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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示范文本) 委托单位 (行政机关全称)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条例和重庆市条例(决定)的规定,区县(自治县、市) 局委托 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工作,直接查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县(自治县、市) 局的名义对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 局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条例、处罚办法,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元以下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托乡镇政府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区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市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被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重庆市局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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