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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协议书 甲方(受托方)保定惠洋信息咨询公司 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中国海关大楼418室 联系电话0312-3156112 3156211 邮政编码071000 乙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为了维护协议当事人的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提供出国咨询帮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乙方申请赴日本缝纫工工作签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前往国家的咨询帮助。 第三条 乙方应向甲方缴付申请出国各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面试合格后需预付保证金壹万元整(壹万元中伍仟元为保证金,伍仟元为办理费)。如乙方申请出国不成功,则在当日退还保证金,办理费用不予退还。剩余贰万伍仟元在乙方到达目的国之后支付。 二、 甲方义务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介绍前往国家的法律制度、劳务政策、签证政策等基本情况。 第五条 甲方协助并指导乙方准备签证的相关材料,包括护照(原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体检证明(红皮书、黄皮书),生活照2张,两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护照照片)10张及必要的公证书。 第六条 甲方对乙方委托的出国申请,应于材料递交之日起120-240个工作日内办妥。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完成,甲方应向乙方退回保证金;如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未能完成,保证金恕不退还。 第七条 甲方收到乙方准备的申请材料后,应尽快向乙方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甲方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乙方出国申请所需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 乙方义务 第九条 乙方应符合中国公民出国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出国的规定。 第十条 乙方向甲方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在出国申请手续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政策发生变化,乙方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在出国手续办理过程中,如乙方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乙方进行面试,乙方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履行协议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未能出国,甲方退还乙方缴付的全部保证金。 第十五条 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出国,甲方不退还乙方缴付的保证金。 五、 不可抗力条款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十七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签证均有拒签的风险,因此在未取得正式签证之前,请勿变卖财产或辞退当前工作,否则后果自负。如乙方被前往国使领馆拒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其它条款 第十九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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