代表人,协助乙方在新加坡(参照本协议第一条)开展教育交流等推介事宜。 2.2乙方将按新加坡的实际情况,选择由甲方提供的认为适合的学校,并根据对各个学校的多方面的了解,最终结成友好姐妹学校。 2.3乙方将委派专人专组认真对待由甲方提供的相关学术方面的交流信息,并尽快进行商讨决定。 2.4乙方将确保提供给甲方的资料是正确的,不做任何虚假,以便甲方拓展在新相关方面的宣传推介等。 2.5乙方将保证不再委托第三方做类似或相同的事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6乙方在新加坡方面的所有事宜,如涉及到到当地实地考察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等,将全权交由甲方处理,以便为日后工作协调提供良好的基础。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2.7乙方不得擅自冒用甲方的名义进行其他事宜。 三、其他违约责任或变更 3.1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因其中一方违反协定而造成损失,由违反方承担守约方全部违约责及违约损失。 3.2双方有权在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对此合作协议的内容与条款进行修改,如中国或新加坡政府政策的变动,战争及天灾等不可预见或避免的情况。 四、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4.1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新加坡共和国的有关法律。 [1][2] 4.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提交新加坡仲裁机构。 五、生效及终止 5.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从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30日为止。 5.2协议期满时,若需续约,双方均为优先合作方。 六、保密义务 6.1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及协议相关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包括涉及每次活动的相关报价等。 6.2在委托合同生效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向外透露甲、乙双方的合作形式,包括双方协议的报价。 *甲乙双方未尽事宜皆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书面签定。 甲方中国广西南宁市东盟博览局乙方中国广西南宁市五一中路学校 签字人姓名签字人姓名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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