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产权交易所资金结算委托协议(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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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西部产权交易所资金结算委托协议(范本) 本委托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 月 日在 西安签署 转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西部产权交易所 注册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转让方与受让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了一份 合同 (下称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与受托方签署一份委托协议,以规定受让方向转让方履行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条款和条件,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本委托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下文定义的含义 “合同”指转让方与受让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合同,本委托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公司”指 公司(注在出售资产的情形下,转让方和公司是同一主体); “产权”指转让方根据合同向受让方出售的其在公司的产(股)权; “资产” 指转让方根据合同向受让方出售的其在公司的资产; “交易价款”指受让方根据合同规定因其受让转让方之产权/资产而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全部价款; “结算账户”具有本委托协议第2.1条规定的含义; “委托资金”具有本委托协议第3.1条规定的含义; “委托期间”具有本委托协议第4.1条规定的含义; 第二条、 结算账户 2.1 为协助转让方和受让方完成合同项下的交易,受托方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 开设专用人民币账户(“结算账户”),用以完成本协议项下的资金委托事宜。 2.2 该专用账户的详细信息为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户 名 西部产权交易所 账 号 78670188000011921 2.3 受托方特别申明该结算账户将仅用于本协议项下或其他委托协议项下的资金委托事宜,将不会用于任何其它用途。 第三条、 受让方向结算账户汇付委托资金 3.1 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在 年 月 日前将人民币 元的交易定金和交易价款(“委托资金”)汇入本协议2.2条所列账户。 3.2 受让方在汇付3.1条所列委托资金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汇款凭证传真给受托方,以便受托方查收。 3.3 受托方在收到本协议3.1条所列委托资金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和转让方发出传真,申明已收妥该等委托资金。 第四条、 委托资金的管理 4.1自受让方根据上述第3.1条约定将委托资金存入结算账户时起,至受托方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转让方支付合同项下的交易价款时止(“委托期间”),结算账户应由受托方严格按照本委托协议管理,本委托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无权使用、划拨和处置该委托资金。 4.2受托方只有在本委托协议第五条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成就时才有权而且必须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委托资金支付给转让方。 4.3委托资金在委托期间内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均归受托方所有。 4.4受托方按照委托资金的1.5‰收取委托服务费,委托服务费由 转让方/受让方 于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付给受托方。 第五条、 委托资金的支付 受托方应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向转让方支付委托资金 5.1 因产权转让而发生的委托,受托方只有在下列条件成就时方可向转让方支付委托资金 (1)转让方已按照合同的规定将产权过户给受让方,并已办妥工商登记手续; (2) (3) (4) (5) (6) 5.2 因出售资产而发生的委托, 受托方只有在下列条件成就时方可向转让方支付委托资金 (1)转让方已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资产交付给受让方,其中不动产的交付还需办妥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车辆及船舶的交付亦比照不动产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 (3) (4) (5) (6) 5.3 转让方应积极促进上述条件的成就,并应在每项条件成就后将相应的法律文件之正本递交给受托方。 5.4 转让方应在上列条件全部成就后向受托方提出书面申请, 经受托方审核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资金划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5.5 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为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5.6 各方在此确认,受托方在按照上述条件履行向转让方的支付义务时无需事先获得受让方的同意。 第六条、 委托资金的返还 6.1 如转让方在本协议签署后 天内无法成就本协议第五条所列全部条件(无论何种原因),则受让方可在该期限届满后向受托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受托方审核后在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资金全额返还给受让方。 6.2 各方在此确认,受托方在按照上述条件向受让方返还委托资金时无需事先获得转让方的同意。 第七条、 税费 7.1 双方在此明确,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税费(如有)由各方自行承担。 7.2 各方将自行负担因本协议而发生的律师费、审计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修改 8.1 本委托协议构成各方之间的完整有效的约定,名方在此前就本委托协议所述事项达成的一切承诺、安排或协议与本协议相违背的,以本协议为准。 8.2 本委托协议非经各方书面协议不得修改或变更。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当赔偿其他各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9.2 如受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受托方汇付委托资金,则每延期一日,受让方应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如转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定的期限向受让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产权或交付资产,则每延期一日,转让方应按委托资金的万分之一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上述所述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5。 9.3 双方同意,如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任何其它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其他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如果一方由于战争、地震、爆炸、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该方对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无法履行其义务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所带来的直接后果不承担责任。但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这一事件对其履行本协议义务造成的可预期的影响。 10.2 本协议各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给本次交易带来的后果,特别是由此而引起的各方在其经营方面遭受的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由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争端或主张(统称为“争议”),或违约、终止或无效,应由各方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友好方式解决。但如各方未能在60日内解决该争议,则该争议应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二条、 通知 12.1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或联系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以专人送交、邮政快递或传真方式向第12.2条约定的地址和收件人(或此后随时通知的其他地址、传真)送达。任何通知或联系应在下列情况下视为收到 a 如果专人送交,则在送交当时; b 如果传真发送,则在发送24小时后; c 如果邮寄,则在邮寄后第十天。 12.2 各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转让方 收件人 邮编 传真 电话 受让方 收件人 邮编 传真 电话 受托方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省政务大厅一层 收件人 邮编710061 传真 029-85226271 电话029-85226277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委托协议一式 陆 份,各方各执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委托协议的条款是可分割的;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条款被仲裁庭宣布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之其他条款的效力。 13.3 本委托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且对各方的受让人或继承人均具有约束力。 13.4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本委托协议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 有鉴于此,各方促使其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签字 4 转让方 授权代表 职务 受让方 授权代表 职务 受托方西部产权交易所 授权代表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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