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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书 甲方 邦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双方本着和好, 协商的原则制定此协议文本. 一 释义 委托资产 指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投资管理的货币资金。 期初余额 指资产管理委托期限开始时的委托资产数额。 期末余额 指资产管理委托期限终止时的委托资产数额。 投资收益 指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的差额,如为负值则表示投资亏损。 管理佣金 指乙方为甲方提供资产投资管理服务,按资产管理委托协议的约定 向甲方收取的,依年度计算的管理佣金。 管理佣金率 指委托期限终止时,乙方提取的管理佣金与期初余额的比率。 年收益率 指委托期限终止时,以年度计算的投资收益与期初余额之比率。 资金专用帐户 指乙方为甲方提供资产投资管理服务,为甲方开设的委托资产 资金运作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帐户。 指定证券帐户 指甲方指定乙方使用委托资产买卖有价证券的专用证券帐户。 工作日 指中国境内银行营业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二 委托资金和委托期限 1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规定之各项条件下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甲方本次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如下 货币资金人民币(大写) 2 甲方应在年月日之前将其委托资产货币资金全额汇入其在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营运部开立的资金专用帐户,将全部委托资产交付给乙方管理。 3 本次受托投资资产管理的委托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计算,如委托资产未能按期实际交付给乙方管理,则委托期限顺延。 4 如果甲方需要延长委托期限,应于本协议委托期届满前60天内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可以延长。 三 帐户管理方式 1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指定证券帐户在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营业部开立资金专用帐户,并将甲方委托资产之资金全额存入该资金专用帐户,委托资产项下各项投资的收入和变现资金只能在该资金专用帐户中运作,不得挪作他用。 2 指定证券帐户是指由甲方提供和确认的下列帐户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东代码卡 股东名称 股东编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帐户 股东名称 股东编号 3 乙方以本条第1项与第2项规定的指定证券帐户和资金专用帐户专户管理甲方委托资产,由乙方单独运作,单独核算。 四 受托方式与权限 1 乙方将本着应有的谨慎和勤勉,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受托资产投资管理服务。 2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在委托期限内由乙方在甲方指定证券帐户名下,自主运用和操作资金专用帐户,操作使用委托资产,买卖及持有在中国境内合法的金融证券交易品种,但现行法律规定禁止甲方投资的品种除外。在委托期限内,除非双方另行约定,甲方不得再对资金专用帐户和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资产进行运作。 3 乙方不得为资金专用帐户安排任何形式的借贷或其他负债资金。 4 委托期限内,开户,销户,转托管,存取款,撤销指定交易业务须由双方共同办理,未经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无权从资金专用帐户中单独调入或调出资金。在确定甲方资金或有价证券已存入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后,甲乙双方到该营业部办理指定证券帐户的双签手续,即合同期间,该证券帐户如没有甲乙双方的同时确认,则该证券营业部不能办理该帐户的资金划拨,证券转托管和撤消指定等业务。 5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在委托期限终止前有权对指定证券帐户中委托投资管理的有价证券资产进行变现处理。 五 甲方权力与义务 1 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委托乙方管理其委托资产。 (2) 监督委托投资的经营情况,获取乙方定期(每月,年度,和委托期限终 止时)提供的受托投资管理报告。 (3) 享有期末余额在扣除本协议规定的管理佣金后的余额。 2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负有以下义务 (1) 确保未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委托投资,并保证委托投资资产来源用途 的合法性。 (2) 向乙方提供指定证券帐户及本协议附件(如有)所列之有关文件资料, 向乙方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文件。 (3) 除国家有关机关的查询,审计,稽查等原因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本协议的内容。 六 乙方权力与义务 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从事本协议项下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2) 依照本协议第七条之规定获取受托投资管理佣金。 (3) 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自主作出受托投资管理项下的投资决策并付诸实 施。 2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负有以下义务 (1) 遵守现行法律的各项规定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谨慎与勤勉地进行受托 资产投资管理服务。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专业技能管理受托投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从事如何有损委托人利益的活动。 (2) 对委托人的财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等进行调查。 (3) 严格区分本协议项下资产管理业务与乙方自营业务,经纪代理业务,以 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4) 在协议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资产之期末余额扣除本协议第七 条规定的管理佣金后返还给甲方。 (5) 在委托期限内定期(每月,年度和委托期限终止时)向甲方提供受托投 资管理报告。 (6) 及时妥善处理委托人的查询。 (7) 除国家有权机关的查询,审计,稽查等原因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本协议项下的内容。 七 管理佣金 1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项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受托投资管理服务的管理佣金的收取办法为 如果本合同期满时, 帐户的投资收益率在100%以内,甲乙双方投资收益以73分成,即甲方收取投资收益的70,乙方收取投资收益的30。如果在本合同期间帐户的投资收益率达到100%以上时,对超出100的投资收益利润额按55分成,双方各得50%。如果在本合同期满时投资为亏损时,投资亏损金额由甲方承担。 2 上述约定乙方应得之管理佣金由乙方在委托期限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从受托资产期末余额中直接扣收。 八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 乙方如未能按期履行本协议第六条第2项第(4)目规定的支付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每延迟一天的滞纳金按应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一计算。 2 在委托期限内,任何一方违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因其自身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而使对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受损失时,对因此造成对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应给予完全,有效的赔偿。 在委托期限内,未经双方书面同意,如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违约方支付本协议下委托资产期初余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时间经济损失。 3 本协议委托期限终止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出现如下情况,双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因发生人力不可抗拒而直接使本协议的履行受到影响时所造成的损失部分。 九 协议终止 1 委托期限届满,双方未能续期或委托期限未满,但双方协议终止时,本协议终止。 2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乙方有权随时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1出现本协议第八条第3项所述之免责情况。 2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2项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委托资产。 3 本协议因本条第2项所列原因终止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通知中应明确写明本协议的终止日期,该终止之日期不得早于该通知的生效日期。 4 本协议不论因何原因终止,协议终止时双方应决算管理佣金及委托资产。 5 如甲方要求在本协议规定的委托期限终止前结束本次资产委托管理,甲方应提前60天以书面通知对方,通知中应明确写明本协议的终止日期,且该终止日期不得早于该通知生效之日期。此时乙方仍享有收取管理佣金的权利。 十 联络, 通知与争议解决 1 甲,乙双方均应指定本协议项下有关事项的联络人员,负责各项有关联络工作。 甲方指定的联络人员为 乙方指定的联络人员为 ,任何一方变更联络人员应书面通知对方。 2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传真,递达或邮寄送达,任何通知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3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另行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直接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协议效力 1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名后生效。 2 本协议文本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协议双方以签订本协议附加条款的形式予以补充,本协议之附加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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