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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理性医疗废物集中焚化委托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避免病理性医疗废物(以下简称医疗废物,包括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胎儿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及感染性胎盘等)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甲方拟将病理性废物集中送乙方,进行无害化处理。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照医疗废物分类、包装和暂存要求,分类包装,感染性医疗废物应密闭包装,封口规范,外贴有警示标识和中文标签,如废物内含有锐器,应放置锐器合内,避免乙方人员在运送、焚烧过程中受损伤和感染,如有特殊防护要求时甲方必须详细告知注意事项及提供防护用品。甲方应把病理性废物集中存放在医疗废物暂存站专用冰箱。 2、甲方在移交医疗废物前应履行患者和家属的知情同意手续,必要时取得法律机关的同意手续,因医疗废物焚毁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和解决。 3、甲方按每次付给乙方 处理费,每年年终一次性结算支付。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接到甲方电话请求后24小时内到甲方指定的储存场所(医疗废物暂存站)收取医疗废物。 2、乙方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口罩、帽子、手套、胶鞋等)。 3、医疗废物移交时甲乙双方人员应履行移交手续,双方对数量、种类进行确认并签字。 4、乙方接收医疗废物后,应按规范要求及时进行火化,不得将医疗废物泄露,否则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应由乙方承担。 5、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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