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智能化安防系统工程合同书(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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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智能化安防系统工程合同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1. □小区智能化控制管理中心系统 2. □小区物业管理软件系统 3. □可视对讲系统 4. □三表抄收系统 5. □家居安防与控制系统 6. □公共机电设施控制系统 7. □周界防范系统 8. □巡更系统 9. □出入口门禁及一卡通系统 10. □停车场管理系统 11. □闭路监控系统 12. □背景广播系统 13. □LED 屏信息系统 14. □综合布线系统 15. □闭路电视与VOD 点播系统 16. □程控交换机系统 17.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8. □小区信息触摸屏系统 三、工程内容 1. □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的方案设计 2. □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的施工图设计 3. □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的设备供应 4. □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在建筑物内各类线材的供应 5. □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在建筑物内各类预埋管材的供应 6. □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在建筑物外管网管材的供应 7. □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在建筑物外管网预埋管材的供应 8. □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的设备安装 9. □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的系统调试 10. □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的系统开通验收 11. □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建筑物内的线路敷设及管网预埋指 导 12. □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建筑物外线路敷设及管网预埋指导 13. □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建筑物外设备安装用架杆及相关辅 材的供应及施工 14. □承包范围内各弱电子系统建筑物外设备安装用架杆基础的预 制施工 其他工程内容 15. □ 16. □ 17. □ 18. □ 针对上述单项工程内容的具体说明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 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7-2002) __ 六、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七、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的支付及调整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可根据双 方的约定而调整,调整方法为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包括以下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人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___________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 间 。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及时间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 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_____承包人(公章)__ 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 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电话____ 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__ 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____开户银行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________账号______ 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 邮政编码_ 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9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 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 支出。 1.13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 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4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 或相对的日期。 1.15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 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 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7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 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 应承担的责任。 1.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 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 (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 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本合同条款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 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 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7条关 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2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_ 。 双方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 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 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 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但职权不得 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 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 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 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 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 同的代表,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 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 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 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 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 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 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 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 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 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 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 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 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 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 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 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 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 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 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 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 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 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 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合同条款约定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 _。 (2)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 确性负责;资料提供时 间 。 (3)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 底时间 _____ _____________ 。 (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具体数量及 由此发生的费用等要 求 。 (5)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 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 _。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应提 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 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 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合同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 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调试验收 19.1双方约定工程调试验收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调试开通条件,承包人组织系统验收,并在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验收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报告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工程验收提供必要条件。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报告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应承认验收报告记录。 19.4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验收达不到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验收达不到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验收不到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验收,并承担重新安装和验收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验收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验收合格后不在验收报告记录上签字,验收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报告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高空作业、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材料设备供应 2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3.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 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3.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3.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3.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合同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3.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3.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4.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4.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4.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 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 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 的工期不予顺延。 24.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 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4.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七、工程变更 25、工程设计变更 25.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 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 工期相应顺延。 25.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 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5.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 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 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 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6、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 商解决。 27、确定变更价款 27.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 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 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 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7.2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 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 告已被确认。 27.3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 议的约定处理。 27.4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 付。 27.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28、竣工验收 28.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 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8.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 修改的费用。 28.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 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8.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 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 验收的日期。 28.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 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8.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 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28.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 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28.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 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9、竣工结算 29.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 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 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9.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 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 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 发包人。 29.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 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 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9.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 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 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 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 先受偿。 29.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 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 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 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29.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0、质量保修 30.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 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0.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 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0.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九、违约、索赔和争议 31、违约 31.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合同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 施工无法进行; (3)本合同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 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发包人承担违约 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约定发包 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及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为 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31.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 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后的工期竣工; (2)本合同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 定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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