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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鄂尔多斯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及内容 1.4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单价、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 1.5 本工程的业主单位为万科地产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乙方接甲方进场通知后 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2.2 合同工期本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共 个日历天。 2.3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同意并报业主书面签字盖章认可后,可考虑工期延长 a. 因不可抗力的影响。 b. 重大的设计变更、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使乙方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进行; c. 非乙方原因的停电、停水造成停工时间连续48小时以上。 d. 业主原因的工期调整。 2.4 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划,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2.5 发生不可抗力的费用承担 2.5.1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 2.5.2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害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2.5.3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第三条 工程质量 3.1乙方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经审批的施工图纸施工。 3.2 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甲方、业主、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 3.3除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地震、火灾、自然灾害等及人为破坏和使用不当之因素情况外,乙方保证对所供材料在工程全面竣工后5年内使用性能不变,并提供原生产厂家签署的同等期限的产品质量保证书。乙方保证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情况下,达到设计所要求的使用年限。 第四条 合同造价 4.1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等级和合同条款要求完成本合 同第1.3条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本合同单价是综合包干单价,不再计取任何费率,为完成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工程量为暂定时,工程量则按实结算。 4.2本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整 4.3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清单 4.4工程量计算规则 还包括原材料及成品的检验测试费、竣工未付前的产品保护费、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申报费、乙方合理的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仅不含水电费。 4.4 乙方在签约前已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进场后不得以不熟悉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为由提出单价调整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第五条 材料供应 5.1工程所用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 5.2工程所用材料均须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的确认,乙方在正式采购 和施工前须将材料的样品提前送甲方和业主及监理,且需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方可开始采购。 5.3一旦材料的样品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未经甲方、业主及监理同意,不得作任何变更。 5.4乙方须在各批材料出厂前天通知甲方。 5.5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且和甲方、业主监理、乙方共同确认的样品相一致;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质量标准或相关企业及行业标准,并必须向甲方提供出厂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以及有复验要求的试验资料并经甲方、业主、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 5.6进场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如发现品种、型号、规格、颜色和质量等不符合规定,在问题未查清之前,该批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封存不得使用,经核查如确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由乙方按违约责任承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清理及重做,乙方承担所有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六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6.1 甲方委派 为驻施工现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 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有关甲方的指令、通知,以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项目专用章后有效,并视为甲方意见的有效表达。 6.2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和承担自 己的部分职责,并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6.3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委派人员易人,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负责的责任。 第七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7.1 乙方委派 为驻施工现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乙方的要求和通知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章或项目部章后方为有效,并视其为乙方意见的有效表达。 7.2乙方代表或乙方代表委派人员易人,乙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但需甲方认可,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甲方责任 8.1 施工配合 8.1.1 提供工地内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 8.1.2 提供通道与场地(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乙方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乙方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 8.1.3 提供施工用照明用电、施工用水,并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乙方自行解决。生活用水电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8.1.4 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 8.1.5 甲方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或人货电梯,乙可以在甲方的协调下无偿使用。但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乙方自行解决。 8.1.6 乙方负责将自己的施工垃圾运到业主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甲方负责清运指定堆放点的垃圾,甲方设立专业作业队进行每天完工后的清场工作,如发现乙方的建筑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甲方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将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在例会中通报批评,甚至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8.1.7 甲方负责协调脚手架的使用。 8.1.8 甲方主持每周13次的指定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季计划会议。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用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乙方应提前一周在例会上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 8.2 在开工前 天负责向乙方提供全套施工图及有关资料、要求说明。 8.3 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和具体的现象进度要求。 8.4 在乙方开始施工前,向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 8.5 审核乙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情况汇报和每月的工程款的申请。 8.6 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业主的有关指令、要求。 8.7 协助乙方向业主办理按总合同条款允许的变更和签证及结算。 8.8 在施工期间,协调好乙方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8.9 在开工前甲方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经监理复核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现场交验。 8.10 在施工期间提供乙方施工用电源、水源。相应施工用水、电费由业主另行支付。 8.11 尽可能提供工地现有的材料和工具仓库及材料堆放点和现场办公生活方便,如工地无现有的生产和生活设施,乙方自行解决。 8.12 负责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尺寸、标高复核工作,甲方对乙方的尺寸、标高的复核并不免除乙方对最终工程质量的责任。 8.13 甲方接乙方材料及半成品进场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业主、监理、乙方进行验收。自乙方提出竣工验收资料一周内甲方必须组织(竣工)验收,一周内未组织(竣工)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8.14 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相关竣工资料备案归档。 8.15 甲方负责乙方移交完成工程后的成品保护工作。如有人为损坏,甲方有偿委托乙方恢复或修补成品工程及成品保护材料。 第九条 乙方责任 9.1 工程开工前,应向甲方报送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其它有关施工文件包括经甲方同意的动火、电焊、气焊、危险品设置的批复文件。 9.2 开工前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文明施工的交底会议,熟悉施工现场环境,按照经甲方、业主、监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9.3 工程开工前,乙方应负责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交易手续并付清相应的费用。 9.4 乙方在施工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9.5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应遵照甲方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组织施工,并承担对乙方职工的教育责任,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9.6 认真及时负责做好施工期间工地内的材料设备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 9.7 从甲方提供的电源开始至施工部位的电缆、电线及流动电缆,由乙方自行配备,并必须符合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用电规范及文明工地要求。 9.8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到位后,接受甲方关于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准的交底,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业主、甲方、监理的检查,并把好质量关。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违反规定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不予延长,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同时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及甲方的损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9.9 乙方须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期间及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必须落实行之有效的产品保护措施,产品保护措施方案须得到甲方批准方可实施,产品保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9.10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管理及施工不完善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并应及时报告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业主、设计、监理、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认可后,由乙方组织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9.11 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造成乙方工程返工,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弥补措施,减少损失。由此而引起乙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在2天内将经济损失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给甲方,经甲方核实后及时报业主并经业主同意后给予补偿。 9.12 乙方队伍进场后,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如因无证操作或操作不当引起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在项目尚未完成之前不得随意调动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遇特殊情况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乙方人员调动必须在名册上及时调整及调整相应的证件,发生意外,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如未经同意擅自撤离现场,视为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9.13 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本工程的特性,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9.14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人身伤亡事故除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外,还应在2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并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一般事故应在2天内将详细书面情况上报给甲方。 9.15 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工伤事故,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对其善后处理有乙方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有乙方全面解决。 9.16 乙方配备专职安全员执行和遵守甲方的一切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9.17 乙方自备的设施、设备、机械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标准及要求,必须向甲方报验后方可进场,在使用前须通过甲方的验收,在施工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并纳入甲方机械管理范围,如因乙方自备设施、设备、机械不良引起的事故,均有乙方负责。 9.18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并上报各种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施工进度报表、工程资料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 9.19 乙方须按有关规范和规定做好材料报验、隐蔽工程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工作。 9.20 乙方须在质监站竣工验收前将所做工程部位作一次全面清理并达到验收标准。 9.21 乙方须在完工2天内,将成品保护完成的工程移交甲方。成品保护所需材料乙方自行提供。移交甲方后,如非乙方有人为损坏,在得到甲方补偿认可后,乙方负责恢复或修补成品工程及成品保护材料。 第十条 付款及计算方法 10.1 本工程无预付款。 10.2 达到付款节点时,乙方应在每月20日前将完成工作量上报甲方,经甲方及监理核准认可、且经业主认定工作量并向甲方支付相应工程款后,甲方按被核准的完成工作量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累计工程款支付至累计工作量的85%时,即停止付款。 10.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的3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工程竣工结算书,经甲方审定后,正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并经业主方最终确认。 10.4 工程完工交付验收合格后,并在竣工结算完毕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至结算价的95%工程款予乙方,余下的5%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经甲方及业主确认工程无质量缺陷时,付清全部质量保证金余款。 10.5 甲方承诺收到业主方进度款15天内,及时支付相应款项予乙方。 10.6 乙方必须提供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正规发票,单位名称必须与合同单位名称相符,如出现假发票被税务机关查处,乙方承担一切后果。付款必须采用转帐方式,在履行本合同时不得随意更改单位。 第十一条 隐蔽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 11.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如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1.2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尽快做好竣工验收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一式 份,其中原件 份,复印件 份,按本工程所在地、区域所管辖的质监站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需符合项目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11.3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业主、监理进行验收,并给予乙方批复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4 竣工日期为乙方完成所有施工并经甲方、业主、监理验收通过签字的日期,需整改后才能达到要求的,应为乙方整改后再次提请甲方验收并经甲方、业主、监理签字验收通过的日期。 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 12.1 质量保证期限乙方应对本工程质量保证 年,质量保证期从工程集中入住开始算起;分批入住的,分批计算。 12.2 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乙方的施工质量或施工缺陷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均将由业主委派的第三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派人至维修现场协助甲方核定维修方案及工程量。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乙方不得对本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将本工程再肢解成若干部分再进行分包。如发生此情况,属违约,甲方一经发现,经通报业主单位后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3.2 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予以修复,直到符合验收标准为止,其费用与工期拖延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3 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乙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修者,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须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3.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 元/天计算,按天累计,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3.5 乙方在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13.6 乙方由于非甲方的其他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3.7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 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防火协议书,政府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另行签订。 14.2 本合同的未尽事项,必要时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合同,经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向合同约定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4.4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5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合同签订单位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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